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水利部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211332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69 大小:5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荔湾区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水利部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广州市荔湾区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水利部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广州市荔湾区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水利部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州市荔湾区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水利部分)招标文件广州市荔湾区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水利部分)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招 标 人:广州市荔湾区河涌管理所 招标代理:广州市穗芳工程造价咨询中心 二七年九月1目 录第1 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2章 工程概况第一部分 流域概况第二部分 气象、水文第三部分 工程任务和规模第四部分 交通条件第3 章 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第4章 监理合同书、履约保函第5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6章 图纸及资料(另册)第7章 评标办法广州市荔湾区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水利部分)招标文件第1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15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2.1工程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水利部分)22.2.2建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西南面32.2.3建设规模整治堤岸总长度(堤岸治导线长度)为7514m42.2.4投资概算总投资约人民币3721万元52.2.5监理目标投资控制目标:不超投资概算进度控制目标:按施工工期要求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2.3.1招标范围从大沙河海中段(花博园E闸沙尾旧闸)约1.7km至龙溪段(花博园D闸龙溪水闸段)长约1.9km的河段。72.3.2监理工期工程施工工期为内河涌堤岸60个日历天,外江堤防水闸泵站150个日历天 。83.1资金来源本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广州市城市建设资金,资金已落实。94.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在广州市地区承接与本工程类别所需的水利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104.2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要求1、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水利部颁发的有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公司注册。2、 专业监理人员最低配套要求:具备水利、水利水电、农田水利或水工建筑等专业工程师。114.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1213.1监理报价方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计价标准自行报价, 采用监理服务收费金额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13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416.1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2、 招标人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天润路分理处,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900006,咨询电话:28866208。投标人可选用现金、支票、汇票、电汇等方式缴纳,但必须保证在开标前能划拨到指定的帐号上,否则,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155.1踏勘现场由招标人统一组织进行现场考察(投标人自带交通工具,费用自理)集合时间:2007年9月30日16时 集合地点: 168.1投标答疑 1、标前答疑会时间为2007年 10 月 9 日 9 时,地点:交易中心 室。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应在2007年 10月 8日 11 时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人(传真020-81585901,并发送电子邮件至81580900163.com)。1717.1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七份,一份正本, 六 份副本,同时需提交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同(需要扫描的内容除外)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1819.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递交截止时间:2007年10月23日9时30分 1924.1开标开标时间:2007年10月23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准时出席,同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以供招标人审查,否则作弃权处理。2028.3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评标法2133.1履约保证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款(人民币)的5%,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或现金形式提供。22其他1、投标文件语言:简体中文。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3、本次招标至少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发放标书、标前答疑会、标书送达、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9个阶段。4、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吴小姐 电话:020-81585901 传真:020-81585901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鹰爪树街1号 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委托人)指 广州市荔湾区河涌所。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3)“承包商”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代理”指 广州市穗芳工程造价咨询中心。 (5)“设计人”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的当事人(6)“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相关澄清补充文件。(7)“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8)“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取国内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确保本工程能按期、优质、经济地建成。2.2工程概况2.2.1工程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2.2.2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2.2.3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详见招标图纸。2.2.4投资概算: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2.2.5监理目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2.3招标范围及监理工期及监理专业配套要求2.3.1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2.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2.4对监理工作的要求:2.4.1一般要求:按监理规范和合同条件规定。3资金来源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4.1资质等级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2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监理能力和经验的监理单位。配套监理人员的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4.3凡满足上述要求,通过资格预审并接到招标人投标邀请书的监理单位均为合格投标人。4.4投标人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的行为,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存在挂靠或转包情况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该投标人的有关法律责任。4.5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5.踏勘现场5.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的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一切责任和风险。