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模拟卷含答案第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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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模拟卷含答案1. 单选题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考查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并不一定要求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字词进行相同含义的解释,而是要求前后文逻辑一致。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大部分情况下指“买或者卖”(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例如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50条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少部分指购买并卖出,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中的“买卖”(经营)。B项:说法正确,当选。所谓“同类解释规则”指的是对于并列、同位、同类的概念,进行相同性质的解释。显著的情况是,对于先有列举后又有并列的兜底型规定的概念,比照之前的列举进行性质相同的解释。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考查当然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区分。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条文规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尽管重心落在“诽谤”上,但通常形式(一般文义)是“捏造+诽谤”。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散布的,虽未超出“诽谤”的最大文义(散布虚假事实),可构成诽谤罪;但超出一般文义,故解释应为扩大解释。该选项认为其为当然解释,说法错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考查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中的“尸体”,最大文义为“身体、肉体(整体、部分均可)”。骨灰超过了“尸体”的最大含义,两者范畴是并列关系、对立关系,故为类推解释。该选项认为其为扩大解释,说法错误。2. 单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 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考点 保障措施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该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该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D项:说法错误,当选。该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可见,对终裁决定作出前的进口产品,商务部也可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3. 单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A 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B 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C 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D 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考点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通知,债务承担同意。”题目中,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因而甲公司的债权转让有效,因而A项抗辩不成立。 B项:说法正确,当选。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该债务承担行为未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债务承担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故C项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D项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均不能作为抗辩事由。4. 多选题 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B 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C 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 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考点 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C项:说法正确,当选。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5. 多选题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 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 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 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考点 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小额仲裁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500元的争议显然属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小额仲裁,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无权向法院起诉。 C项:说法正确,当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区系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甲区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管辖。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派遣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不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6. 多选题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 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C 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D 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考点 地役权的取得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地役权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即设立。2013年2月,甲乙约定甲在乙公司的B地块设立通行地役权。因此,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项:说法正确,当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丙公司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13年6月,甲转让A地于丙,甲的地役权消灭。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甲的地役权因为没有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013年6月,丁公司善意受让了B地块,因此丙不能对善意的受让人丁主张地役权。7. 多选题 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 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B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C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D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考点 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解析 ABCD项:说法正确,当选。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根据这一规定,死刑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还应审查其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可见,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包括定罪情节、量刑情节,而量刑情节又包括法定和酌定影响量刑的情节。 其中A项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和B项中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都是定罪的情节,C项和D项则是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6条明确规定的法院应当审查的影响量刑的情节。8. 多选题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B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 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D 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考点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CD项:说法正确,当选。宪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9. 单选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B 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C 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 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考点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242条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题判决存在实体错误,而裁定适用于程序问题的处理。10. 多选题 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 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 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考点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解析 ABC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考查的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义务。高检规则第497条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选项A、B属于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的情形;选项C属于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情形。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只不过须报经考察机关批准。11. 单选题 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B 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 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 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考点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基于此,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我国检察制度实行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该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具体包括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义务、检察官之间和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关系。12. 单选题 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 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 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考点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问题,所以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就是基本文化制度。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魏玛宪法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它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经济文化领域。在文化领域,它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本身就属于国家整个文化制度中的重要环节。D项:说法错误,当选。宪法从第33条到第51条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形成了一个系统复杂的权利体系,但是知识产权并不在这权利系统体系范围之内,不是基本文化权利。13. 单选题 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 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 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 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考点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出版社汇编并出版已经发表的作品,需要对有关论文或论文的片段进行复制并发行,因而涉及他人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保护问题。如果出版社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复制并发行,虽然不会侵犯发表权,但会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因而必须征得有关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该论文集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论文集这种汇编作品涉及双重版权的保护,既要保护原论文的著作权,也要保护汇编作品论文集的著作权,故他人如要复制论文集,既要征得原论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也要征得汇编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D项:说法正确,当选。201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条已经取消了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14. 单选题 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B 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 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D 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考点 垄断行为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垄断行为都是基于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形成的,所以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应该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内容之一。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占有率只起到“推定”经营者有支配地位,起不到“认定”的作用。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D项与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于法无据。15. 单选题 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B 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C 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D 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考点 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院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陪审员由选举产生,法官老林无权临时聘请盘叔为陪审员。