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特许经营合同(和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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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南京和善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 盟 合 同 书(“大街小巷”火锅特许经营)特许方(简称甲方):南京和善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21000192432法人代表:沈春龙公司经营及签约地: 南京市花神大道23号5幢301室 联系方式:025-84679317 传真:025-84679311合同编号: 门店名称及编号: 签约时间: 联系部门: 市场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特许方(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者身份证号: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第1条 总则1.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大街小巷”产品品牌火锅连锁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2. 甲方是产品品牌“大街小巷”火锅连锁店中国总部,独家享有在全中国开展“大街小巷”品牌的特许经营及发展代理商和连锁店的一切经营权利。乙方自愿申请加盟甲方的“大街小巷”品牌火锅连锁店。3. 甲方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乙方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自负盈亏。乙方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合法经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加盟店实施管理与监督。4. 本合同中涉及甲方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甲方不对乙方加盟店的经营行为、用工行为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加盟店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加盟店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2条 名词及相关解释 1. “大街小巷”是甲方自己享有的产品品牌之一。2. 甲方的特许经营权为:有权使用甲方产品品牌字号、外观设计和卡通形象;有权使用甲方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及配方;允许使用甲方的餐饮经营、管理、培训模式;允许利用以上字号、外观设计、技术配方、经营模式获利。任何企业或个人利用甲方的餐饮经营、管理、培训模式均应取得甲方的授权许可。未经甲方授权许可而进行非法使用的都是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及经营资源的行为。3. 甲方通过订立本特许经营合同将其上述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并向乙方收取相应费用。4. 未经甲方同意和许可,加盟商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产品品牌商标及外观设计和卡通形象、使用甲方的餐饮技术配方、利用甲方产品品牌进行餐饮经营、管理、培训模式获利。5. 加盟条件与要求:(1) 乙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社会关系、无不良嗜好(嫖、赌、毒、酗酒等),并能全身心专注经营甲方的特许项目。(2) 加盟者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合法公民(个体工商户)或企业;(3)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4) 有足够的加盟资金及前期经营资金,能独立承担加盟店的投资风险。(5) 乙方应具备交通便利,停车方便,面积300M-500M可用于餐厅经营的场所(具有自有场地或3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场地)6. 加盟连锁店:加盟连锁店是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成立的独立经营店(包括但不限于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该店的字号或名称无论是否带有甲方产品标识,该店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甲方产品商标及外观设计,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能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形象;有服从甲方体系管理的意愿和决心;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7. 特许经营权的使用与管理(1)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执行甲方规定的四个统一:统一市场零售价格;不得私自涨价、降价,如有违反,每一个品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统一工作人员服饰、培训、工作规范、管理和服务等;统一用具(装修、门头灯箱、招贴广告、机械设备等);统一向甲方采购专用配方底料及主要调辅料,不得私自进货、私自调制,不得私自在加盟店中搭售甲方经营品种以外的任何产品,如有违反,每一个品种罚款人民币10000元。(2) 乙方必须保证其在加盟经营过程中,一直符合加盟条件,遵守加盟规章,如有不符事项,愿接受甲方指导直至无条件取消其加盟资格收回本合同中所述的使用权。8. 对乙方选择的门店,由甲方统一评估。如乙方选择的门店不符合甲方的店面选址标准及其它要求和规范,甲方有权不建议开店甚至直接否定。但由于市场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评估有误差,最终解释权在公司。9. 甲方已明确告知受许人项目投资的风险,乙方完全同意接受上述内容,愿意独立承担加盟店的投资风险。第3条 许可使用地点1. 甲方同意乙方在 开办加盟连锁店。乙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有权使用甲方产品品牌的商标及外观设计、卡通形象、餐饮技术及配方、培训、管理模式。2. 未经甲方授权,不允许乙方在除上述地点外的其他地区开办甲方加盟店、使用关于甲方的一切技术与文化。3. 乙方加盟店的房屋租赁到期后,房东不再续签的,或者因拆迁、房东中途收回房屋等原因无法续租的,而本协议期限未到期的,乙方需要开设新的店面的,应征得甲方的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选址开设新的店面。4. 甲方对加盟店没有距离保护规定,在何处开加盟店以甲方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为准,对此,甲方有最终决定权。第4条 特许经营收费的种类、金额及合同期限1. 本合同订立时,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本合同期内特许经营加盟费RMB 元/第一年(大写: )、RMB 元/第二年(大写: )、RMB 元/第三年(大写: )。下一年的加盟费提前一个月支付。合同期满不予退还。若到期续约,乙方应重新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用。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500元/月特许经营管理费。管理费与料款一起结算,每月底收取次月管理费。管理费从签订合同日起开始计算。3. 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甲方产品配送管理办法,收取 元(元/次)配送费用。4. 合同订立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RMB 元(大写: )合同保证金,以及 RMB 元 (大写: )产品供应保证金。 其余费用包括门店装修设计等以实际情况为准。5. 甲方负责提供专用火锅底料、专用火锅清油、袋装清油火锅调料、鱼调料和菌汤调味料、企业文化、企业荣誉徽牌、专用锅具、餐用具、服装、专用调味品及相关辅料物品的配送。6. 甲方按以下标准及配送方法向乙方供应专用配方底料及相关辅料:火锅底料价格 元/公斤(大写: ),火锅清油价格 元/公斤(大写: ),7.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配送的物料(包括专用配方底料、相关辅料及代销的预包装饮品等)出厂价格,可以根据市场物价变化予以调整,同时甲方对所有自营门店和加盟门店实行统一零售价。在物料市场价格明显波动(上升或下降)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采取全部门店调整统一零售价的方式,确保乙方有一定的经营利润和运营空间,乙方应统一遵守执行。8. 加盟商支付料款以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周期料款最迟应在本周期结束后三日内结清,以乙方到甲方财务部支付或委托银行支付到甲方财务部指定账户为准。9. 甲方有权从料款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料款,并逾期一天按应收款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甲方有权停止供货。10. 甲方人员到乙方门店开业支持和后期技术支持,其交通、伙食、住宿由乙方负责。(其中甲方外聘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11. 凡甲方统一策划安排并由门店具体实施的促销及促销宣传活动所产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2. 本合同终止或到期,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并已清理完毕双方债权债务的前提下,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反之,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13. 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将有偿续签第 个 年合同。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壹个月之内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定证件,乙方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的风险控制费,或者由甲方责令其限期办好,如在延伸期限内乙方还无法办理好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加盟协议,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2. 