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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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1页 , 共 12页 上海政法学院200 200 学 年 季 学 期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1本 科 高 职 开 卷 闭 卷 A 卷 B 卷 我是一名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生,我珍惜自己的信誉。我郑重承诺将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自愿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愿意按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理。专 业 班 级 考 生 签 名 学 号 成 绩题 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总 计 评 卷 人 得 分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20 小 题 , 每 小 题 1 分 , 共 20 分 , 以 下 各 题 只 有 一 个答 案 符 合 题 意 要 求 , 请 选 出 填 在 括 号 中 )得 分 签 名1、 下 列 不 属 于 知 识 产 权 范 围 的 是 ( C )A. 著 作 权B.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C. 质 押 权D. 限 制 不 正 当 竞 争2、 知 识 产 权 客 体 无 形 性 指 的 是 ( B ) A. 知 识 产 权 是 无 形 的B. 其 客 体 智 力 成 果 是 没 有 物 质 形 态 的C. 其 客 体 智 力 活 动 是 没 有 物 质 形 态 的D. 其 客 体 智 力 创 造 过 程 是 无 形 的3、 为 纪 念 “ 抗 美 援 朝 战 争 50 年 ” , 作 家 甲 于 2002 年 2 月 写 成 报 告 文 学 伟 大 的战 略 出 击 初 稿 , 5 月 修 改 定 稿 , 7 月 由 出 版 社 正 式 出 版 , 9 月 经 版 权 登 记 , 甲 从何 时 取 得 该 书 的 著 作 权 ( B )A. 2 月B. 5 月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2页 , 共 12页 C. 7 月D. 9 月4、 甲 受 乙 委 托 , 为 乙 画 了 一 幅 肖 像 , 双 方 未 就 著 作 权 归 属 进 行 约 定 。 乙 去 世 后 ,继 承 人 丙 将 这 幅 画 卖 给 了 丁 , 丁 未 经 任 何 人 同 意 , 将 该 画 复 制 出 售 , 则 丁 的 行 为( B)A. 丁 是 合 法 行 使 权 利B. 丁 侵 犯 了 甲 的 著 作 权C. 丁 侵 犯 了 乙 的 著 作 权D. 丁 侵 犯 了 丙 的 著 作 权5、 甲 电 视 台 获 得 2006 年 德 国 世 界 杯 足 球 赛 A 队 与 B 队 比 赛 的 现 场 直 播 权 。 乙 电 视 台 未 经 许 可 将 甲 电 视 台 播 放 的 比 赛 实 况 予 以 转 播 , 丙 电 视 台 未 经 许 可 将 乙 电视 台 转 播 的 实 况 比 赛 录 制 在 音 像 载 体 上 以 备 将 来 播 放 , 丁 某 未 经 许 可 将 丙 电 视 台录 制 的 该 节 目 复 制 一 份 供 其 儿 子 观 看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 B )A 乙 电 视 台 侵 犯 了 A 队 和 B 队 的 表 演 者 权B 甲 电 视 台 有 权 禁 止 乙 电 视 台 的 转 播 行 为C 丙 电 视 台 的 录 制 行 为 没 有 侵 犯 甲 电 视 台 的 权 利D 丁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甲 电 视 台 的 复 制 权6、 关 于 作 品 的 署 名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B )A 作 者 可 以 署 真 名 , 也 可 以 署 假 名B. 不 署 名 说 明 作 者 放 弃 了 署 名 权C 如 无 相 反 证 明 , 在 作 品 上 署 名 的 人 是 作 者D. 署 名 权 是 著 作 人 身 权 之 一 7、 自 然 人 甲 、 乙 合 作 创 作 了 小 说 希 望 之 光 , 甲 于 1995 年 6 月 3 日 死 亡 , 乙于 2000年 8月 9日 死 亡 , 关 于 该 部 小 说 的 保 护 期 , 正 确 的 说 法 是 ( C )A 修 改 权 截 止 于 2050年 8月 9日B. 署 名 权 截 止 于 2050年 12月 31日C 著 作 财 产 权 截 止 于 2050年 12月 31日D. 