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单选多选判断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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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基 础 知 识 : 法 律 基 础 知 识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1 立 法 必 须 以 ( )为 依 据 。 A 党 的 政 策 B 客 观 事 实 C 宪 法 D 既 定 事 实 2 在 我 国 , 1 6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应 视 为 ( )。 A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B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C 完 全 行 为 能 力 D 部 分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3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以 当 事 人 的 主 观 意 志 为 转 移 的 能 引 起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属 于 ( )。 A 法 律 解 释 B 法 律 事 件 C 法 律 行 为 D 法 律 部 门 4 社 会 主 义 法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对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 )的 手 段 。 A 强 制 性 调 整 B 规 范 性 调 整 C 引 导 性 调 整 D 约 束 性 调 整 A 某 人 因 家 中 被 盗 而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B 某 人 因 不 服 判 决 而 向 高 级 法 院 递 交 文 书 C 某 企 业 因 对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将 其 告 上 法 庭 D 被 告 因 发 现 原 告 侵 犯 自 己 的 权 利 而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反 诉 原 告 8 醉 酒 的 人 犯 罪 , 依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 ( )负 刑 事 责 任 。 A 可 以 B 应 当 C 必 定 D 根 据 犯 罪 情 节 9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作 出 的 罚 款 决 定 属 于 ( )。 A 刑 事 处 罚 B 民 事 处 罚 C 行 政 处 罚 D 政 纪 处 罚 1 O 委 任 状 、 逮 捕 证 、 营 业 执 照 都 属 于 ( )。 A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B 非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C 司 法 机 关 公 文 D 证 据 1 1 在 我 国 , 乡 、 民 族 乡 、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关 系 是 ( )。 A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关 系 B 委 托 与 被 委 托 关 系 C 监 督 与 被 监 督 关 系 D 指 导 与 被 指 导 关 系 1 2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有 权 批 准 对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逮 捕 或 者 刑 事 审 判 的 机 关 是 ( )。 A 国 家 主 席 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会 委 员 长 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会 委 员 长 会 议 D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1 3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 有 关 精 神 病 人 具 有 的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 错 误 的 是 ( )。 A 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时 不 具 有 责 任 能 力 B 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在 精 神 正 常 时 犯 罪 应 负 刑 事 责 任 C 尚 未 完 全 丧 失 辨 认 或 者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能 力 的 精 神 病 人 犯 罪 应 负 刑 事责 任 D 精 神 病 人 任 何 时 候 都 不 应 负 刑 事 责 任 1 4 公 民 的 ( )不 受 侵 犯 。 A 财 产 B 私 有 财 产 C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D 合 法 的 经 济 收 入 1 7 下 列 哪 个 选 项 不 属 于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 ) A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自 治 州 的 人 民 法 院 C 自 治 县 的 人 民政 府 D 自 治 旗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1 8 按 照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 )负 责 。 A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B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C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D 本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1 9 甲 扬 言 杀 害 乙 全 家 , 乙 报 案 后 公 安 人 员 即 尾 随 追 赶 , 在 通 向 乙 家 的公 路 上 , 将 携 带 凶 器 的 甲 截 获 , 甲 的 行 为 属 于 ( )。 A 犯 罪 预 备 B 犯 罪 中 止 C犯 罪 未 遂 D 不 构 成 犯 罪 2 0 吊 销 违 法 者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是 ( )。 