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一体化考试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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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法 y 过 程 性 评 测 1判 断 题 :20道 ,每 道 2分 ,总 分 401.我 国 颁 布 仲 裁 法 以 来 , 仲 裁 的 性 质 已 由 民 间 性 向 行 政 性 过 渡 。 ( 错 )2.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 主 要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自 愿 原 则 、 独 立 仲 裁 原 则 、 遵 守 国 际 惯 例 原 则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原 则 。 ( 对 )3.仲 裁 中 回 避 的 方 式 有 : 自 行 回 避 和 申 请 回 避 。 ( 对 )4.仲 裁 委 员 会 性 质 上 应 为 民 间 性 组 织 , 它 与 行 政 机 关 无 隶 属 关 系 。 ( 对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于 1995年 9月 1日 起 施 行 。 ( 对 )6.仲 裁 一 般 以 不 公 开 审 理 为 原 则 , 以 公 开 审 理 为 例 外 。 ( 对 )7.早 在 公 元 前 6世 纪 的 时 候 , 古 希 腊 、 古 罗 马 就 开 始 采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城 邦 国 家 之 间 的 纠 纷 。 ( 对 )8.经 济 合 同 仲 裁 是 国 内 仲 裁 制 度 中 最 主 要 的 部 分 , 也 是 其 中 历 史 最 长 、 制 度 最 完 善 的 一 项 制 度 。 ( 对 ) 9.我 国 仲 裁 法 适 用 于 婚 姻 、 继 承 纠 纷 。 ( 错 )10. 作 为 一 个 对 外 开 放 的 国 家 , 我 国 存 在 着 国 内 仲 裁 和 涉 外 仲 裁 制 度 , 但 立 法 和 实 践 表 明 , 我 国 现 存 在 临 时 仲 裁错 。 ( 错 )11.最 早 建 立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是 从 建 立 区 域 性 国 际 公 约 开 始 的 。 ( 对 )12.独 立 仲 裁 原 则 是 仲 裁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 , 是 仲 裁 制 度 赖 以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基 石 。 ( 错 )13. 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按 行 政 区 层 层 设 立 。 ( 对 )14.依 仲 裁 法 我 国 仲 裁 员 的 选 定 采 用 聘 任 制 。 ( 对 )15.我 国 仲 裁 法 适 用 于 劳 动 争 议 和 行 政 纠 纷 。 ( 错 )16.我 国 的 仲 裁 法 指 的 是 广 义 的 仲 裁 法 。 ( 对 )17.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担 任 仲 裁 员 时 的 回 避 , 自 行 决 定 。 ( 错 )18.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是 国 内 仲 裁 制 度 中 最 主 要 的 部 分 , 也 是 其 中 历 史 最 长 、 制 度 最 完 善 的 一 项 制 度 。 ( 错 ) 19.仲 裁 协 议 是 整 个 仲 裁 程 序 开 始 和 进 行 的 基 础 。 ( 对 )20.设 立 仲 裁 委 员 会 , 应 当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 ( 对 )1.仲 裁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有 协 议 仲 裁 制 度 、 或 裁 或 审 制 度 、 一 裁 终 审 制 度 、 回 避 制 度 、 不 公 开 审 理 制 度 、 开 庭 审 理 与书 面 审 理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 ( 对 )5.1912年 , 国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商 事 公 断 处 章 程 是 我 国 历 史 记 载 的 第 一 个 关 于 仲 裁 的 专 门 规 定 。 ( 对 )8.仲 裁 员 是 否 回 避 ,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决 定 。 ( 对 )14.我 国 仲 裁 法 规 定 , 当 事 人 采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 应 当 双 方 自 愿 ,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 没 有 仲 裁 协 议 , 一 方 申请 仲 裁 的 ,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予 受 理 。 ( 对 )19.自 愿 原 则 是 仲 裁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 , 是 仲 裁 制 度 赖 以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基 石 。 ( 错 )3.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发 生 的 合 同 纠 纷 和 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 可 以 仲 裁 。 ( 对 )单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 1.以 仲 裁 审 理 模 式 的 不 同 为 标 准 , 可 以 把 仲 裁 分 为 ( D、 传 统 仲 裁 与 网 上 仲 裁 )。2.建 国 后 , 我 国 首 先 建 立 的 仲 裁 制 度 是 ( C、 涉 外 仲 裁 制 度 ) 。3.以 进 行 仲 裁 的 仲 裁 机 构 地 位 和 性 质 不 同 为 标 准 , 可 以 把 仲 裁 分 为 ( D、 民 间 仲 裁 和 行 政 仲 裁 )。4.我 国 仲 裁 员 的 聘 用 期 间 为 ( A、 3 年 ) 年 。5.以 仲 裁 是 否 有 常 设 机 构 进 行 为 标 准 , 可 以 把 仲 裁 分 为 ( A、 临 时 仲 裁 和 机 构 仲 裁 )。6.我 国 仲 裁 法 具 有 广 泛 的 对 人 的 适 用 范 围 ( A、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的 仲 裁 机 构 进 行 仲 裁 活 动 的 当 事人 )7.在 我 国 , 狭 义 的 仲 裁 法 是 指 (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 。8.根 据 仲 裁 机 构 受 理 争 议 的 范 围 , 其 可 分 为 ( D、 综 合 性 仲 裁 机 构 和 专 门 性 仲 裁 机 构 ) 。9.