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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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 以下简称企业 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 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 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支付货 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出口货物 支付货款后应 当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 需持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见附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 货 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以下简称 确认书 见附 2 及下列 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贸易外汇 收支企业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 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 可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 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2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 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以下简称区内企业 按 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 应当签署 确认 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 确认书 后自动列入名 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 90 天内 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 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 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 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 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应当在 30 天内主动到所在地 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3 一 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三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 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 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五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 监测系统 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 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 从境外 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 向境外 境内 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 从离岸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向离岸账 户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 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一 向境外付款 包括向离岸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 的 4 填写 境外汇款申请书 或 对外付款 承兑通知书 二 向境内付款的 填写 境内汇款申请书 或 境内付款 承兑 通知书 三 从境外收款 包括从离岸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 的 填写 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 从境内收款的 填写 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 应当通过监测 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 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 业填写的申报单证 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以下 简称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 含转口贸 易外汇收入 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 支 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 外汇支出 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 应当审核企业填写 的申报单证 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用证 托收方式结算的 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 5 单据 二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 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 合同或发票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 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 企 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 谁出口谁收汇 谁进口谁付汇 原则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 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 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 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 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 出口业务项下 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 也 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六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 境内收款人 应当为原付款人 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 境外收款 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 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 退汇 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 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 应当审核原收入 申报单证 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 对于因错误汇出 产生的退汇 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 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 应当 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 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 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 不含 以上 6 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 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 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 因汇路不 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 外币现钞结汇时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 交的出口合同 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 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 金额的 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 申报单正本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 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以下简称 登记 表 见附 3 办理 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 登记表 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 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 收付汇金额 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 发现企业存在 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三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将具有真实 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 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 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 二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7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四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企业集团 可由集团总 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 负责对所有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出 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 以下简称境 外账户 前 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 与其签订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以下简称 协议 见附 4 并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 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 记手续 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 成员公司应先到所在 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并通过监 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首 次登记时 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 入存放境外规模 二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见附 5 三 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 协议 四 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 首次登记时提 交 五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 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 8 况说明 含关联关系 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 章 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 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 外汇局出具的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见附 6 六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账号和账户 币种报外汇局备案 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出口收 入存放境外规模 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 企业应向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 合法的交易基础 符 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 或地区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出口收入 账户资金孳息 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包括贸易项下支出 境外承包工 程 佣金 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 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调回境内 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 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 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收支情况 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 企业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 协议 约定 按月向外 9 汇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 第三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 信息 对企业境外账户收支的真实性和存放境外规模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 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 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企业关闭境外账户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 向外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 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 账户 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五条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 应当做好成员公司债权债 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 清晰区分各成员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及 金额 企业集团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的 应按照资金归属情况相应 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 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 存放规模 期限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 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 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10 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 30 天以上 不含 的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 二 90 天以上 不含 的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 三 90 天以上 不含 的远期信用证 含展期 海外代付等进 口贸易融资 四 B 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 以及 30 天以上 不含 的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 五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 不含 且先 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 不含 的业务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 一 二 四 项 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 企业可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 况 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 体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除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 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情况 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 况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应当在付汇 开证 出 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 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 11 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一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二 B 类企业超可收 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三 B 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 20 不含 的贸易外汇收支 四 退汇日期与原收 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 不含 以上或由 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 五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 出具加盖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 的 登记表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 