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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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员 培 训 考 试 题 库 试 题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1、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 用人 单 位 依 法 应 当 支 付 的 劳 动 报 酬 。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不 包 括 : ( C)A、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B、 中 班 、 夜 班 、 高 温 、 低 温 、 井 下 、 有 毒 有 害 等 特 殊 工 作 环 境 、 条 件 下 的津 贴 ;C、 劳 动 者 个 人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D、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福 利 待 遇 等 。2、 工 资 ,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基 于 劳 动 关 系 , 按 照 劳 动 者 提 供 劳 动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的 全 部 劳 动 报 酬 。 不 包 括 : ( A)A、 奖 金 、 津 贴 、 补 贴 ; B、 独 生 子 女 补 贴 ;C、 计 划 生 育 奖 ;D、 丧 葬 费 、 抚 恤 金 。3、 根 据 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条 例 的 规 定 , 不 享 受 当 年 的 年 休 假 情 形 包 括 :( D)A、 职 工 依 法 享 受 寒 暑 假 , 其 休 假 天 数 多 于 年 休 假 天 数 的 ;B、 职 工 请 事 假 累 计 20天 以 上 且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不 扣 工 资 的 ;C、 累 计 工 作 满 1年 不 满 10年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2 个 月 以 上 的 ; 累 计 工作 满 10年 不 满 20年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3个 月 以 上 的 ; 累 计 工 作 满 20年以 上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4个 月 以 上 的 ;D、 职 工 依 法 享 受 寒 暑 假 , 其 休 假 天 数 少 于 年 休 假 天 数 的 。4、 根 据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 2007年 12 月 14 日 修 订 ) 的 规 定 ,以 下 不 属 于 全 体 公 民 放 假 的 节 日 是 : A、 新 年 、 春 节 ;B、 元 宵 节 、 重 阳 节 ;C、 清 明 节 、 端 午 节 、 中 秋 节 ;D、 劳 动 节 、 国 庆 节 ;5、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费 按 照 ( D ) 工 资 标 准 的 ( D ) 百 分 之 几 支 付 ?A、 本 人 工 资 的 200 B、 社 平 工 资 的 300C、 本 人 工 资 的 400 D、 本 人 工 资 的 3006、 年 休 假 加 班 工 资 包 含 ( B ) 工 资 的 ( B ) 百 分 之 几 支 付 ? 2 A、 本 人 工 资 的 300 B、 当 日 工 资 的 300C、 当 日 工 资 的 400 D、 当 日 工 资 的 2007、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 D ) 以 上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按 月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A、 二 年 B、 三 年 C、 二 年 以 下 D、 二 年 以 上8、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指 每 日 不 超 过 ( C ) 小 时 , 每 周 累 计 不 超 过 ( C ) 小 时 ?A、 日 8 小 时 周 40小 时 B、 日 4小 时 周 28小 时C、 日 4小 时 周 24小 时 D、 日 8小 时 周 48小 时9、 在 我 国 , 由 于 ( B) , 导 致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处 于 劣 势 地 位 。A、 劳 动 者 的 社 会 地 位 较 低 B、 劳 动 力 供 大 于 求C、 劳 动 者 的 政 治 地 位 较 低 D、 劳 动 者 的 法 律 地 位 较 低10、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庭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对 于 当 事 人 接 到 通 知 , 无 正 当 理由 拒 不 到 庭 或 者 未 经 仲 裁 庭 同 意 中 途 退 庭 的 , 可 以 对 被 申 请 人 ( C) 。 A、 驳 回 申 诉 B、 延 期 审 理 C、 作 缺 席 裁 决 D、 按 撤 诉 处 理11、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的 处 理 方 式 是 ( A) 。A、 解 除 合 同 B、 终 止 合 同 C、 变 更 合 同 D、 续 订 合 同12、 劳 动 争 议 当 事 人 因 为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举 证 责 任 坚 持 ( C) 的 原则 。A、 谁 决 定 谁 举 证 B、 劳 动 者 举 证C、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D、 用 人 举 证13、 我 国 劳 动 法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 C )的 未 成 年 人 。A. 14周 岁 B. 15周 岁 C. 16周 岁 D. l8周 岁14、 根 据 我 国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每 月 要 求 劳 动 者 加 班 加 点 的 时 间 不得 超 过 ( B )小 时 。A. 24 B. 36 C. 48 D. 7215、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职 员 (干 部 )的 一 般 退 休 年 龄 为 ( D )。A.男 50, 女 45 B.男 60, 女 50C.男 55, 女 45 D.男 60, 女 5516、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依 法 ( A ) 。A.解 除 合 同 B.终 止 合 同 C.变 更 合 同 D.续 订 合 同17、 某 女 职 工 遇 到 难 产 , 按 劳 动 法 规 定 应 给 予 的 产 假 为 ( D ) 天 。A 56天 B.90 天 C.105天 D.120天18、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合 同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 是 指 ( A ) 。 