以 作 出 裁 决 的 依 据 不 同 为 标 准 , 仲 裁 可 以 分 为 ( C、 合 法 仲 裁 和 衡 平 仲 裁 ) 。 10.以 争 议 内 容 是 否 含 有 涉 外 因 素 为 标 准 , 可 以 把 仲 裁 分 为 ( B、 国 内 仲 裁 和 涉 外 仲 裁 )。10.根 据 仲 裁 机 构 的 隶 属 关 系 , 可 以 将 其 分 为 ( C、 国 家 仲 裁 机 构 和 国 际 仲 裁 机 构 ) 。多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多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1.经 济 合 同 仲 裁 经 历 的 发 展 阶 段 有 ( A、 或 裁 或 审 阶 段 B、 只 裁 不 审 阶 段 C、 一 裁 两审 阶 段 ) 。2.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 在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中 对 于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回 避 申 请 应 予 以 认 可 ? ( A、 某 仲 裁 员 私 自 会见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C、 某 仲 裁 员 与 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 D、 某 仲 裁 员 曾 做 过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顾 问 , 现在 某 一 高 校 任 教 )3.我 国 的 仲 裁 法 包 括 ( A、 仲 裁 法 B、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仲 裁 规 定 D、 国 际 公 约 中 的 仲裁 规 定 ABD ) 4.下 列 哪 些 是 仲 裁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B、 自 愿 D、 独 立 仲 裁 ) 。5.我 国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属 于 ( A、 常 设 仲 裁 机 构 B、 国 家 仲 裁 机 构 ) 。6.香 港 A公 司 与 B公 司 因 合 资 争 议 在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过 程 中 , 首 席 仲 裁 员 李 某 因 与案 件 有 利 害 关 系 , 请 求 回 避 ,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席 决 定 李 某 实 行 回 避 。 王 某 担 任 本 案 首 席 仲 裁 员 后 , 仲 裁 程 序 如 何 进行 ? ( A、 A公 司 可 以 请 求 以 前 进 行 过 的 审 理 重 新 进 行 B、 仲 裁 庭 可 决 定 以 前 进 行 的 全 部 审 理 或 部 分 审 理重 新 进 行 D、 仲 裁 庭 可 决 定 以 前 进 行 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审 理 不 重 新 进 行 )7.现 在 , 我 国 的 仲 裁 制 度 有 ( A、 常 设 仲 裁 B、 合 法 仲 裁 D、 民 间 仲 裁 ) 。8.新 中 国 成 立 后 , 我 国 先 后 建 立 的 仲 裁 制 度 包 括 ( A、 涉 外 仲 裁 B、 经 济 合 同 仲 裁 C、 技 术 合 同 仲裁 D、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 。9.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选 项 中 充 分 表 明 仲 裁 体 现 当 事 人 自 愿 性 的 是 哪 些 ? ( A、 是 否 提 交 仲 裁 B、 采取 独 任 制 审 判 方 式 D、 某 审 判 员 应 回 避 ) 10.我 国 仲 裁 法 适 用 于 ( A、 合 同 纠 纷 D、 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 。5.关 于 仲 裁 的 性 质 , 有 代 表 性 的 观 点 有 ( A、 司 法 权 说 B、 仲 裁 是 一 种 契 约 性 质 的 行 为 C、 仲 裁 具 有司 法 和 契 约 双 重 性 质 D、 自 治 说 ) 。9.不 公 开 审 理 制 度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 A、 绝 大 多 数 案 件 的 仲 裁 不 公 开 进 行 B、 当 事 人 可 协 议 公开 D、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案 件 , 不 公 开 仲 裁 ) 。1.下 列 哪 些 是 仲 裁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 C、 不 公 开 审 理 D、 一 裁 终 局 ) 。4.仲 裁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必 须 回 避 ( A、 与 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 B、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D、代 理 人 的 近 亲 属 )8.下 列 哪 些 人 可 以 担 任 仲 裁 员 ? ( B、 在 法 院 工 作 了 10年 的 审 判 员 C、 某 高 校 的 法 律 系 教 授 D、 法学 硕 士 ) 仲 裁 法 y 过 程 性 评 测 2 判 断 题 :20道 ,每 道 2分 ,总 分 401. 仲 裁 法 规 定 : 当 事 人 申 请 撤 消 裁 决 的 , 应 当 自 收 到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提 出 。 ( 对 )2. 仲 裁 法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请 求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 ( 对 )3.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证 人 证 言 也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但 书 面 证 言 必 须 由 证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 对 )4.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主 要 包 括 对 仲 裁 机 构 的 的 效 力 。 ( 错 )5.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主 要 包 括 对 人 民 法 院 的 的 效 力 。 ( 错 )6.书 证 中 的 历 史 档 案 证 明 效 力 最 强 , 一 般 来 说 其 证 明 力 高 于 其 他 书 证 。 ( 对 )7.仲 裁 中 的 证 据 具 有 以 下 三 个 基 本 特 征 客 观 性 、 关 联 性 和 合 法 性 。 ( 对 )8.根 据 证 据 与 待 证 事 实 之 间 的 关 系 , 可 以 把 证 据 分 为 直 接 证 据 和 间 接 证 据 两 类 。 ( 对 ) 9.仲 裁 过 程 中 实 际 支 出 的 案 件 处 理 费 应 当 由 当 事 人 负 担 。 ( 对 )10.根 据 证 据 与 当 事 人 主 张 的 事 实 之 间 的 关 系 , 可 以 把 证 据 分 为 原 始 证 据 和 传 来 证 据 两 大 类 。 ( 错 )11.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主 要 包 括 对 当 事 人 的 效 力 。 ( 错 )12.仲 裁 中 的 证 据 包 括 : 书 证 、 物 证 、 证 人 证 言 、 当 事 人 陈 述 等 。 ( 对 )13.根 据 仲 裁 时 效 适 用 范 围 的 不 同 ,仲 裁 时 效 可 以 分 为 普 通 仲 裁 时 效 和 特 殊 仲 裁 时 效 。 ( 对 )14.证 据 已 提 交 仲 裁 庭 , 或 由 仲 裁 员 依 法 定 程 序 自 行 收 集 上 来 , 但 未 经 当 事 人 质 证 和 仲 裁 庭 认 证 的 , 从 严 格 意 义 上说 , 仅 为 证 据 材 料 , 而 非 证 据 。 ( 对 )15. 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委 员 会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5日 内 , 认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 应 当 受 理 , 并 通 知 当 事 人 。 ( 对 )16.仲 裁 委 员 会 决 定 受 理 仲 裁 申 请 时 , 按 规 定 向 当 事 人 收 取 的 案 件 受 理 费 。 ( 对 )17.我 国 仲 裁 法 不 承 认 默 视 仲 裁 协 议 , 也 不 承 认 口 头 仲 裁 协 议 。 ( 对 )18. 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应 当 根 据 事 实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这 里 所 说 的 事 实 , 既 包 括 案 件 事 实 , 也 包 括 证 据 事 实 。 ( 对 )19.我 国 仲 裁 法 只 承 认 书 面 方 式 的 、 明 示 的 仲 裁 协 议 。 ( 对 )20.在 仲 裁 程 序 中 , 证 据 是 仲 裁 员 认 识 案 件 事 实 的 唯 一 途 径 。 ( 对 )7.仲 裁 协 议 的 内 容 分 两 类 : 一 为 法 定 内 容 ; 二 为 约 定 内 容 。 ( 对 )8. 仲 裁 法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决 定 。 ( 对 )12.根 据 证 据 与 当 事 人 主 张 的 事 实 之 间 的 关 系 , 可 以 把 证 据 分 为 本 证 和 反 证 两 大 类 。 ( 对 )13.仲 裁 期 间 以 谁 规 定 为 标 准 , 可 以 分 为 法 定 期 间 和 指 定 期 间 。 ( 错 )15.当 事 人 在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活 动 及 相 关 活 动 时 ,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法 向 当 事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 ( 对 )14.根 据 证 据 是 否 直 接 来 源 于 案 件 事 实 , 可 以 把 证 据 分 为 原 始 证 据 和 派 生 证 据 两 类 。 ( 对 )8.书 面 仲 裁 协 议 分 为 两 种 形 式 : 一 种 是 包 含 于 合 同 中 仲 裁 条 款 ; 二 为 其 他 书 面 方 式 的 仲 裁 协 议 。 ( 对 )18.实 践 中 , 仲 裁 协 议 以 三 种 形 态 存 在 : 典 型 规 范 的 书 面 的 仲 裁 协 议 ; 存 在 于 函 电 中 的 仲 裁 协 议 的 仲 裁 协 议 ; 引 用 型 的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 ( 对 )单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1.甲 厂 与 乙 厂 签 订 了 一 份 买 卖 合 同 , 双 方 约 定 发 生 争 议 由 仲 裁 机 关 仲 裁 。 后 甲 厂 违 约 , 乙 厂 根 据 仲 裁 协 议 向 仲 裁机 关 申 请 仲 裁 , 该 仲 裁 机 关 接 受 了 申 请 并 立 案 , 向 甲 厂 发 出 了 通 知 书 。 甲 厂 拒 绝 接 受 仲 裁 , 向 本 地 法 院 起 诉 。 则该 合 同 纠 纷 应 由 谁 解 决 ? ( A、 仲 裁 机 关 )2.A市 甲 公 司 与 B市 乙 公 司 在 C市 签 订 一 份 合 同 , 该 合 同 履 行 地 在 D市 ,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约 定 , 如 本 合 同 发 生争 议 提 交 C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现 甲 、 乙 两 公 司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 甲 公 司 欲 申 请 仲 裁 , 得 知 C市 未 设 立 仲 裁 委 员 会 ,但 A。 B、 D三 个 市 均 设 立 了 仲 裁 委 员 会 , 甲 公 司 应 当 怎 么 办 ? ( D、 向 C市 或 D市 法 院 起 诉 )3.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就 双 方 签 订 的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 约 定 一 旦 合 同 履 行 发 生 纠 纷 , 由 当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仲裁 。 后 合 同 履 行 发 生 争 议 , 甲 公 司 将 乙 公 司 告 上 法 庭 。 对 此 乙 公 司 没 有 向 受 诉 法 院 提 出 异 议 。 开 庭 审 理 中 , 甲 公司 举 出 充 分 证 据 , 乙 公 司 败 诉 几 成 定 局 , 于 是 乙 公 司 向 法 院 提 交 了 双 方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 法 院 审 查 后 认 为 该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 此 时 应 如 何 处 理 ? ( A、 继 续 审 理 )4.仲 裁 程 序 中 ,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 , 当 事 人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的 正 确 程 序 是 什 么 ? ( B、 由仲 裁 机 构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提 交 证 据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5.关 于 仲 裁 费 用 的 负 担 , 原 则 上 由 ( C、 败 诉 的 当 事 人 ) 承 担 。6. 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委 员 会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 D、 5日 ) 内 , 认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 应 当 受 理 , 并通 知 当 事 人 。