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委托放贷代理协议的修订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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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委托代理协议编号 年委托字第 号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受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住所 联系方式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及受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提供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选择确定,并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或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受托人应监督贷款人进行抵押权、质押权设定登记备案,确保权利有效,尽到善意履行义务。第四条 委受托人应在会同贷款人办理完有关保证合同所设定权利的登记备案手续后,确认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担保数额足以抵御放贷风险的前提条件下,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可向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担保金额等内容。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受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在受托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在受托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第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年手续费率 2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委托借款到借款人账户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第九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第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委托人可无条件的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委托人声明(一) 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二) 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三) 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四) 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五) 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借款人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第十五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发放后,受托人应设立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十六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由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第十七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并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第十八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长安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长安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指示并会同委托人一道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并由委托人预付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申请执行等追索债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应及时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等保证合同对借款人起诉,恪尽受托人义务。第二十三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在委托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委托人无条件的同意受托人可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无权单方处置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或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委托人利益自行决定采取补救或防止损失扩大的有关措施。第三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委托手续不合法或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效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受托人每日可收取委托人应付手续费的0.2%的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其他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委托贷款本息收益中直接抵扣。委托人逾期半年以上或拒绝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受托人有权从收回的委托贷款资金中扣收手续费,有关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与贷款人办理保证合同并对保证合同设定的相关权利进行备案登记的,导致担保权利不能实现,导致委托人贷款无法收回或发生利益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连带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合同各方约定违约金为单位委托贷款合同总金额的5%,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若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方式:(一) (二)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应付款项均已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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