3 A、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B、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C、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D、 口 头 合 同19、 劳 动 合 同 中 试 用 期 条 款 的 性 质 是 ( A )A、 约 定 条 款 B、 法 定 条 款C、 必 备 条 款 D、 合 同 成 立 条 件20、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最 长 时 间 是 ( D )A、 1 个 月 B、 3个 月 C、 6 个 月 D、 1年21、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报 酬 结 算 支 付 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C )A、 10日 B、 15日 C、 20日 D、 30日22、 根 据 关 于 职 工 全 年 月 平 均 工 资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资 折 算 问 题 的 通 知 , 月计 薪 天 数 为 ( C )A、 20.83天 B、 20.92天 C、 21.75天 D、 30天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1、 根 据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范 围 规 定 ,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是 指该 职 工 的 : ( A、 B、 C、 D)A、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B、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C、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 D、 兄 弟 姐 妹 。2、 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规 定 , 职 工 不 得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者 视 同 工 伤 的 情形 为 : ( A、 B、 C)A、 故 意 犯 罪 的 ; B、 醉 酒 或 者 吸 毒 的 ;C、 自 残 或 者 自 杀 的 ; D、 受 到 交 通 事 故 伤 害 的 。3、 劳 务 派 遣 一 般 在 什 么 岗 位 上 实 施 ? (ABC)A 、 临 时 性 B、 替 代 性 C、 辅 助 性 D、 单 一 性4、 仲 裁 庭 可 以 裁 决 先 予 执 行 的 有 哪 些 ? (ABCD)A 、 劳 动 报 酬 B、 工 伤 医 疗 费 C、 经 济 补 偿 金 D、 赔 偿 金5、 劳 动 关 系 的 成 立 具 备 哪 些 情 形 ? (ABC)A、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符 合 主 体 资 格B、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适 用 劳 动 者 并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C 、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业 务 组 成 部 分D、 劳 动 者 上 下 班 的 必 经 之 路6、 职 工 非 因 工 死 亡 待 遇 有 哪 些 ? (ACD)A、 丧 葬 补 助 费 3个 月B、 一 次 性 精 神 损 失 费 6个 月C 、 一 次 性 抚 恤 金 6个 月 4 D、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一 次 性 救 济 金 6个 月7、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原 则 是 ( ABCD)A、 合 法 、 公 正 处 理 的 原 则 B、 着 重 调 解 原 则C、 及 时 处 理 原 则 D、 依 法 处 理 原 则E、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8、 “ 因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 具 体 包 括 因 ( ABCD)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A、 执 行 劳 动 合 同 B、 变 更 劳 动 合 同C、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D、 终 止 劳 动 合 同E、 修 订 劳 动 合 同9、 根 据 劳 动 法 规 定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 ABC) 人 员 组 成 。A、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B、 同 级 工 会 的 代 表C、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代 表 D、 劳 动 者 代 表E、 人 民 法 院 代 表 10、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 包 含 ( ABCDE)A、 接 待 争 议 当 事 人 的 来 访 和 接 受 仲 裁 申 请B、 对 已 受 理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进 行 调 查 取 证C、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提 出 处 理 方 案D、 承 担 对 争 议 当 事 人 的 调 解 工 作E、 参 加 仲 裁 庭 合 议 , 对 案 件 提 出 裁 决 意 见11、 因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而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情 形 的 有 ( ABCDE )A.劳 动 者 未 达 到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B.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不 合 法 。C.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程 序 不 合 法 。D.用 人 单 位 的 职 能 部 门 直 接 跟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E.用 人 单 位 采 用 胁 迫 手 段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12、 关 于 竞 业 限 制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ABC ) A.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B.竞 业 限 制 的 人 员 限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负有 保 密 义 务 的 人 员 。C.竞 业 限 制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D.竞 业 期 内 不 可 以 就 业 。13、 下 列 关 于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有 ( ACD )A.对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B.若 出 现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可 以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该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也 可 以 解 除 、 终 止 。 