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合同法简答题及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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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合同法简答题及答案汇总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7、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9、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10、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1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1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13、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19、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25、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6、协作履行的内容:及时通知义务;相互协助义务;保密义务。27、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2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29、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30、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4、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35、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3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8、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9、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40、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4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42、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43、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44、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45、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46、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47、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48、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49、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50、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51、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53、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54、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55、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基本区别: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56、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57、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 58、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技术咨询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咨询是研究人员综合运用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手段对特定的技术问题、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技术咨询合同的范围限定于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除另有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59、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60、仓储合同的特征: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61、委托合同的特征: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诺成、非要式性。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62、行纪合同的特征: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63、居间合同的特征: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2)责任的轻重不同(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4)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5)决定合同的性质或种类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a.合同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义务也不约束第三人b.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c.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3)违约责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必对之承担违约责任。主合同和从合同区分意义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变更或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依具体情况,相应的变更、随同转让或消灭。主合同无效或终止,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原则上也应消灭。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二者的区别:时间因素在继续性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即继续性合同义务的履行是随着时间推进而不断积累的,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越多,债权人实现的权利也就越多;一时的合同之义务履行是分次进行的,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与次有关,而与时间的总量无直接关系。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1)继续性合同对当事人间的信赖要求较高,故而法律对该类合同给予更多的合同解除权;2)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不同 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均是自始无效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无效;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分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分依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依合同法,上述行为均属效力待定合同严格限制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3、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或包含受拘束的意旨4、内容具体、确定、完整5、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表明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拒绝)(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被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被漠视)(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被变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3、违反义务一方有过错4、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前提义务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3)责任性质不同(4)责任方式不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1) 成立是生效的基础。(2)一般情形下,二者同时发生; 特殊情形下,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 a. 附生效条件 b. 附生效期限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解决的问题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成立:两人以上;合意;内容具体、完整。生效:合同成立;有效;无阻却生效的事由(3)决定权不同效力未定的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未决的生效效力未定:未决的不生效委托代理权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不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无权代理情形1、表见代理1)行为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2、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的事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后果一、返还财产二、折价补偿三、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四、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原因不同2、效力不同3、无效与撤销的结果不同 无效部分or全部;撤销全部 无效可能发生向第三人返还;撤销无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 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双方不仅要自己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还要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即,双方应在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三、经济合理原则 要求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四、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制度。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1)按约履行(2)全面履行(3)正确适当履行:标的、质量、数量;主体、期限、地点、方式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1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程度;情事变更则为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2、对于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能预见、已预见;对于情事变更,当事人未预见、无法预见。3、商业风险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缔约时,通常已将此风险合理的计算在内并形成相应的合同价格;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没有被纳入合同价格。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 3、情势变更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而是由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引起。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导致原有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先履行的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的履行顺序有先后,仅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后履行义务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不安抗辩权人中止自己给付。(2)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一方可解除合同。(3)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消灭代位权与代理 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位权:法定权利,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权利;代理:法定、意定、指定,目的多样。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依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受让财产时,受让人或转让人须有过错可撤销的行为有:1)放弃债权(包括到期与未到期)2)无偿转让财产3)放弃债权担保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or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的内容被变更3、变更本身须合法4、变更本身须明确合同变更的效力1、内容上:合同变更是合同部分内容发生变化,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2、时间上:通说认为合同变更的效力只向将来发生。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4、合同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在我国合同法上,以下合同权利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2)债权的从权利随同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有关的从权利:担保权、利息债权、违约金请求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3)证明文件的交付(4)让与人对让与债权的担保义务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1)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转让通知之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清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免除、抵销等行为,均有效。债权转让通知之后:对于转让的债权,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否则不成立债的清偿,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原债权人也不得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否则成为不当得利。(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人的两项权利 抗辩权抵销权合同权利义务解除 法定解除权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同:被解除、被撤销前都有效;解除后、撤销后,合同效力消灭。 异:发生原因不同 程序不同 效力不同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前只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后是合同成立便不具备生效要件。前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后体现了国家意志。后:自始无效;前:有的溯及自始,有的仅向后终止。后可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前无。抵消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之间存在2个债权债务关系。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不能以自己未到期的债权对自己的到期债务充抵可以以自己的到期债权抵销自己的未到期债务(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的债务。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提存的原因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免除的特征:(1)免除是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2)免除是无偿行为。(3)免除是不要式行为。(4)免除是无因行为。免除的成立1、免除应以意思表示作出。2、免除应由债权人作出。3、免除应向债务人作出。4、免除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除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的从权利一并消灭混同的效力1、原则债权债务消灭,合同终止。2、例外(1)债权涉及第三人利益(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2)具有流通性的证券化债权(债券)混同何以发生债的消灭或合同终止?混同无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仅发生不能履行。混同有清偿的性质。混同导致主体的消灭而引发债的消灭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3、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态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预期违约与届期违约(1)违约的时间不同(2)违约的形态不同(3)预期违约可能发展成为届期违约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在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受履行顺序的限制。预期违约是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前表示不履行,无论在先一方或在后一方都可能可能构成预期违约。(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表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对付。对预期违约的救济多种。(3)不安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双务合同中,对方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预期违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责任竞合特征1)责任竞合系由一个行为引起。2)该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两个以上的责任。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5、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三)交付辅助单证(四)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支付价款(二)受领标的物(三)检验和通知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赠与自己财产的合同3、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的分类(一)一般赠与、特殊赠与一般赠与:不附有特殊情形的赠与,亦称单纯赠与。特殊赠与:如附负担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死因赠与)、定期给付的赠与等(二)现实赠与、非现实赠与前者为即时履行的赠与,后者则不是。(三)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前者如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赠与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赠与人的义务1、交付赠与物并转移所有权2、赠与物毁损灭失时的损害赔偿责任3、瑕疵担保责任 受赠人的义务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合同的特征(一)标的物为金钱,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二)为诺成合同(三)为双务合同(四)有偿或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以无偿为原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五)原则上为要式合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一)贷款人的义务1、依约提供款项的义务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3、遵守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的义务(二)贷款人的权利1、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要求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权利(二)借款人的义务1、依约收取借款的义务2、正确使用借款的义务3、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和还款能力的检查4、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租赁合同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里出租人的义务1、 租赁物交付及保持义务2、维修租赁物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租赁合同里承租人的义务1、按约定使用和按性质使用正确使用2、妥善保管3、不任意改善租赁物或增设他物4、支付租金5、返还租赁物6、收益权融资租赁合同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合成。买卖合同中,出租人承担买受人的义务,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2、是以融资为目的,以租赁(融物)为手段的合同3、出租人特定,受有经营资质的要求4、是诺成、要式、多务、有偿合同融资租赁的四种功能:1.融资功能 从承租人的角度,相当于出租人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2.促销功能从出卖人的角度3.投资功能从出租人的角度4.资产管理功能从出租人及社会角度运输合同的特征 (一)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二)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三)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四)承运人一方依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保管合同特征1、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特征1、仓储保管人为专事仓储保管业的经营者2、保管对象为动产3、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2、以双方当事人彼此间的信任为基础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5、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1、行纪人是经批准设立、专门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动产、有价证券买卖的经营机构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4、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1、行纪人和受托人的资格要求不同2、标的及事务内容不完全相同行纪合同的标的为法律行为,行纪事务仅限于动产和有价证券的买卖;委托合同的标的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委托事务较为广泛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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