著 作 财 产 权 截 止 于 2050年 8月 9日8、 推 广 实 施 和 强 制 许 可 都 违 背 专 利 权 人 的 意 志 , 专 利 权 人 不 服 可 通 过 那 些 途 径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3页 , 共 12页 请 求 保 护 ( B ) :A 国 有 单 位 的 专 利 权 人 可 请 求 作 出 决 定 机 构 的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复 议 , 其 他 专 利 权 人可 提 起 行 政 诉 讼B 推 广 实 施 没 有 设 置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 强 制 许 可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C 专 利 权 人 应 坚 决 服 从D 强 制 许 可 没 有 设 置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 推 广 实 施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9、 某 研 究 院 在 一 起 涉 及 方 法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成 为 被 告 , 以 下 哪 些 抗 辩 理 由 可 以成 立 ( A )A 我 院 在 原 告 申 请 日 前 已 经 使 用 相 同 方 法B 原 告 应 证 明 我 院 实 施 的 方 法 与 其 专 利 方 法 相 同 , 否 则 指 控 不 成 立C 原 告 的 专 利 方 法 在 申 请 日 前 国 外 已 经 使 用 过 D 我 院 是 在 原 告 的 专 利 方 法 在 公 开 后 使 用 的10、 某 大 学 拥 有 的 科 研 成 果 中 , 哪 些 属 于 专 利 法 保 护 的 ( B ) :A 转 基 因 棉 花 品 种 、 远 程 教 育 软 件 、 新 型 减 肥 食 品B 生 产 转 基 因 棉 花 的 方 法 、 新 型 减 肥 食 品 、 新 的 放 射 治 疗 仪C 新 的 癌 症 治 疗 方 法 、 治 疗 感 冒 的 新 药 、 新 的 放 射 治 疗 仪D 诊 断 肿 瘤 的 新 方 法 、 治 疗 感 冒 的 新 药 、 远 程 教 育 软 件11、 我 国 负 责 受 理 和 审 查 专 利 申 请 的 机 构 是 ( C ) :A 专 利 事 务 所B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C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D 地 方 知 识 产 权 局 12、 有 关 专 利 申 请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A 中 国 申 请 人 可 直 接 向 专 利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B 需 要 优 先 权 的 申 请 人 应 在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后 的 3 个 月 内 将 优 先 权 请 求 书 递 交 给专 利 主 管 部 门C 申 请 文 件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说 明 书 , 它 说 明 权 利 保 护 范 围 。D 外 国 申 请 人 可 直 接 向 专 利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13 可 以 作 为 商 标 使 用 的 有 ( D)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4页 , 共 12页 A 公 众 知 晓 的 外 国 地 名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徽C 红 十 字 标 志 D 缺 乏 显 著 性 的 标 志14 某 公 司 于 1988 年 3 月 1 日 经 核 准 注 册 取 得 一 商 品 商 标 , 其 可 以 申 请 续 展 的第 一 天 和 最 后 一 天 分 别 是 ( C)A 1997 9 1 和 1998 3 1 B 1998 3 1 和 1999 3 1C 1997 9 1 和 1998 9 1 D 1998 3 1 和 1998 9 115 H 国 某 公 司 打 算 到 中 国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 向 该 国 的 一 位 律 师 咨 询 , 得 到 如 下 意见 , 哪 一 个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A )A H 国 没 有 参 加 有 关 商 标 注 册 的 国 际 公 约 , 也 没 有 与 中 国 签 订 有 关 的 协 议 , 所以 , 贵 公 司 不 能 直 接 在 中 国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B 贵 公 司 可 以 到 中 国 成 立 一 家 独 资 公 司 , 然 后 以 这 家 独 资 公 司 的 名 义 申 请 商 标注 册C 贵 公 司 投 资 成 立 的 这 家 公 司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 