B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23周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五)身体健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盘叔符合人民监督员的条件,检察院可以聘请盘叔为检察监督员。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盘叔得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并无偿充当诉讼代理人并无不当。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从题目中可以看出盘叔并不具备(四)、(五)两个条件。16. 单选题 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 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B 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C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D 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考点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法律并非孤立的存在,其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多种因素。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马克思的名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是说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只应当服从法律,不应该受到别的因素的制约。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无论从常识的角度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说都不正确。17. 单选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考点 合伙出资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此处甲乙丙丁设立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B项:说法正确,当选。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当然不需要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即可,对于合伙企业名称,当事人有自由权,法律并未禁止使用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18. 多选题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B 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C 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D 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考点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甲、乙的合作协议一中明确约定了乙享有约定解除权,满足条件之后,乙公司有权根据协议行使约定解除权。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公司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乙公司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之后,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4000万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4000万元。19. 多选题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B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C 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D 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考点 反诉的审理,反诉的条件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B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反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由此可见,反诉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民诉解释第233条第2款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由此可见,反诉与本诉可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源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20. 单选题 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 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 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 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考点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股东之间红利分配形式首先看公司章程有没有规定,或者股东之间有没有约定,如果都没有约定的,则按照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本题中,甲、乙、丙并未就红利分配达成特别约定,则应按实缴比例分红,丙应按30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比例即3/8分红。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4条可知,公司分配利润的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无约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本题中,公司章程并没有对利润分配作出约定,因此甲乙丙只能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甲乙丙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对于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股东会、章程只能对股东权利做出合理的限制,即股东会不能做出完全剥夺股东丙的利润分配权的决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丙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D项后半句正确。由上述分析可知,丙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21. 多选题 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 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 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D 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考点 环境法律责任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8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本题中甲厂和乙厂应当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从行政责任角度讲,甲厂超标排污,应承担行政责任;乙厂未超标排污,不承担行政责任。22. 单选题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戊、丙、丁、乙B 戊、丁、丙、乙C 乙、丁、丙、戊D 丁、戊、乙、丙考点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多重买卖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出卖人认为后买受人支付的价格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并避免问题复杂化,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拟定本项时,不再考量支付价款的多少因素,仅以支付时间先后为准。”23. 多选题 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 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 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 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考点 破产案件的受理,取回权,抵销权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此处的清偿无效,包括对抵押债权或普通债权的清偿,都是无效的;抵押债权也须在最终破产分配的时候,按照权利属性受偿。 B项:说法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待定合同”由管理人掌握主动权或履行或解除。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题目中属于第二款的情形,对于借用标的毁损灭失,且代偿金与债务人财产融合,所以不能取回,只能按不同情形取得对应的保障权利。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所以D向属于不可抵消的情形,表述错误。24. 多选题 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 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C 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 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考点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权限及聘任方式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张某辞职时董事会成员没有低于法定人数,张某不应该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企业董事长的产生,不同于一般公司,而是由国有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都从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长可以是方圆公司选派,也可以是富春机械厂选派。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红制度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25. 单选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 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 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 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考点 占有的推定,拾得遗失物,物权的保护方法,善意取得解析 C(原答案D) 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手表为遗失物,李某是拾得人,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且“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王某是第一受让人,郑某是第二受让人,他们均不能善意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一,请求人系物权人,且其物权有占有权能;二,被请求人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李某、王某、郑某均为无权占有人,若手表由这三人中的任何人占有,那么张某可依据上述条文请求返还手表。李某已将手表卖给了王某,王某又卖给郑某,故李某和王某二人已经终局地放弃了对手表的占有,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间接占有人,张某对他们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通说认为,遗失物也可善意取得留置权。只要朱某受让手表的交付之时不知道手表系遗失物,朱某即可善意取得手表的留置权。故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朱某系有权占有人,张某对朱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郑某此时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张某对郑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26. 单选题 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B 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C 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D 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考点 法律解释的方法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基本权利的形式当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有限的,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法律权利。 B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张林的遗嘱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属于财产权,但是该遗嘱附加的条件干预了王珍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合宪解释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的一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27. 多选题 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B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C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D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考点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解析 AB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提醒的是,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标准的规定与此略有不同。其中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旧法,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但是根据新法,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28.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A 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 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 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 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考点 犯罪中止的特征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行为人控制住儿童为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 B项:说法错误,当选。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 C项:说法错误,当选。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 D项:说法错误,当选。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29. 单选题 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 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 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 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 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考点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无权提起公益诉讼。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滨海区民政局的社会组织无权提起公益诉讼,而是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C项:说法正确,当选。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有权提供环境公益诉讼。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无权提起公益诉讼。30. 单选题 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 受阮某委托,某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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