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基础知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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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基础知识,可怜的80后,当我们读小学的时候,读大学不要钱;当我们读大学的时候,读小学不要钱;我们还没工作的时候,工作是分配的;我们可以工作的时候,撞得头破血流找工作;当我们不能挣钱的时候,房子是分配的;当我们能挣钱的时候,发现房子买不起;。,教育法概述,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律体系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历程,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教育法的概念,什么是法?法的特征?,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的特征?,知识回顾,内容回顾,遗嘱可以剥夺幼儿的继承权吗?,王某离世,自立遗嘱,剥夺山山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山山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遗产,能维持他正常的生活。,规范性,国家性,意志性,强制性,幼儿园东东在校伤人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也就是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狭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的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什么是教育法?,广义: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一般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基本法。,教育法四个特征,首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是什么2.社会规范有多种2.教育法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调整教育关系为对象的社会规范。,教育法是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规则体系。,举例:抢劫、离婚、财产争夺小学生辍学、幼儿园拖欠工资,判断以下是否属于教育主体或活动?,幼儿园教师小学生流浪者厨师体罚学生至重伤偷窃学校设备抢劫教师讲学、教研学生家长,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政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等各主体的行为方向、活动规范、行为条件和行为后果。,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二是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2.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他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三个案例的分析,举例1:放学后幼儿摔伤,幼儿园免责(附录p101页),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关于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的,有过错时才适用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该幼儿园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明所需治疗费用由家长自己承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后果。,举例2:2004年8月4日上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人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该幼儿园门卫徐和平。受伤儿童中年龄最小的2岁,最大的6岁半。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下发文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选聘属地公安机关保安公司专职保安人员承担校园值班守护巡逻工作,并要求加大对技防设施的投入,在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技防监控设备。,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关于学校工作人员的聘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4条关于“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的规定。,举例3: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三是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教育关系是围绕着培养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其它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存在其特殊性。,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杀人、盗窃、抢劫、危害公共安全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争夺、品牌纠纷、土地征用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行政机关违法、执法不当,案例:孙志刚事件,孙志刚死亡真相,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2003年6月4日,广州市政府宣布: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志刚事件负有责任而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同一天,一笔赔款进入了孙志刚家属的账号通过9轮谈判,广州市的专案组代表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和卫生局与孙志刚家属签署了国家赔偿调解协议。,教育法律关系调整要遵循一定原则遵循教育客观规律的原则;教育与社会相适应原则;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原则;教学民主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等。,四是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特点,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特点,既有与其它法律关系相同的主体,也有不同主体。,举例:学校、教师、受教育者等,特点2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特点,既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有平等关系。,举例: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学校与家长、班主任与家长、学校与教师、学生与教师等。,特点3教育法制裁的方法有特色。,正面奖励和规范突出、依靠社会力量维护和公民的自觉遵守、制裁手段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制裁方法。,教育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宪法,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宪法关于教育的13条。,宪法“序言”中第1、第2、第3、第4、第5、第27条,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47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宪法第49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宪法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教育法律,1.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2.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3.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4.五部已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二十条,对学位的层次、学位评定和授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共9章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日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9条。,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地方性教育法规,这些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所指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如河北、贵州、江苏、北京市等制定职业教育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校园、校舍管理保护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工教育条例。,教育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规章。,1.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部门教育规章采取国家教育部令或国家教育部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令形式发布,在全国有效。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政府教育规章由其制定的政府采取政府的形式发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天津市制定的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暂行规定。