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板房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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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采购中心活动板房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CSCEC4cg-2013-板房 )甲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乙方: 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基本约定甲 方: 地 址: 乙 方: 住 所: 丙 方: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指定的 项目供应活动板房并由丙方负责安装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1. 本合同构成说明及解释顺序1.1本合同由基本约定、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合同通用条件构成,且相互说明。1.1.1合同基本约定:甲乙丙三方就基本合作条件的约定。1.1.2合同通用条件:适用于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所有项目进行供应的合同约定。1.1.3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供应项目进行供应所做的专门约定。本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数量存在多份。1.2 若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做出解释(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甲方有权对这样的含糊或歧义向卖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1.基本约定2.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3.补充协议4.合同价格确认单5.合同通用条件6. 其他相关文件2. 产品单价、规格、要求:2.1产品单价序号活动板房类型单价(元/)备注1全新玻璃棉2翻新玻璃棉3全新泡沫板4翻新泡沫板2.2 名称:活动板房。2.3 规格:多种规格。具体以项目部签字确认的图纸(或验收图纸)要求为准。乙方应确保所供产品的规格满足国家标准及买方要求,否则视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签收。2.4 品牌: 。2.5 面积及计算规则:A、 板房面积=外墙外面长宽层数B、 外楼梯、走道面积=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C、 雨棚面积=雨棚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D、 总面积=A+B+C2.6 活动板房主要结构构件说明及技术要求:2.6.1 结构构件要求:乙方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材料质保资料,且保证活动板房安全使用。2.6.2 屋面采用双面坡水,坡度不得小于10%,檐口边为蓝色。2.6.3 门窗安装要求:该指定工程项目正面、背面双面开窗(尺寸为:9251800mm的塑钢推拉窗),正面开门(尺寸为:8201950mm的双面彩钢夹芯板门带锁)2.6.4 所有外露铁构件均应除锈完整,表面涂刷防锈漆一道和蓝漆两道。2.6.5 乙方提供的活动板房门的颜色应满足甲方现场CI要求,并随板房提供板房合格证。3. 产品数量与计量方法、质量要求3.1 数量:以双方签认的物资确认单标明的数量为准。3.3 质量要求:3.3.1 乙方保证合同指定项目供给甲方的板房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3.3.2 乙方保证本活动板房安装完毕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拆装三次(活动板房拆装必须有乙方完成且拆除后3日内需进行安装),拆装费用包干价另行商定。正常使用年限内的三次拆装因乙方产品材质原因引起的材料增补由乙方负责。如因意外撞击、地面积水锈蚀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甲方人为原因的损坏造成活动板房拆装材料增补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3.3 乙方保证本活动板房结构安装稳固,使用安全,抗7级以下地震,6级以下大风,在此承诺安全系数范围内产生的非甲方原因的安全事故,甲方可向乙方索赔。4. 安装地点与工期 4.1 安装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4.2 安装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必须在双方确认的工期内(包括节点工期)完工,否则,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乙方的材料必须在项目提供合理施工条件后3天内进场,否则,每延误一天,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进场除外)。4.3 安装布置详见甲方确认的平面布置图。5. 工期顺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项目经理签证工期可顺延:1 由于甲方原因,不具备进场与安装条件,如基础未完成、场地狭窄(无施工作业面)等原因,工期双方另行商量。2 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增补。3 单日累计或连续停电或下雨超过4个小时的,工期顺延一日。4 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材料堆场、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用电。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 甲方代表未及时对变更,增补等履行签证手续,影响下一工序的进行。7 甲方未能按约定接通施工用水,用电的。8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的。6. 合同内容计算方法:乙方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机械设备操作用工(持证)、包现场电工(持证)、包治安、包管理、包安装风险、包验收、包缺陷修复、包与其他承包单位的配合、包配合甲方现场形象、包配合甲方综合治理等方式进行承接施工。上述承包单价包括该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装卸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及其他有关费用。单价不含基础、水电安装及吊顶费用。 附加项目及金额:当甲方需要时免费送贰公分厚的瓦下一次性隔热泡沫。7. 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活动板房安装完毕且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结算。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买方以6个月的承兑汇票付款至95%,剩余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待工程安装验收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买方扣除相应保修费用后向卖方无息返还。卖方若需贴现,应自行承担贴现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前,乙方须提供有效足额的相应发票(结算金额92%的材料费发票),丙方提供结算金额8%的服务费发票,丙方将其应收的安装服务费及配套项目费委托乙方向甲方统一结算及收取,以完善甲方财务手续,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若当月结算支付的总金额不足20万,买方可根据当月金融市场贴现率计算贴现息,扣除贴现息金额后在当月以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卖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账户。卖方若变更收款账号,至少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资金流失风险。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8. 验收与交付8.1 甲方应在活动板房完工当天,派代表到现场与乙方对板房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标准参考材质和结构件标准验收,并共同在物资确认单上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办理移交手续,以物资确认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有效依据。8.2 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3天内仍未到场参与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自行启用该板房,则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及交付手续的完成。8.3 验收合格后(甲方已实际入住,则视为已验收合格),活动房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因盗窃、意外撞击、火灾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活动房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8.4 双方一致同意:每月结算时,应就发生的违约责任予以书面确认,并在资金清算时予以扣回或补偿。