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LNG)供应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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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液化天然气(LNG)供应合同甲方(用气方): 乙方(供气方): 签订时间:2017年 6 月 日签约地点:天津液化天然气(LNG)供应合同甲方(用气方):乙方(供气方):基于甲乙双方签署天津乐金渤海化学配套LNG气化装置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甲方有用气需求,乙方有稳定气源及供气能力,本着甲乙双方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部分 基本定义1.1 标方:指在温度20,绝对压力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的状态下以方为单位测算的体积。1.2 天然气价格:指在LNG气化装置末端计量表交付天然气的价格,单位为人民币元/标方。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2.1 合同履行期从 LNG气化装置正式投入(2017年 月 日)使用至2020年 月 日三年。2.2 用气数量2.2.1 双方约定用气基准量为:1695万标方/年,141万标方/月,4.7万标方/日。2.2.2 装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0 天),正式投产后按照2.2.1约定的供气量执行。2.3 供气质量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的类天然气标准。2.4 供气价及调整:2.4.1 供气价格:本合同执行价格为:2.6元/标方(含税)。2.4.2 价格调整合同期内,如遇发改委或中石油天然气价大幅调整,双方协商重新确定价格。2.5 用途:仅用于甲方工业生产。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1 供应方式乙方槽车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LNG的装卸工作。原则上乙方为甲方唯一供气方,但遇乙方不能持续供应时,甲方有权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待乙方供应恢复正常。3.2 天然气交接3.2.1 交接地点: LNG气化装置末端计量表,计量表后的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甲方。3.2.2 交接方式:双方于每月25日早8:00在气化装置末端抄表,并签署气量交验单,气量交验单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作为结算依据。交接时双方须按时到场,如一方不在,以另一方的记录为准。3.3 天然气计量3.3.1 天然气计量单位为标方,按气量交验单记录的数量为实际结算数量。3.3.2 计量表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检定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权威检测部门在对计量器具检定后出具证书。3.3.3 如双方中任一方对天然气计量有异议时,一方应先在气量交验单上签字,并注明异议内容,先按气量交验单进行结算、付款。从对方提出计量异议之日起七天内,双方共同委托法定检测部门对计量表分别进行检定;如计量检定不合格,从异议方提出异议之日起至调整检定合格日止,根据计量偏差的量共同协商确定其偏差的调整范围,修正其计量值并对此期间的计量总值进行调整,根据双方确定的调整计量的增减情况每月底进行多退少补。如检验不合格,责任方还应承担与本次检定相关的费用;如检验合格,异议方承担与本次检定相关的费用,原有提出异议期间的气量交验单继续有效。3.3.4 发生计量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纠纷仲裁管理办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3.4 天然气结算3.4.1 结算方式:每周预付,月度结算 3.4.2 甲方采用支票或电子结算方式,向乙方现金支付天然气价款。3.5 配套气化装置运行工作划分及费用约定3.5.1 甲方的工作及承担的费用3.5.1.1 协助乙方制订配套LNG气化装置运行管理方案,审查通过乙方的制定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3.5.1.2 向配套LNG气化装置提供满足运行条件的水、电,并承担水、电费用。3.5.1.3 根据双方商定的供气量,向乙方下达周、月度用气计划。3.5.1.4 在配套LNG气化装置内无偿为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室、休息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3.5.2 乙方的工作及需要承担的费用3.5.2.2 制定配套LNG气化装置运行操作方案、应急预案、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提交甲方审查通过。3.5.2.3 根据甲方下达的书面周、月度计划安排供应,当甲方下达用气计划超过基准量20%时,需乙方书面确认同意。3.5.2.4 负责采购和配备日常生产所需材料、维护用备品备件及操作工具。3.5.2.5 确定站内劳动定员,按岗位配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3.5.2.6 费用:承担除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的气化站日常运行成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第四部分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1 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1.1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量、用途接收天然气,确保对乙方供应的天然气不得转卖和用于其他用途。4.1.2 工厂年度检修等可以预知的原因,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运行计划或安排同步检修。检修结束,在用气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4.1.3 突发性装置及设备故障和运行中发生的紧急停接气等故障 (非不可抗力原因),应24小时内采取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4.1.4 监督乙方配套LNG气化装置运行,确保安全规范管理、安全生产。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2.1 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间、数量持续稳定供应LNG。4.2.2 乙方应对LNG气化配套装置进行定期检修维护,检修期间应尽量与甲方用气需求保持一致,以保证正常的气源供应;如果因该项定期检修的需要,需停止一定期限的气源供应的,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给甲方预留一定时间,做好停气前的储气准备工作或安排同步检修。4.2.3 不可抗力以外的突发事件影响对配套LNG气化装置的供气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4.2.4 严格执行配套LNG气化装置操作,杜绝误操作、违章操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对非设备质量原因的设备良好运转负责,承担误操作、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责任。4.2.5 严格对配套LNG气化装置内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承担工作人员非甲方责任的安全责任;合理配备生产人员,确保不因为人员不足问题影响现场管理和正常操作。