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版灯具集中采购合同——2016.1.21律师修订稿-(KK发送夏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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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集中采购 合同编号:灯具供货合同甲 方 : 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郑州市东风东路*楼乙方: 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郑州市商都路*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供货范围、品牌及合同价款1.1供货范围及合同价款:序号项目名称(税金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元)单项目暂定价款1*245191 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整2*1049349 人民币壹佰零肆万玖仟壹叁佰肆拾玖元整3*389550 人民币叁拾捌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4*627774 人民币陆拾贰万柒仟柒佰柒拾肆元整5*531572 人民币伍拾叁万壹仟伍佰柒拾贰元整6*498190 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壹佰玖拾元整7*407466 人民币肆拾万柒仟肆佰陆拾陆元整8*280490 人民币贰拾捌万零肆佰玖拾元整暂定合同总价4029582 人民币肆佰零贰万玖仟伍佰捌拾贰元整备注:数量均为暂定量,总价为暂定合同总价,甲方保留因设计原因进行数量调整的权力同时不影响协议执行的单价,分项价格表及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见本合同附件二。1.2质量要求:合格。二、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2.1本合同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暂定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包括材料设备成本费、制作加工费、包装费、运保费、装卸车费、质保金、仓储费、保险费、损耗、利润、税费、不可预见费等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及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甲方无需再因订购本合同项下材料产品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分项价格表及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合同报价明细)。2.2 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施工现场后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包干,任何其它条件均不得调增。对于投标时的清单中所涵盖的内容,如有乙方投标报价未列入,视为乙方已分摊到综合单价中或视为由乙方免费提供的服务。2.3“固定综合单价”包括按照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必须进行的相关试验的检测费用。2.4乙方已经充分预测了各项综合单价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已在价格中予以考虑,如有乙方投标报价未列入,视为乙方已分摊到综合单价中或视为由乙方免费提供的服务。乙方在此承诺:本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存续期间如因任何市场行情、国家政策、现场条件变化而引起单价增加,乙方自愿放弃相应价格调整,视为乙方的价格优惠;如引起单价减少,乙方同意按实际调减后价格进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甲方实际接收供货量进行结算。2.5合同约定的灯具数量为暂定量,实际供货量的增、减皆包含在本合同的约定范围之内且必须满足甲方项目的实际数量需要,同时不因实际供货量与合同暂定量的出入而变更合同综合单价,具体供货量以甲方书面签字确认的订货通知单为准。2.6付款方式: 2.6.1分批供货分批付款。每批次货到工地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该批货款的80%(每伍万元为一付款批次,最后一批次货款据实结算);依次类推;最后一批货物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付至全部货款的95%;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保期两年(即最后一批货验收合格后两年)。所有付款均以转帐方式,甲方每次付款前两日内,乙方应提供相应合法有效且满足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要求的足额增值税专项发票给甲方,甲方付至全部货款的95%时,乙方应提供全额增值税专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亦必须赔偿。2.6.2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附有送货清单的书面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审核完毕且无异议的,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有异议,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报告之后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付款。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提交书面付款申请报告及送货清单,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3.1本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如有);3.2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招标答疑);3.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4图纸;3.5投标书及其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承诺函件等书面协议或记录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是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是否违约的依据。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四、供货地点、时间及交付方式4.1供货地点:乙方负责按甲方的供货计划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运送至工地范围内的甲方指定地点,具体指定地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4.2交货时间:4.2.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甲方提供的供货计划自行安排生产。分批供货的产品,每次供货前甲方提前二十天(供货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供货通知。乙方负责在甲方的供货通知约定的时间内,送货至甲方书面供货通知指定的交货地点。4.2.2乙方不能按时供货的,须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始供货日期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始供货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书面同意后,供货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始供货请求,供货工期不予顺延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未书面同意而乙方未按时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亦可不解除本合同,除要求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外,还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批货款金额10%的违约金。4.2.3乙方接受甲方对供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以及增加供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三十天内发出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即可执行。4.2.4在紧急情况下的供货要求:乙方应采取一切办法保证按甲方要求及时供货。4.3交付方式:4.3.1货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授权人员书面验收合格后,方始视为交付。4.3.2本合同项下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品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在此之前本合同项下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4.3.3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五、产品验收:5.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指定的品牌要求进行验收。5.2交货验收须在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进行。产品全部(分批到货的每批产品的全部)到达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书面通知指定的交货地点,乙方货到交货地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5.3甲方根据需要单独或会同与该产品使用有关的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质量标准及甲方确认的清单(含品牌、规格等)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乙方不派人参与验收的,视为同意甲方自行验收并同意甲方作出的验收报告)。