,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历程,过渡时期的教育立法(1949-1956年)建设时期的教育立法(1957-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教育立法(1966-1976年)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教育立法(1977-2000年)新世纪以来的教育立法,过渡时期的教育立法(1949-1956年),背景: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6年初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初步建立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为了充分发挥教育事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党和政府坚持教育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和培养社会主义全面发展新人的方针,采取了诸如教育向工农开门、改革学制与课程、开展教师思想改造运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学习苏联教育经验等重大举措,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教育转变为新民主主义教育并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教育。,1950年“语文”替代了“国文”1954年上山下乡1956扫盲教育,1954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央宣传部关于高小和初中毕业生从事劳动生产的宣传提纲。此后,许多城镇高小、初中毕业生响应党的号召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形成知识分子青年上山下乡第一高潮。,本时期的教育立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在知识分子中进行思想与政治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当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当前教育工作的建设方针是:教育为国家建设服务,教育向工农开门。,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接收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该进小学教育的指示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教育部关于1953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的计划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首先建立,然后逐步扩建”1955年2月10日,教育部发布小学生守则,共20条;5月13日又发布中学生守则,共18条。1956年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颁发关于托儿所、幼儿园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有相应的增加,在城市中由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群众举办,在农村提倡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建设时期的教育立法(1957-1966年),背景:从1956年春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至1966年“文革”前夕,是社会主义教育全面建设和曲折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开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在指导思想上,确立了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在教育事业发展上,贯彻“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进行了“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试验。由于党的指导思想出现“左”倾错误,使教育工作走了弯路,但通过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使教育不仅得到较好发展,而且有了自己的特色。,1958-1960年“大跃进”,背景:“大跃进”运动,在生产发展上追求高速度,以实现工农业生产高指标为目标。要求工农业主要产品的产量成倍、几倍、甚至几十倍地增长。1958年6月初,国家计委提出第二个五年计划要点,其中提出五年超过英国,十年赶上美国。,“放卫星”现象,回忆记录:保定市期间,我们还到徐水县参观。因为徐水县在“大跃进”的过程中,曾经放了一亩地产山药120万斤、小麦12万斤、皮棉5000斤、全县粮食亩产2000斤等高产“卫星”。毛泽东主席在1958年8月4日到徐水县视察时,县委书记张国忠亲自向毛主席汇报的,毛主席听后大加赞许。由于硬要完成那些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必然导致瞎指挥盛行,浮夸风泛滥,广大群众生活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全民大炼钢:在“没有干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口号指引下,要大胆解放思想。还是从农村开始,农民在田间垒起了小土炉,就炼起钢来了。,本时期教育立法,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权威性,绝对遵从“法规”),教育“大跃进”,“全国3年至5年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扫除文盲,普及小学教育,农业合作社应社社有中学和使学龄前儿童大多数都能入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任务。”“争取在15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上做到使全国青年和成年,凡是有条件的和自愿的,都可以受到高等教育。”“以15年的时间来普及高等教育,然后再用15年左右的时间来从事提高的工作”,事件举例:建国初期,教育在很多方面学习苏联,虽然学到不少好东西,但也出现了严重的教条主义。1957年,毛泽东在一次会上批评当时的教育部领导:“你们是中国的教育部,还是苏联的教育部?”接着就是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教育秩序整个被打乱了,学校上课少,劳动多。教育部的干部分批下放到农村。,评价:过多否定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有些学校甚至让教师“靠边站”,由学生上台讲课,这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短暂的稳定、恢复、规范教学秩序),60年代调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文化大革命时期教育立法(1966-1976年),背景: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面发动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是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遭受严重挫折的阶段。“文革”中,由于臆造出一条“刘少奇修正主义教育路线”,于是建国后17年的教育工作被全盘否定;知识分子被批判甚至斗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关系都被打乱。接踵而来的“教育革命”进一步把教育引入歧途。对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教育战线的倒行逆施,周恩来、邓小平与之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广大教育工作者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抵制和斗争。,事件案例:“五七指示”,1966年5月7日,毛泽东在给林彪的信中提出,全国各行各业都要办成亦工亦农,亦文亦武,又批判资产阶级的社会组织。学生也应该“以学为主,兼学别样”。“学制要缩短,教育要革命,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6月1日,经毛泽东批准,新华社播发北京大学聂元梓等7人攻击学校党委和北京市委的一张大字报。同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社论。从此“文化大革命”席卷全国。8月18日毛泽东在天安门首次接见全国各地来北京进行串联的红卫兵和学校师生。至11月26日,共8次接见红卫兵和学生教师共1100万人。此时全国学校已完全停课,广大学校师生卷入全国大串联从而造成了社会大动乱。,事件案例:“五七指示”,1966年5月7日,毛泽东在给林彪的信中提出,全国各行各业都要办成亦工亦农,亦文亦武,又批判资产阶级的社会组织。学生也应该“以学为主,兼学别样”。“学制要缩短,教育要革命,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6月1日,经毛泽东批准,新华社播发北京大学聂元梓等7人攻击学校党委和北京市委的一张大字报。同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社论。从此“文化大革命”席卷全国。,8月18日毛泽东在天安门首次接见全国各地来北京进行串联的红卫兵和学校师生。至11月26日,共8次接见红卫兵和学生教师共1100万人。此时全国学校已完全停课,广大学校师生卷入全国大串联从而造成了社会大动乱。,1967年1月9日,中央教育部被夺权,印章被抢走,档案被劫走,办公室被占领。,1968年7月27日,根据毛泽东的决定,工人宣传队进驻清华大学。8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文革发出关于派工人宣传队进驻学校的通知。此后,各城市大、中、小学以及上层建筑各个领域普遍派进了工人宣传队,领导学校的斗、批、改工作。,12月22日,人民日报在一篇报道中引述毛泽东的指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从此,全国各地城镇出现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热潮。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有1600多万人。,1969年4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把上层建筑包括教育、文艺、新闻、卫生等各个领域中的革命进行到底。”,1970年9月,周恩来主持中央日常工作后,提出批极“左”思潮,在积极纠正经济、外交、文化宣传、干部工作以及卫生、体育等领域中“左”的错误的同时,十分重视肃清极“左”思潮在教战线的影响。,1971年4月15日-7月3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面否定解放后17年的教育工作。提出了“两个估计”,即:教育战线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是“黑线专政”;知识分子的大多数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1973年7月19日,辽宁日报以一份发人深省的答卷为题,刊登在高校招生的文化考查中交了白卷的张欠铁生的一封信,并加了编者按语。,江青、张春桥吹捧张铁生是“反潮流的英雄”。由此煽起了一股否定文化的歪风。,9月29日,国务院科教组、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开门办学的通知。各地大中小学普遍搞“开门办学”,由此打乱了学校的教学计划,搞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1975年5月-10月,教育部部长周荣鑫根据毛泽东、周恩来和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开始积极整顿教育工作,力争使教育战线上的混乱局面有所扭转。1976年,1月8日周恩来总理逝世,7月6日朱德委员长也以90岁高龄与世长辞。7月28日,一场举世震惊的大地震将唐山夷为一片废墟。9月9日毛泽东于凌晨0时10分在北京逝世。,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教育立法(1977-2000年),10月5日-中共华国锋、叶剑英、汪东兴等人召开秘密会议,决定逮捕“四人帮”。