7.案 件 受 理 费 应 当 由 仲 裁 申 请 人 在 收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 B、 15日 ) 内 预 交 。8.铁 路 、 公 路 、 水 路 货 物 运 输 和 联 合 货 物 运 输 中 发 生 的 合 同 纠 纷 , 由 下 列 哪 个 仲 裁 机 构 管 辖 ? ( D、 仲 裁 协 议 选定 的 )9.上 海 市 兴 隆 公 司 与 宁 波 市 西 宁 公 司 在 东 台 市 签 订 了 一 份 合 同 , 该 合 同 履 行 地 在 温 州 市 。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约 定 :如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提 交 东 台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现 兴 隆 公 司 与 西 宁 公 司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 兴 隆 公 司 欲 申 请 仲 裁 , 得 知 东 台 市 未 设 仲 裁 委 员 会 , 但 上 海 、 宁 波 、 温 州 三 个 市 均 设 立 了 仲 裁 委 员 会 。 请 问 : 兴 隆 公 司 应 当 怎 么 办 ? ( D、向 宁 波 市 或 温 州 市 的 法 院 起 诉 )10.甲 、 乙 两 公 司 于 l994年 10月 签 订 了 一 份 合 同 , 甲 公 司 从 乙 公 司 购 买 一 套 水 处 理 设 备 。 甲 公 司 于 l994年 12月 自 行 派 车 运 回 了 全 套 设 备 , 当 即 安 装 调 试 , 虽 发 现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但 于 1995年 6月 按 期 交 付 了 货 款 。1997年 8 月 甲 公 司 根 据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 要 求 退 货 。 下 列 何 种 处 理 意 见 是 正 确 的 ? ( D、 仲 裁 委 员 会 予 以 受 理 ,经 审 理 因 申 请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裁 决 驳 回 申 请 人 的 仲 裁 请 求 )3.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何 时 提 出 ? ( B、 仲 裁 庭 首 次 开 庭 之 前 )3. 仲 裁 法 规 定 : 当 事 人 申 请 撤 消 裁 决 的 , 应 当 自 收 到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 C、 6 个 月 ) 内 提 出多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多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1.证 明 对 象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 A、 当 事 人 主 张 的 实 体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事 实 B、 当 事 人 主 张 的 程 序 意 义 上 的 法 律事 实 C、 证 据 事 实 D、 其 他 事 实 ) 2.根 据 仲 裁 协 议 订 立 的 时 间 , 其 可 分 为 ( A、 事 先 仲 裁 协 议 B、 事 后 仲 裁 协 议 ) 。3.免 除 当 事 人 举 证 责 任 的 事 实 有 哪 些 ? ( A、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陈 述 的 案 件 事 实 和 提 出 的 仲 裁 请 求 , 明确 表 示 承 认 的 B、 众 所 周 知 的 事 实 和 自 然 规 律 及 定 理 C、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已 知 事 实 , 能 推 定 出 的 另一 事 实 D、 已 为 人 民 法 院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裁 判 所 确 定 的 事 实 )4.根 据 仲 裁 协 议 的 意 思 表 示 方 式 , 仲 裁 协 议 可 以 分 为 ( C、 明 示 仲 裁 协 议 D、 默 视 仲 裁 协 议 ) 。5.根 据 仲 裁 实 践 及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在 仲 裁 活 动 中 , 送 达 一 般 有 以 下 方 式 ( A、 直 接 送达 C、 留 置 送 达 D、 邮 寄 送 达 ) 。6.仲 裁 期 间 以 谁 规 定 为 标 准 , 可 以 分 为 ( A、 法 定 期 间 B、 指 定 期 间 C、 仲 裁 规 则 规 定 的 期间 ) 。7.当 事 人 双 方 订 立 仲 裁 协 议 , 遇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该 协 议 无 效 ? ( A、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仲 裁 协 议 B、一 方 采 取 胁 迫 、 欺 诈 手 段 迫 使 对 方 订 立 仲 裁 协 议 C、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仲 裁 机 构 并 不 存 在 ) 8.我 国 仲 裁 协 议 的 法 定 内 容 包 括 ( A、 仲 裁 事 项 C、 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D、 选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 。9.下 列 属 于 仲 裁 协 议 的 约 定 内 容 的 是 ( A、 涉 外 仲 裁 中 适 用 的 实 体 法 律 B、 仲 裁 裁 决 的 效力 C、 仲 裁 费 用 的 负 担 D、 仲 裁 机 构 适 用 的 仲 裁 规 则 ) 。10.举 证 责 任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则 进 行 合 理 分 配 。 ( A、 谁 主 张 , 谁 举 证 B、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5.仲 裁 中 证 据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什 么 ? ( A、 客 观 性 B、 关 联 性 C、 合 法 性 )仲 裁 法 y 过 程 性 评 测 3判 断 题 :20道 ,每 道 2分 ,总 分 40 1.受 理 是 仲 裁 程 序 开 始 的 标 志 。 ( 对 )2.根 据 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庭 在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先 行 调 解 。 ( 对 )3.当 事 人 自 收 到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30日 内 , 可 以 请 求 仲 裁 庭 补 正 。 ( 对 )4.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形 式 有 两 种 , 即 独 任 制 仲 裁 庭 与 合 议 制 仲 裁 庭 。 ( 对 )5.仲 裁 庭 组 成 形 式 的 确 定 采 取 当 事 人 选 择 为 主 ,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指 定 为 辅 的 做 法 。 ( 对 )6.当 事 人 依 据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是 仲 裁 程 序 开 始 的 前 提 , 但 不 必 然 引 起 仲 裁 程 序 的 发 生 。 ( 对 )7.仲 裁 当 事 人 包 括 原 告 与 被 告 。 ( 错 )8.财 产 保 全 限 于 请 求 的 范 围 或 者 与 本 案 有 关 的 财 物 。 ( 对 )9.仲 裁 裁 决 是 整 个 仲 裁 活 动 的 核 心 阶 段 ,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争 议 的 案 件 能 否 得 到 正 确 解 决 的 关 键 。 ( 错 )10.申 请 财 产 保 全 有 错 误 的 , 申 请 人 应 当 赔 偿 被 申 请 人 因 财 产 保 全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 对 )11.仲 裁 审 理 前 的 准 备 , 是 指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案 件 后 , 在 仲 裁 裁 决 前 , 为 保 证 仲 裁 审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所 进 行 的 一 系 列 准 备 性 工 作 。 ( 错 ) 12.裁 决 是 仲 裁 庭 行 使 仲 裁 权 的 最 终 体 现 。 ( 错 )13.以 仲 裁 裁 决 涉 及 的 内 容 为 标 准 , 可 以 将 仲 裁 裁 决 划 分 为 临 时 裁 决 和 最 终 裁 决 。 ( 对 )14.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 ,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 ( 对 )15. 以 仲 裁 裁 决 是 否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都 到 庭 参 加 辩 论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为 标 准 , 仲 裁 裁 决 可 以 分 为 对 席 裁 决 和 缺 席 裁决 。 ( 对 )16.仲 裁 当 事 人 包 括 申 请 人 与 被 申 请 人 。 ( 对 )17.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以 及 仲 裁 实 践 的 具 体 情 况 看 , 撤 回 仲 裁 可 以 包 括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申 请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 二 是 按撤 回 仲 裁 申 请 处 理 。 ( 对 )18.在 仲 裁 中 的 财 产 保 全 的 申 请 , 一 般 应 当 在 争 议 案 件 受 理 后 , 仲 裁 庭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之 前 提 出 。 ( 对 )19. 仲 裁 法 规 定 : 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 , 可 以 自 行 和 解 。 ( 对 )20.根 据 仲 裁 实 践 , 仲 裁 书 一 般 包 括 首 部 、 正 文 和 尾 部 几 部 分 。 ( 对 ) 4.撤 回 仲 裁 申 请 的 时 间 , 须 在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争 议 案 件 后 , 仲 裁 庭 尚 未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或 调 解 书 之 前 。 ( 对 )10.财 产 保 全 采 取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 ( 对 )14. 仲 裁 庭 由 3名 仲 裁 员 组 成 的 , 不 设 首 席 仲 裁 员 。 ( 错 )15.根 据 仲 裁 法 有 关 规 定 , 仲 裁 代 理 人 可 以 分 为 两 种 。 即 法 定 代 理 人 与 委 托 代 理 人 。 ( 对 )17.裁 决 是 仲 裁 庭 经 过 评 议 后 ,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提 请 仲 裁 解 决 的 争 议 案 件 所 作 出 的 终 局 性 裁 决 。 ( 对 )19.仲 裁 审 理 是 整 个 仲 裁 活 动 的 核 心 阶 段 ,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争 议 的 案 件 能 否 得 到 正 确 解 决 的 关 键 。 ( 对 )20.虽 然 仲 裁 审 理 采 取 以 不 公 开 审 理 为 主 的 原 则 , 但 是 , 仲 裁 解 决 的 最 大 特 点 就 在 于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 ( 对 )单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1.仲 裁 调 解 书 与 生 效 的 仲 裁 裁 决 书 的 法 律 效 力 ( C、 同 等 )。2.以 仲 裁 裁 决 作 出 的 时 间 为 标 准 , 仲 裁 裁 决 可 以 分 为 ( C、 先 行 裁 决 和 最 终 裁 决 ) 。3.以 下 情 况 , 可 以 按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处 理 的 是 ( A、 申 请 人 经 书 面 通 知 , 无 正 当 理 由 到 庭 )。 4.仲 裁 裁 决 应 当 采 用 ( B、 书 面 ) 形 式 , 由 仲 裁 员 签 名 , 并 加 盖 仲 裁 委 员 会 印 章 。5.按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处 理 与 当 事 人 申 请 撤 回 仲 裁 的 法 律 效 力 ( A、 同 等 )。6.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决 前 , 可 以 先 行 调 解 。 当 事 人 自 愿 调 解 的 , 仲 裁 庭 应 当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应 采 取 下 列 哪 种 做 法 ?( A、 应 及 时 进 行 仲 裁 )7.撤 回 仲 裁 申 请 是 当 事 人 ( B、 处 分 权 )的 体 现 。8.仲 裁 庭 评 议 案 件 , 实 行 下 列 哪 项 原 则 ? ( C、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9.某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某 一 合 同 争 议 案 件 , 首 席 仲 裁 员 某 甲 认 为 应 裁 决 合 同 无 效 , 仲 裁 庭 组 成 人 员 某 乙 、 某 丙 认为 应 裁 决 合 同 有 效 , 但 某 乙 认 为 应 裁 决 解 除 合 同 , 某 丙 认 为 应 裁 决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本 案 应 如 何 作 出 裁 决 ? ( A、按 某 甲 的 意 见 作 出 )10. 