4.2.6 接受甲方监督,对甲方提出的日常管理、生产运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5.1 如甲方当年实际用气量未到达基准气量的85%,按实际用气量重新核算气价,当年度用气量按照重新核算气价进行结算,甲方应支付差价(差价=(年投资金额/当年实际用气量-年度投资金额/年度基础量)*当年度实际用气量);如因乙方供应不足造成气化站停运,由乙方按计划年用气量不足部分的总价全额赔偿给甲方。5.2 甲方应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气量交验单、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与乙方进行结算;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算气款,应从延迟付款的第二日起,按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按日向乙方支付罚息;拒不支付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气。5.3 若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满足运行条件水、电及其他等必备的运行条件造成配套LNG气化装置不能运行或运行不正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5.4 若因甲方电厂自身运行的原因导致配套LNG气化装置不能运行或运行不正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5.5 若甲方工厂运行的问题造成LNG放空,甲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若引发配置LNG气化装置的设备损坏及其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乙方设备损失。5.6 在配套LNG气化装置运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过失或过错导致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5.7 因甲方原因导致合作中断,运行未满三年,乙方投资按照36个月折算,甲方应支付乙方未履行期限的投资折算金额。5.8 由于配套LNG气化装置的环保、安全、消防、技术监督等外部关系的协调问题造成配套LNG气化装置不能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生,由甲方承担责任5.9 因乙方无法满足甲方供应,且未提前通知甲方向其他供应商采购造成的断供,乙方承担责任。5.10 因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专业规范的要求对配套LNG气化装置内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造成设备不能运转,导致不能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由乙方承担责任,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11 因乙方操作失误导致LNG气化装置内设备、仪表、仪器损坏,因此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5.12 因乙方操作或管理原因导致LNG气化装置发生事故,乙方承担保险外的全部责任。5.13 由于乙方原因未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导致气化装置运行出现问题或不能正常运行,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14 除本合同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外,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5.15 在运行过程中,由不明原因造成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应由双方共同或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5.16 当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第六部分 免责条件及认定6.1本协议免责条件是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和双方商定的其他免责条件。6.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水灾、战争、动乱、人为外力破坏及各类施工。6.3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偷盗天然气、各类施工造成管网损坏,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4因政策变化或者由于政府行为造成停气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部分 其他7.1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7.1.1 在合同期内,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书面提出对合同或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更,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7.1.2 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7.1.3 合同解除7.1.3.1 有以下情形发生时,双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1) 任何一方因破产、天津滨海新区地质原因停产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2) 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既表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也可表现为社会动乱和战争等;(3) 由于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认为没有履行合同必要的。7.1.3.2 合同解除后,除免责条件外,一方当事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继续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7.1.3.3 解除合同的一方需以书面形式并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须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合同解除。7.2 双方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关重要事项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并以书面形式确认。7.3 在本合同期内,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条款及各项资料和数据,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7.4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并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规定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5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6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副本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签订日期:签约地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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