10月6日-“四人帮”被逮捕并接受隔离审查,标志着延续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事件举例:怀仁堂事变,或称怀仁堂政变,,怀仁堂政变,1976年10月6日,时任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华国锋,联同中共元老叶剑英、李先念,以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为由,把四人帮哄骗到中南海怀仁堂,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兼中央警卫局局长汪东兴协助把四人帮江青、王洪文、张春桥、姚文元一一逮捕。事后,华国锋接任最高领导人,结束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后来,四人帮及其支持者均遭到法院审判。,扭转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教育战线的混乱局面,澄清了被“四人帮”搞乱的教育思想和理论,重新树立和发展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及尊师重教的社会新风尚,转变了教育工作的服务方向。即实现了教育从为“以阶级斗争为纲”服务向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历史性转变。,事件意义,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标志高考制度正式恢复。截至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时,高考被废止整整10年,整个国家出现了严重的人才断档。逐步恢复有关的教育法规。即60年代调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公布;1980年9月,北京市政府率先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辽宁省政府也决定开始自学考试的筹备工作。12月教育部提出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1980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转。1983年9月,邓小平同志为北京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1982年,“普及小学教育”被列入新修订的宪法,1985年5月,“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被明确写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1985年,国务院总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出建立教师节的议案。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全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只有18条。年月日修订,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签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6章、23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时期关于幼儿教育立法,1979年6月18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同年11月8日,教育部颁布了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件(试行草案)1981年10月31日,教育部发布关于试行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的通知1981年6月,卫生部颁布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1985年,卫生部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1989年6月,国家教委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6年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同年6月1日施行。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年2月1日起实施。,(五)新世纪以来的教育立法,不断优化与完善。2001年7月,国家正式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视频资源,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做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具有多样性。,一是个人主体,指自然人,包括从出生到死亡的一切人。二是集体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培训机构三是国家主体,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各级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等体现,以国家名义行使教育立法权利、教育司法权力、教育行政权力等。,例如: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公务员、教育行政机关、学生家长等。,分三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一是物和物质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学校土地、房屋、设备、资金等。二是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的创作产品、与人身相关的非物质财富,如姓名、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三是行为,指主体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主要包括教育行政行为、学校管理行为、教育者的教学行为。,分三类:,(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就无所谓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1.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2.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案例分析,举例:幼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主体为幼儿、教师,客体是体罚行为,内容是“严禁xxxx”,幼儿是权利主体,享有不受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权利,教师要履行义务,不能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的作为。课本案例2:孩子被咬,园方有无责任?P102如何分析法律关系行为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四节教育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一)涵义(二)种类,(一)涵义,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具备两个特点: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举例:与道义责任、社会责任相比较,如坐车抢位置被旁人评价、插队被指点、有人落水没有救助等,种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需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法律责任。特点如下:一是严重社会危害性;二是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三是最严厉的一种;四是一种个人责任;包括法人犯罪、个人犯罪五是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2.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特点如下:是一种救济责任;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是一种财产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如下:一是承担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三是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四是承担方式多样化。,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举例:体罚幼儿、体罚幼儿导致死亡,刑法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举例:占用学校课室存放货物、小学生偷窃学校教学设备、毁损学校名誉,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15种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11.训诫;12.责令具结悔改;13.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14.罚款;15.拘留。,(三)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处罚有10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10种教育行政处罚,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具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纪律处分7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二)确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要件(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责任形式,(一)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一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二是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三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校长和教师;四是学生及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五是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二)确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责任形式不同主体的责任形式不同,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行事的。,可参看课本p23页。,举例:幼儿逗留幼儿园,身体受伤谁负责?p24-25.,伤害事实已经存在,并造成幼儿的严重伤害,即违法行为存在。主要责任人分析师关键,因此帮助学员依据法律责任主体要件进行分析,主要在于责任人及其责任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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