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上传人:y****3 文档编号:12953838 上传时间:2020-06-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附:职业病名单一、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乙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烯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杀虫脒中毒48溴甲烷中毒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二、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三、物理因素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3)内照射放射病(4)放射性皮肤烧伤四、职业性传染病1 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五、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六、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八、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九、其他职业病1化学灼伤2金属烟热3职业性哮喘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5棉尘病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蚀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职业技能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