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办 理D 贵 公 司 可 以 在 中 国 收 购 一 个 注 册 商 标 , 用 它 在 中 国 市 场 销 售 自 己 的 产 品16 对 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的 决 定 不 服 , 申 请 人 可 以 要 求 ( D ) 进 行 复 审A 商 标 局 B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C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D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17 为 防 止 已 为 公 众 熟 知 的 商 标 被 侵 犯 , 商 标 权 人 在 其 他 不 同 类 别 的 商 品 上 注 册与 该 商 标 相 同 的 商 标 , 这 种 商 标 是 ( B )A. 联 合 商 标 B. 防 御 商 标C. 证 明 商 标 D. 集 体 商 标 18 下 列 对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与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关 系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B )A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时 优 先 适 用B 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时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起 着 补 充 的 作 用C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与 知 识 产 权 法 不 会 发 生 保 护 上 的 重 叠D 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时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属 于 特 别 法 , 知 识 产 权 各 法 属 于 一 般 法19.下 列 对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中 的 “ 工 业 ” 的 理 解 正 确 的 是 哪 项 ? ( D )A 仅 适 用 于 工 商 业 本 身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5页 , 共 12页 B 适 用 于 工 商 业 和 采 掘 工 业C 不 适 用 于 农 业 及 一 切 天 然 产 品D 不 仅 适 用 于 工 商 业 本 身 , 而 且 也 同 样 适 用 于 农 业 和 采 掘 工 业 以 及 一 切 制 成 品或 天 然 产 品20.依 据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不 正 确 的 ( C )A 计 算 机 程 序 应 作 为 文 学 作 品 保 护B 各 成 员 可 决 定 商 标 许 可 与 转 让 的 条 件 , 但 不 允 许 商 标 的 强 制 许 可C 成 员 方 必 须 以 专 利 形 式 对 植 物 品 种 提 供 保 护D 司 法 当 局 有 权 禁 止 那 些 对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的 进 口 商 品 进 入 商 业 渠 道二 、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10 小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20 分 , 以 下 各 题 至 少 有 一 个 答 案 符 合 题 意 要 求 请 选 出 填 在 括 号 中 )得 分 签 名1、 以 下 哪 些 主 体 是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义 务 人 ( B )A.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B. 注 册 商 标 的 被 许 可 人C. 作 品 的 作 者D. 专 利 申 请 人2 作 者 甲 将 其 创 作 的 一 部 小 说 交 乙 出 版 社 出 版 , 但 双 方 始 终 未 签 订 出 版 合 同 ,事 后 , 该 作 者 又 与 丙 出 版 社 签 订 了 专 有 出 版 合 同 , 将 此 书 交 丙 出 版 。 现 乙 对 丙 提出 异 议 。 