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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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一、网络约车合同概述(一)网络合同的订立从要约的构成要件来看,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基于打车的网络约车服务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要约和承诺。在网络约车客运合同中,要约人为乘客,受要约人则为不特定的出租车司机。乘客以缔结客运合同为目的向不特定出租车司机发送载有其具体位置和需要到达的目的地的信息,并以此为要约的内容,之后乘客在约定地点等待出租车司机的到来,表明其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旨。当乘客发出用车的要约后,系统将该内容及时反馈到出租车司机的客户端,出租车司机在自己的客户端中看到乘客用车的信息,而后选择接单的行为,意味着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全部接受,视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二)网络约车合同的特殊性1、要约与承诺角色互换;对传统出租车客运合同而言,出租车开启空车灯标志在路上行驶的行为属于要约。当乘客以登车的形式作出承诺,合同便成立,司机与乘客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约束,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在网络约车的情况下,二者的角色发生转换,当乘客点击叫车,向附近在线司机发送载有其乘车需求的数据电文时,此行为构成要约;出租车司机通过打车软件进行接单的行为构成承诺。2、介入第三方平台作为居间人角色;打车软件服务平台为新型客运合同的居间一方,其利用其技术平台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信息,并将此种信息与网约车司机进行共享,促成双方客运合同的订立,平台从中收取客户一定的使用费,其行为属于居间行为。无论是滴滴出行还是优步,都在其“服务协议”中作出声明,平台充当居间人角色,为乘客和司机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有别于滴滴专车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根据相关规定,其承担的提供运营服务,即旅客运输服务,网约车平台须向消费者承担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3、合同成立时间特殊;乘客通过APP向附近在线出租车司机发出乘车需求的要约,司机看到该信息并通过打车软件在线接单后,系统会向乘客提供司机的手机号、出租车车牌号等显示“订单成立”的信息,接载承诺到达要约人客户端之时,客运合同成立,这是使用打车软件网络约车与传统打车模式的差异性所在。二、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德国法称之为危险责任,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从字面来看,现在被我国民法学界多数学者所认可的“严格责任”即是对英文strict liability 一词的直译,当然,也有一部分国内学者将其译为“无过错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反观欧洲各国立法,对上述责任也有“客观责任”的表述。严格责任,是指不以加害人的主观可非难性(故意与过失)做为判断依据,而代之以特定危险作为其归责原因的特殊归责原则。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只要特定危险系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或行为人肩负特定危险的监护责任而没有尽职,则损害一旦发生,行为人即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与普通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相反,一旦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失亦应负责”,且责任几乎不具备可抗辩性,因此,布莱克法学辞典将其称作“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运输合同中,把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普遍认可。在以网络约车等为主的新型客运合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区别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从举证责任的承担来看,归责原则不同,分配给守约方和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便不一致。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欲免负违约责任,可举证自己无过错来达到目的,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考虑损失的多少,以及违约方缔约时损失的预见性。传统客运合同中,乘客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极为困难,因此依据公平原则,适用严格责任是合理的。但针对网约车客运合同而言,适用严格责任便出现不合理之处。其一,乘客选择网络约车,一般是基于方便、快捷的考虑,但若是由于司机方面的原因,造成乘客时间和金钱的损失,在追宄司机违约责任时,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无违约金责任形式,对此,对承运人惩罚力度低,违约行为依旧屡见不鲜。其二,打车软件将缔约过程具体化、表象化,大大降低了举证困难。乘客和司机可以通过搜集GPS地图上的定位与移动轨迹以及缔结合同过程中的磋商语音、文字和车内监控等证据,完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其三,司机可以根据乘客目的地信息的远近选择是否接单,突破了传统出租车客运合同强制缔约的模式,双方的地位日趋平等。三、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实质在于非法侵害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没有及时履行或者没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在网络约车客运合同中,违约行为的形态主要有四种:给付不能,履行拒绝,给付迟延,积极侵害债权。合同法虽然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有法定免责事由或当事人以约定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分为法定事由、免责条款和因法律有特别规定三种。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债权人的过错等。免责条款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或条件,当违约符合所约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将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各国法律的通例。 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变而未履行给付或作为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解,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主观说。该说认为,运输业者对于因其乘客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虽负结果责任,但是由自然发生的事件,虽尽最大注意尚不能避免时,则不负责任。其二,客观说。该说认为,不可抗力存在与否,应当与当事人有无过错问题完全分离,应该纯粹从客观方面来决定。不可抗力有质的要件和量的要件两种要素构成。质的要件必须是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第二个要件必须是在交易上超常发生的事故,是以巨大的势力发生的事故。其三,折中说。该说主张不可抗力应综合主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和最大谨慎仍旧不能防止的外来力量。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对不可抗力的理解采取了折中说。在网络约车合同订立之后,即便承运人或是乘客尽到充分的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避免,比如上车路段因临时交通协管、封路造成机动车无法驶入,或遇到因交通事故造成拥堵且拥堵长度达到一定长度造成违约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己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并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另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因当事人怠于实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姓名: 李瑞芝 学号:1601220272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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