乙方开业时间由甲方根据公司及门店实际情况(尤其人员配置到位、培训通过公司考核,考核未通过不予开业)决定,开业宣传活动由甲方统一来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开业期间原辅料等产品订货由甲方督导来做。另外,在加盟合同签定两个月内,新店必须开业,逾期公司有权解除加盟关系。3. 甲方向乙方提供能正常经营的饮食设备、主辅料、配料和物料配送清单及用品清单,甲方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确保产品质量。4.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使用甲方产品品牌商标、卡通形象,有权使用甲方餐饮技术及配方,有权利用餐饮经营、管理、培训模式从事合同规定经营活动。5. 甲方可对乙方指派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为:运营守则、技术配方、操作工艺、食品卫生、店面管理、产品营销、设备使用、安全知识等,乙方支付相关费用。6. 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产品品牌形象,不得做有损其形象的事情。7. 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有投资、雇佣、承包之关系。8.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法经营,乙方店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9.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10. 乙方需严格按甲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上的要求进行操作,乙方所有原料,均由甲方供应,不得私自采购公司规定以外的原料。11. 乙方保管不善(如操作不当、异物、保存不当、产品变质仍然售卖)而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诉或媒体报道的由乙方负责,为了保证双方利益,乙方要积极恰当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同时甲方要尽义务协助解决问题。12. 乙方订货可以现金支付方式给甲方,或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有存款在甲方设定的专柜账号上。13. 乙方无权将甲方的甲方产品品牌商标、外观设计、卡通形象、餐饮技术及配方、经营、管理、培训模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14.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常年免费技术咨询,甲方在相关领域内不断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工艺等,乙方有免费共享的权利。15. 乙方加盟店有关劳动报酬、工商、治安、税收、卫生、行政性收费、税务及行政处罚等事项均由乙方独自承担。16. 乙方加盟店有关劳动保护、工伤、事故、疾病、意外伤害、安全等问题,均由乙方独自承担。17.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停业7日以上即视为乙方不再经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8. 乙方不执行甲方统一的VI规范,不接受甲方督导支持,不服从甲方整体安排及管理,不配合甲方活动的,视为乙方违约。第六条 保密协议1. 乙方应将甲方公司管理手册、餐饮技术及配方、经营、管理、培训模式及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需保密的内部文件,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2.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叁年内,不得将所知的任何需保密的内部文件、信息、知识产权、经营方法等向其他组织、公司或个人透露。第七条 违约责任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2.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10000元。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时;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时;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时; (4)降低甲方的服务质量或产品质量,发生被舆论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时; (5)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经营权使用费时; (6)乙方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时; (7)乙方在门店日常运营中恶意挖用甲方公司员工。3.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4. 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管理规定(随附页),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按照该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 乙方变更加盟合伙信息(如:转让给他人经营或者变更加盟合伙人)时,需征得甲方许可,同时需缴纳贰仟元整的合同信息变更费用。乙方加盟店合同到期需要续签,且甲方启用新的门头、店招及装修风格时,乙方应配合按照甲方统一要求予以重新装修,否则甲方有权不续签加盟合同。对尚在合同期的加盟店,遇到公司启用新的装修风格时,也要按照公司统一要求来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加盟店由公司统一配送的设备发生损坏及需要更换时,要第一时间与公司联系维修或更换,否则,公司有权予以处罚、不续签加盟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对不是从公司采购的设备不做任何质量保证!2. 乙方在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签订30天内,随时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进行结算,退还保证金,加盟费及管理费以实际使用时间结算,设备、装修费用及开业费用等一概以实际使用结算,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第6、7、8款规定处理。3.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达到破产、无偿还能力或进入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4. 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加盟店,或擅自改变加盟店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不遵守公司管理手册内容或特许经营权使用规范的。5. 双方合同到期时,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6.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一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7.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一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的商标、招牌和资料等。8.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甲方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产品品牌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同时,由甲方人员负责摘除乙方所使用的有甲方商标、商名、标志等的门头、店招等。若乙方阻止甲方人员摘除乙方所使用的甲方商标、商名、标志等的门头、店招等的,甲方有权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9. 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天灾、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 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协商解决。10.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 附则1.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行政及法律机关的强制措施及其它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2.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及有关利润分析说明表,只是提供给乙方投资决策时参考,并不是对乙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3.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经营的情况(包括营业面积,从业人数,店面,店内的色彩照片),供甲方存档备案。4. 甲方可定期派市场督察员到乙方经营店指导工作,若发现乙方经营店面实际情况与签约规定不符,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点和区域的经营权。5. 乙方应与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续签,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续签,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续签第二个 叁 年合同,乙方将继续承担加盟费用。如甲方因乙方的经营活动造成第三者索赔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相关责任。6. 乙方承诺加盟店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义务的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坦诚地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7. 本合同未尽事宜, 无 。8. 监督电话:025-84679311。9.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缴清约定的相关费用后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南京和善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代表人: 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网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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