5 C.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以 某 项 工 作 或 工 程 的 时 间 长 度 为 准 , 当 某 项 工 作或 工 程 完 成 后 , 劳 动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D.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0年 以 上 ,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续 延 劳 动合 同 的 , 双 方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14、 在 哪 些 情 形 下 ,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与 张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 AD )A.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 但 张 某 怀 孕 的 。B.张 某 因 违 反 交 通 规 则 而 被 行 政 处 罚 的 。C.张 某 在 产 期 内 , 但 其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然 不 能 胜 任 。D.张 某 严 重 违 反 单 位 的 劳 动 纪 律 的 。15、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ACD )A.可 以 订 立 口 头 协 议 。B.从 事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与 一 个 或 者 一 个 以 上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合 同 , 不 受 限 制 。 C.非 全 日 制 用 工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D.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双 方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随 时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用 工 。 终 止 用工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16、 关 于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裁 决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BC ) 。A. 当 事 人 申 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后 , 必 须 先 行 和 解B. 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决 前 , 应 当 先 行 调 解C. 仲 裁 庭 不 能 形 成 多 数 意 见 时 , 裁 决 应 当 按 照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D. 对 裁 决 持 不 同 意 见 的 仲 裁 员 应 当 在 裁 决 书 上 签 名17、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包 括 : ( BC)A、 用 人 单 位 ; B、 行 为 ; C、 财 物 ; D、 劳 动 者 ;E、 仲 裁 请 求 。18、 不 属 于 劳 动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有 ( BC )A、 律 师 事 务 所 文 员 B、 现 役 军 人 C、 农 业 劳 动 者 D、 与 事 业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人19、 下 列 机 构 无 权 受 理 劳 动 争 议 的 是 ( AC )A、 市 政 府 信 访 办 B、 人 民 法 院C、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D、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20、 甲 餐 厅 聘 用 乙 为 服 务 员 , 双 方 签 有 聘 用 协 议 。 后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 根 据设 定 的 情 况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正 确 ?( ABCD)A、 因 甲 强 迫 乙 加 班 , 乙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解 除 劳 动 合 同B、 因 甲 未 按 照 聘 用 合 同 的 约 定 付 给 乙 工 资 , 乙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解 除 劳 动 合同C、 在 试 用 期 内 , 乙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解 除 合 同 6 D、 甲 没 有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 乙 有 权 随 时 通 知 甲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三 、 判 断 题1、 经 济 补 偿 金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 ( )2、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前 已 依 法 订 立 且 在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存 续 的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履行 ;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规 定 连 续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次 数 ,从 本 法 施 行 前 续 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时 开 始 计 算 。 ( )3、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之 日 存 续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 依 照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经 济 补 偿 年 限 自 劳 动 关 系 成 立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法 施 行 前 按 照 当 时 有 关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经 济 补 偿 的 , 按 照 现 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 4、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聘 用 制 的 工 作 人 员 与 本 单 位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的 , 依照 劳 动 合 同 法 执 行 。 ( )5、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既 要 依 程 序 法 , 而 且 要 掌 握 依 法 的 顺 序 , 即 有 法 律 依 法 律 ,没 有 法 律 依 法 规 , 没 有 法 规 依 规 章 。 