本 案 依 法 应 如 何 认 定 ? ( CD )A 甲 的 行 为 属 一 稿 多 投 , 侵 犯 了 乙 的 权 利 B 丙 明 知 乙 已 出 版 此 书 , 仍 与 甲 签 订 出 版 合 同 , 属 侵 权 行 为C 甲 一 稿 多 投 并 不 违 法 , 乙 不 签 订 出 版 合 同 有 悖 于 著 作 权 法 的 要 求D 乙 应 尊 重 丙 的 专 有 出 版 权 , 不 得 再 出 版 此 书3 下 列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行 为 中 , 哪 些 情 况 侵 权 人 不 但 要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还 可 以 由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 BCD )A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以 表 演 、 播 放 、 展 览 等 方 式 使 用 作 品 的B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复 制 发 行 其 作 品 的C 未 经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许 可 , 复 制 发 行 其 制 作 的 广 播 、 电 视 节 目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6页 , 共 12页 D 未 经 表 演 者 许 可 , 对 其 表 演 制 录 音 录 像 出 版 的4 根 据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取 得 制 度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的 内 容 符 合 我 国 公 民 著 作 权 产 生的 情 况 ? ( B )A 随 作 品 的 发 表 而 自 动 产 生B 随 作 品 的 创 作 完 成 而 自 动 产 生C 在 作 品 上 加 注 版 权 标 记 后 自 动 产 生D 在 作 品 以 一 定 的 物 质 形 态 固 定 后 产 生5 根 据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 可 以 作 为 一 件 专 利 申 请 提 出 的 属 于 一 个 总 的 发 明 构思 的 两 项 以 上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 应 当 在 技 术 上 相 互 关 联 , 包 含 一 个 或 者 多 个相 同 或 者 相 应 的 特 定 技 术 特 征 , 其 中 特 定 技 术 特 征 是 指 每 一 项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作 为 整 体 考 虑 , 对 现 有 技 术 作 出 贡 献 的 技 术 特 征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 ABCD )A 不 能 包 括 在 一 个 权 利 要 求 内 的 两 项 以 上 产 品 或 者 方 法 的 同 类 独 立 权 利 请 求B 产 品 和 专 用 于 制 造 该 产 品 的 方 法 的 独 立 权 利 要 求C 产 品 和 该 产 品 的 用 途 的 独 立 权 利 要 求D 产 品 、 专 用 于 制 造 该 产 品 的 方 法 和 该 产 品 的 用 途 的 独 立 权 利 要 求6、 某 德 国 工 程 师 发 明 了 一 种 新 型 涂 料 , 98 年 5 月 13 日 在 上 交 会 上 公 开 展 出 。 98年 10 月 28 日 他 向 中 国 专 利 局 寄 出 了 该 涂 料 发 明 专 利 的 申 请 文 件 , 专 利 局 收 到 文件 之 日 为 98 年 的 10 月 30 日 。 99 年 1 月 17 日 起 由 对 同 一 主 题 的 发 明 寄 出 了 第 二份 申 请 文 件 , 说 明 了 某 些 改 进 的 地 方 , 并 要 求 优 先 权 。 专 利 局 收 到 第 二 次 申 请 的时 间 为 99 年 1 月 19 日 , 2001 年 7 月 16 日 专 利 局 予 以 公 告 授 权 , 则 该 专 利 期 满之 日 为 ( B ) : A2018 年 5 月 13 日 B 2018 年 10 月 28 日C 2018 年 10 月 30 日 D 2019 年 1 月 17 日7、 李 某 96 年 5 月 7 日 申 请 了 一 项 发 明 专 利 , 97 年 8 月 1 日 由 专 利 局 对 外 公 布 。98 年 1 月 10 日 李 某 发 现 某 制 造 厂 在 生 产 、 销 售 与 自 己 发 明 相 同 的 产 品 , 并 查 明制 造 厂 是 96 年 12 月 6 日 开 始 生 产 的 , 李 某 要 求 制 造 厂 支 付 使 用 费 , 遭 到 拒 绝 ,理 由 是 该 发 明 是 制 造 厂 自 己 开 发 的 。 2001 年 3 月 4 日 李 某 的 申 请 被 授 权 , 后 李 某起 诉 制 造 厂 侵 权 , 并 要 求 赔 偿 从 1996 年 12 月 6 日 起 至 今 的 经 济 损 失 则 下 列 说 法正 确 的 是 ( C ) :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7页 , 共 12页 A 构 成 侵 权 , 经 济 损 失 从 96 年 12 月 6 日 起 计 算B 2001 年 3 月 4 日 前 不 侵 权 , 之 后 侵 权 , 损 失 也 从 其 后 开 始 算C 97 年 8 月 1 日 前 不 侵 权 , 之 后 侵 权 , 损 失 分 两 段 计 算 , 97 年 8 月 1 日 至 01 年3 月 4 日 一 段 , 3 月 4 日 以 后 一 段D 仅 从 2001 年 3 月 4 日 后 构 成 侵 权8 甲 于 1993 年 3 月 1 日 开 始 使 用 “ 建 华 ” 牌 商 标 , 乙 于 同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使 用相 同 的 商 标 。 