第四十一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 非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 12 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 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 结合其 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 设定总量差额 总量差额比率 资金货物比率 贸 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 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 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 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 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12 第四十三条 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信贷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来料 加工 转口贸易 境外承包工程 进出口退汇等业务 以及区内企业 辅 导期企业等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 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第四十四条 外汇局对 B C 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 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 动态监测 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 连 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 可实施现场核查 对于指标 恢复正常的企业 解除重点监测 第四十五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对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宏观统 计和监测分析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四十六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外汇局可实施 现场核查 一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 50 以上 二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 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 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 额比率大于 25 四 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 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 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 10 五 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 30 六 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 20 13 七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 12 次 八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 参考地区 行业 经济类型等特点对 上述比例 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 应制发 现场核查通知 书 见附 7 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一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三 现场查阅 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主动配合外 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一 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 企业应当在收到 现 场核查通知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书面报告内容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 资金流入或流 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二 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 现场核查通知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到外汇 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 外汇局现场查阅 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 企业应当在 收到 现场核查通知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 配合外 14 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四 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 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 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 确定企业现场核查结果 第五十条 在非现场核查或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 发现经办 金融机构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 外汇局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核查 一 要求被核查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 现场查阅 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如实说明情况 提供有关文件 资 料 第五十一条 需现场查阅 复制被核查企业或金融机构相关资料的 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出示证件 现场核查人员少于 2 人 或者未出示证件的 被核查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第七章 分类管理 第五十二条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且贸易外汇收 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 可被列为 A 类企业 第五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外汇局可将其列为 B 类企 业 15 一 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 理解释 二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 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四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 告或提供资料 五 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六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外汇局可将其列为 C 类企 业 一 最近 12 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 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 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三 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 相关情 况仍符合列入 B 类企业标准 四 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 处罚 五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 外汇局可直接 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 B 类或 C 类企业 16 第五十六条 外汇局在确定 B 类企业和 C 类企业前 将 分类结论 告知书 见附 8 通知相关企业 如有异议 企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 外汇局应当对其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 第五十七条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并可将企业分 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B C 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B C 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 外汇局应当对其 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其资金流 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 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 B 类企业 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个月后 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细则第六十条第 五 六 项所限制的业务 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规 定行为的 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 将 A 类企业列入 B 类或 C 类 或将 B 类企业列入 C 类 第六十条 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 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 预付货款 预收货款除外 金融机 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 出口合同 对于以信用证 托收方式结算的 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 还应当审核相 17 应的进 出口合同 对于以预付货款 预收货款结算的 应当审核进 出 口合同和发票 二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超过可 收 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凭 登记表 办理 三 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 支出 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 金额 20 不含 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凭 登记表 办理 四 对于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 不含 的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 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五 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 不含 的延期付款业务 不得签订 包含 90 天以上 不含 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六 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 不含 的转口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 七 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八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 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 预付货款 预 收货款除外 审核相应的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 出口合同 以信用 证 托收方式结算的 审核进 出口合同 以预付 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 18 审核进 出口合同和发票 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 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二 对于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 不含 的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 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三 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 不含 的远期信用证 含展期 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 不含 的延期付款 托收业务 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 不含 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四 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五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 该企业不得继续办 理集中收付汇业务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 停止整个集 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六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 B 类的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 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 不得使用境外账 户对外支付 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被列为 C 类的 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 30 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 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第八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六十三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 对 B 类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进出口的 实际情况确定其可收 付汇额度 19 B 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第六十四条 外汇局按下列方式确定 B 类企业的可收付汇额度 一 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 结合非现场核 查和现场核查情况 确定相应的收付汇比率 企业贸易进出口可收 付汇 额度 按对应收付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 价与相应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二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 由外汇局根据 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 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确定 第六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 B 类企业付汇 开证 出口贸易融资 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 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通过 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第六十六条 B 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应 当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B 类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支纳入电 子数据核查范围 第九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违反规定的 由外汇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 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 定 由外汇局给予警告 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 20 一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二 代理进口业务 代理方未付汇 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 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 定 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 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 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 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 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由外汇局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 收支信息申报 二 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 资料或者提交的单 证 资料不真实 三 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 待 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 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 规定 四 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含报告 手续 五 拒绝 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六 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21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所列核查指标含义如下 一 总量差额是指企业最近 12 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收 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 二 总量差额比率是指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期被外汇局纳入核查 