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出租操作工作意见

上传人:xiao****017 文档编号:12179915 上传时间:2020-05-0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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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体资产出租操作工作意见一、集体资产范围的界定及承租年限1、集体资产的范围,是指村(社区)以及各经济平台(包括下属板块、公司、事业部及对外投资等)由集体资金投资形成的工业标准厂房、三产商业用房、土地资源及其他设备、设施和固定资产等,包括返租的工业厂房、三产商业用房、土地资源等资产,以下简称“产权单位”。2、集体资产的对外租赁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无特殊情况,同等条件,则原经营者优先承租。二、常规集体资产出租操作流程1、各产权单位在其集体资产对外租赁时,应对照集体资产承租人资格,在经过对拟承租人资质、信誉及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洽谈,初步确定租赁意向,并在出租签订合同前,严格按照镇集体资产出租审批表(详见附件)确定的内容进行填写,重点陈述出租载体基本情况以及招商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并签署相关出租意见;2、由产权单位携带镇集体资产出租审批表及相关招入项目资料上报所在平台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3、经所在平台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确认后,上报镇经管委审核把关;4、经镇经管会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审批意见确定的租赁范围、年限及年租金标准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需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则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招标形式确定承租对象,并督促和协助承租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及税务登记等手续,双方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以及引入企业(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四份,由申报单位、所在平台及镇经管委资产办、镇财务办各备案存档一份。三、凡重大事项或大型项目的出租由经管委提前向镇党委、政府进行专项汇报,经集体讨论研究批准。四、有关要求1、承租人必须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条件,无不良诚信记录。2、各类租赁载体的月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全镇同期同类载体的标准,并逐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需扶持的产业例外)。3、承租人原则上不得任意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结构等,合同期满如不再承租的,承租人应完好如数把所租赁的房产或土地移交给产权单位,其所进行的装饰不作补偿且不得拆除,自行添置的设备等由承租人处置。4、承租人确因项目或经营需要对所租赁的房屋结构进行改造的,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镇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承租人投资实施,合同期满后应恢复原样或无偿移交给产权单位。5、承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或土地等擅自对外转租,一经发现即视违约,产权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所出租的房屋或土地。6、承租人确有富裕面积对外转租的,需征得产权单位批准同意,且符合产业或业态规划定位,并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合同期满后应与其他租赁房屋等一并移交给产权单位。7、为确保按期征租金,防止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等,承租人应向产权单位预付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凡承租人租赁期间不能按期交纳租金,或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纠纷等,由产权单位代为支付,并可提前终止合同。五、对违反集体资产出租操作流程规避审批上报程序,或擅自变更合同内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和损失的,将按程度追究经办人员及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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