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93565710 上传时间:2022-05-20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6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之视角 甘 强摘要: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是探讨经济法和社会法关系的前提和重要进路,笔者借用社会分化的研究式,通过对二者的社会学运动进展考察,认为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表达了国家干预,但经济法是国家克制市场失灵和促进经济开展的根本法律形式,其根本特征是经济性;社会法是国家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开展的根本法律形式,其根本特征是社会性。二者的法本质是不同的。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法 法本质一、问题的缘起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研究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但学界对此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使得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认识显得特别混乱。目前在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讨论中,比拟集中的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并认为经济法的理论进路只有转向社会法才是康庄大道;另一种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两个并行不悖的法部门,社会法不是经济法的开展进路。面对这种争论,如果不通过深入的研究来廓清它们的关系,不仅会制约这两个法部门自身的理论开展,也不利于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以及这两个法部门与其他法部门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并且“特别是在我国已从以经济改革为重心转向以社会改革为重心的体制创新阶段,对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加以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1因此学界也逐步关注二者的关系。2笔者以为,当我们讨论二者关系的时候,首先应当对经济法和社会法终究是什么有一个恰当的认识,即应当对经济法和社会法进展本质定位,否则我们就缺乏讨论的前提,诚如迪尔凯姆所强调的:“社会学家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界说他所要研究的事物,以使自己和他人知道他在研究什么。这是一切论证和检验所最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 3然而遗憾的是,学者们在讨论二者关系时,却往往忽略了这个前提。比方对社会法的认识,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法一词频频出现在我国学者的论著中,但终究什么是“社会法却很少有人论及。4或者虽有论及,却缺乏严谨的论证。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赞成经济法是属于社会法的学者大多将社会法视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然而对于“第三法域就是社会法的结论却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5在这样的前提下,讨论二者的关系显然不具任何意义。这也是造成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混乱的最主要的原因,所以要辨明和昭示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必然要求我们对二者法本质进展定位。二、当下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的讨论关于经济法的本质定位关于经济法的本质,虽然尚没有一个完全公认的说法,但经过多年的探索,学者们根本上都是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下来求证经济法的本质,形成了市场缺陷由政府弥补、政府缺陷由市场弥补的政府与市场双向互动的根本共识。无论是采用“调节、“调控、“协调、“规制、“管制、“调制、“管理等等表述方法,事实上都反映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于经济生活进展*种程度干预的观念,因此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制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6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根本法律形式。7社会法的本质定位相对于经济法的本质定位,社会法就要复杂许多,可以说社会法的本质定位至今还缺乏严谨性与一致性。社会法终究是一个新的法域, 还是一个法律部门,抑或不过是一种新的法律思潮或方法在各领域的适用“学界尚无定论。大致说来人们对社会法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将社会法视为相对于“个人法的一种法哲学理论,我国上世纪30年代就有学者在这个意义上认识社会法,他认为社会法主要是指以“狄骥为代表的社会法学理论;8二是将社会法视为一种法的演进方向,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主的与自由主义的私法相对称的社会法。9三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认识法源问题时,将社会法视为一个相对于“国家法的概念,也就是相对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国家法而言,所谓的“社会法是指由社会团体制定的、并且仅适用于其部的一种“行为规; 10四是将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与公法、私法相并列,如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所主的社会法,是指“修正以个人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为根本原则的近代市民法的新的法学理论;根据这个修正理论而制定的法律,不属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个旧的法律部门,而成了新的第三个法律领域。 