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审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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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篇一:建设工程委托审价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委托审价合同上海正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市) XX年 月 日 XX年 月日至 年月 日 建设工程审价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上海正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结合技术经济服务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开工日期:4. 竣工日期:5. 建设单位:6. 施工单位:第二条:审价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上述工程竣工结算审价。第三条:审价依据1. 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2. 工程竣工结算书;3. 相关定额及有关现行价及造价信息。第四条:审价原则1. 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2. 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审价服务工作。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可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技术经济报告;2. 甲方可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政府规定者例外);3. 甲方可向乙方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4.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所需的有关书面资料;5. 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须的配合;6. 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2. 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3. 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4. 乙方应保证在委托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第七条:合同费用1. 收费标准:按沪建计联(XX)第834号、沪价费(XX)第056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见附件)2. 支付方式:乙方出具审价报告后,甲方在一周内支付审价费用。第八条:协议时效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 双方确定,本协议所含的工作内容至工程审价完成后结束。第九条:违约责任1. 如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处理。2. 双方调解不成,可申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第十条: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乙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电 话: 021-64391522 传 真:地 址: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电 话:021-64391661 传 真:021-64390963 地 址:上海市宛平南路590号2号楼首层A 室 邮政编码:XX30 二六年 月 日篇二:XX审价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称:1 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 日开始实施,至年月 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 子 信 箱: 电 子 信 箱: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 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下列权利: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以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号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则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结算审核收费按浙价服(XX)84号执行,由基本费和核减(增)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审核收费=基本费+核减(增)追加费(1)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为基数计算。核增、减造价不相互抵销,即:核减(增)追加费 = 超规定幅度核减额5% 核增额5%根据文件规定,该项费用遵循“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在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一周内付清;(2) 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费人民币XX元。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篇三:造价咨询合同-审价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上海 有限公司咨询人: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工程 2、服务类别:竣工结算审价的服务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签定之日生效,合同双方完成合同规定权利、义务后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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