甲 、 乙 均 于 2000 年 5 月 1 日 向 商 标 局 寄 出 注 册 “ 建 华 ” 商 标 的 申请 文 件 , 但 甲 的 申 请 文 件 于 5 月 8 日 寄 至 , 乙 的 文 件 于 5 月 5 日 寄 至 , 商 标 局 应初 步 审 定 公 告 谁 的 申 请 ( C )A 同 时 公 告 , 因 甲 、 乙 申 请 日 期 相 同B 公 告 乙 的 申 请 , 因 乙 申 请 在 先 C 公 告 甲 的 申 请 , 虽 然 同 时 申 请 , 但 甲 使 用 再 先D 由 商 标 局 自 由 裁 定9 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 下 列 哪 种 商 标 不 能 作 为 商 标 申 请 注 册 ( D )A 文 字 商 标 B 图 形 商 标C 文 字 与 图 形 的 组 合 商 标 D 气 味 商 标10.下 列 不 属 于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基 本 原 则 的 是 ( AD )A. 最 惠 国 待 遇 原 则B. 国 民 待 遇 原 则C. 优 先 权 原 则 D. 透 明 度 原 则三 、 判 断 改 错 题 ( 本 大 题 共 10 小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20 分 , 请 判 断 正 误 , 错误 的 请 将 错 误 部 分 用 下 划 线 划 出 并 在 括 号 中 改 正 )得 分 签 名1、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所 称 的 作 品 指 的 是 文 学 、 艺 术 和 科 学 领 域 内 具 有 创 新 性 并 能 以有 形 形 式 复 制 的 智 力 成 果 。( 独 创 性 )2、 外 国 人 、 无 国 籍 人 的 作 品 在 中 国 境 外 首 先 出 版 后 , 60 日 内 在 中 国 境 内 出 版 的 ,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8页 , 共 12页 视 为 该 作 品 同 时 在 中 国 境 内 出 版( 30 )3、 著 作 权 法 中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是 指 录 音 、 录 像 制 品 的 制 作 人( 首 次 制 作 人 )4、 著 作 权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和 转 让 合 同 中 著 作 权 人 未 明 确 许 可 、 转 让 的 权 利 , 未 经著 作 权 人 同 意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在 善 意 的 状 况 下 行 使 。( 不 得 行 使 )5、 我 国 专 利 法 所 称 的 发 明 创 造 指 的 就 是 发 明( 发 明 、 四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 6、 专 利 法 所 称 外 观 设 计 ,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 图 案 或 者 其 结 合 以 及 色 彩 与 形 状 、图 案 的 结 合 所 作 出 的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的 新 设 计 。( 对 的 )7、 根 据 我 国 专 利 法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专 利 申 请 人 对 同 一 发 明 创 造 提 出 申 请 的 ,专 利 权 授 予 最 先 完 成 发 明 创 造 的 人 。( 最 先 申 请 的 人 )8、 集 体 商 标 , 是 指 以 团 体 、 协 会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名 义 注 册 , 供 该 组 织 成 员 在 商 事活 动 中 使 用 , 以 表 明 使 用 者 在 该 组 织 中 的 成 员 资 格 的 标 志 。( 对 的 ) 9、 注 册 商 标 需 要 改 变 其 标 志 的 , 应 当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重 新 申 请 )10、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十 年 , 自 商 标 申 请 日 起 计 算 。