11五是认为社会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如德国学者察哈尔认为,社会法“是一种社会保障,是为一国的社会政策效劳的,如社会救济、困难儿童补助、医疗津贴等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社会法的围。 12在实践中,德国的社会法就是特指社会平安法。我国官方也将社会法视为一个部门法,立法部门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13而当下学者们的认识又逐渐集中在后两种上,即认为社会法是一个法域或部门法,形成了所谓大、中、小的社会法观。“大社会法观将社会法视为公法与私法相融合后产生的与公、私法相并列的第三法域,认为但凡不属于传统公法和私法的现代法律都可以归为社会法。这种产生于日本学者的理论在我国学界颇为流行,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较多,有代表性的认识是“如果我们将以国家本位为特征的公法看作是第一法域;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私法看作是第二法域;则私法与公法相融合而产生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社会法则是第三法域, 14 “中社会法观和“小社会法观都认为社会法是具体的法律部门,区别只是在调整围大小。“小社会法观最窄,认为社会法就特指社会保障法。“中社会法观认为社会法的理论根底是“社会开展,“社会开展包括人口问题、劳动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与之相适应,社会法应当涵盖这些领域,即社会法是从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社会事业开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15显然对社会法不同的定位,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也不同。笔者不准备轻易的就给社会法本质定位,而是通过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社会学运动考察来说明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本质。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社会学运动考察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根底的,那是法学家的梦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根底。 16 所以对法律本质的考察应当从其产生的社会根底出发。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本身就是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学事实。 17我国法学前辈说:“通常认为社会法不过是保护经济弱者福祉的法,并不能理解社会法兴旺的真相。毋宁说社会法是基于社会构造的变迁和法律思想的推移,所构成的人间概念之法。 18北川善太郎则认为,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近代法的古典理念和制度根底受到社会变迁的冲击,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等在近代法上所未曾有过的法领域,这些新兴的法律制度与近代法并存。19以上几位学者的论述都蕴含了经济法和社会法都是在社会运动中产生的观点,我国当代有学者也准确的指出:“经济法、社会法都以社会学为理论根底之一,在法律的社会学运动之中逐步形成。 20 这说明,我们在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本质时应当将其置放在社会开展这一宏大的表达背景中去。如果我们稍加检视,就会发现经济法和社会法产生的大背景是19世纪和20世纪以工业革命为重要表征的重大社会变迁。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变迁,西方社会功能构造学派称为“社会转型或社会变迁,主要是指社会构造的整体性、根本性变迁,“社会转型期常被用来指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过渡的时期,是社会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而社会分化则是社会变迁中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斯宾塞和迪尔凯姆都认为构造分化是一个关键性的过程,它标志着现代社会或工业社会的兴起。所谓社会分化(The social differentiation)就是指社会构造系统不断分解成新的社会要素,各种社会关系分割重组最终形成新的构造及功能专门化(The Professionalization)的过程。社会分化是人类社会开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的现象,在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开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进展社会分化的过程,但过度分化会产生社会冲突进而阻碍社会开展,所以对分化必须整合,社会构造的不断分化与整合是转型期社会开展和现代化的主要容和根本动力,社会构造愈复杂,社会异质性程度愈高,社会分化与整合就愈频繁。社会转型实际上就是在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的循环往复中不断得以进步和开展的。简而言之,社会的进化就是按照“开展-分化-整合-开展这一模式在进展。社会分化不仅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同是也是解释社会变迁的重要分析工具。经济法和社会法产生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重大变迁时期,因此从社会分化的视角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社会运动并对其本质进展定位是妥适和有效的。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都是以竞争法为核心而逐渐开展起来的,1890年美国公布的“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视为经济法的开端。至于社会法“无论国外学者认识分歧和实践差异有多大,有一点可肯定,即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 21在社会法开展初期,社会法常常就被理解为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最早见于美国国会1935年公布的“社会保障法“,而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则发端于德国“铁血首相O.Von.俾斯麦在18831889年间制定和推行的疾病、伤残和老年社会立法。