A 执 行 罚 B 行 政 处 罚 C 行 政 处 分 D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2 1 在 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的 权 利 自 由 中 , 居 首 要 地 位 的 自 由 是 ( )。 A 出 版 自 由 B 结 社 自 由 C 言 论 自 由 D 示 威 自 由 2 2 行 政 许 可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内 设 的 多 个 机 构 办 理 的 , 该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确 定 (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统 一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A 本 级 行 政 机 关 B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C 一 个 机 构 D 下 级 组 织 2 3 选 民 直 接 选 举 的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当 选 须 获 得 ( )。 A 全 体 选 民 的 过 半 数 的 选 票 B 参 加 选 举 的 选 民 过 半 数 的 选 票 C 全 选 区 选 民 的 过 半 数 的 选 票 D 二 分 之 一 选 民 的 过 半 数 的 选 票 2 4 某 工 厂 有 法 人 资 格 , 法 人 应 该 是 ( )。 A 该 厂 厂 长 B 该 厂 的 党 支 部 书 记 C 该 厂 D 该 厂 的 工 会 主 席 2 5 我 国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实 行 的 是 ( )。 A 两 审 终 审 制 , 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即 为 终 审 判 决 B 单 纯 的 两 审 终 审 判 , 两 审 后 当 事 人 不 得 上 诉 C 一 审 终 审 制 , 但 允 许 上 诉 D 一 审 终 审 但 可 以 复 核 2 6 在 我 国 , “公 民 ”一 词 的 含 义 是 指 ( )。 A 年 满 1 8 周 岁 具 有 我 国 国 籍 的 人 B 享 有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C 具 有 我 国 国 籍 的 人 D 出 生 在 我 国 的 人 2 7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申 请 人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 以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商 标 在 同 一 天 申 请 注 册 的 , 商 标 局 应 公 告 ( )。 A 申 请 在 先 的 商 标 B 申 请 人 效 益 较 好 的 使 用 商 标 C 使 用 在 先 的 商 标 D 在 不 同 地 点 范 围 内 分 别 使 用 2 8 某 公 民 的 某 一 文 学 作 品 在 其 死 亡 后 , 根 据 著 作 法 的 规 定 , ( )。 A 该 作 品 修 改 权 由 其 继 承 人 所 有 B 该 作 品 的 修 改 权 由 国 家 所 有 C 该 作 品 的 使 用 权 和 获 得 报 酬 权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保 护 期 内 , 由 其 继 承 人 所 有 D 该 作 品 著 作 权 中 的 人 身 权 利 经 过 5 0 年 后 将 不 受 保 护 2 9 我 国 国 务 院 各 部 、 委 的 设 立 、 撤 销 或 合 并 , 其 决 定 权 在 于 ( )。 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国 务 院 总 理 C 国 家 主 席 D 国 务 院 全体 会 议 3 0 教 唆 、 帮 助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的 人 , 为 ( ),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A 侵 权 B 共 同 侵 权 人 C 主 要 侵 权 人 D 次 要 侵 权 人 3 1 国 务 院 全 体 会 议 由 国 务 院 总 理 、 副 总 理 、 各 部 部 长 、 各 委 员 会 主任 、 审 计 长 、 秘 书 长 和 ( )组 成 。 A 国 务 委 员 B 民 主 党 派 人 士 C 全 国 人 大 委 员 长 D 军 委 主 席 3 2 著 作 权 自 ( )之 日 起 产 生 , 并 受 法 律 保 护 。 A 作 品 创 作 完 成 B 向 版 权 局 提 出 申 请 C 办 理 版 权 登 记 D 经 版 权 局 核 准 登 记 公 告 3 3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向 ( )申 请 复 议 ,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 )。 A 国 务 院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B 该 省 人 民 政 府 只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C 该 省 人 民 政 府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也 可 向 国 务 院 申 请 裁 决 D 该 省 人 民 政 府 只 能 向 国 务 院 申 请 裁 决 3 4 以 生 产 经 营 为 其 活 动 内 容 , 实 行 独 立 经 营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 向 国 家 纳 税 的 单 位 称 为 ( )。 A 企 业 法 人 B 非 企 业 法 人 C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D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3 5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作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成 立 的 条 件 , 主 要指 ( )。 A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形 式 应 当 合 法 B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守 法 公 民 C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内 容 与 形 式 合 法 D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内 容 应 当 合法 3 6 某 单 位 铺 设 电 缆 , 施 工 中 未 设 警 示 标 志 , 致 过 路 人 受 伤 , 对 此 , 由 ( )承 担 责 任 。 