工厂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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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工厂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第三节 中层领导安全职责第六条 车间(部室)主任、副主任安全职责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4、不定期组织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7、负责一级、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第七条 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协助本部室主任全面负责全厂的安全工作。2、负责安全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3、负责全厂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督查工作。4、参与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并协助科室主任完成事故隐患通知的下达及督促检查落实情况。5、负责全厂动火、动土作业票据的审批工作及现场安全措施的指导工作。6、协助部室领导做好对消防队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调度员安全职责1、全面协调、组织生产事宜。2、协助部室主任组织、协调在生产中所出现的有关事宜。3、负责对本班人员的考勤工作。4、负责本班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工作。5、协助部室主任完成其它的安全工作。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搞好生产主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防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7、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十条 员工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8、有权参加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第四节 部室、车间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厂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认真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管理制度。3、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进厂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工作。4、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负责企业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3、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4、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5、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在公司领导的带领导下,对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7、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8、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9、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10、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11、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动火分析和进入塔、罐作业的气体测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析测定数据和报告。12、负责因工艺技术引起的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其它有关报总公司以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3、督促各生产车间、部室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训练。14、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1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协调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者,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领导报告,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16、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2、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3、控制加班加点,贯彻劳动法。4、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5、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6、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作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的规定。7、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的配备。8、在办理临时用工(合同工、民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第十四条 治保部安全职责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2、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3、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会同车辆管理部门搞好交通安全管理。4、负责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5、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第十五条 消防队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和消防工作。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负责扑救企业内的一切火灾。3、组织企业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教育。4、认真进行基本功训练,经常组织实战演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5、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7、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和配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8、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主要车间、工序、设备及易燃、易爆物料贮罐区、仓库等,应有周密的灭火方案,并为各级消防指挥员所熟知。9、认真维护好消防车辆,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一旦发现火灾,立即奔赴现场进行扑救。第十六条 供应、仓库、销售公司安全职责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辖范围内职工、临时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2、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3、负责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4、贯彻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5、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各类贮罐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工作。6、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第十七条 质计部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并认真执行。2、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统上报工作。3、对本科室的安全设施、器材要认真维护、保养。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第一节 总 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预防事故的能力,增强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必须对职工进行普遍深入经常的安全教育,特制订本制度。第二节 入厂安全教育第一条 凡新入厂的职工(学徒工、合同工、实习生、代培人员、转业人员等)必须接受厂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条 一级安全教育(厂级)由安全生产部门、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其教育要求:一、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1、了解安全生产是党的一贯方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2、明确安全生产的任务是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和生产设施的安全,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3、初步知道搞好安全生产,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是化工生产的客观要求。二、了解公司概况,生产特点及有关的安全规定。1、全面介绍公司概况,生产规模及发展史。2、重点讲明石油化工的主要生产特点。3、明确交待入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做好十防教育(防火、防爆、防毒、防烫伤、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车辆伤害、防灼伤、防起重伤害)。三、初步掌握,防毒和防火的基本知识1、结合本公司的生产实际,介绍各种有毒物质的理化性质,中毒原理和症状,预防和急救措施。2、介绍公司内各种易燃易爆物质的理化性质,燃烧与爆炸的基本原理,预防和急救措施。3、进行本公司各类防毒器材和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训练。四、公司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1、本厂安全生产的历史实践,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2、重点介绍本公司及本行业发生过的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受教育者应填写“安全教育卡片”,卡片由本人及教育者签字。新入厂人员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否则接收部门可不予接收。第三条 二级安全教育(车间、科室)由分管安全的主任(科长)或专职安全员进行,主要内容为;一、了解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及其在全厂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二、学习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共通性的安全要求与注意事项。三、学习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共通性的安全要求。四、学习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车间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第四条 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由班(组)长负责进行,主要内容为:一、学习岗位的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二、学习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三、掌握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工具的具体使用方法。