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三 资金货物比率是指企业最近 12 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 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四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是指企业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 一 项 第 二 项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 最近 12 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五 一年期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是指企业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一 项 第 二 项规定进行的一年期以上预收货款 预付货 款 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报告发生额与企业最近 12 个月内 相应的收汇 付汇 出口及进口规模之间的比率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离岸账户 是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 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境外机构 OSA 账户 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章中境外银行的管理内容 离岸银行业务部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的企 业出口收入 纳入外债统计 不纳入规模管理 非居民离岸账户与境内居 民账户之间资金往来 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2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企业交易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 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间贸易行为 关联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 母子公司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控制或同时控制第三方 三 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 定影响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纸质文件资料 包括商业单据 有效凭 证 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以及申请书 登记表 协议 出口 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分类结论告知 书 以及 现场核查通知书 的原件 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备查 企业 金融机构以及外汇局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档案 留存 5 年备查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比率 金额 期限均含本值 明确规定 不含本值的除外 本细则规定的日期均为自然日 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3 附 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 支 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 申请加入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现根据 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请予以 登记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 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代码及 名称 行业类型代码及 名称 是否保税监管区 域企业 是 否 保税监管区域类 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护照号码 海关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外币注册币种 外币注册资金 人民币注册资金 最初设立日期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24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 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 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 果自行承担 1 企业代码 应为 组织机构代码证 的代码 共 9 位 2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按照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 内容选择其中一项 填写 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按照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 内容选择其中一项 填写 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否为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 区 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 企业 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号 应为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中 海 关注册登记编号 共 10 位 6 工商注册号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 注册号 共 15 位 7 最初设立日期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 成立日期 8 经营范围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25 附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 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以及货物贸易外汇 管理法规规定 并已仔细阅读 知晓 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 职责 一 依法从事对外贸易 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 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 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 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 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 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 享有依法进行申诉 提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 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 按照 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 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 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 列入负 面信息名单 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 限制结算方式 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 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 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本企业资本项目 服 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本确 认书未尽事项 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 变化的 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 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 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 汇管理法规规定 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26 企业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全面实施国 家依法行政纲要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外汇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 制定本确 认书 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企业 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 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定 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 合法交易基础 满足有关单证真 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 对货物贸易外汇 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 制定 调整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法规规定 并依法通过文告 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 公开 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对企业 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 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7 附 3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业 务 登 记 表 编号 所属外汇局代码 所属外汇局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登记类别 B 类企业超额度 C 类企业 其他 业务类别 收汇 结汇 付汇 售汇 其他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汇款 其他 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币种 小写 大写 外汇局登记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 支 局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办理情况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登记表截至 年 月 日有效 28 附 4 账 户 收 支 信 息 报 送 协 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境外开户行 一家根据 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其注册地址为 银行 代码 指 SWIFT CODE 或金融机构标识码 为 乙方 境内企业全名 组织机构代码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其注册 地址为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所在地外汇局 为 鉴于 乙方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日期 颁布的 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在甲方开 立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专用 账户 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根据 实施 细则 相关规定 乙方须在与甲方签订协议以授权甲方定期向乙方 指定的地址报送其专用账户收支信息后 方可在甲方开立此类专用 账户 1 授权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 实施细则 和本协议要求的内容和方式 向乙方指定的地址报送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的所有相关信息 29 甲方特此同意按乙方授权报送信息 2 开户 2 1 乙方根据 实施细则 及甲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在甲方开立专用账户 此账户经乙方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 开户登记后生效 2 2 乙方拟在甲方开户户名为 3 账户信息报送 甲方应于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邮寄给乙 方所在地外汇局 收件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4 有效期 4 1 本协议由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并自签署之 日起生效 4 2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邮寄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 乙方有权 主动停止在甲方专用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并关闭账户 甲方应 承担乙方因此蒙受的相应损失 乙方关闭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专 用账户时 本协议终止 4 3 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 免除甲 方相应责任 甲方应于影响履约事件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通知乙方 4 4 本协议生效后 若乙方未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开立专用账户 本协议终止 30 5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由甲 乙双方协商确定 6 其他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有关乙方在甲方所开立专用账户的条 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 就本协议所述事项 若本协议与任何其他条 款或条件出现任何不一致 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姓名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姓名 职务 日期 日期 注 甲 乙双方可在本协议模板基础上丰富协议内容 所增条款不得与模板中 1 授权 和 3 账户信息报送 内容相抵触 其余条款供参考 31 附 5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拟开户情况 企业填写 境外开户银行名称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银行代码 SWIFT CODE 或 金融机构标识码 境外开户户名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 国别或地区 境外开户银行地址 中文或英文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 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 外汇局登记情况 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为 成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同意企业在上述银行开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 其他 外汇局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 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 外汇局留存联 32 附 6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情况说明 企业填写 外汇局审核情况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同意该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其他 外汇局 盖章 外汇局代码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三联 第一联 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 第三联 签发外汇局留存联 33 附 7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XX 分 支 局 现 场 核 查 通 知 书 编号 企业名称 根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及相关规定 因 原因 现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发生的业务 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方式为 企业报告 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调查 其他 收到本通知后 请将回执联反馈外汇局 并于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 料 接受外汇局的核查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 支 局 年 月 日 现 场 核 查 通 知 书 回 执 联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 支 局 企业名称 已收到编号为 的现场核查通知书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34 附 8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XX 分 支 局 分 类 结 论 告 知 书 编号 企业名称 根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及相关规定 依据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业务进行现场核查的结果 以及你单位遵守外汇管 理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拟作出如下分类结论 将你单位分类结果定为 A 类 B 类 C 类 B C 类管理期限自分 类结论发布之日起一年 注销名录 收到本通知后 请将回执联反馈外汇局 如对分类结论有异议 请于 个 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述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 支 局 年 月 日 分 类 结 论 告 知 书 回 执 联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 支 局 企业名称 已收到编号为 的分类结论告知书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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