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问题一至问题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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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小型微利企业20XX度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的规定:一、自20XX1月1日至20XX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商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纳税人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予以备案: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用工情况说明;3企业从事的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的声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问题二:小型微利企业20XX度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一、自20XX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商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行次项 目1一、免税收入23452 1、国债利息收入3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 4、其他6二、减计收入787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8 2、其他9三、加计扣除额合计1011121310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1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2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13 4、其他14四、减免所得额合计15252930313215 一免税所得16172416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17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18 3、中药材的种植19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20 5、牲畜、家禽的饲养21 6、林产品的采集22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23 8、远洋捕捞24 9、其他25 二减税所得26272826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7 2、海水养殖、陆养殖28 3、其他29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0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1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2 六其他33五、减免税合计343536373834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35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36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37 四过渡期税收优惠38 五其他39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4142434441 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42 二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43 三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44 四其他45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46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47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问题三:如20XX度某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开展20XX度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工作?答: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季度申报时可享受此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问题四:20XX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的优惠政策如何执行?答: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XX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目前还未发布。问题五:我公司20XX对租赁的办公室进行了装修,请问购买的装修材料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实际受益期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问题六:企业当年购入原材料未取得发票而估价入账,次年取得发票,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估价存货的发票 ,则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问题七:企业收到一笔货物搬迁的补偿,搬迁后,扣除搬运的成本等费用尚有2万元搬迁余款,请问这2万元可否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还是按搬迁所得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货物搬迁补偿,应并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允许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为查账征收问题八: 企业发生的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问题九:房屋租赁费当年未支付,是否可以按预提数在当年所得税前列支?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预提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问题十:目前对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税前列支,政策有何规定?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的围,故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的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问题十一:公司员工拿电信局开给个人名头的费发票来报销,企业可以计入费用吗?费用列入管理费用还是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员工个人名头的费支出属个人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凭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问题十二: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问题十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答: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问题十四: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但由于是分期付款,所以未取得全额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进行。问题十五:企业购入软件,构成无形资产的,如何确定摊销年限?答: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问题十六:建筑施工企业总机构在乌鲁木齐,伊犁设有一个项目部,请问项目部是否需要向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问题十七: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答: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水电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问题十八:职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租赁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或产权所有人承担的车辆购置费、折旧费、养路费以及保险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问题十九: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例行检查过程中查补的税款,能否用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答: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第20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问题二十:本公司准备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其它公司,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税吗?如果缴税,税率多少?何时确认收入?答: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为企业,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投资成本。问题二十一:企业炒股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转让股票环节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指的是个人转让股票的活动,而企业负责人是用企业的资金投资股市,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非个人炒股。根据规定,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股市盈利属于企业的投资收益,要计入企业总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十二: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问题二十三:企业在20XX取得了一笔财政性拨款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那么该笔资金所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二十四:企业20XX度补提以前年度的公积金并发放给职工,这笔支出可以在20XX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XX度补提以前年度的公积金并发放给职工,这笔支出不可以在20XX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问题二十五:企业清算期间,固定资产处置前的这段期间可否继续计提折旧?答:企业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的次日,所以清算期的固定资产已属于停止使用状态,故不能计提折旧。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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