四、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本人只准作辅助性操作待具备独立操作能力,并考取“安全作业证”后方右独立操作。第五条 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逐级填写在“安全教育卡片”上,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后,方可准许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本工种享受的劳动待遇。第三节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第六条 凡属临时工、外包工、民工和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在进入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第七条 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单位负责,教育内容:本企业生产特点、安全通则,担任工作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等。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第八条 对外包工(民工)和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工程部门和外借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教育,内容同第七条。第九条 对进入装置办事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单位负责,教育内容,本厂安全生产通则及该装置有关安全规定,并有专人陪同。第四节 特殊工种教育第十条 对特殊工种(按劳动部门规定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锅炉工、车辆驾驶员等),必须在受到规定级别的专门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取得“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第十一条 对特殊工种,各有关部门应定期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第十二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第十三条 对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工种,要定期进行专门教育,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第五节 日常安全教育第十四条 每年要对全体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全年受教育累计时间: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安全教育不少于96学时,员工每年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8学时。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每月一次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有: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指示、通报、文件。2、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知识教育。4、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进行技术比武。5、针对本行业、本部门发生的事故,分析原因,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6、鼓励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讨论解决安全工作上的不足之处。7、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评各种忽视安全生产的错误倾向。第三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一条 搞好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检查,是发动群众及时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堵塞漏洞,维护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为此特制订安全检查制度。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1、发现和查明危险和事故隐患;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3、制止违章作业;4、防范和整改事故隐患;5、检查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不安全因素。第三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的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第二节 安全检查的内容第五条 查思想:查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查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责任心;查是否敢于同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第六条 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查违章作业情况。第七条 查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了议事日程;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是否做了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是否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第八条 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擅离岗位,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第九条 查隐患: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每台设备是否有安全装置;厂房建筑有无隐患;跑冒滴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及其他不安全因素。第三节 安全检查组织方法第十条 厂级安全检查,由生产副总和总经理助理参加,安全生产部组织各有关车间(科室)的领导进行检查,检查频率为1次/月,检查后要发放“安全检查通报”,并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车间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参加,组织各生产班组的兼职安全员或班长进行检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整改。第四节 安全检查的形式第十二条 日常安全检查(群众性检查)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保证交接班检查和定点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安全检查。3、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第十三条 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分综合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节日前安全检查。1、综合性检查又分为厂级和车间级。厂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协调,车间级检查每周一次,由车间主管安全生产主任负责组织。2、季节性检查,每季一次,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可以和每月的安全检查同时进行。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筑倒塌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3、节日前检查,由安全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在元旦、五一、国庆节和春节前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是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等进行全面检查,可以和每月的检查并同进行。第十四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1、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等工作,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2、不定期安全检查,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3、专业性检查以各专业职能科室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第五节 隐患消除(整改)第十六条 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得拖延。第十七条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第十八条 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厂部,厂部能整改的不交到上级。第十九条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整改的,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办法。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单由安全生产部门填写,经主管安全的经理或安全生产部主任签署后发出,整改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单要存入档案备查。第二十条 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整改计划而导致事故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四章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1、我公司原料和产品属易燃易爆型,如违反制度,工作疏忽都可能发生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为此必须加强安全管理。2、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确保生产与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地执行。第二节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确认外来施工单位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 验证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与所承担的施工任务相符; 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2、签订的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并在本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3、凡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严禁私自转手包工(二包、三包)和私招乱雇。第三节 基本安全要求1、新进公司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由本公司对口部门负责提供名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教育。2、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油罐区;3、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物品进入生产区内;4、只准在指定地点或规定的施工范围内活动,不得任意到处乱跑;5、禁止任意敲打生产中的设备和管线。禁止到生产区域休息;6、禁止赤膊或衣帽不整齐进入生产装置工作。7、本公司一切消防器材严禁外来施工人员挪作他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时,须经所属车间同意,到安全生产部办理有关的批准手续。