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供销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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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贵港市供销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市联社直属企业、单位、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 市联社机关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 市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市联社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 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第六条 市联社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社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市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社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市联社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市经联社党组批准。(二)以市联社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联社主机关批准。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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