因此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同期产生的两个法部门,而这一时期正处于19世纪和20世纪的重大社会变迁,这一过程也被称之为现代化。欧洲史对这一过程是这样描述的,“19世纪初的欧洲主要仍然是农业国。然而在100年间,工业文明取代了农业文明。 22在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变迁中,社会分化加剧,出现了繁复的社会图景。“我在这里只需要提一下工业革命以后,改变了整个人类历史的规模和围的社会改造的主要特点就够了:人口的增长、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旧世界人口迁往新世界、城市的增长、工业和商业经济取代了农业经济、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先是在西欧后来在帝国主义的冲击下全世界其他地方传统生活方式的破坏、先是由贸易后来由通讯手段造成的地球的统一和缩小。 23 具体而言,正是以下几方面的社会分化促成了经济法和社会法的产生。第一,系统分化。从横的角度分析,经济构造出现了分化,工业和商业逐步从农业中别离出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直线下降。以第一个工业化的国家英国为例,到1861年,英国工业产值已经是农业的两倍还不止,达24360万镑,商业运输业也到达13070万镑,农业只有11880万镑。工农业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是36.5%和17.8%。而1901年,这个比例更变成40.2%和6.4%。24 在工业部门还有进一步的分化,美国社会学家对此有精辟的描述:家庭工业只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将产品投向市场;手工业的产品在本社区消费,但把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分开了;“作坊工业就更高级一点,其生产产品是为满足市场上不相识的消费者的需要,这就引入了商人这一中介;最后制造业和工厂制度则把工人同资本分开了。25 第二,阶层分化。从纵的角度分析,阶层构造发生了分化。工业革命完全改组了人类的生产方式,也同时造成了*些阶层或集团地位的上升,*些阶层或集团地位的下降,*些阶层或集团甚至受排挤,生活来源受到威胁,出现严重的贫富差异,在英国:“一方面,是工业革命的成果落在少数人手里,而社会对这局部财富完全失去支配权,另一方面,是受工业革命打击最大的一批人失去生活手段,而社会又完全无力去扶持他们。造成相当一局部工人群众赤贫化,丧失了根本生存能力。 26 这种现象也不是英国独有,有学者这样表述当时欧洲的状况:“大不列颠有两个民族,富人和穷人,这也同样与机器时代初期的其他所有工业国家相似,只不过国与国之间工业化开场的时间不同而已。 。27 而且“这种分化逐步扩展到欧洲,财富集中在几个大家族手里,并造成空前的社会动乱。28 第三,利益分化。从综合的角度分析,利益出现了分化。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得每个人的利益需求不同,“在各个社会里,工业化的途径各不一样,但都有一个共同之点,即从事农业的人逐渐减少,到都市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大量增加,工余时间从事效劳业的人增多,而且出现新的细密的职业分化。 29职业的进一步分化,使个人利益的维护也显得非常突出,而经济构造的分化,使得不同经济部门之间也出现了利益分化,因此一些有着共同利益的人便联合起来组成所谓的“压力集团,诸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工人组织等等,每个压力集团都代表局部群体的利益,每个压力集团都试图对国家政策法律产生影响以维护本集团的利益。这一时期个体利益、团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都出现了分化。第四,政府职能的分化。在工业革命前,政府的职能很小,其主要任务是对“统治和对外“防御,它的活动领域只限于政治,虽然也关心财政,但仅仅是掌管税收问题以保证政府收入,对其他经济问题则一概不问。孔斯坦就认为国家既不能干预贸易自由、自由竞争,也不能直接经营商业,国家更没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制度来限制、干预个人的经营、贸易自由和私人的一切经济活动。30在现代产业社会初期,国家的功能几乎只能限于治安、国防和最低限度的公共事业,当时的国家被称为夜警国家。“工业化之后,社会变得复杂起来,首先是经济活动复杂了,接着社会问题又成堆出现,社会冲突日益剧烈,政府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使国家不得不承当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随着国家机关由官府向公务机关转化,政府必须添设越来越多的新部门,以处理各种专门问题。这样,政府职能的多样化和政府部门的专业化成为不可抑制的趋势。从19世纪开场,这种趋势就十清楚显,到20世纪则开展得十分充分。 31 “相应地,如果有人予以总结并忽略一些国家在设计其制度时极权主义或的程度,他也许会说19世纪的主要国家学说支持了国家角色从社会契约论假定的最小国家的转变,认可了社会干预主义和经济控制,两者都超出了一度被视为国家存在的惟一理由的保护功能,并与之冲突。 32 所以政府的经济职能和社会事业职能出现分野并凸现出来。上述分化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影响、渗透。系统的分化使任何一个生产者都不能完全生产出自己所需的一切产品,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生产需要,于是市场得以产生,列宁就曾指出:“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33并且这一分化也反映在交换制度中。商品、劳务的交换,原先是在非经济根底上进展的,而后来越来越多地被卷入市场。货币对商品、劳务流转运动的支配力量愈来愈来强,并开场取代或削弱、政治、家庭和种性制度之类的等级体系对交换活动的制约和影响。34分化促使自然经济转向了商品经济。同时利益的分化,形成了多元利益主体,对个体经济利益的强烈追求构成了竞争的原动力,而这一时期政府对经济问题袖手旁观,也不认为自己有责任保证在竞争中个人的生存。随着竞争的加剧,在经济领域,资本主义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完成了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的过渡,但市场秩序因竞争过渡而严重扭曲,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对平缓的竞争,以及数量较少、表现形式比拟简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数量急剧增多、形式日益复杂、程度更加剧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取代。当资本主义经济开展到垄断以后,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又反过来大大限制了自由竞争,个人利益不仅不能与社会利益相一致,而且还直接危害到了社会利益。