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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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股指期货交易制度期货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保障。股指期货作为期货市场中最年轻、最复杂的品种,其交易制度表现出特有的金融属性。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的最显著特点,保证金比例影响着股指期货交易的杠杆效应和交易的活跃程度。 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的基础之一。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金,证明买方或卖方的诚意,有助于防止违约并确保合约的完整性。每一个客户都必须向期货公司缴存一定数量的交易保证金,期货公司把客户的保证金存入专门的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分开。然后,由期货公司统一将保证金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不同期货合约要求的保证金不尽相同,但通常只占合约价值很小的比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通常,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期货公司会在此基础上再加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杠杆作用的基础,也因此与股票区别,使得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同样原则对投资者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同样原则对投资者进行结算。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期货结算业务的核心内容。当期货价格随着时间变化时,利润和损失依次累计,在任何一个时点每个期货保证金账户都有一笔净利润或净损失,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浮动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及时的结算,对交易者而言提高了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对市场而言有助于避免资金信用风险。 三、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1、熔断制度:熔断制度是指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设置熔断制度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做出过度反应,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同时便于交易所在熔断期间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 (1)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2)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3)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 (4)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5)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2、涨跌停板制度: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涨跌停板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四、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为了使合约期到期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一般情况下,距离合约的交割期越近,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额越小。持仓限额分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限仓制度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根据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会员的交易规模。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根据会员和客户投入的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为该会员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 2、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合约持仓总量(单边计算)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限量越小。 3、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为了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实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 在执行限仓制度的过程中,对于某一会员或客户在多个席位上同时有持仓的,其持仓量必须合并计算。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手; (2)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手; (3)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五、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 期货交易所建立持仓限额制度后,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六、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出现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时,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可以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 强行平仓是事后风险处理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所通过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强行平仓,来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强行平仓制度的核心是履约保证金与可用保证金之比,也就是投资者维持其持仓头寸所需要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定要小于其账户的可用保证金。 七、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停(或跌停)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八、到期现金交割制度 与商品期货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进行实物所有权转移的交割方式不同,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割制度。亦即,股指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进行现金差价结算,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其中,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现货最后2小时所有指数点的算术平均价。 到期现金交割的规定是期、现货价格回归的内因,是股票指数期货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的纽带,是期货市场实现规避风险功能的基石。 九、双向交易制度 股指期货的交易是建立在对股价指数远期价格的预判基础上的。时间变量随着到期交割制度的引入,未来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使交易方向有了多种选择,这成为做空机制实施的前提。 双向交易使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在到期前,可自由选择是接受交割履约责任,或对冲平仓了结头寸。这种对冲机制的引入,使资产高效配置得以实现。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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