A 该 单 位 B 受 害 人 自 己 C 该 单 位 和 受 害 人 D 交 通 部 门 3 7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 复 议 机 关 维 持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 由 ( )。 A 最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 B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4 0 某 国 家 机 关 的 机 要 人 员 林 某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将 其 所 知 悉 、 掌 握的 大 量 国 家 机 密 、 绝 密 提 供 给 境 外 的 反 动 组 织 , 对 该 行 为 如 何 认 定 ?( )。 A 故 意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罪 B 为 境 外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 情 报 罪 C 故 意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罪 与 为 境 外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 情 报 罪 D 非 法 获 取 国 家 秘 密 罪 与 为 境 外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 情 报 罪 4 1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 应 当 具 有 ( )。 A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B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D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行 为 能力 4 2 在 不 同 种 类 的 处 罚 中 , 属 于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是 ( )。 A 管 制 B 罚 款 C 拘 役 D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4 3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完 全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年 龄 为 不 满 ( )。 A 1 4 周 岁 B 1 6 周 岁 C 1 8 周 岁 D 1 2 周 岁 4 4 下 列 各 种 法 律 解 释 中 , 其 效 力 同 被 解 释 的 法 律 一 样 ,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是 ( )。 A 立 法 解 释 B 司 法 解 释 C 学 理 解 释 D 任 意 解 释 4 5 我 国 法 的 制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是 ( )。 A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B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C 灵 活 性 与 原 则 性 相 结 合 D 领 导 与 群 众 相 结 合 4 6 行 政 诉 讼 是 ( )之 间 的 诉 讼 活 动 。 A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方 B 原 告 和 人 民 法 院 C 人 民 法 院 和 一 切 诉 讼 参 与 人 D 人 民 法 院 、 原 告 和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4 7 某 甲 是 精 神 病 人 , 一 天 突 然 持 刀 追 杀 某 乙 , 将 某 乙 逼 到 一 间 旧 房 子 里 , 某 乙 无 处 可 逃 , 顺 手 抓 起 一 个 花 瓶 打 向 某 甲 , 导 致 某 甲 的 眼 睛 受伤 。 某 乙 的 行 为 属 于 ( )。 A 故 意 伤 害 B 正 当 防 卫 C 防 卫 过 当 D 紧 急 避 险 4 8 我 国 的 立 法 体 制 是 ( )。 A 中 央 统 一 领 导 下 的 一 级 立 法 体 制 B 中 央 统 一 领 导 下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立 法 体 制 C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权 的 立 法 体 制 D 中 央 统 一 领 导 的 多 级 立 法 体 制 4 9 在 我 国 , 基 本 法 律 的 制 定 机 关 是 ( )。 A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B 国 务 院 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D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5 0 在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下 ,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相 互 关 系 是 ( )。 A 义 务 重 于 权 利 B 只 享 有 权 利 , 不 承 担 义 务 C 既 对 立 又 统 一 D 无 法 统 一 5 1 法 律 制 定 就 是 ( )。 A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立 法 活 动 B 享 有 立 法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创 制 法 律 的 活 动 C 国 家 机 关 依 据 法 定 职 权 和 程 序 制 定 法 律 的 活 动 D 一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职 权 和 程 序 , 制 定 、 修 改 、 废 除 法 律 和 其他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活 动 5 2 代 位 继 承 适 用 的 范 围 是 ( )。 A 遗 嘱 继 承 B 法 定 继 承 C 法 定 继 承 和 遗 嘱 继 承 D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5 3 在 公 民 的 各 项 自 由 权 利 中 居 于 首 要 地 位 的 是 ( )。 