不 同 层 次 的 法 规 相 矛 盾 , 依 据 高 层 次的 法 规 。 ( )6、 劳 动 争 议 当 事 人 申 请 调 解 , 必 须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 )7、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所 规 定的 诉 讼 程 序 。 ( )8、 劳 动 争 议 , 是 指 劳 动 关 系 ( 包 括 劳 务 关 系 ) 双 方 当 事 人 关 于 劳 动 权 利 、义 务 主 张 不 一 而 引 起 的 争 议 。 ( )9、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工 。 ( )10、 社 会 保 险 旨 在 向 全 体 公 民 提 供 一 系 列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 使 其 免 受 或 摆 脱人 生 的 各 种 灾 害 。 ( ) 11、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后 , 当 事 人 向 本 单 位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调解 不 成 时 , 方 可 申 请 仲 裁 。 ( )12、 休 息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应 当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二 百 的 工 资 报 酬 。( )13、 用 人 单 位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的 , 可 以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 )14、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标 志 着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 ( )15、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可 以 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 )16、 劳 动 仲 裁 当 事 人 证 人 应 当 在 仲 裁 庭 就 座 旁 听 。 ( ) 7 17、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2011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的 规 定 , 参保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七 级 至 十 级 伤 残 的 , 其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从 工 伤保 险 基 金 按 伤 残 等 级 支 付 ; 劳 动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 或 者 职 工 本 人 提 出解 除 劳 动 、 聘 用 合 同 的 , 其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金 均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 ( )18、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是 指 以 小 时 计 酬 、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平 均 每 日 工 作时 间 不 超 过 5小 时 累 积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30小 时 的 用 工 形 式 。 从 事 非 全日 制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只 能 与 一 个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不 为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者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 ( )19、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 排 到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的 , 劳 动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不 能 合 并 计 算 为 新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 新 用人 单 位 在 依 法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计 算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工 作 年 限 时 , 不 再计 算 劳 动 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 ( ) 20、 治 疗 工 伤 所 需 费 用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目 录 、 工 伤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工 伤 保 险 住 院 服 务 标 准 的 ,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 ( )四 、 简 答 题 。1、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的 加 班 费 到 底 是 按 三 倍 还 是 四 倍 计 算 ?答 : 劳 动 法 第 44条 第 三 项 规 定 , 法 定 休 假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300%的 工 资 报 酬 。 劳 动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 劳 动 者 在法 定 休 假 日 和 婚 丧 假 期 间 以 及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活 动 期 间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支 付 工 资 。 这 句 话 的 意 思 就 是 法 定 节 假 日 劳 动 者 即 使 不 上 班 用 人 单 位 也 是应 当 支 付 工 资 的 。 综 上 所 述 , 领 取 日 薪 、 月 薪 的 劳 动 者 ,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三 倍 加 班 工 资 。2、 适 用 一 裁 终 局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案 件 有 多 少 类 ?答 : 一 是 小 额 仲 裁 案 件 。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 工 伤 医 疗 费 、 经 济 补 偿 或 者 赔 偿 金 , 不 超 过 当 地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十 二 个 月 金 额 的 争 议 ; 二 是 标 准 明确 的 仲 裁 案 件 。 因 执 行 国 家 的 劳 动 标 准 在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社 会 保 险等 方 面 发 生 的 争 议 。