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固体饮料

上传人:H****r 文档编号:131093 上传时间:2017-09-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20.7 固体饮料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120.7 固体饮料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120.7 固体饮料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10 固体饮料 2010 07 13 发布 2010 08 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 1 固体饮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固体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 蛋白型固体饮料、普通型固体饮料及可可粉固体饮料 产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0 类名称 食品 饮料 固体饮料 品种类 固体饮料可分为蛋白型固体饮料、普通型固体饮料及可可粉 固体饮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体饮料: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固态料的供冲调饮用的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如果汁粉、豆粉、茶粉、咖啡粉、果味型固体饮料、固态汽水(泡腾片)、姜汁粉。 白型固体饮料:以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等其他动植物蛋白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蛋白质含量大于或等于 4%的制品。 通型固体饮料:以果汁或经烘烤的咖啡、茶叶、菊花、茅根等植物提取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蛋白质含量低于 4%的 制品。普通型固体饮料包括果香型固体饮料和其他型固体饮料(不包含可可粉固体饮料)。 可粉固体饮料:以可可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不经热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2010 2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固体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固体饮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 /万元 5000 1000 且 5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 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食品、饮料检验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 定 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0789 饮料通则 9642 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 或流通领域 随机抽取 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2010 3 所抽取产 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 同一批次 产品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 从 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6 个包装单位 (总量不少于 2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 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 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 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 固体饮料 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 如计划抽查“ 固体饮料 ”,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 固体饮料 销售总额;计划抽查“ 蛋白型固体饮料 ”,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 蛋白型固体饮料 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 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 类 a B 类 b 1 蛋白质 c 101 强制性 2 总砷 101 强制性 3 铅 101 强制性 2010 4 9642 4 苯甲酸 760 强制性 B/T 23495 5 山梨酸 760 强制性 B/T 23495 6 糖精钠 760 强制性 B/T 23495 7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 760 强制性 8 乙酰磺胺酸钾 (安赛蜜 ) 760 强制性 9 合成着色剂 d 760 强制性 B/T 10 菌落总数 101 9642 强制性 11 大肠菌群 101 9642 强制性 12 霉菌 101 强制性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01 9642 强制性 备注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验应注意的问题 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 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2010 5 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 3 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 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进行复检的情况 检方提出复 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 。 本规范编写单位: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周泽琳)、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吴毓炜)、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小明)、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韩计洲)。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