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庭 不 能 形 成 多 数 意 见 时 , 裁 决 应 当 按 照 ( C、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3.下 列 属 于 仲 裁 庭 的 权 利 的 是 ( D、 开 庭 审 理 )多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多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 1.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 仲 裁 裁 决 作 出 后 , 裁 决 书 由 仲 裁 员 签 名 , 加 盖 仲 裁 委 员 会 印 章 。 对 裁 决 持 不 同 意 见 的仲 裁 员 , 在 裁 决 书 作 出 时 , 可 以 选 择 的 做 法 是 下 列 哪 几 项 ? ( A、 在 仲 裁 书 上 签 名 B、 不 在 仲 裁 书 上 签 名 )2.申 请 仲 裁 的 条 件 有 ( A、 有 仲 裁 协 议 B、 有 具 体 的 仲 裁 请 求 和 事 实 、 理 由 C、 属 于 仲 裁 委 员 会的 受 案 范 围 D、 申 请 仲 裁 的 形 式 符 合 要 求 ) 。3.仲 裁 庭 审 笔 录 要 求 由 ( A、 仲 裁 当 事 人 B、 仲 裁 员 C、 记 录 人 员 D、 其 他 仲 裁 参 与 人 )签名 或 盖 章 。4.下 列 情 况 , 仲 裁 庭 可 以 缺 席 裁 决 ( B、 被 申 请 人 未 经 仲 裁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D、 被 申 请 人 经 书 面 通 知 , 无 正当 理 由 不 到 庭 的 )。 5. 仲 裁 代 理 人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A、 仲 裁 代 理 人 必 须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进 行 仲 裁 活 动 B、 仲 裁 代 理 人 代 为 进行 仲 裁 活 动 的 目 的 是 维 护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C、 仲 裁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法律 后 果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D、 在 同 一 案 件 的 仲 裁 活 动 中 , 代 理 人 只 能 代 理 一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仲 裁 活 动 ) 。6.我 国 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书 应 写 明 ( A、 仲 裁 请 求 B、 争 议 事 实 和 裁 决 理 由 C、 裁 决 结果 D、 仲 裁 费 用 的 负 担 和 裁 决 日 期 ) 。7.以 下 (A、 证 人 B、 仲 裁 当 事 人 C、 鉴 定 人 D、 仲 裁 庭 )应 当 参 与 仲 裁 审 理 。8.宏 远 实 业 公 司 与 天 灵 商 贸 公 司 因 购 销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宏 远 实 业 公 司 根 据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向 某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 裁 。 仲 裁 过 程 中 双 方 自 行 和 解 , 宏 远 实 业 公 司 撤 回 了 仲 裁 申 请 。 事 后 天 灵 商 贸 公 司 对 和 解 协 议 表 示 反 悔 并 不予 履 行 。 宏 远 实 业 公 司 这 时 具 有 哪 些 法 律 上 的 权 利 ? ( A、 根 据 原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再 次 申 请 仲 裁 B、 与 天灵 商 贸 公 司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并 据 此 申 请 仲 裁 )9.仲 裁 机 关 在 审 理 合 同 案 件 时 , 当 事 人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的 ,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裁 定 。 下 列 属 于 保 全 措 施 的 是 哪 些 ? ( A、 冻 结 银 行 存 款 C、 查 封 、 扣 押 货 物 D、变 卖 不 易 保 存 的 货 物 并 保 存 价 款 )10.下 列 属 于 仲 裁 庭 的 义 务 的 是 ( A、 制 作 调 解 书 C、 及 时 、 正 确 的 审 理 并 裁 决 案 件 )。3.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 仲 裁 裁 决 应 当 如 何 作 出 ? ( B、 按 照 多 数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 , 少 数 仲 裁 员 的 不 同 意 见可 以 记 人 笔 录 D、 仲 裁 庭 不 能 形 成 多 数 意 见 时 , 裁 决 应 当 按 照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 )5.某 联 营 企 业 由 两 方 投 资 , A方 未 按 联 营 合 同 缴 足 出 资 。 B方 根 据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 仲 裁 过 程 中 仲 裁 庭 主 持 调 解 ,A方 同 意 补 缴 出 资 , B方 放 弃 仲 裁 请 求 。 本 案 可 选 择 的 结 案 方 式 有 哪 些 ? ( A、 仲 裁 庭 制 作 调 解 书 B、 根 据 调解 协 议 的 结 果 制 作 裁 决 书 )6. 仲 裁 当 事 人 的 特 征 是 ( A、 必 须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参 加 仲 裁 程 序 B、 当 事 人 之 间 必 须 存 在 有 效 的 仲 裁 协议 C、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平 等 的 D、 当 事 人 之 间 必 须 发 生 了 仲 裁 协 议 所 约 定 事 项 的 争议 ) 。 7.在 仲 裁 程 序 中 ,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 可 能 使 裁 决 不 能 执 行 或 者 难 以 执 行 的 , 可 以申 请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的 正 确 程 序 是 什 么 ? ( A、 由 当 事 人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D、 仲 裁委 员 会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9.下 面 哪 些 选 项 不 影 响 仲 裁 程 序 进 行 ? ( B、 被 申 请 人 未 提 交 书 面 答 辩 C、 被 申 请 人 经 书 面 通 知 无 正 当 理 由拒 不 到 庭 D、 仲 裁 请 求 的 变 更 或 反 诉 的 提 出 )10.