3、 “ 考 核 不 合 格 ” 能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答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工 作 的 ,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4、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但 服 务 期 未 满 , 职 工 可 否 不 续 签 ?答 :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 用 人 单 位 放 弃 对 剩 余 服 务 期 要 求 的 , 劳 动 合同 可 终 止 , 但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向 劳 动 者 追 索 服 务 期 的 赔 偿 责 任 ; 用 人 单 位 继 8 续 提 供 工 作 岗 位 并 要 求 劳 动 者 履 行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继 续 履行 服 务 协 议 , 职 工 可 以 不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5、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不 再 续 签 , 单 位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吗 ?答 : 企 业 应 按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来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但 经 济 补 偿 的年 限 自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之 日 即 2008年 1月 1 日 起 计 算 。6、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 这 里 的 “ 工 资 ”是 指 劳 动 者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前 12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吗 ?答 :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 选 择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其 额外 支 付 的 工 资 应 当 按 照 该 劳 动 者 上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7、 简 述 劳 动 争 议 概 念 的 含 义 及 劳 动 争 议 的 分 类 。答 : (一 )劳 动 争 议 又 称 劳 动 纠 纷 , 在 国 外 也 称 劳 资 纠 纷 或 劳 资 争 议 ,是 指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劳 动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发 生 的 纠 纷 和 争 议 。 首 先 ,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其 次 , 当 事 人 一 方 为 用 人单 位 , 另 一 方 为 劳 动 者 ; 最 后 , 争 议 的 标 的 是 劳 动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 (二 )劳 动 争 议 按 照 不 同 的 标 准 , 可 以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1)按 照 争 议 标 的 性 质 的不 同 , 劳 动 争 议 可 以 分 为 权 利 争 议 和 利 益 争 议 两 类 ; (2)根 据 劳 动 争 议 一 方劳 动 者 人 数 的 多 少 , 可 分 为 个 人 的 争 议 和 集 体 的 争 议 ; (3)根 据 劳 动 争 议 的当 事 人 不 同 , 可 分 为 个 别 争 议 与 团 体 争 议 ; (4)按 照 争 议 发 生 的 法 律 依 据 ,劳 动 争 议 还 可 以 分 为 合 同 争 议 和 法 律 争 议 两 类 。8、 我 国 对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答 : 裁 员 条 件 的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 ,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进 入 法 定整 顿 期 间 或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达 到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严 重 困 难 企 业 标准 , 确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可 以 裁 员 。 裁 员 程 序 的 规 定 : ( 1) 提 前 30日 向 工 会 或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 并 提 供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的 资 料 : ( 2) 依 法 提 出 裁减 人 员 方 案 ; ( 3) 将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征 求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的 意 见 , 并 对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 ( 4) 向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 工 会 或者 全 体 职 工 的 意 见 , 并 听 取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的 意 见 ; ( 5) 由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公布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 与 被 裁 减 人 员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被 裁 减 人 员 本 人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出 具 裁 减 人 员 证 明 书 。 另 外 , 用 人 单 位从 裁 减 人 员 之 日 起 , 六 个 月 内 需 要 新 招 人 员 的 , 必 须 优 先 从 本 单 位 裁 减 的人 员 中 录 用 , 并 向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录 用 人 员 的 数 量 、 时 间 、 条 件 以及 优 先 录 用 人 员 的 情 况 。9、 简 述 劳 动 仲 裁 时 效 中 断 的 情 形 。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仲 裁 时 效 中 断 ; 从 中 断 时 起 , 仲 裁 时 效 期 间重 新 计 算 : 9 ( 1) 一 方 当 事 人 通 过 协 商 、 申 请 调 解 等 方 式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主 张 权 利 ;( 2) 一 方 当 事 人 通 过 向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向 人民 法 院 起 诉 或 者 申 请 支 付 令 等 方 式 请 求 权 利 救 济 ;( 3)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履 行 义 务 。五 、 案 例 分 析 题 。