(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四 、 论 述 题 ( 本 大 题 共 1 小 题 , 每 小 题 16 分 , 共 16 分 )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9页 , 共 12页 得 分 签 名举 例 说 明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的 表 现 , 如 何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利 冲 突 ?答 : 著 作 权 和 商 标 权 的 冲 突 ( 3 分 , 可 具 体 展 开 论 述 )著 作 权 和 专 利 权 的 冲 突 ( 3 分 , 可 具 体 展 开 论 述 )商 标 权 和 专 利 权 的 冲 突 ( 3 分 , 可 具 体 展 开 论 述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 如 商 标 申 请 和 专 利 申 请 都 规 定 不 得 和 他 人 在 先 权 利 相 冲突 ( 4 分 ) , 公 平 原 则 以 及 实 现 各 方 最 大 利 益 , 如 著 作 权 的 一 次 买 绝 ( 3分 ) 五 、 案 例 分 析 题 ( 本 大 题 共 6 小 题 , 每 小 题 4 分 , 共 24 分 )得 分 签 名原 告 : 王 海 成被 告 : 广 州 音 像 出 版 社 ( 广 州 音 像 ) 出 版 , 广 东 大 圣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大 圣 文化 ) , 重 庆 三 峡 光 盘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三 峡 光 盘 )原 告 是 王 洛 宾 之 子 , 2005 年 3 月 原 告 在 某 超 市 购 得 喀 什 噶 尔 胡 杨 CD 光 盘 ,该 光 盘 由 广 州 音 像 和 大 圣 文 化 发 行 。 其 中 的 第 8 首 歌 曲 “亚 克 西 ”是 原 告 父 亲 王 洛宾 1957 年 根 据 吐 鲁 番 民 歌 改 编 作 词 的 , 王 洛 宾 于 1996 年 辞 世 , 1996 年 3 月 , 原告 王 海 成 等 将 其 继 承 王 洛 宾 音 乐 作 品 的 公 开 表 演 权 、 广 播 权 和 录 制 发 行 权 授 权 中国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以 信 托 方 式 管 理 。 2004 年 7 月 罗 林 ( 刀 郎 ) 与 大 圣 文 化 签 订 合同 , 约 定 罗 林 许 可 大 圣 文 化 将 罗 林 制 作 并 享 有 版 权 的 喀 什 噶 尔 胡 杨 歌 唱 类 音乐 专 辑 节 目 制 作 成 CD 出 版 、 发 行 。 大 圣 文 化 仅 具 有 音 像 制 品 批 发 资 格 , 不 具 有 出 版 发 行 资 格 , 因 此 大 圣 文 化 又 与 广 州 音 像 签 订 合 作 出 版 合 同 , 委 托 广 州 音 像 出版 该 CD。 2004 年 12 月 6 日 , 大 圣 文 化 与 三 峡 光 盘 签 订 了 委 托 复 制 加 工 合 同 ,约 定 光 盘 加 工 数 量 为 20 万 张 。 12 月 8 日 , 广 州 音 像 与 三 峡 光 盘 签 订 了 录 音 录 像制 品 复 制 委 托 书 , 复 制 数 量 为 90 万 张 。 之 后 三 峡 光 盘 开 始 复 制 该 涉 案 CD。 2004年 12 月 24 日 , 广 州 音 像 向 中 国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申 请 使 用 作 品 冰 山 上 的 雪 莲 、 打起 手 鼓 唱 起 歌 及 亚 克 西 。 后 中 国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出 具 了 著 作 权 使 用 收 费 证 明 , 内容 为 : 广 州 音 像 发 行 的 CD 制 品 中 使 用 了 歌 曲 3 首 ( 其 中 包 括 亚 克 西 ) 在 中 国 大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10页 , 共 12页 陆 地 区 发 行 20 万 张 , 使 用 期 为 一 年 , 共 交 付 著 作 权 使 用 费 人 民 币 21900 元 。1、 本 案 中 各 涉 案 主 体 在 著 作 权 的 法 律 关 系 中 处 于 什 么 样 的 主 体 地 位 ? ( 4 分 )答 : 原 告 王 海 成 : 亚 克 西 音 乐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 继 受 主 体 ) ( 1 分 )中 国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 1 分 )罗 林 : 对 音 乐 制 品 喀 什 噶 尔 胡 杨 享 有 录 音 制 作 者 权 , 是 录 音 制 作 者( 1 分 )广 州 音 像 : 涉 案 录 音 制 品 的 出 版 、 发 行 者 , 是 被 许 可 人大 圣 文 化 : 涉 案 录 音 制 品 的 出 版 、 发 行 者 , 是 被 许 可 人 三 峡 光 盘 : 该 制 品 的 复 制 者 , 是 被 许 可 人 ( 1 分 )2、 本 案 中 三 被 告 享 有 什 么 权 利 , 应 承 担 什 么 义 务 ? ( 4 分 )其 与 录 音 制 作 者 罗 林 之 间 是 许 可 关 系 , 根 据 许 可 合 同 其 有 权 出 版 、 发 行 、复 制 CD 光 盘 , ( 2 分 ) 但 作 为 被 许 可 人 , 复 制 、 发 行 录 音 制 品 , 还 应 当取 得 著 作 权 人 即 王 海 成 的 许 可 , 并 支 付 报 酬 。 ( 2 分 )3、 本 案 应 如 何 处 理 ? ( 4 分 )答 三 被 告 仅 就 20万 张 涉 案 CD获 得 了 协 会 的 许 可 , 支 付 了 相 应 报 酬 , 对 超 出 的 70 万 张 CD仍 构 成 侵 权 , 侵 犯 了 原 告 及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的 复 制 权 、 发 行 权 和 获 得 报酬 权 , ( 2分 ) 应 承 担 停 止 侵 权 的 法 律 责 任 , 就 70万 张 复 制 品 获 得 原 告 或 中 国 音乐 著 作 权 协 会 的 许 可 , 并 向 其 支 付 70万 张 复 制 品 的 使 用 费 。 ( 2分 )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11页 , 共 12页 原 告 : 飞 利 浦 公 司被 告 : 蒋 某PHILIPS 商 标 于 1980 年 在 中 国 注 册 , 注 册 号 为 135046, 现 商 标 权 人 为 飞 利 浦 公司 。 飞 利 浦 拥 有 自 己 的 CSI(Communication, Security & Imaging)部 门 , 并 开 通 了对 应 的 网 站 , 域 名 为 。 “lets make things better”是 飞 利 浦 公 司 用 于 全球 的 宣 传 标 语 。 蒋 某 于 2002 年 3 月 1 日 注 册 域 名 , 并 开 通 了 对 应的 网 站 。 该 网 站 的 首 页 页 面 上 , 居 中 标 有 “Communication, Security & Imaging”,右 边 设 有 “CSI NEWS”栏 目 , 左 上 角 设 有 “ABOUT PHILIPSCSI”链 接 , 右 上 角 标 有“lets make things better”字 样 , 整 个 版 面 采 用 英 文 。 网 站 下 端 注 明 版 权 所 有 人 为 某公 司 , 蒋 某 为 该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原 告 认 为 蒋 某 域 名 与 自 己 的 商 标 和 域 名 构 成相 似 , 易 发 生 混 淆 , 其 注 册 及 使 用 域 名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原 告 的 商 标 权 。 被 告 称 philip是 其 英 文 名 , sc 是 其 居 住 地 上 海 Shanghai China 的 缩 写 , is 是 Internet System 或 Internet Server 的 缩 写 , 其 不 具 有 注 册 和 使 用 域 名 的 恶 意 。4、 商 标 与 域 名 有 何 区 别 ? ( 4 分 )商 标 可 以 由 文 字 、 数 字 、 颜 色 、 图 形 等 要 素 构 成 , 域 名 只 能 由 文 字 构 成 。商 标 具 有 识 别 功 能 、 品 质 保 证 功 能 和 广 告 宣 传 功 能 , 域 名 的 主 要 功 能 是定 位 互 联 网 上 计 算 机 ( 2 分 )商 标 注 册 按 商 标 法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 核 准 后 取 得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域 名 主 要 以 有 关管 理 规 定 向 互 联 网 管 理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 2 分 )5、 本 案 被 告 是 否 构 成 侵 权 ? 为 什 么 ? ( 4 分 )构 成 ( 1 分 ) , 将 与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似 的 文 字 注 册 为 域 名 , 并 且 通 过 该 域 名 进 行 相 关 商 品 交 易 的 电 子 商 务 , 容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产 生 误 认的 构 成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本 案 被 告 使 用 的 域 名 与 原 告 注 册 商 标 构 成近 似 , 其 网 站 上 的 交 易 活 动 也 与 原 告 业 务 相 关 , 容 易 导 致 公 众 误 认 。 ( 3分 ) 知 识 产 权 法 试 卷 第 12页 , 共 12页 6、 如 果 构 成 侵 权 , 行 为 人 在 本 案 中 应 承 担 哪 些 侵 权 责 任 ? ( 4 分 )停 止 侵 权 , 赔 礼 道 歉 、 消 除 影 响 、 赔 偿 损 失 , ( 2 分 ) 并 将 其 不 具 有 合 法 权 益 的 域名 注 销 或 移 转 给 原 告 (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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