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6.2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投标须知第9条发出的补充通知:第1 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2章 工程概况第一部分 流域概况第二部分 气象、水文第三部分 工程任务和规模第四部分 交通条件第3 章 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第4章 监理合同书、履约保函第5章 投标格式文件第6章 图纸及资料第7章 评标办法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8.招标答疑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并将电子文件发放到指定邮箱,提交截止时间、传真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8.2 标前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收到。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视为签订合同和结算的依据。8.3 若标前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时,以答疑会议纪要或最后发出的补遗、修正等书面文件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充分考虑,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简体中文。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目录。11.2投标报价书。(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格式一 填写)11.3监理服务承诺书。(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格式二 填写)11.3法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格式三 填写)11.4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11.5投标综合说明。11.6投标人基本情况:(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格式四 填写)(2)2000年9月1日至今的广州地区同类工程(注释:同类工程是指市政资质甲级所承接工程。下同)监理服务的经验和能力的业绩及得奖情况等的复印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五相关要求和表格填写,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需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核对);(3)其它证明公司现有实力的材料(企业资信、20042006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11.7项目监理方案:(1)工程概况描述;(2)现场组织机构及职责;(3)详细论述拟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控制(投资、进度、质量)、管理(合同、信息)、协调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4)针对本工程的难点、重点分析及提出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以及对本工程实施和招标人管理方面有价值的建议、意见(包括工程管理、不同主管部门及利益体各方关系的协调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等)及其处理措施;11.8: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1)投入人员架构(2)人员情况汇总项目总监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中的项目总监一致,若非业主要求,不得更改。11.9拟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试验检测、交通设备。12.投标文件格式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格式文件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13.3投标价计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价标准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伍)13.4投标报价计算:监理服务收费=60万元(1下浮动幅度);注:本次监理招标设定最高限价为6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作废标。14.投标货币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均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6.3未中标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28天。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将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3)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所有文件字迹均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文件封面、监理服务承诺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招标文件内投标文件格式中和本须知第11条对盖章或签字有具体规定的,按其具体规定执行。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书无效。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要求控制在7cm以内,超过厚度则须分册装订。封面标明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字样。使用书式装订,装订时书订不外露;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或打孔装订。17.6投标文件的页码:目录不编页码,从目录后的第1页从1开始标注,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等),页号位于正面右下角,反面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17.7投标方案图纸的整理: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超过4CM,超过则分卷装订,每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1开始打印页码号。17.8招标人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用“Microsoft Word ”制作的监理实施方案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包括的内容应与文本文件相同(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业绩合同、机械来源证明等证明文件之外的所有表格和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所有递交的光盘均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文件名称。若电子文件与投标文本文件不相符时,以投标文本文件的“正本”为准。(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正本(1本)、副本(6本)及与电子光盘分别进行包封后(内层包封上不注明任何标记),将三个包封一起密封于外包封内;18.2外层包封上应注明18.2.1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8.2.2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1) (项目名称) 项目(2) (开标时间) 前不得开封18.3在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18.4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提交19.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19.2投标文件提交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提交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交给招标人。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2.4根据本须知第16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3.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五)开标24.开标24.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4.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24.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4.4开标程序:(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代表出示本人身份证(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的作弃权处理)。(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的情况:a.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b.投标保证金;c.监理报价;d.监理工期;e.监理质量目标;f.驻场监理机构人数;g.监理工程师人数;h.项目总监等主要内容。24.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24.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24.6.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4.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4.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六) 评标25.评标过程的保密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6.