8、一切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一律禁止私用或搬移位置,如因工作需要时,应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9、在施工场所内发现有异常现象或危险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10、禁止用汽油、溶剂油清洗设备、擦拭地面和衣服。第四节 施工用火管理办法1、在生产装置、油罐区域、 动火区域施工中用火,由本公司施工员负责提前办理用火手续,同时落实动火措施。如有大面积危险性较大的动火工作,需有书面安全措施报安全生产部审批。2、用火时间一般在白天进行,夜间或节假日用火,须另办手续或经安全生产部或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批准。3、在申请用火时,对用火时间、地点、工作内容、防火负责人要填写清楚,必要时要附有用火部位示意图,用火中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位置。4、机动车辆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禁火区,应经生产单位同意并办理通行证。5、施工中禁止将工具、材料乱抛乱放,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应放置在指定地点。6、临时电源接线板,必须按规定安置,所有导线包括电焊把线,应保持完整,绝缘良好。7、施工中进行一切产生火花的操作,如使用风镐、砂轮机、金属切割机、电炉等,均需办理用火手续。第五节 联系工作1、到生产区域内施工,应取得生产单位的同意 ,并到安全生产部门签订安全合同书,否则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施工作业。2、工程中打桩、挖土,必须征得施工区域所属车间的同意,并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土手续,所挖泥土应及时搬移。3、施工中搭临时工棚,禁用芒苇、油毛毯等易燃材料。4、施工中所需水、电、气、风,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六节 其他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堆放材料不得阻碍交通,消防栓周围2米内不得堆放物品。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根据安全合同书的内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人员讲清情况,提出要求,进行安全教育。3、对违章违纪人员,应听从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劝告和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4、本安全制度,由本公司负责施工部门具体检查实施,安全生产部门、消防部门监督检查。第五章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节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规程、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第二节 定义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第一条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第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第三节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第三条 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第四条 二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第五条 三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第六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工,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或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第七条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四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八条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工作票(证)。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3、 凡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气不得超过20%。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10、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11、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2、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九条 一级动火作业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a) 生产不稳定。b)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五节 动火分析及合格规程第十条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第十一条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第十二条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第十三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第六节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第十六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一联为存根,由安全生产部门留存;二联归动火执行人存留;三联为监火人持有。第十七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 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48小时。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第十九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第七节 职责要求第二十条 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第二十一条 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括弧示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第二十二条 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炎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二十三条 动火部门负责人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二十四条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知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第二十五条 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第六章 消防管理制度第一节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总则1、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所有部门。2、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3、 任何单位、部门、车间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节 火灾预防第二条 各部室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 确定本部门和所属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6、 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科室、车间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车间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结合岗职责,实行防火巡检。2、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七章 安全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安全消防设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安全设施及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安全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第三条 各车间、科室要加强对各类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完好。第四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维护保养和熟练使用,冬季要作好安全、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第五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1、消防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2、水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第六条 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1、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产生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防栓要经常试验,使之入于完好状态。2、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消防系统的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第七条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3、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第八章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车管理,特别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战备状态,在临战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公司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第三条 消防车辆运行档案要包括:1、车辆运行记录;2、故障记录;3、维修保养记录;4、主要配件更换记录;5、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第四条 消防人员应熟知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熟悉车辆一般技术性能,掌握车辆驾驶,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和润滑操作等技术。第五条 消防车使用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消防车用后必须按操作程序清洁干净,正确归位,重新润滑。第六条 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其余任何时间出车必须经安全生产部指派,报请生产副总同意。第七条 消防车辆日常在生产区巡逻、监火时,可以不请示直接出车,但监火时必须由安全生产部批派。第八条 为确保消防车战备执勤和火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从严管理。1、严禁无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消防车上的开关、按钮等设备。2、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设备主管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3、消防车辆,必须确保处于良好的战斗执勤状态。第九章 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的生产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所有科室、车间。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来。