A 言 论 自 由 B 名 誉 权 C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D 受 教 育 权 A 某 单 位 辞 退 了 怀 孕 的 小 李 B 某 单 位 招 收 了 一 位 年 满 1 7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女 工 C 由 于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 老 王 让 自 己 正 在 上 小 学 的 女 儿 辍 学 回 家 干 活 D 某 公 司 未 经 王 女 士 同 意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将 其 肖 像 印 发 在 广 告 画 上 5 6 下 列 行 为 中 , 没 有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是 ( )。 A 父 母 逼 迫 1 9 周 岁 的 女 儿 嫁 给 一 外 地 人 B 某 小 学 将 学 习 成 绩 垫 底 的 王 某 开 除 C 某 网 吧 负 责 人 让 1 6 岁 的 小 明 进 网 吧 玩 游 戏 D 由 于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 老 王 不 让 自 己 1 0 岁 的 儿 子 上 学 5 7 李 某 将 与 其 有 私 仇 的 王 某 打 昏 在 地 后 逃 跑 , 此 时 张 某 路 过 , 见 王 某 不 省 人 事 , 遂 将 其 所 戴 的 手 表 、 钱 物 偷 走 。 本 案 中 ( )。 A 李 某 、 张 某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B 李 某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张 某 构 成 盗 窃 罪 C 李 某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张 某 构 成 抢 劫 罪 D 李 某 、 张 某 共 同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盗 窃 罪 5 8 在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总 理 的 提 名 , 有权 决 定 的 人 选 不 包 括 ( )。 A 秘 书 长 B 审 计 长 C 财 政 部 部 长 D 国 务 委 员 5 9 张 某 家 住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 在 朝 阳 区 有 一 处 商 业 用 房 , 市 拆 迁 办 (在 西 城 区 )决 定 对 其 房 屋 拆 迁 , 张 某 不 服 , 诉 至 法 院 , 应 由 ( )受 理 。 A 朝 阳 区 法 院 B 东 城 区 法 院 C 西 城 区 法 院 D 以 上 三 个 法 院 都 可 以 6 0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国 务 院 对 各 部 、 各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不 适 当 命 令 、指 示 和 规 章 有 权 ( )。 A 改 变 B 发 回 C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D 撤 销 6 1 法 律 规 范 生 效 的 时 间 , 如 无 明 文 规 定 , 依 照 惯 例 应 该 是 ( )。 A 通 过 三 个 月 后 B 批 准 之 日 C 公 布 之 日 D 公 布 三 个 月 后 6 2 中 国 摄 影 协 会 所 属 的 法 人 类 别 是 ( )。 A 机 关 法 人 B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C 社 会 团 体 法 D 企 业 法 人 6 3 侦 查 人 员 甲 为 了 获 得 证 据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乙 施 以 暴 力 , 结 果 导 致 乙肢 体 残 废 , 则 甲 的 行 为 ( )。 A 构 成 刑 讯 逼 供 罪 B 构 成 刑 讯 逼 供 罪 和 故 意 伤 害 罪 C 构 成 过 失 重 伤 罪 D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6 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对 在 审 判 过 程 中 如 何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 法 律 规 范 所 作 的 解 释 ( )。 A 对 下 级 法 院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B 没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C 对 下 级 法 院 没 有 约 束 力 D 有 普 遍 的 约 束 力 6 5 根 据 宪 法 的 规 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权 制 定 ( )。 A 基 本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基 本 法 D 除 基 本 法 律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6 6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分 为 ( )。 A 宪 法 、 行 政 法 、 民 法 、 经 济 法 、 劳 动 法 、 环 境 法 、 刑 法 、 诉 讼 法 等 B 宪 法 、 选 举 法 、 组 织 法 、 民 法 、 刑 法 、 行 政 法 、 诉 讼 法 等 C 宪 法 、 行 政 法 、 民 法 、 刑 法 、 诉 讼 法 、 律 师 法 、 选 举 法 等 D 宪 法 、 选 举 法 、 国 籍 法 、 民 法 、 刑 法 、 行 政 法 、 诉 讼 法 等 6 7 按 照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有 权 制 定 和 发 布 行 政 法 规 的 国 家 机 关是 ( )。 A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B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C 国 务 院 各 部 、 委 D 国 务 院 6 8 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司 法 的 是 ( )。 A 行 政 诉 讼 B 行 政 复 议 C 行 政 仲 裁 D 行 政 裁 决 6 9 行 政 确 认 行 为 的 法 律 效 果 ( )。 A 具 有 后 及 性 B 没 有 前 溯 性 C 没 有 后 及 性 D 具 有 前 溯 性 7 0 正 当 防 卫 的 目 的 是 ( )。 A 保 护 本 人 的 利 益 免 受 不 法 侵 害 B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 本 人 利 益 免 受 不 法 侵 害 C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 本 人 和 他 人 权 益 免 受 侵 害 D 保 护 国 家 、 公 共 利 益 、 本 人 和 他 人 的 权 益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 不 法 侵 害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1 下 列 情 形 中 ,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是 ( )。 