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鄞州).ppt

上传人:tia****nde 文档编号:12670373 上传时间:2020-05-13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244.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鄞州).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鄞州).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鄞州).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国家安监总局号令读解宁波市安监局李勤良,国家安监总局号令,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两方面内容,共四十七条,2009年10月日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从法律(广义)上第一次改变我们基层安监干部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状况(对安监干部比较宽容),在基层安监工作中非常重要。,一、号令适用范围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没有违法、不当,或履行了职责不追究),二、安全监部门主要监管职责(概括为十个方面)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执法计划需要作出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应当包括监管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执法计划具有双重功能(对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2.矿山、危化品和烟爆生产企业的安全许可;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6.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7.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8.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10.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1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按照执法计划现场监查的重点事项: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3.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4.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风险抵押金,其他安全投入情况;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情况;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情况;7.建设工程“三同时”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8.在危险场所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11.从业人员执行安全制度和规程情况,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措施的情况;12.为从业人员提供劳保用品,监督其正确使用情况;13.同一作业区域内,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取安全措施,指定专职人员检查与协调情况;14.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统一协调、管理情况;15.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情况;16.制定、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及预案备案情况;17.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队伍,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安全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现场处理措施(1):(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2):1.对不符合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在查封、扣押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实施查封、扣押,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程序和管辖权,对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涉及到其他多个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和要求,遵循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要求。,安监部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一)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二)按法定时限、内容和程序上报补报事故;(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五)督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三、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安监部门及执法人员免责的情形:1.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导致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2.因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规依据不当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4.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或及时消除不良后果的;5.按照执法计划、检查方案和法定方式、程序已履行安监职责的;,6.对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查处,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导致安全事故的;7.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责令停产整顿后整改不到位,安全监管部门已经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8.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9.安监部门已向县级以上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的;10.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执行,但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责任。,因安全监管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因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四、责任追究的方式与主要适用对安全监管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一)批评教育;(二)离岗培训;(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五)调离执法岗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比例占20%以上的,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安全监管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五、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监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与对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的纪检监察规定相似,这里不再展开。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使安全行政执法的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执行。,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