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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七章,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民事权利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1)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人身利益),第七章,第一节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No.5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八章,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后果的指向性),(二)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三)应是合法行为,第八章,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第八章,(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三)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1.诺成性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2.实践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要物行为。例如借用合同都是实践性行为。,第八章,张大妈收养一女张亚,两人相依为命。随着张亚长大,张大妈说:“等张亚结婚时,将祖传的首饰若干赠与给张亚。后两人因为工作及朋友等问题发生争执,感情逐渐恶化。后张亚不顾张大妈反对,与男友结婚。张大妈非常生气,言明不再将首饰赠与张亚。但是一日,张亚趁张大妈不在家,擅自取走首饰。后张大妈发现,要求张亚退还,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问本案如何处理?,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第八章,(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第八章,(三)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可分为:,第八章,1.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第八章,2.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第八章,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第八章,(二)特别成立条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某人在拍卖会上招呼朋友,被拍卖师误认为是举牌;甲欲购买乙的房屋,自己先草拟了相关条款并打印出来放在家里,但并没有最终决定是否给乙。但后乙在一次偶然机会中发现了该份文书,随即向甲承诺卖房。,二、意思表示,(一)定义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愿表达于外部,让外部公众感知的行为。(二)构成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的基础。2、效果(力)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要素。(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法效意思),3、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内在的目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感知的行为要素。,(三)意思表示的生效1、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采用到达主义或了解主义。,如合同法16(1):要约到达受要约时生效。26(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四)意思表示的解释1、意思主义: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内心的意思,表示行为只是实现行为人内心意思的手段,因此,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行为以对行为人内心真意解释而成立。,2、表示主义: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3、折衷主义:兼顾表示主义和意思主义的合理因素。,三、民事行为的生效,(一)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第八章,(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自由。,(三)合法。,第八章,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形式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第八章,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第八章,第三节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民NO.58;合NO.52,(一)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第八章,恶意:明知或应知某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串通:事先双方存在通谋即双方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实施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五)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已成立,但是因欠缺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而使民事行为效力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八章,第四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民NO.59;合NO.54,(一)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意见NO.71,第八章,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005年5月,毛一文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毛一文看到这架相机后,觉得非常便宜性能优良,于是就买走了。事隔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毛一文,要求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毛一文却认为你标错了价是你的错,我买东西又不是没付钱,货已经卖出去了,哪有再补钱的道理,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意见NO.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其父去世时留有几本邮票。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在李家无意间发现这几本邮票,当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李某正愁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便以5000元的价格与刘某成交。事过不久,李某得知,这些邮票里有5张相当珍贵,每张都值5000元。李某随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易,返还邮票。问: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属何种民事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非国家利益),1、欺诈:意见NO.68,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2、胁迫:意见NO.69,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第八章,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10余分钟后,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款。,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第八章,(二)撤销权的产生和内容,撤销权的产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权的内容是:(1)请求撤销已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2)请求变更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内容的权利。,第八章,(三)撤销权的行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和撤销的请求。包括:,(四)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八章,(1)实现撤销权;(2)变通实现撤销权;(3)抛弃撤销权;(4)怠于行使撤销权。,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其他(没收非法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返还第三人、不得履行等),第八章,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及特定人撤销权的行使来确定其生效以否的民事行为。,第八章,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NO.47,(二)处分权限的欠缺:合NO.51无权处分,(三)代理权的欠缺:合NO.48无权代理,第八章,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一)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有效,(二)特定人拒绝追认无效,(三)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效,四、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合No:47、48、51,(一)追认的性质,追认权人的追认行为的性质是:(1)追认权人行使其形成权的民事法律行为。(2)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追认权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3)追认是辅助性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在于补足相关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第八章,(二)追认的方式,追认的方式应采用明示和推定的方式。追认权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为之。,第八章,(三)追认的后果,效力待定行为一经追认即发生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五、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一)相对人的催告权,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一个月)或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的权利。合同法NO.48(2),第八章,(二)相对人的撤销权,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相对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1)应采用明示的方式。(2)应于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行使,追认权人追认后,相对人不得撤销。(3)相对人须为善意,始享有撤销权。合No:50,第八章,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第八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的条件有:,第八章,(1)妨碍相对人利益的。,(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意见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三)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八章,(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第八章,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1)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2)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第八章,案例:张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如下处分:(一)自行车1辆、电视机1台赠给王某;(二)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赠给丁某;(三)其他家庭用具和银行存款2万元及现金1500元全部给张忠(其子),但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并且必须在领到结婚证后,才交付财产,否则,不得交付。这些财产由李某掌管。现在丁某已表示愿与张忠结婚,但张忠不同意,当张忠请求李某交付由他掌管的张某的遗产时,李某以不符遗嘱指示为由拒绝交付。张忠诉至法院。,(四)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八章,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款。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期限和条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特点。不同之处在于: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则属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是否确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附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小结,无恶意,违公益,合法形式掩目的,欺诈胁迫损国利。