A 代 理 人 超 越 代 理 权 限 签 订 的 合 同 B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解 除 的 合 同 C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合 同 D 采 用 胁 迫 、 欺 诈 手 段 签 订 的 合 同 2 下 列 因 素 中 , ( )是 一 般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 A 行 为 的 违 法 性 B 损 害 事 实 C 因 果 关 系 D 主 观 过 错 3 我 国 继 承 法 规 定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为 两 个 顺 序 , 下 列 继 承 人 中 , ( )是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 A 配 偶 B 父 母 C 兄 弟 姐 妹 D 祖 父 母 4 下 列 权 利 中 , 属 于 人 格 权 的 是 ( )。 A 生 命 健 康 权 B 姓 名 权 C 监 护 权 D 名 誉 权 5 知 识 产 权 具 有 ( )的 特 征 。 A 专 有 性 B 时 间 性 C 地 域 性 D 预 见 性 6 下 列 权 利 中 , ( )是 知 识 产 权 。 A 著 作 权 B 专 利 权 C 肖 像 权 D 商 标 权 7 下 列 表 述 中 , ( )是 债 终 止 的 原 因 或 方 式 。 A 履 行 B 抵 消 C 无 因 管 理 D 不 当 得 利 8 合 同 一 旦 订 立 , 便 有 自 己 的 表 现 形 式 , 主 要 有 ( )。 A 口 头 形 式 B 书 面 形 式 C 特 殊 书 面 形 式 D 默 示 形 式 9 债 发 生 的 根 据 即 产 生 债 的 法 律 事 实 主 要 有 ( )。 A 合 同 B 不 当 得 利 C 无 因 管 理 D 侵 权 行 为 1 O 下 列 表 述 中 , 属 于 物 权 的 法 律 特 征 的 有 ( )。 A 是 一 种 “对 世 权 ” B 具 有 独 占 性 和 排 他 性 C 是 财 产 流 转 的 法 律 表 现 D 具 有 追 及 权 和 优 先 权 1 1 . 民 法 通 则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 代 理 包 括 ( )。 A 委 托 代 理 B 代 位 代 理 C 法 定 代 理 D 指 定 代 理 1 2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实 质 要 件 包 括 ( )。 A 行 为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C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D 必 须 是 书 面 形 式 1 3 法 人 特 征 有 ( )。 A 是 独 立 的 社 会 组 织 B 具 有 独 立 的 财 产 C 有 固 定 的 人 员 D 承 担 独 立 的 责 任 1 4 下 列 ( )条 件 属 于 法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A 依 法 成 立 B 有 固 定 的 人 员 C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D 有 必 要 的 财产 或 经 费 1 5 民 法 通 则 根 据 公 民 的 ( )状 态 把 公 民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分 为 三 种 。 A 年 龄 B 权 利 C 家 庭 D 精 神 1 6 我 国 民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包 括 ( )。 A 财 产 关 系 B 人 际 关 系 C 人 身 关 系 D 思 想 关 系 1 7 按 照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 在 我 国 领 域 外 犯 罪 , 不 论 罪 行 轻 重 , 法 定 刑 高 低 , 都 适 用 我 国 刑 法 的 中 国 公 民 是 ( )。 A 军 人 B 教 师 C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D 留 学 生 E 演 员 1 8 民 事 诉 讼 适 用 回 避 的 对 象 包 括 ( )。 A 审 判 员 和 陪 审 员 B 书 记 员 C 翻 译 人 员 D 鉴 定 人 和 勘 验 人 1 9 .特 别 程 序 的 特 点 在 于 ( )。 A 审 理 案 件 的 范 围 特 定 B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制 C 主 要 由 一 名 审 判 员 独 任 审 理 D 审 理 时 当 事 人 不 需 要 交 纳 诉 讼 费 2 0 下 列 哪 些 是 民 事 诉 讼 应 遵 循 的 特 有 原 则 ( )。 A 人 民 调 解 原 则 B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C 保 障 和 便 利 当 事 人 行 使 平 等 诉 讼 权 利 的 原 则 D 公 开 审 判 原 则 2 1 下 列 哪 些 内 容 反 映 了 公 民 的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的 关 系 ( )。 A 公 民 有 权 利 能 力 必 定 有 行 为 能 力 , 有 行 为 能 力 也 必 定 有 权 利 能 力 B 公 民 具 有 权 利 能 力 不 一 定 有 行 为 能 力 , 但 有 行 为 能 力 一 定 有 权 利 能 力 C 公 民 有 权 利 能 力 必 定 有 行 为 能 力 , 但 有 行 为 能 力 不 一 定 有 权 利 能 力 D 公 民 有 行 为 能 力 必 定 有 权 利 能 力 , 但 有 权 利 能 力 不 一 定 有 完 全 的 行 为 能 力 2 2 依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我 国 公 民 的 住 所 是 ( )。 A 公 民 户 籍 所 在 地 B 公 民 的 经 常 居 住 地 C 公 民 的 实 际 滞 留 地 D 公 民 的 居 所 地 2 3 下 列 哪 些 规 定 符 合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关 于 公 民 行 为 能 力 的 年 龄 规 定 ( )。 A 凡 年 满 1 8 周 岁 的 公 民 具 有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 1 0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C 不 满 1 0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2 6 法 律 上 保 护 人 身 权 有 以 下 方 式 ( )。 