1、 江 某 是 某 机 电 公 司 的 新 进 员 工 ,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三 年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并 约 定 了 6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 由 于 公 司 急 需 进 口 机 电 方 面 的 相 应 人 才 , 在 江某 进 公 司 的 第 二 个 月 , 公 司 即 安 排 其 去 新 加 坡 培 训 两 周 。 双 方 就 培 训 事 宜签 订 了 一 份 培 训 协 议 , 约 定 江 某 回 国 后 至 少 为 公 司 服 务 两 年 , 若 江 某 回 国后 为 公 司 服 务 不 满 两 年 的 , 江 某 应 赔 偿 公 司 为 其 培 训 所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3万 元 。 2007 年 5月 , 江 某 回 国 后 , 仅 仅 为 公 司 服 务 了 半 个 月 即 辞 职 离 开 了公 司 。 当 公 司 不 同 意 江 某 辞 职 , 让 其 继 续 为 公 司 服 务 的 要 求 得 不 到 回 应 的 情 况 下 , 公 司 便 要 求 江 某 根 据 当 初 签 订 的 协 议 , 赔 偿 公 司 为 其 到 新 加 坡 培训 所 支 付 的 3万 元 费 用 。 江 某 不 同 意 , 在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的 情 况 下 , 公 司 申请 了 劳 动 仲 裁 , 要 求 江 某 按 照 双 方 订 立 的 培 训 协 议 的 约 定 , 赔 偿 公 司 为 其出 国 培 训 所 支 付 的 3万 元 费 用 。本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是 双 方 订 立 的 培 训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江 某 是 否 应 当 按 照培 训 协 议 约 定 的 费 用 进 行 赔 偿 ?从 本 案 来 看 , 江 某 在 接 受 出 国 培 训 前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培 训 协 议 , 协 议 中 ,就 违 反 协 议 约 定 的 培 训 费 用 赔 偿 问 题 做 了 约 定 , 且 协 议 中 并 没 有 违 反 法 律法 规 的 条 款 , 也 没 有 明 显 的 不 公 正 条 款 。 但 对 培 训 费 用 的 赔 偿 问 题 , 劳 动部 1995 年 发 布 的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所 做 的规 定 是 : 劳 动 者 违 反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对 用 人 单 位 造成 损 失 的 , 劳 动 者 应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为 其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用 以 及 劳 动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费 用 。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试 用 期 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处 理 依 据 问 题 的 复 函 【 劳 办 发 ( 1995) 264号 】 规 定 , 关 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涉 及 的 培 训 费 用 问题 用 人 单 位 出 资 ( 指 有 支 付 货 币 凭 证 的 情 况 ) 对 职 工 进 行 各 类 技 术 培 训 ,职 工 提 出 与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 如 果 在 试 用 期 内 , 则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要 求劳 动 者 支 付 该 项 培 训 费 用 。 如 果 试 用 期 满 , 在 合 同 期 内 , 则 用 人 单 位 可 以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该 项 培 训 费 用 。上 述 规 定 , 使 培 训 费 用 的 赔 偿 问 题 有 了 相 应 的 依 据 。 本 案 中 , 江 某 与公 司 签 订 的 培 训 协 议 是 合 法 的 , 但 江 某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故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公 司 不 得 要 求 其 支 付 培 训 协 议 中 所 约 定 的 培 训 费 用 。2、 某 公 司 职 工 张 某 因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与 公 司 发 生 争 议 , 公 司 提 出 双 方 必须 先 在 本 公 司 设 立 的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先 行 调 解 , 张 某 不 同 意 调 解 , 而 10 在 争 议 发 生 后 1 个 月 内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公 司 被 通 知在 15 日 内 提 交 答 辩 书 后 , 未 按 时 提 交 答 辩 书 , 而 是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 问 :( 1) 张 某 是 否 必 须 同 意 公 司 先 行 调 解 的 要 求 ? 为 什 么 ?( 2) 仲 裁 委 员 会 是 否 有 权 受 理 此 案 ? 为 什 么 ?( 3) 公 司 未 按 时 提 交 答 辩 书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是 否 可 以 开 庭 审理 ? 为 什 么 ?( 4) 人 民 法 院 对 公 司 的 起 诉 是 否 可 以 受 理 ? 为 什 么 ?答 案 : ( 1) 张 某 不 必 同 意 公 司 先 行 调 解 的 要 求 。 这 是 因 为 , 劳 动 法 规定 ,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后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本 单 位 的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解 ,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即 企 业 调 解 不 是 解 决 劳动 争 议 的 必 经 程 序 。 ( 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有 权 受 理 此 案 , 这 是 因 为 , 因 履 行 劳 动 合 同发 生 的 争 议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的 范 围 。( 3) 公 司 未 按 时 提 交 答 辩 书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开 庭 审 理 。 这是 因 为 : 劳 动 法 规 定 , 被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按 时 提 交 答 辩 书 的 , 不 影响 案 件 的 审 理 。( 4) 人 民 法 院 对 公 司 的 起 诉 不 可 以 受 理 。 这 是 因 为 : 根 据 劳 动 法 规 定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时 , 仲 裁 是 诉 讼 的 先 置 程 序 。