投标文件的澄清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7章评标办法,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排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28.如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七)合同的授予29.合同授予标准29.1 本招标(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0.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0.2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本须知第27.3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31.中标通知书31.1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31.2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31.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31.4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2.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3.履约保证金33.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或者由外国的银行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第4章履约保函中提供的格式。33.2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第33.1款的规定,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5.合同生效35.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招标人已收到中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36.其它费用36.1中标人应根据广州市市政府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37.腐败与欺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中标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7.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7.2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37.3如果业主认定投标人在广州市市政园林局项目的招标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或欺诈行为,则宣布该公司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无资格获得业主项目的合同。第2章 工程概况目录第一部分 流域概况第二部分 气象、水文第三部分 工程地质第四部分 工程任务和规模第五部分 交通条件第一部分 流域概况广州市荔湾区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水利部分)位于广州荔湾区南片(原芳村区)海龙围的内涌,本期工程整治范围是从大沙河海中段(花博园E闸沙尾旧闸)约1.7km至龙溪段(花博园D闸龙溪水闸段)长约1.9km的河段,整治堤岸总长度(堤岸治导线长度)为7514m。大沙河内涌堤岸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内涌堤岸工程级别为4级。沙尾泵站、龙溪泵站及外江连接段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级别为1级。整治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整治范围内两岸堤防的加固改建及重建工程。堤防现状防洪设计标准过低、泵站排涝标准也低。闸站基础未作任何处理,部分底板出现淘空现象。水闸存在结构强度安全性小,材料老化等问题。所有闸门都没有先进的闸门启闭设备及可靠的闸门止水设备,洪(潮)水冲入,泵站排涝能力不足使内涝更加恶化,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排涝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及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第二部分 气象、水文本区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雨量充沛,平均年降水量为1642.6mm(19082001),最大年降水量2864.6mm(1920年),最小年降水量1061.3mm(1991年)。由于天气系统的影响,暴雨有明显的前后汛期之分,在前汛期(46月),副热带高压北缘的雨带首先影响并停滞在这一地带。这时,东北季风减弱,来自热带海洋的东南季风逐渐建立,本地区成为东南季风的活动区,降水逐渐频繁剧烈。影响本地区的重要天气系统有切变线、底涡、冷锋和静止锋等。在多种尺度天气系统相互作用下形成了暴雨。后汛期(79月),本地区受副热带高压南侧偏东气流控制,东亚热带季风和热带季风槽十分活跃。台风、热带气旋、热带扰动及季风低压成为影响本地区暴雨的天气系统,这些热带系统是引起广州后汛期的暴雨。北上的海洋暖湿气流北上遇南岭余脉迎风坡的抬升,降水量增加,广州市由于地势北高南低,北部短历时降雨量明显多于南部。根据资料分析,广州市虽暴雨量在省内属低值区,但雨强却较大。全年平均气温21.8,市区最多风向为北风,春夏为东南风,平均风速1.9m/s,平均相对深度77台风季节期间会受台风影响第三部分 工程地质1、 区域地质荔湾区地处珠江三角洲平原北缘的三水盆地,属海冲积平原,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根据钻孔揭露,场地岩土层自上而下划分为:第四系人工填土层、耕植层、冲积层、残积层及白垩系基岩。2、 地层岩性工程地层自上而下分为5层:(1)第四系人工填土层:可分为素土和杂填土二类,一般分布在陆上,杂填土主要由粉质粘土组成,素土主要由粉质粘土、中粗砂、混少量角砾组成。(2)第四系耕植土层:可塑,局部软塑,以粉质粘土为主,含有机成分,局部为粉土。(3)第四系冲积层:按岩性主要划分为淤泥质土、粉细砂、中、粗砂及淤泥质土层。(4)第四系残积层:主要成份为粉质粘土、粉土,系砂岩、泥岩、泥页岩的风化残积产物。(4)白垩系基岩(K):岩性为红褐色、灰白色、暗灰色的粉沙岩、泥岩、泥质岩、泥质粉砂岩、粉砂质泥岩,按风化程度差异划分为全风化岩层、强风化岩层。.3、 水文地质场地内地下水较发达,属第四系孔隙潜水类型,富水层主要为粉砂、细砂、中砂及粗砂层,多呈透镜体状分布,地下水动态受气象因素影响明显,亦受潮汐影响。4、地震烈度 本工程段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5、 工程地质结论根据场地岩、土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堤岸地基处理建议如下:对表层土埋藏浅、厚度比较薄,可挖除该表层土,利用下部地层作为堤围的天然地基。在软土层厚度大或埋藏深的情况采用桩基础。建筑物(闸站)基础建议选用预制桩、沉管灌注桩或钻孔桩基础,桩尖进入全风化岩层或强风化岩层为宜。场区砂土层渗透性中等,局部渗透性大,深透水堤基上的重要堤段可设置固化灰浆、混凝土等地下截渗墙。 经综合分析,场地松散、饱和的粉土、砂土层属一般性常见的可能液化范围。第四部分 工程任务和规模1 防洪标准大沙河内涌堤岸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内涌堤岸工程级别为4级。沙尾泵站、龙溪泵站及外江连接段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级别为1级。2 工程规模及范围本次招标范围是本工程从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阶段内所有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以及保修期内相应的监理工。本期工程整治范围是从大沙河海中段(花博园E闸沙尾旧闸)约1.7km至龙溪段(花博园D闸龙溪水闸段)长约1.9km的河段,整治堤岸总长度(堤岸治导线长度)为7514m。本工程的施工监理由1个独立的监理合同组成。第五部分 交通条件佛山水道是北江下游分流经广州沙洛汇入佛山水道的一条支流,河道沿岸除零星分布着有些简易码头外,在西浦村处有轮渡码头,沙溪村处岸边小公园旁边有一小货运码头。现有公路可直达新建的闸、泵站,宽度为68m。第3章 合同条件目录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45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发包人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行为处理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监理报酬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其他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3)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4)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5)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6) 堤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7)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8)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9) 其他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1) 本工程监理合同;(2)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3)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设计说明);(4) 工程地质钻探资料;(5)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6) 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规划;(7) 监理各项工作实施细则;(8) 广东省水利厅监理导则;(9) 其他有关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 考虑到现场与发包人总部较近,交通方便,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发包人不派常驻工地代表,监理机构可直接与发包人联系。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与投标书基本相同)。增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须经发包人批准,如监理人进行修改须经发包人重新批准,否则按第四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