主要核对:数量、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甲方单独或会同与该产品使用有关的设计、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维修、更换责任、违约责任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5.4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产地、材质、质量等级、尺寸、颜色、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方面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全部拒收、部分拒收、全部退货、部分退货或者解除本合同,并在3天内通知乙方,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代为保管或退货,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经乙方请求甲方代为处理,甲方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代为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已付款,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退款通知之日起3天内将该款项退回给甲方。5.5乙方送货时,须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根据产品情况,若需要)等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6甲方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所供应产品的质量保证责任。5.7甲方验收到场货物是时,乙方必须提供厂家出口证明。5.8乙方在签订合同前需提供灯具样品。六、质保期6.1质保期:本合同质保期为贰年,自本合同全部标的物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6.2本合同标的物由乙方进行质量三包,并进行跟踪服务在保修期内,凡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须无条件更换。6.3在质保期内,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对产品更换的,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该产品进行更换,并由乙方负责支付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和损失赔偿费而不需要乙方确认,若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4质保期过后,乙方应配合现场物业公司,对灯具进行终生维护在接到维修电话后的24小时内赶到现场,对灯具进行维修,乙方仅收材料成本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6.5若乙方质保期内中途撤走专业维修人员,或怠于维修的情况发生三次(含)以上,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质保金并有权另行选择维修单位,解除乙方整个项目维修权利,此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6.6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6.7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如下约定地址,供甲方发出维修通知使用维修地址:郑州市商* 维修负责人:* 联系方式:*邮政编码:450000 上述地址,乙方声明,甲方可以选择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电话或者传真或者直接递送等方式通知。甲方只需保留信函或特快专递记录文件、电话录音、传真回执等材料,乙方即无条件认可其通知效力。乙方声明,在变更上述通知地址时必须保证事先7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七、结算(单项目供货完毕,单项目结算)7.1乙方不得对甲方签认的材料系列、规格型号私自进行调整,确需更改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及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供货期不顺延。7.2甲方同意更改后的材料综合单价计算方法: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供货材料系列、规格型号发生变更,结算时按变更后实际供货材料综合单价*供货量直接进行结算;变更后相应材料综合单价确定办法如下:(1)合同中已有相应货物综合单价的,按照相应供货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2)合同中没有相应项目,但有相近项目的,按照相近项目的供货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3)合同中既没有相应项目,也没有相近项目的,单价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最终确定价格。 7.3结算要求:单项目供货结束后28日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结算资料要求提交装订成册完整的供货结算资料两套,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提交结算资料,甲方有权单独进行结算,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结算结果;若提交资料不完整(遗漏或后补资料)视为放弃,放弃部分甲方只计算变更减少部分,不再计算变更增加部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由此产生的未能及时结算的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成本管理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格的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结算审查通知后10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视为已认可甲方审查意见。7.4供货数量计算规则:分项目按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接收的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7.5结算办法:7.5.1单项目结算价款=合同固定综合单价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单项目供货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确认的变更调整价款。7.5.2单项目结算价款支付金额为:单项目结算价款减去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的乙方须支付的经济补偿、违约金。7.6不可抗力因素: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费用损失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费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交货日期可以予以顺延。八、权利及义务8.1甲方协调总承包单位为乙方提供合适场地来存放货物。8.2甲方负责人:由各项目项目经理负责履行本合同。甲方负责人无权代表乙方变更、解除、转让本合同;若甲方变更负责人,提前十个日历天通知乙方。8.3乙方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号:*X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乙方代负责人的行为视为乙方行为;乙方负责人无权代表乙方变更、解除、转让本合同;若乙方变更负责人,需提前十个日历天征得甲方书面同意。8.4乙方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和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8.5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九、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9.1甲方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需要,提前5日历天将详细到场计划(以传真、特快专递、甲方的书面确认函或电子邮件等)通知乙方,乙方未按期限、地点供货,每延迟一日历天,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达5日历天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赔偿由于逾期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暂定总金额10%的违约金。9.2乙方送货的产品由于装卸、运输或包装造成的产品破损,乙方应负责及时补足合格产品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9.3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报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应根据甲方要求退货或换货。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如果因此耽误供货期,甲方还将根据上述9.1条追究乙方责任。9.4无论甲方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或业务能力不及等原因)认可乙方所提供产品或施工等工程的质量,均不影响乙方因提供产品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之责任,甲方之认可不得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义务之理由。