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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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索长有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本条前款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企业。第三条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税务、外资管理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五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下列项目:(一)退休费。(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费。(三)医疗补助费和护理费。(四)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二)职工每人每月按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三)养老金的存款利息。第七条企业和职工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新办企业从职工起薪之月起缴纳。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以“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发工资时代为收缴。第八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数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取退休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凭退休证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第九条职工终止、解除合同后回原工作单位或重新就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投保年限合并计算。临时工和农民工终止、解除合同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十条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和待遇,参照国务院有关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职工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待遇,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中的标准发给。第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四条企业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标准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金。第十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按当年收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一提取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款、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除限期补缴外,每超一日,按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并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七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期发给本人。第十八条建筑安装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县(市)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年08月14日实施日期:1993年08月14日(地方法规)深圳市社保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情况的说明一、我市执行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个人账户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据此规定,每年年初省级社保部门公布我省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后,我市社保部门对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调整。在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结算适用上上年度的记账利率,在记账利率公布后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全年度结算。如果上年度利率高于上上年度利率,调整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显示增加金额,反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会显示减少。二、2009年度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情况广东省社保局关于2008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34号)规定,2008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加权平均存款利率3.92%计算利息。2010年1月12日广东省社保局下发关于2009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09号), 2009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9年城乡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2.25%计算。因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9年度记账利率较2008年度下降,即年利率由3.92%下降为2.25%,折算成月利率由3.209 调整为1.856 。2月22日,我局对2009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行了调整,若参保人在2月22日之前曾经查询过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当时2009年度的利息是暂按2008年度的记账利率3.92% 计算的,则2月22日2009年度记账利率执行后,参保人再查询就会发现个人账户余额显示减少了。三、参保人产生疑虑的原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机制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机制不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且在颁布后执行,存款利率对利率调整决定颁布后的计息期有效;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保部门每年年初公布,记账利率对公布时的上一年度有效。参保人普遍接受并习惯了银行存款的利率调整机制,并由此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而造成的个人账户余额变动产生了误解。再加上2009年度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率下调,所以引起了参保人的广泛关注。从2004年10月起,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利率持续走高,以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为例, 经8次加息,利率由2002年2月21日前的1.98%增加到2008年10月9日前的4.14%。2008年10月9日起,人民银行不断下调人民币存款利率,经4次减息,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由2008年10月9日前的4.14%下降为2008年12月23日至今的2.25%。四、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保基金只存银行和购买国债我市历届市委、市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高度重视,从1998年起就按照国家规定全面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存储”的规定,社保基金只存放在银行或购买国债。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全部归个人账户基金所有。每年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都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2006年国家审计署对我市社保基金管理情况审计后,做出了“基金运行安全、平稳”的评价。从2004年起,社保基金的年度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均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接受人大的审议。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682.24亿元,其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511.99亿元。累计结余的682.24亿元之中,国债存量为19.33亿元,其余为银行存款,其中三年期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总量的87.7%。五、感谢参保人的关注和质疑,对个人账户利息显示方式作改进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养命钱”,个人账户更与每一个参保人直接相关。社保基金管理需要大家的关心和重视,参保人都来关注社会保险政策,关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经常了解和查询个人账户的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我局的工作是最大的支持和帮助。我局感谢“老水牛”等参保人(网友)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为避免因利率调整而产生的误解再次发生,我局将对个人账户余额查询的显示方法作出改进,在省社保局未公布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前,参保人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将只包括上年度的个人账户本息储存额和当年个人账户缴费额。省社保局公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度记账利率后,我局将通过媒体及时向参保人通报有关情况,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年0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02月24日(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4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第十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第十一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十二条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第十三条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第三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二十二条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第二十三条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根据本人愿意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区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第二十四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第二十五条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企业负责。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五章组织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组织社会保险的职责,切实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拨。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财政、体改、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政府分管主席任主任。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理会,监督本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事会由劳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计划、监察等部门及工会和企业、退休职工代表组成。第三十条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编委统一审批后核拨给盟市。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企业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截留、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服务费或侵占其财产的;(三)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公务,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户的;(二)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五)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六)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的。第三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三十五条对执行本规定有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4年05月04日实施日期:1994年05月04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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