因此社会分化产生的结果是仅仅依靠市场自生的力量资本主义经济已无常高速运转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对整合提出新的需求,而道德、组织、文化以及传统的民商法等等整合工具都无能为力。而政府职能由于也发生分化,经济职能凸现,国家开场干预经济生活。为了保护和促进竞争,治理市场失灵,一种新的整合工具基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形成的经济法诞生了。这一时期主要有美国1890年的“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915年的“卡特尔规章法“、1923年的“卡特尔法“、1934年的“卡特尔变更法“。日本1934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等。而在社会领域,工业革命产生了难以置信的财富,同时却造成了更大的贫困。竞争产生了严重的贫富分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形成了劳资对立冲突,社会阶层的分化使穷者愈穷,富者愈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成为富者榨取穷人的依据,一般群众并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实质上的公平,终于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及社会冲突,危机到社会的稳定和平安,这成为当时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35与经济系统分化产生的问题一样,传统的整合工具失去了效力,政府职能开场分化,社会公共事业职能凸显,为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开场采用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工进展扶助,并逐渐形成社会法。主要有德国1883年制定的疾病保险法、1884年和1889年分别制定的工伤保险法和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1911年上述三部法律加上“孤儿寡妇保险法“而成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英国1905年的“工人失业法“、1920年的“失业保险法“。瑞典1912年的“老年和残疾年金法案“,1918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法“等等。随着社会进一步分化,经济法和社会法也沿着各自的路径开展,在经济领域,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在1929年开场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中暴露无遗,为应对危机,美国罗斯富新政走向历史舞台,宏观调控法也应运而生。而今天各国都采用混合经济制度,维护市场机制已成为了主要的国家经济职能,经济法的作用和重要性也更加突出,经济法无可争辩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根本法律形式。在社会领域,社会分化的加剧,需要国家干预的社会问题也远远不止社会保障这一个问题,劳动问题、人口问题、安康问题、社区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都纳入社会法调整的视野,并且随着国家社会公共事业职能的扩,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等社会事业也纳入了社会法的调整。我们可以用下面这个简要的图表来提醒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社会学运动轨迹。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厘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是由于社会分化后经济领域出现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而产生的法。随着政府经济职能的加强,经济法也渐次从克制经济危机之法开展到政府积极干预经济以促进经济开展之法。而社会法的产生则直接导源于社会问题,在社会差异根底上所形成的社会分化与失衡现象在资本化与工业化的双重作用下,已形成为带有普遍性并具有社会危机性的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社会法方式被普遍采用。随着社会运动的开展,政府社会公共事业职能也得以强化,社会法也不仅仅是解决社会问题之法,它还是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开展之法。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根本法律形式,而社会法则是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根本法律形式。关于经济法的本质,“需要国家干预说已阐释的非常清楚,无须赘言。但关于社会法的本质则有必要作进一步说明。在本文的描述中,社会法是国家对社会领域的干预之法,干预的围有两个,一是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一是国家在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开展时产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公共事业容易理解,但我们所指的社会问题有特定的含义,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对此有一个最简洁的论述:社会问题也即公众的问题,即不是个人麻烦,而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共同问题。我国有学者归纳为:“社会问题是违反社会主导价值规,影响社会成员利益与安康生活,阻碍社会协调开展,引起社会群众普遍关注的一种社会失调现象。36社会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和预防就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进而破坏和阻碍社会开展。社会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控制和预防社会问题来促进社会开展。