3、 丁 某 2009 年 3 月 被 某 纺 织 厂 录 用 .合 同 期 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 至2012 年 3 月 25 日 , 双 方 约 定 试 用 期 3 个 月 , 自 2009年 3 月 25 日 至 2009年 6 月 25日 。 2009年 9 月 15日 , 该 厂 发 现 丁 某 不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不 能胜 任 工 作 , 便 以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为 由 提 出 解 除 与 丁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 丁 某 不服 , 多 次 与 纺 织 厂 协 商 , 并 不 断 找 关 系 向 该 厂 领 导 说 情 , 均 遭 拒 绝 。 半 年后 , 丁 某 无 奈 向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试 分 析 :纺 织 厂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合 法 , 为 什 么 ?答 : 纺 织 厂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合 法 。 因 为 , 试 用 期 已 过 。 双 方 约 定 的 试用 期 到 2009年 6月 25日 截 止 , 纺 织 厂 不 得 以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为 由 解 除 劳动 合 同 。4、 2011年 5 月 某 私 营 企 业 招 聘 员 工 ,出 生 于 1996年 7 月 的 赵 某 应 聘 ,双 方 签 订 了 1年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为 30天 ,从 事 货 物 装 卸 工 作 ,并 规 定如 赵 某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视 为 违 约 ,应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 赵 某 工 作 2个月 后 ,感 到 货 物 装 卸 工 作 过 于 繁 重 ,体 力 不 支 ,于 是 向 某 私 营 企 业 提 出 解 除劳 动 合 同 。 某 私 营 企 业 认 为 其 行 为 构 成 违 约 ,要 求 赵 某 支 付 违 约 金 ,赵 某 不同 意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某 私 营 企 业 即 以 赵 某 为 被 申 诉 人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11 会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要 求 裁 决 赵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支 付 违 约 金 。问 题 :( 1) 赵 某 与 某 私 营 企 业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为 什 么 ?( 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否 支 持 某 私 营 企 业 的 主 张 ?答 :( 1) 赵 某 与 某 私 营 企 业 不 存 在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 因 为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是指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劳 动 法 律 规 范 ,在 实 现 劳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权 利 义务 关 系 。 作 为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劳 动 者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条 件 ,即 必 须 具 有劳 动 权 利 能 力 和 劳 动 行 为 能 力 。 依 照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劳 动 者 享 有 的 劳 动 权 利能 力 和 劳 动 行 为 能 力 一 般 是 公 民 在 年 满 16周 岁 时 同 时 产 生 的 。 而 赵 某 在 与某 私 营 企 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未 满 16周 岁 ,因 而 其 不 具 备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主 体资 格 ,某 私 营 企 业 虽 与 赵 某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但 由 于 违 反 了 我 国 禁 止 使 用 童工 的 规 定 ,双 方 之 间 应 当 按 照 非 法 用 工 的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 ( 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应 支 持 某 私 营 企 业 的 主 张 。 某 私 营 企 业 未 为赵 某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和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 双 方 又 未 订 立 协 议 和 约 定服 务 期 , 不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2条 和 第 23条 的 规 定 , 因 而 其 要 求 赵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要 求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予 支 持5、 申 请 人 陈 某 于 2009 年 9月 3 日 入 职 被 申 请 人 (某 民 办 学 校 )处 , 任中 学 数 学 老 师 ,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订 了 期 限 自 2009年 9月 4 日 至 2010 年 7月15日 的 聘 任 合 同 书 , 该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申 请 人 月 基 本 工 资 为 1100元 。 工 资 结构 为 基 本 工 资 、 课 时 工 资 、 补 助 工 资 、 奖 励 工 资 。 2010 年 6 月 9日 , 被 申请 人 向 申 请 人 送 达 了 教 师 意 向 调 查 表 , 称 : “ 临 近 期 末 , 学 校 为 了 做 好下 学 期 的 工 作 安 排 , 特 进 行 教 师 工 作 意 向 调 查 , 请 老 师 们 回 答 以 下 问 题 :下 学 期 我 打 算 : 1、 离 校 另 谋 职 业 ; 2、 留 校 继 续 工 作 。 ” 当 日 申 请 人 填 写了 此 意 向 调 查 表 , 在 “ 离 校 另 谋 职 业 ” 处 打 钩 。 2010年 7月 15日 被 申 请 人通 知 申 请 人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不 支 付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金 。 被 申 请 人 并 未 送 达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书 给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离 职 前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2800元 。 