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体 现 在 以 下 ( A、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B、 对 仲 裁 机 构 具 有 约 束 力 C、对 人 民 法 院 具 有 约 束 力 D、 对 社 会 具 有 约 束 力 ) 方 面 。2.仲 裁 审 理 是 由 以 下 (A、 开 庭 准 备 B、 庭 审 调 查 C、 庭 审 辩 论 D、 评 议 和 裁 决 )阶 段所 组 成 。3.根 据 仲 裁 法 规 定 : 出 现 下 列 法 定 情 形 时 , 仲 裁 庭 应 补 正 裁 决 书 内 容 。 ( A、 仲 裁 裁 决 书 出 现 文 字 错 误 B、仲 裁 裁 决 书 出 现 计 算 错 误 C、 已 裁 决 但 在 裁 决 书 中 遗 漏 的 事 项 ) 6.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延 期 开 庭 的 情 况 有 (B、 当 事 人 在 仲 裁 审 理 过 程 中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C、 需 要 调 取 新 的 证 据或 需 要 重 新 鉴 定 、 勘 验 的 D、 当 事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到 庭 的 )。6.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仲 裁 申 请 后 , 应 当 在 仲 裁 规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 A、 仲 裁 规 则 C、 仲 裁 员名 册 )送 达 申 请 人 。仲 裁 法 y 过 程 性 评 测 4判 断 题 :20道 ,每 道 2分 ,总 分 401.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院 成 立 于 1923年 , 是 附 属 于 国 际 商 会 的 一 个 国 际 性 常 设 调 解 与 仲 裁 机 构 。 ( 对 )2. 解 决 投 资 争 端 国 际 中 心 是 专 门 处 理 国 际 投 资 争 议 的 国 际 性 常 设 仲 裁 机 构 , 它 是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下 属 的 一 个 独 立 机 构 。 ( 对 ) 3. 根 据 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中 , 法 律 、 经 济 贸 易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2/3。 ( 对 )4. 1988年 6 月 21日 , 国 务 院 将 “ 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 改 名 为 中 国 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 ( 对 )5.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受 理 两 类 仲 案 件 , 即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案 件 和 香 港 地 区 内 仲 裁 案 件 。 ( 对 )6. 美 国 仲 裁 协 会 采 用 名 册 的 方 式 向 当 事 人 推 荐 仲 裁 员 。 ( 错 )7.被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仲 裁 通 知 之 日 起 45天 内 ,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秘 书 局 提 交 答 辩 书 和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 对 )8.仲 裁 庭 适 用 实 体 法 , 通 常 采 用 两 项 规 则 : 一 是 应 当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愿 ; 二 是 在 当 事 人 未 选 择 时 , 适 用 仲 裁庭 认 为 合 适 的 根 据 冲 突 规 则 所 确 定 的 准 据 法 。 ( 对 )9.涉 外 仲 裁 规 则 确 立 了 仲 裁 员 的 披 露 义 务 , 以 保 障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以 及 仲 裁 权 行 事 的 正 当 性 。 ( 对 )10. 瑞 典 斯 德 哥 尔 摩 商 会 仲 裁 院 设 立 之 初 , 主 要 是 从 事 国 内 仲 裁 。 ( 对 )11.一 般 情 况 下 ,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确 定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形 式 以 及 组 成 仲 裁 庭 的 仲 裁 员 。 ( 对 )12.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以 仲 裁 的 方 式 , 独 立 、 公 正 地 解 决 契 约 性 或 非 契 约 性 的 经 济 贸 易 等 争 议 。 ( 对 ) 13.被 申 请 人 对 仲 裁 庭 管 辖 权 的 异 议 与 抗 辩 须 在 答 辩 书 中 提 出 。 ( 对 )14.被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仲 裁 通 知 之 日 起 15天 内 ,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秘 书 局 提 交 答 辩 书 和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 错 )15.各 仲 裁 规 则 都 规 定 仲 裁 申 请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 对 )16.美 国 仲 裁 协 会 是 美 国 最 主 要 的 国 际 仲 裁 常 设 机 构 。 ( 对 )17.在 仲 裁 的 申 请 与 受 理 阶 段 ,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各 种 文 件 应 当 一 式 三 份 。 ( 错 )18.仲 裁 庭 可 以 采 取 两 种 方 式 审 理 案 件 , 一 是 开 庭 审 理 案 件 ; 二 是 书 面 审 理 。 ( 对 )19.由 合 议 庭 制 作 仲 裁 裁 决 的 规 则 采 取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 如 无 法 形 成 多 数 意 见 , 则 按 照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 。( 错 )20.在 仲 裁 审 理 的 方 式 问 题 上 , 各 主 要 仲 裁 机 构 的 仲 裁 规 则 都 采 取 以 开 庭 审 理 为 原 则 , 同 时 又 充 分 发 挥 当 事 人 的 对仲 裁 程 序 的 自 由 选 择 权 , 或 按 照 仲 裁 庭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进 行 审 理 的 权 利 。 ( 对 )14.为 保 证 争 议 案 件 的 尽 快 解 决 , 仲 裁 庭 应 当 在 组 庭 之 日 起 30天 内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书 。 ( 对 ) 19. 世 界 各 国 在 确 定 争 议 案 件 是 否 具 有 “ 涉 外 ” 因 素 时 , 采 取 的 标 准 不 尽 相 同 , 主 要 有 地 理 标 准 、 争 议 性 质 标 准 、综 合 标 准 等 。 ( 错 )12.在 仲 裁 的 申 请 与 受 理 阶 段 ,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各 种 文 件 应 当 一 式 五 份 。 ( 错 )单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1.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受 理 两 类 仲 案 件 , 即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案 件 和 ( C、 香 港 地 区 的 仲 裁 案 件 ) 。2.涉 外 仲 裁 规 则 规 定 , 如 果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被 申 请 人 收 到 仲 裁 通 知 之 日 起 ( C、 20日 ) 内 , 未 能 共 同选 定 仲 裁 员 的 。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指 定 。3.由 合 议 庭 制 作 仲 裁 裁 决 的 规 则 采 取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 如 无 法 形 成 多 数 意 见 , 则 按 照 ( D、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 。4.( A、 1988年 ) 年 6月 21日 , 国 务 院 将 “ 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 改 名 为 中 国 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5.根 据 仲 裁 法 规 定 ,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中 , 法 律 、 经 济 贸 易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2/3 ; 闭 会 期 间 , 主 任 会议 每 ( A、 3 个 月 ) 月 举 行 一 次 , 如 有 需 要 , 也 可 以 临 时 召 开 主 任 会 议 。6.涉 外 仲 裁 案 件 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后 反 悔 的 , 再 次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时 , 按 下 列 哪 种 方 式 处 理 ?( C、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席 决 定 受 理 与 否 )7.涉 外 仲 裁 中 仲 裁 员 是 否 回 避 , 由 何 部 门 作 出 决 定 ? ( D、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席 )8.( B、 英 国 伦 敦 国 际 仲 裁 院 ) 是 国 际 上 最 早 成 立 的 常 设 仲 裁 机 构 。9.涉 外 经 济 仲 裁 中 , 仲 裁 庭 仲 裁 员 的 产 生 方 法 应 为 下 列 哪 项 ? ( A、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自 选 定 )10.各 仲 裁 规 则 都 规 定 仲 裁 申 请 必 须 采 取 ( B、 书 面 形 式 ) 。2.涉 外 仲 裁 案 件 的 简 易 程 序 中 , 开 庭 审 理 的 , 仲 裁 庭 应 在 开 庭 审 理 之 日 起 30天 内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书 ; 书 面 审 理 的 案件 , 仲 裁 庭 应 当 在 仲 裁 庭 成 立 之 日 起 多 少 天 内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书 ? ( B、 90) 多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多 选 题 :10道 ,每 道 3分 ,总 分 301.对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指 定 方 式 主 要 有 ( A、 当 事 人 指 定 B、 仲 裁 员 指 定 C、 仲 裁 机 构 指定 D、 原 则 上 仲 裁 机 构 指 定 , 除 当 事 人 约 定 外 )2.仲 裁 庭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哪 种 方 式 审 理 案 件 ( A、 开 庭 审 理 B、 书 面 审 理 ) 。3.依 我 国 法 律 , 下 列 属 于 契 约 性 和 非 契 约 性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 A、 合 同 关 系 B、 环 境 污 染 关 系 D、海 上 事 故 争 议 )4.根 据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示 范 法 规 定 , 下 列 属 于 国 际 仲 裁 的 是 ( A、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争 议 的 仲裁 B、 仲 裁 地 与 当 事 各 方 营 业 地 位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仲 裁 C、 主 要 义 务 履 行 地 和 当 事 各 方 的营 业 地 位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仲 裁 D、 与 争 议 标 的 关 系 最 密 切 的 地 点 和 当 事 各 方 的 营 业 地 位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仲 ) 。5.中 国 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的 海 事 争 议 案 件 有 : ( A、 船 舶 救 助 报 酬 的 争 议 B、 船 舶 碰 撞 发 生 的 争 议 C、涉 外 海 上 运 输 争 议 D、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的 争 议 ) 。 6.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解 决 的 经 济 贸 易 争 议 具 体 包 括 : ( A、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特 别 授 权的 B、 涉 及 港 、 奥 、 台 地 区 的 争 议 )。7.仲 裁 委 员 会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仲 裁 申 请 书 , 经 审 查 , 认 为 手 续 已 经 完 备 的 , 应 立 即 向 被 申 请 人 发 出 ( A、 仲 裁 授 权 书B、 仲 裁 规 则 C、 仲 裁 名 册 D、 仲 裁 通 知 ) 。8.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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