8.5 履约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双方均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上,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可相应地得到减轻或免除。9. 甲方责任9.1 负责办理活动板房的有关用地、报建手续。 9.2 应在进场前两天完成现场场地平整和道路畅通,并按设计要求做好活动板房的基础。进场当天,甲方应派代表到安装现场与乙方进行衔接,协助顺利开工。 9.3 在开工前,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协助乙方联系电源、水源。9.4在活动板房完工当天,派出现场代表会同乙方按合同及附件约定对板房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9.5进场前,应对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予以确认。如再提出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书面致函乙方,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现场安装人员在乙方下达变更指令后方能执行。9.6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活动板房使用说明书及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正确使用及维护活动房,因甲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活动房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安全事故,责任均由甲方承担。9.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10. 乙方责任10.1 乙方安装前应提供完整的质量合格证等相关文件。 10.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方案图纸,结合本公司产品模数合理布局形成方案设计图交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图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应有乙方自行负责。10.3 乙方安装前提供完整的安装方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活动板房的安装,保证活动板房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且安装完毕后的安全使用性,其中楼面最大使用荷载为150K/。有不合格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返修,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10.4 乙方安装过程中如有材料不合格、损坏、遗失的、由乙方负责更换同规格同品牌材料部件完成安装,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10.5 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甲方现场需遵守现场规章制度,自行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按国家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麻痹失误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赔偿。10.6 乙方施工期间有关乙方施工人员劳资纠纷之事,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10.7 乙方提供自板房完工日起两年的保修服务,质量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活动板房进行定期维修保养,每年维修保养次数不少于两次,超过保修期及使用期间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的,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维修,乙方承诺仅向甲方收取维修成本费用。10.8 活动房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及交付甲方使用后,属于乙方质量问题的,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处理,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给予维修,甲方有权另请他人进行维修处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在甲方即将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10.9 乙方为甲方安装活动板房,不能张贴、涂刷除乙方字号等标志外的广告标语,否则,甲方将不予以验收。10.10 若乙方认为甲方设计方案存在安全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若按照乙方设计方案意见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采纳乙方的设计方案意见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11. 关于施工安全 11.1 板房基础要求11.1.1甲方提供的板房基础必须符合乙方板房基础相关要求。11.1.2 甲方应提前完成“三通一平”的基础工程,基础水平高差不得大于15mm,基础距自然底面高度由甲方自行确定。11.1.3 若是在楼顶加层,原建筑屋面不得为预制结构,且屋面水平度必须符合标准基础要求,楼顶加层不可建两层以上板房。11.2 安全用电要求11.2.1 甲方在施工现场向乙方的施工班组提供一个三相四线制低压电源。11.2.2 安装板房上方不得有高低压线路经过,板房外侧边缘与外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110v380v以下不少于5米,380v3kv以下不少于10米,3kv以上不少于15米。11.3 施工安全通道要求 11.3.1 甲方应确保运送材料的车辆能顺利进入板房安装区域。 11.3.2 为班组进行材料搬运的道路应平整,有经过深坑边缘的地方,甲方应搭设防护栏杆。 11.3.3 板房基础应离深基坑外一米以上,且甲方应在深基坑外搭设防护栏杆,架设防护网,以确保临边施工安全。 11.3.4 乙方在板房主体骨架安装时,因有高空坠物的危险,甲方应对施工区域进行屏蔽保护,非乙方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11.3.5 乙方施工班组进场施工,甲方有义务将该工地的施工安全细则告知施工班组。 11.3.6 若出现安全事故,双方应本着负责的施工态度明确责任方后承担相应的责任。12、其他12.1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12.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12.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和丙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 方: 乙 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 期: 日 期:丙 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件1 货物及数量1.1 本合同通用条件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及甲方通知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1.2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1.3 供应数量以双方签认的物资确认单标明的数量为准2 质量要求2.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2.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2.3 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甲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3 质量保证期3.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3.2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乙方在2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3.3 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甲方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3.4 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或工程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项目业主满意。3.5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4 价格4.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4.2 合同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5 付款宽限期5.1 若因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给予甲方 3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6 交货地点6.1 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码堆至项目指定地点,甲方指定专门的验收人员(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与乙方委托的交货人共同进行验收。