A 民 事 制 裁 B 刑 事 制 裁 C 行 政 制 裁 D 批 评 教 育 2 7 法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宏 观 调 控 的 主 要 工 具 , 其 作 用 具 体 体 现 为 ( )。 A 引 导 作 用 B 促 进 作 用 C 保 障 作 用 D 制 约 作 用 2 8 债 可 因 下 列 事 实 而 发 生 ( )。 A 拾 得 遗 物 B 借 贷 C 未 受 委 托 管 理 他 人 事 物 D 某 人 死 亡 且留 有 遗 产 2 9 债 的 担 保 方 式 包 括 : ( ) A 保 B 抵 押 C 预 付 款 D 定 金 3 0 单 位 成 为 犯 罪 主 体 必 须 是 ( )。 A 政 党 B 公 司 C 企 业 D 机 关 3 1 物 权 一 般 包 括 ( )。 等 。 A 所 有 权 B 抵 押 权 C 典 权 D 留 置 权 3 2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 ( )可 以 成 为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 A 公 民 B 法 人 C 个 体 工 商 户 D 联 营 组 织 3 3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一 方 哪 些 行 为 可 导 致 合 同 的 可 撤 销 ( )。 A 有 欺 诈 行 为 B 有 乘 人 之 危 的 做 法 C 对 合 同 内 容 有 重 大 误 解 D 有 使 合 同 内 容 显 失 公 平 的 做 法 3 4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有 ( )。 A 主 体 B 法 律 事 实 C 内 容 D 客 体 3 5 下 列 民 事 行 为 无 效 的 有 ( )。 A 恶 意 串 通 B 胁 迫 C 乘 人 之 危 D 违 反 公 共 利 益 3 6 下 列 法 律 制 裁 中 属 于 民 事 制 裁 的 方 式 的 有 ( )。 A 罚 款 B 赔 偿 损 失 C 赔 礼 道 歉 D 支 付 违 约 金 3 7 下 列 提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对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时 应 该 先 行 调 解 B 对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时 不 能 进 行 调 解 C 对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时 可 以 先 行 调 解 D 对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仲 裁 时 可 以 先 行 调 解 , 但 调 解 不 成 时 , 应 及 时 作 出 裁 决 A 部 分 免 予 B 暂 缓 C 全 部 免 予 D 全 部 4 0 经 济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解 除 , 是 指 在 经 济 合 同 没 有 履 行 或 没 有 完 全 履 行之 前 , ( )对 经 济 合 同 的 某 些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 删 除 、 补 充 ; 或 解 除 双 方 由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 终 止 履 行 经 济 合 同 。 A 由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同 意 B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同 意 C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D 按 法 律 规 定4 1 属 于 对 无 效 经 济 合 同 财 产 后 果 的 处 理 方 式 的 是 ( )。 A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B 当 事 人 应 将 依 据 合 同 所 取 得 的 财 产 返 还 给 对 方 C 有 过 错 一 方 应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受 到 的 财 产 损 失 D 合 同 能 够 履 行 的 , 按 约 继 续 履 行 4 2 在 确 认 经 济 合 同 无 效 后 , ( )。 A 合 同 未 履 行 的 , 不 行 履 行 B 合 同 已 履 行 的 , 继 续 履 行 完 毕 C 合 同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 应 停 止 履 行 D 合 同 可 以 变 更 后 履 行 的 , 予 以 变 更 4 3 下 列 犯 罪 中 已 满 1 4 周 岁 不 满 1 6 周 岁 的 人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有 ( )。 A 抢 劫 B 故 意 杀 人 C 诈 骗 D 盗 窃 E 贩 卖 毒 品 4 4 民 法 通 则 所 规 定 的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包 括 ( )。 A 未 满 1 0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B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C 完 全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D 1 6 周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E 1 8 周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B 结 婚 的 法 定 年 龄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必 须 结 婚 的 年 龄 C 男 女 双 方 登 记 结 婚 并 举 行 婚 礼 后 才 正 式 确 立 夫 妻 关 系 D 婚 姻 自 由 是 指 婚 姻 当 事 人 有 权 依 法 决 定 自 己 的 婚 姻 问 题 E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包 括 必 备 条 件 和 禁 止 条 件 4 8 下 列 各 项 , 可 以 作 为 遗 产 的 有 ( )。 A 公 民 的 合 法 收 入 B 公 民 的 文 物 C 公 民 的 图 书 资 料 D 公 民 著 作 权 中 的 人 身 权 利 E 公 民 的 房 屋 4 9 下 列 哪 种 遗 嘱 须 有 两 个 以 上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 ( )。 A 公 证 遗 嘱 B 自 书 遗 嘱 C 代 书 遗 嘱 D 录 音 遗 嘱 E 口 头 遗 嘱 5 0 代 书 遗 嘱 、 口 头 遗 嘱 、 录 音 遗 嘱 必 须 有 两 个 以 上 见 证 人 在 场 , 见 证人 必 须 是 ( )。 