9.5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且满足附件二中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否则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壹万元/次,且重新免费更换符合要求的产品,此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供货期延误由乙方承担。9.6因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中途毁约的,甲方有权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9.7 乙方所交付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不同意利用的,应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因修理、调换、补发或退货所发生的商检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仓储费等一切费用,由此而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若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产品更换、补发、修理的,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供应商进行更换和修理并由乙方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的违约金,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9.8乙方提前交付的标的物、多交付的标的物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及规定的标的物,乙方须承担标的物在代保管期间内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并给付甲方。9.9标的物错发交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负责运到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多支付一切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改变运输路线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9.10乙方提前交付标的物的,甲方接受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乙方应于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付之违约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9.11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而不需要乙方确认,若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付清。9.12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甲方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9.13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后,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天内退还甲方全部的已付款项。9.14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无论生产、运输、装卸等执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对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遇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十一、争议及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 甲方与乙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解决。十二、其他约定 12.1 甲方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均以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为准,若乙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E-mail将被视为有效,甲方按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或E-mail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视为甲方履行了传递文件的义务。如因合同中乙方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造成送达不能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12.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授权代表具体负责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运送、验收、结算等事宜,并将书面授权书提交给甲方。十三、履约保证金13.1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供货完成后甲方一次无息退还乙方五万元。13.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没收;若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足,则从材料款中扣除;甲方同时保留追究乙方其他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13.3交货期延期6天以上(含6天),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13.4产品质量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十四、保价条款乙方承诺,合同所定所有产品单价,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算(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不以任何理由上调,乙方自愿承担保价期之内产品升级、原材料成本上涨、政策变动等所带来的一切涨价风险。十五、合同生效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供货完毕且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职责后失效。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4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以上处理争议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据此执行。15.5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合作承诺书; 附件二:各项目报价明细及汇总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 日期:附件一 : 合 作 承 诺 书一、本公司承诺在同河南*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合作中诚实守信、共赢发展。二、本公司认可河南*业有限公司廉洁自律的理念,接受并遵守河南润朴实业有限公司对合作单位廉洁自律的要求,不向合作方任何人员或其关联人员提供双方业务合同明确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中介费、加班费、津贴、回扣、奖金、礼金、有价证券等现金及各类物品,以及提供旅游、休假、宴请和娱乐健身活动等。三、本公司承诺在同河南*业有限公司签订和履行业务合同中奉行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本公司承诺在履行业务合同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保证货真价实,不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档产品代替高档产品。五、本公司同意在与河南*公司合作过程中,如有违规和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发生,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业务合同,并按照涉及金额的十倍向我公司追究违约金,情节严重可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河南润朴实业有限公司并有权公开通报违规行为。六、本公司有责任和河南*业有限公司一起做好廉洁自律工作,抵制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贵公司反映违反廉洁自律的人和事,并按照要求保密。七、本承诺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业务合同(包括本公司与河南*限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所签署的任何业务合同)生效后构成所有业务合同的附件,对河南*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效,而无须再行签署或另行约定。八、投诉电话及信箱,如投标发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单位有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均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投诉。监督电话:0371-* 监督信箱:*联系地址:郑州市*邮政编码: 450018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联系电话:附件二:另附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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