撤销误解显公平,乘人之危要不得!效力待定四记仨,限制处分无代理,追认撤销定效力!,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第九章,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行纪行为。民法通则采取的是严格狭义代理的概念。本书所讲的代理,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狭义代理。,第九章,二、代理的特征,(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九章,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行为相对人,代理内部关系,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归属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A:申请B:申报C:诉讼行为,第九章,三、代理的适用,(一)代理的适用,代理的适用范围很广,但受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因为人身属性的原因,所以不能适用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3)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二)代理的适用限制,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第九章,1、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是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还可以是合伙合同关系。,第九章,2、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证书.代理证书又称委托授权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代理权及其权限范围的证书.它对外具有单独的证明力.,民法通则No:66,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第九章,(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又称部分代理、特定代理或限定代理。一般代理是特别代理的对称,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第九章,三、本代理与再代理,以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转托为标准,可以把代理划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复代理、转代理。,第九章,再代理的主要特征有:(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再代理附有条件,除非紧急情况,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第九章,意见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第三节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第九章,二、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发生,即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二)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三)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第九章,这是表见代理的代理权发生原因。所谓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之外表或假象,而无实际授权的事实。,(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第九章,三、代理权的授予,(一)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代理权因被代理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即不必相对人的承诺,也不必因此使代理人负担义务。,第九章,(二)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授权行为往往与某种基础关系相结合,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采有因说较为恰当,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当事人可依表见代理主张权利。,第九章,(三)授权不明及责任,在书面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依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九章,四、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第九章,(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第九章,五、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一)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第九章,2.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第九章,六、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第九章,(一)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第九章,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可见被代理人的死亡并不当然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第九章,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其他原因,第九章,第四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在民事立法和学理上称为无权代理。学理上一般又将无权代理区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第九章,(二)无权代理的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九章,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想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第九章,(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1)行为人既没有法定的或意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九章,(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首先,本人得以意思追认;其次,在本人追认之前,相对第三人可以撤回与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本人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章,合同法No:4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定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P123,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善意相对人也可以主张该代理为狭义无权代理,经撤销权的行使,使其效力归于无效.,第九章,(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面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仍须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第九章,2.特别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第九章,(二)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也可以选择主张该代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第九章,小结,代理放在无权上,效力回到上一章。表见代理是重点,假象然人花了眼,法律规定本人扛,但是也可来商量!,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一)时效制度的概念,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第十章,二、时效的种类,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第十章,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第十章,(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第十章,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第十章,(3)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第十章,二、诉讼时效的效力,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第十章,三、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选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第十章,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章,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十章,(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十章,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第十章,(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章,(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十章,1.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人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既基于因时效而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而生,也因时效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而生,故其效力应力相对而非绝对。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的效力。,第十章,(四)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第十章,第三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第十章,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期限的计算有期日的计算和期间的计算两种情况。期日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第十章,期间的计算比较复杂,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其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第十章,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第十章,小结,诉讼时效为2年,身出金寄只1年。中止发生后6月,暂停时效继续算!中断只因权义提,时效重头再计算!,期末复习思路:,1: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适用对象-民法的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概念)-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自然人概念-民事能力划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对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监护制度(概念、监护的分类及其设立、监护的终止)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概念、构成条件、法律后果、宣告的撤销及其后果.,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法人法人概念-特征-成立条件-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对外责任承担-法人的对外责任-法人的分立、合并及其责任承担,3: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三):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两户一伙),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1)物:概念、特征、分类(2)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2: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一):法律行为(1)概念、成立和生效(要件)-分类,(2)无效民事行为:概念、类型、法律后果,(3)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概念、类型、法律后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概念、类型、效力的确定,(5)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概念、行为的生效与无效、条件拟制的成就与不成就.,3: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二):法律行为之代理(1)概念、特点、分类,(2)代理权-代理证书,(3)代理权滥用,(4)无权代理:概念、种类、后果,(5)表见代理:概念、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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