A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B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水 平 D 非 继 承 人 E 与 继 承 人 没 有 利 害 关 系 5 1 下 列 属 于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行 为 是 ( )。 A 小 刘 未 经 老 吴 的 许 可 , 将 老 吴 的 作 品 发 表 B 某 老 师 在 课 堂 上 向 学 生 介 绍 某 作 家 的 作 品 C 某 歌 星 在 演 出 后 , 未 向 歌 曲 作 者 支 付 报 酬 D 出 版 社 将 某 作 家 已 发 表 的 小 说 改 成 盲 文 出 版 , 未 经 该 作 家 同 意 , 也未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E 甲 未 经 乙 许 可 , 将 其 与 乙 共 同 创 作 的 作 品 以 甲 自 己 的 名 义 发 表 5 2 专 利 权 的 客 体 有 ( )。 A 发 明 B 科 学 发 现 C 实 用 新 型 D 文 学 作 品 E 外 观 设 计 5 3 以 下 属 于 著 作 人 身 权 的 是 ( )。 A 发 表 权 B 署 名 权 C 使 用 权 D 修 改 权 E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5 4 下 列 哪 些 是 可 变 更 、 可 撤 销 合 同 ?( )。 A 因 重 大 误 解 订 立 的 合 同 B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显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C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合 同 D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 合 同 E 一 方 以 胁 迫 的 手 段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合 同 5 5 消 费 者 与 经 营 者 发 生 争 议 时 ,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解 决 ( )。 A 与 经 营 者 协 商 和 解 B 请 求 消 协 调 解 C 向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申 诉 D 根 据 与 经 营 者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提 请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E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5 6 下 列 有 关 合 同 法 律 特 征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有 ( )。 A 合 同 是 一 种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B 合 同 是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C 合 同 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D 有 效 合 同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E 合 同 能 引 起 一 定 的 法 律 后 果 , 包 括 财 产 内 容 和 人 身 内 容 的 法 律 后 果 5 7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为 ( )。 A 罪 刑 法 定 B 罪 刑 相 适 应 C 从 重 兼 从 轻 D 适 用 刑 罚 平 等E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权 获 得 辩 护 5 8 以 下 关 于 正 当 防 卫 条 件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 必 须 针 对 不 法 侵 害 行 为 实 施 B 必 须 针 对 不 法 侵 害 者 本 人 实 施 C 必 须 针 对 实 际 发 生 而 又 正 在 进 行 的 不 法 侵 害 行 为 实 施 D 必 须 出 于 防 卫 意 图 E 不 能 超 过 限 度 , 造 成 损 害 5 9 犯 罪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 )。 A 犯 罪 的 阶 级 性 B 社 会 危 害 性 C 刑 事 违 法 性 D 应 受 刑 罚 处罚 性 6 0 以 下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有 ( )。 A 不 满 1 4 周 岁 的 人 杀 人 的 B 已 满 1 6 周 岁 不 满 1 8 周 岁 的 人 盗 窃 的 C 喝 醉 酒 的 人 开 车 轧 死 人 的 D 已 满 1 4 周 岁 不 满 1 6 周 岁 的 人 初 次 偷 窃 的 E 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时 候 重 伤 人 的 三 、 判 断 题 1 法 律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只 有 阶 级 统 治 这 种 职 能 。 ( ) 2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相 结 合 , 这 是 我 国 法 律 创 制 的 一 个 原 则 。 ( ) 3 法 是 随 着 人 类 社 会 的 产 生 而 产 生 的 。 ( ) 4 法 律 具 有 国 家 强 制 性 , 这 是 它 同 其 他 社 会 规 范 相 区 别 的 最 主 要 之点 。 ( ) 5 我 国 确 定 国 籍 的 原 则 是 出 生 地 主 义 。 ( ) 6 在 我 国 , 享 有 选 举 权 的 人 是 全 体 公 民 。 ( ) 1 3 代 理 是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 以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与 第 三 人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直 接 由 代 理 人 承 受 。 ( ) 1 4 违 反 国 家 保 护 环 境 防 止 污 染 的 规 定 , 污 染 环 境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这 属 于 特 殊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 ( ) 1 5 民 事 责 任 主 要 是 一 种 财 产 责 任 。 ( ) 1 6 法 人 就 是 知 法 守 法 的 人 。 ( ) 1 7 法 人 自 成 立 时 起 即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 但 不 一 定 有 民 事 行 为 能力 。 ( ) 1 8 公 民 从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 ,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但 不 是 终 生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 1 9 诉 讼 时 效 分 为 一 般 诉 讼 时 效 和 特 殊 诉 讼 时 效 两 类 。 一 般 诉 讼 时 效 期限 为 2 年 , 特 殊 诉 讼 时 效 则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规 定 而 不 同 。 ( ) 2 0 宣 告 公 民 死 亡 引 起 的 法 律 后 果 与 公 民 自 然 死 亡 的 法 律 后 果 是 相 同 的 。 ( ) 2 1 被 继 承 人 甲 的 儿 子 乙 先 于 甲 死 亡 , 则 乙 的 直 系 亲 属 都 可 以 代 位 继 承甲 的 遗 产 。 ( ) 2 2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有 三 个 : (1 )男 女 双 方 自 愿 (2 )达 到 法 定 婚 龄 (3 )符 合 一 夫 一 妻 原 则 。 ( ) 2 3 结 婚 的 法 定 程 序 是 : 恋 爱 、 订 婚 、 申 请 、 审 查 、 登 记 、 婚 礼 。 ( ) 2 4 在 法 定 继 承 中 , 法 定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和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可 以 同 时 参加 继 承 。 ( )。 2 5 知 识 产 权 是 一 种 无 形 产 权 。 ( ) 2 6 知 识 产 权 是 人 身 权 、 财 产 权 两 权 合 一 的 权 利 。 ( ) 2 7 某 歌 星 参 加 抗 洪 救 灾 义 演 , 将 票 房 收 人 全 部 捐 给 灾 区 。 他 既 不 需 要 征 得 他 所 唱 歌 曲 的 作 者 的 同 意 , 也 不 需 要 付 给 作 者 报 酬 , 这 属 于 对 歌 曲 作 品 的 合 理 使 用 。 ( ) 2 8 软 件 著 作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利 的 保 护 期 为 2 5 年 , 如 果 续 展 , 保 护 期 最 长不 超 过 5 0 年 。 ( ) 3 5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应 当 在 自 愿 和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应 当 及 时 判 决 。 ( ) 3 6 诉 讼 法 是 规 定 诉 讼 参 加 人 在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国 家 的 司 法机 关 的 司 法 行 为 以 及 由 此 而 形 成 的 各 种 诉 讼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o ( )3 7 行 政 诉 讼 中 , 被 告 可 以 是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也 可 以 是 行 政机 关 。 ( ) 3 8 在 我 国 , 一 个 案 件 经 过 第 一 审 程 序 、 第 二 审 程 序 和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即 告 终 结 , 这 叫 三 审 终 审 制 。 ( ) 3 9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原 、 被 告 之 间 进 行 调 解 。 ( ) 4 0 公 、 检 、 法 三 机 关 都 能 依 法 确 定 某 人 有 罪 或 无 罪 。 ( ) 4 1 合 同 是 债 得 以 产 生 的 最 主 要 、 最 常 见 的 法 律 事 实 。 ( ) 4 2 法 律 关 系 是 一 种 物 质 关 系 。 ( ) 4 3 法 律 一 般 只 能 适 用 于 生 效 后 发 生 的 事 件 和 行 为 , 不 适 用 于 生 效 前 的事 件 和 行 为 。 ( ) 4 4 行 政 处 罚 属 于 内 部 行 政 行 为 , 以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为 前 提 。 ( ) 4 5 防 止 行 政 机 关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是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的 基 本 要 求 。 ( ) 4 6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人 身 受 特 别 保 护 , 在 其 担 任 代 表 期 间 不 受 逮 捕 或 者刑 事 审 判 。 ( ) 4 7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是 我 国 国 家 机 构 体 系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 ( ) 4 8 成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向 社 会 筹 集 资 金 的 两 种 方 式 , 因 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都 可 以 公 开 向 社 会 发 行 股 票 。 ( ) 4 9 期 货 市 场 具 有 回 避 价 格 风 险 的 功 能 。 ( ) 5 0 民 法 通 则 将 侵 权 行 为 作 为 债 产 生 的 根 据 而 加 以 明 确 规 定 。 ( ) 5 1 保 证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实 施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强 制 方 法 。 ( ) 5 2 法 律 制 裁 是 指 国 家 专 门 机 关 或 国 家 授 权 机 关 对 触 犯 刑 法 者 依 其 所 应 负 的 法 律 责 任 而 采 取 的 惩 罚 措 施 。 ( ) 5 3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人 , 不 能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的 广 泛 的 公 民 权 利 。 ( ) 5 4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具 有 不 对 等 性 。 ( ) 5 5 犯 罪 客 体 是 一 切 犯 罪 构 成 的 必 要 条 件 。 ( ) 5 6 在 法 学 上 , 一 般 认 为 , 划 分 法 律 部 门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法 律 调 整 的 对 象 和 方 法 。 5 7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于 有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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