第四条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照化工企业有关禁令中的规定条款。(化工企业有关禁令见附录)第五条 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铁钉鞋或奇装异服进入生产区;特殊岗位(如司泵)操作人员不主张留长发,如留长发必须盘头或戴工作帽。第六条 各科室、车间的办公室、操作间及其它工作场所必须做到“一平、二净、三见、四无”,即地面平整、门窗玻璃干净、无灰尘、无蜘蛛网;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无垃圾、无废料,无闲散设备;办公用品摆放整齐。第七条 本公司职工凭上岗证进入生产区, 非本公司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否则不得进入(施工人员凭施工证进入)。第八条 生产区内的重点部位(如装置区、罐区、液化气罐区等重点防火区域)严禁非本岗位人员进入,如需进入上述区域,必须由所属车间主任同意,在本车间人员的陪同下进入。第九条 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帽,以免发生撞伤事故。第十条 严格进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按化工企业有关禁令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一条 各操作的原始记录(如交接班记录、检尺记录、事故隐患处理记录等)必须书写规范,张页整洁齐全,数据真实,不准乱写、乱画,严格按质量认证的有关标准进行操作。第十二条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禁止非工作需要的长明灯、长流水;杜绝装置、设备非正常的“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要及时处理或报告。第十章 工艺、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技术档案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公司工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对公司各车间、科室所形成的各类工艺、技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法及有关档案工作的条例及法规,认真做好档案的保密、保存工作,确保工艺、技术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第四条 对所收集的工艺、技术档案要认真核对,并认真填写详细的收集登记表,认真履行双方经办人签字手续。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好案卷的质量关,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内容的有机联系,分类清楚、组卷合理、完善、准确、系统,标题要简明扼要,装订整洁美观。第六条 工艺、技术档案的查阅和借阅:1、查阅:公司内部科室、车间与所查阅的工艺、技术档案有直接关系的,可以经安全生产部主任同意,并在查阅登记表上写明所查阅的档案文件名称、查阅时间,最后签字备案。非本公司人员查阅工艺、技术档案,必须经主管副总批准认可,比较重要的工艺、技术档案文件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在查阅登记表上写明所查阅档案的文件名称、查阅时间,最后写明查阅人的所在单位、姓名。2、借阅: 公司所有工艺、技术档案只准在档案室内查阅,一律不准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生产副总和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第七条 工艺、技术档案管理人员每半年对所管辖的档案文件进行一次检查和鉴定工作,对查出的破损档案文件要及时修补或复印,确保档案文件的完好率达100%。第八条 严格按“五防”要求做好档案文件的管理工作,“五防”即:防潮、防丢失、防泄密、防损坏、防虫蚀。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自己的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做到文明服务、严格管理,否则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检维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检维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本公司检维修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所有检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第三条凡从事我公司检维修的人员,必须认真严格学习、执行本安全检维修制度。第二节 检维修前准备第四条装置停工前,要建立相应的检维修临时指挥小组,各负其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第二条 停工检修要做到“五定”。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检维修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第三条 负责检修人员应对检修机具、材料进行认真的检查准备。对现场的各类器具、材料、设备应做好布置。第四条 停工检修必修制定停工、检维修计划、开工方案及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措施要经过讨论,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书面公布,并严格执行。第五条 检维修的外包施工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第六条 检维修小组负责召集每天调度会,安排任务,协调检修现场的进度,以保证检维修任务的完成。第七条 外单位参加检维修的人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第三节 装置停工维修的安全处理第八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调度按照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生产车间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平稳停车。第九条 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料。各种物料按照规定退出装置,不允许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料。第十条 对有毒、有害、可燃、腐蚀性物料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彻底吹扫,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进行检测时达到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第十一条 在停工检修中对有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中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入口与生产装置相连接处应加盲板,并悬挂警示牌。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置换分析后,应按停工方案将进出装置的物料管线堵上盲板,做好明显标志。盲板应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含油污水的井坑、漏斗要封死、盖严,装置内的明沟、地沟、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油污等要清理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或爆炸事故。第十四条 所有检维修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五条 检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用火、用电、进入设备容器、登高等管理规定。第十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防止危险化学品侵害人体健康,危及人身安全和正常生产,防止发生中毒、爆炸、致伤、死亡事故的发生,加强危险化学品在装卸、运输、储存、保管、生产、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安全副总经理领导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安全设备、供应等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管理规定和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搬运危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摩擦、静电、重压、和倾倒 第五条 装卸、搬运毒物、腐蚀性的化学危险品时,应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工作完毕必须清洗消毒。第六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和压力容器,须经劳动部门、交通部门检测合格后,持发给的合格证书方可启运。第七条 运载化学危险品的驾驶人员、押货人员应进行严格培训,做好运输前的检查,发现包装破损不予运输。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到达公司范围后,应及时卸货、储存或给使用岗位。第九条 危险品入库后,须对运输工具进行冲洗清扫,以防下次新装物品的特性相抵触而发生事故。冲洗清扫出的垃圾不得随意排放。第十条 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必须有随车人员负责押运,同时配备灭火器。严禁车辆搭乘无关人员。第十一条 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分堆、储存、外部应有明显标志,堆放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留有一定的间隙、通道和通风口。第十二条 物化性质不同,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隔区或分库储存。并经常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或相遇爆炸。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库应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爆、防毒、调温、降温、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墙等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储罐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附件地避雷系统应定期检测。同时做好记录,连接管道之间有防静电装置。第十五条 开启易燃物品桶盖时,不准用铁锤、铁棒敲击,防止 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第十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货物入库检验,详细核对品名,规格重量,容器包装等,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规定,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移至安全地点或专门的场所处理,不得将这些危险品入库或装运。第十七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品的仓库,都必须坚持“五双”制度。 即: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人须用、双把锁、双本帐。第十八条 危险品的销毁应根据其性质,采用爆炸、烧毁、溶解和化学处理等方法。第十九条 销毁处理有爆炸、燃烧、中毒和其它危险品的废弃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地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地同意。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定。第二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节 事故的分类和分级第三条 事故分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人身事故等。第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的性质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恶性未遂事故。小事故一次轻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每次;严重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超负荷,误送水、电气及严重的跑油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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