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购社保协议》-客户委托我司-广州-2011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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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委托代理社会保险协议合同编号:GZ-SB- - -首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乙 方: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二楼 邮编:510620 电 话:广州服务电话:020-61311060 61311156 传真:020-61311079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缴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基本条件1、 甲乙双方需保证均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本协议约定,诚信守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责任。2、 本协议所称“委托人员”是指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甲方工作的人员。乙方仅是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甲方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事务性工作,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所有涉及的委托人员劳动关系均属于甲方,委托人员涉及的劳动权益、雇主责任、雇主连带责任均由甲方作为劳动关系主体承担,乙方与委托人员之间不产生任何劳动关系及雇佣责任。二、合作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为委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及当委托人员有需要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转移等手续;当委托人员发生工伤、意外、生育、医疗等情况时(代缴社保涉及的范围),办理相关福利待遇申报手续。2、 甲方委托乙方为委托人员办理商业保险参保手续,当委托人员发生商业保险理赔情况时,办理相关理赔申报手续;3、 甲方委托乙方为委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及当委托人员有需要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转移等手续;4、 代理区域为: 省 市;5、 首次投保期为: 年 月或以甲方实际申报确认的时间为准。三、协议期限1、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贰 年。2、 本协议期届满时,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长一个协议周期。若任何一方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本协议到期终止或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负责在每月 6 号前以书面形式将当月增、减员名单提交至乙方(如遇节假日则应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2、 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督促委托人员向乙方提供个人资料),并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含代缴社保费、代理服务费等,详见附表一);否则因甲方延迟提交资料或支付费用造成代办事项贻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3、 负责在委托人员产生待遇申报情形时及时通知乙方(工伤事故在事故发生的12小时内,怀孕事件在怀孕的三个月内,生育事件在生育后的一个月内),便于乙方及时办理后续社保待遇申报事宜,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社保待遇申报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4、 合作期间,遇政府部门进行社保政策调整时,乙方应在获知政府公布新标准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按新标准进行调整并按新标准支付费用于乙方。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负责于每月 8 号前提供当月参保名单及费用明细至甲方审核确认(如遇节假日则应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2、 负责及时告知甲方办理参保手续所应提供的各种申报材料并及时与甲方进行委托人员信息交换、资料传递工作,因乙方怠于告知或信息交换不及而导致社保待遇申报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3、 负责根据甲方及委托人员提供的有效资料对甲方委托的事项进行业务操作,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正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4、 乙方及时为委托人员办理相关的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申领等事务性工作及在申报费用赔付后及时与甲方或委托人员结算。六、费用结算方式1、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人事事务代理服务,由甲方按实际委托人数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元/人/月。2、 乙方于每月 8 日前将当月代缴费及代理服务费明细提供至甲方,甲方应在_2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若逾期未审核确认的,视同甲方自动默认乙方提供的结算表),甲方审核后于每月 日前将费用总额汇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乙方的银行账户为:开户名称: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账号: 82010154740005764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3、 收到甲方费用后,乙方在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广州市合法有效的发票,发票的项目为:代理服务费、代理社保费。4、 涉及补缴社保的均按照每人每月的代理服务费的标准支付。5、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而产生的第三方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鉴定费、用工调配费、残疾人保障金、补缴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由甲方承担或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于乙方。6、 甲方委托乙方代缴广州市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甲方按月支付于乙方,若甲方已按政策规定安排广州户籍残疾人由乙方购买当年度社保满12个月的,可根据已购社保残疾人数减免相应的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标准为:(当月购买社保人数1.5%-当月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7、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如甲方延迟支付费用达15天以上,每延迟一日按延迟支付费用总额的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延迟期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按上述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及按延迟支付费用总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8、 除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没有为甲方垫款的义务,如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乙方可相应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且不承担责任。七、其他有关事项1、 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缴社保服务,若当地政策规定需凭委托人员劳动合同或在乙方名下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的名下进行相关手续办理,但不视为乙方与委托人员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乙方与委托人员之间不产生任何劳动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因乙方办理劳动用工而涉及的任何国家政策性收费由甲方承担。2、 双方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公务必需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双方应尽其一切努力防止第三方窃取保密信息。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对受损失方均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到期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3、 工作人员: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工作,并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通知对方。一方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如有变化时,应将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对方。4、 协议变更: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或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修订时,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5、 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按有关规定和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6、 协议解除:任何一方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后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同时解约方应承担因提前解除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未提前60日通知或未经对方同意即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解除协议前六个月的平均服务费的三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 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表一:广州市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附表二:工作人员联络表甲 方: (公章) 乙 方:(公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附表一:广州市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附表二:工作人员联络表序号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对接项目备注4锐派(2011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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