申请 人 向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 请 求 被 申 请 人 支 付 其 终 止 劳 动合 同 经 济 补 偿 金 2800 元 。请 就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进 行 说 理 , 并 作 出 裁 决 。答 : 此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是 双 方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第四 十 六 条 第 五 项 规 定 , 即 是 否 符 合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情 形 , 导 致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劳 动 合 同 。 仲 裁 委 查 明 被 申 请 人 并 未 送 达 劳 动 合 同 书 给 申 请 人 , 也 没 有 在 教 师 意 向 调 查 表 写 明 被 申 请 人 在 维 持 和 提 高 原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愿 意与 申 请 人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因 此 可 以 认 定 被 申 请 人 并 未 以 维 持 和 提 高 原 劳 动 12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为 前 提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要 约 , 因 此 依 据 劳 动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五 项 、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支持 申 请 人 的 仲 裁 请 求 ,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经 济补 偿 金 2800元 。六 、 论 述 题 。1、 怎 样 理 解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的 约 束 力 ?答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 对 负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并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法 律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很 多 用 人 单 位 在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的 竞 业限 制 协 议 中 根 本 没 有 用 人 单 位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规 定 , 或 者 虽 有 约 定 , 但用 人 单 位 实 际 上 并 未 支 付 ,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 对劳 动 者 是 否 还 有 约 束 力 ? 劳 动 合 同 法 以 及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并 未 对 此 做出 规 定 , 导 致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此 类 案 件 处 理 不 一 , 严 重 损 害 了 法 律 适 用 的 统一 性 。 下 面 根 据 劳 动 争 议 多 发 的 几 个 省 市 出 台 的 指 导 意 见 , 就 竞 业 限 制 补偿 金 对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效 力 的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 希 望 能 够 给 仲 裁 员 在 实 践 中 适用 此 类 案 件 提 供 一 些 参 考 。一 、 以 上 海 为 代 表 “ 有 效 说 ” 。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劳动 合 同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关 于 “ 当 事 人 对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约 定 不清 的 处 理 ”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仅 约 定 劳 动 者 应 当 履 行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但 未 约 定 是 否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补 偿 金 , 或 者 虽 约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补 偿 金 但 未明 确 约 定 具 体 支 付 标 准 的 , 基 于 当 事 人 就 竞 业 限 制 有 一 致 的 意 思 表 示 , 可 以 认 为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对 双 方 仍 有 约 束 力 。 补 偿 金 数 额 不 明 的 , 双 方 可 以 继续 就 补 偿 金 的 标 准 进 行 协 商 ;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劳动 者 此 前 正 常 工 资 的 20-50%支 付 。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限 制 期 最 长 不 得超 过 两 年 。 根 据 该 指 导 意 见 , 用 人 单 位 未 在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中 约 定 向 劳 动 者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或 者 未 约 定 支 付 标 准 的 ,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仍 有 效 , 劳 动 者 需履 行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 用 人 单 位 也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经 济 补 偿 标 准 可 协 商 约定 , 协 商 不 了 的 按 照 劳 动 者 此 前 正 常 工 资 的 20-50%支 付 。二 、 以 江 苏 、 浙 江 为 代 表 “ 无 效 说 ” 。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江 苏省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印 发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了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但 未 约 定 经 济 补 偿 , 13 或 者 约 定 了 经 济 补 偿 但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的 , 该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对 劳 动 者 不 具 有法 律 约 束 力 。 江 苏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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