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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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天华镇机关打字室保密管理制度一、打字员必须熟悉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工作认真负责。二、打印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讲话等,下同)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进行登记。三、不得代外单位翻印国家秘密载体,有特殊情况需翻印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必须是制文单位同意的)。翻印时登记清楚按原密件管理。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送取材料或校对人员不得随意翻阅与其无关材料,更不准接触涉密载体。天华镇机关计算机保密制度一、根据保密法等有关保密法规精神,为保护计算机处理国家机密安全,制定本规定。二、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掌握保密基本知识,熟悉保密法规。三、计算机处理的秘密信息及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出的文件等)应视为“三密”件,应由专人管理。四、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加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销、处理、传递。五、处理涉密的计算机,必须配置视频幅射干扰器机。六、使用进口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时,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安全检查。天华镇机关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办公室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天华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天华镇机关计算机网络保密制度为认真贯彻保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制定本制度。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二、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三、凡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四、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带出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领导批准,并有专人保管。五、使用电子文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文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六、各办公室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杀毒。并指定专人定期对其部门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以加强防护措施。七、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八、专用于存储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办案等资料和内部文件的计算机由专人使用,并设置密码,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及其他外部网络系统。九、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介质可用光盘、硬盘等方式,要妥善保存。十、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要将有关资料、档案、软件移交有关人员,调离后对应该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天华镇机关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办公室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二、各涉密办公室应将本科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四、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天华镇政府网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产生、提供、制作上网信息的全镇各村和镇直各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上网信息”,是指提供给公众网和普通局域网的信息。第三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必须遵循严格审查、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必须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网络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第四条 禁止上网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绝密级、机密级信息,禁止上公众网、普通局域网; (二)秘密级信息,禁止上公众网;确需上普通局域网的,必须根据解密程序,在办理解密手续后,方可上网; (三)涉及军事、军工方面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军事机关或军工主管部门审批; (四)经批准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提供或与境外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均不得向公众网、普通局域网提供; (五)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信息不得上公众网;上普通局域网的,应当征得制作单位同意。 第五条 提供上网信息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拟上网信息(含转载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上网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监督与检查,向县级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情况。(四)制定本单位机房、计算机设备、数据介质存放、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防火、防盗等有关规定,责任到人。 第六条 网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的教育,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网络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发现国家秘密信息上公众网和普通局域网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24小时内向县保密工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向县级保密工作部门通报上网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七条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电子政务网络的技术指标和IP地址的分配情况。严禁无关人员在网上进行非法检测等操作和接近网络配备的各种设施。第八条各单位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各单位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其在电子政务办公网络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九条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要定期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防病毒软件进行检测。第十条 本规定由镇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生效。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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