6.2 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7 供货方式7.1 甲方每次将需要的产品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日期等通过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信息平台下单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通知要求送货,并负责货物的卸车及按照项目现场的要求进行堆码。7.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乙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乙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8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或(2)甲方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如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7.3 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7.4 乙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7.5 乙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7.6 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7.7 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7.8 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7.9 乙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8 包装 8.1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8.2 乙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8.3 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卖方、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货物质量的要求。9 检验9.1 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乙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9.2 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甲方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9.3 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合同基本约定以及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的相关约定。10 权利瑕疵担保10.1 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乙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10.2 甲方须保障买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11 保险11.1 甲方建议乙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11.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甲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甲方要求卖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乙方负责。12 乙方合同附随义务1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买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12.2 乙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乙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12.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12.4 乙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12.5 乙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甲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12.6 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卖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卖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12.7 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3 误期违约13.1 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甲方确认乙方严重违约并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误期违约金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专用条款约定为准。13.2 甲方不按时支付货款,将按照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14 缺陷索赔14.1 如买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甲方可以据此向乙方提出索赔。14.2 乙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4.2.1乙方同意买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乙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工程业主向甲方的索赔等。14.2.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4.2.3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4.3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5 合同变更15.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甲方评价,甲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 合同转让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17 不可抗力17.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17.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 2 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18.1 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18.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第18.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以外,第18.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19 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20 其他约定事项20.1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第三部分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合同编号:CSCEC4cg-2013-板房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住 所: 丙 方: 住 所: 1. 供应项目1.1 2、产品规格活动板房类型数量备注全新玻璃棉翻新玻璃棉全新泡沫板翻新泡沫板 3.发票约定本合同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合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并非收货方,而是作为签约方(谈约方),受各收货方的委托统一支付结算款,乙方应按照各收货方分别开具发票。本项目的收货方为: (如有增加或更改,以甲方的另行通知为准):4.其他约定4.1若项目所在地存在有关活动板房的地域性规定,乙方具有提示义务。否则,已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4.2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若因特殊原因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实际履行的,经甲方确认可按照本合同条款予以执行。 (以下无正文)买 方: 卖 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 期: 日 期: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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