对于社会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首先,社会问题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是随着社会的进化而变化的,一方面,它和社会开展水平有关,有些问题在*个阶段是一个社会问题,但随着社会开展已经不再是社会问题,例如现代人几乎都得过的流行性感冒,在1918年席卷全球,造成了2000万到5000万人死亡,是历史上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瘟疫,37这在当时无疑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但今天普通的流感已不再是一个社会问题了,而艾滋病患者的生存和开展却又成为当代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有的社会问题只有当生产力开展到一定阶段或生活质量提高时才会出现,例如环境保护问题,在农业社会人类主要通过攫取自然环境来到达生存的目的,而且当时生产力开展水平也不可能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环,所以当时讨论环境保护是没有意义的。但随着经济开展,在使人类各方面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同时也造成了人类生存环境的巨大破坏,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开展就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社会法从最初只调整社会保障这一个问题而开展到今天的许多社会问题就是这个原因。其次,既存在共性的社会问题也存在个性的社会问题。例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在任何国家的社会法中都有所表达,但有的社会问题却只可能出现在*些国家和地区,例如种族歧视在美国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而在我国就不存在种族歧视的社会问题。因此各国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整齐划一,各国社会法的侧重点以及社会法的体系也不尽一样。最后,社会法并非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客观存在并且随着社会开展还会越来越多,有些问题是无须法律来解决的。既使有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但对于*些社会问题已经有专门法律部门来解决的也无需社会法的介入,例如犯罪问题主要由刑法解决,婚姻问题主要由婚姻法解决。社会法只解决那些因社会分化而出现的在社会系统中无法独立解决,需要国家干预,而传统法又无法解决的那些社会问题。检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社会运动历程,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在从传统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这一重大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同期产生的两个独立的法部门,二者本质上都表达了国家干预,但经济法的开展轨迹始终与经济领域相联,所以具有显著的经济性的特征,而社会法的开展轨迹始终与社会领域相关,所以具有突出的社会性的特征。两者关系严密甚至可说是同根生。因此它们的地位应当是并行的。从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的角度归纳,两者都属于第三法域;38从传统法与现代法角度归纳,两者都属于现代法。但并行并非截然两分,因为有些问题既可以视为经济领域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视为社会领域的问题。所以经济法与社会法也存在穿插关系。有学者就指出社会转移支付法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可以划入经济法中的财政法、而从社会保障角度则又可划入社会法中的社会保障法。39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对同一社会关系不同法部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展调整。还必须指出的是,明确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本质并不是要对二者作绝对的“楚河汉界的划分,。正如昌麒教授指出的:任何法律部门的划分都是相对的、不全面的和形式上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们的作用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它们的重要性是一样的,讨论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能陷入孤立和静止研究问题的泥潭,要改变过去“你想吃掉我,我想吃掉你的探索路径,而强调部门法之间的互动。40本文讨论二者的法本质无非是为了更好的认知经济法和社会法,从而可以更准确的整合二者的功能,发挥二者的作用,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对此笔者还拟作进一步研究。参考文献:1 王全兴等:“寻求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对话,载“法学“2004年第5期。2 突出的表现是,“法学“期刊邀请了6位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学者就经济法和社会法关系展开对话,参见王全兴等:“寻求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对话,载“法学“2004年第5期。另外2003年和2004年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和劳动法学“也了多篇有关经济法和社会法关系讨论的文章,有代表性的论文是:昌麒、单飞跃、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载“经济法学和劳动法学“2004年第2期原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王全兴:“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载“经济法学和劳动法学“2003年第8期原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3 法E迪尔凯姆著、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54页,商务印书馆, 2003。4 王为农:“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和开展,载“学刊“2004年第1期。5 有学者就论证了 “公法、私法、社会法的法域构造是不可靠的,参见单飞跃、甘强:“社会法根本畴问题析辨,载“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还有学者指出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结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第三法域并不等同于社会法,社会法只是具有公私融合属性的法律,参见尚元:“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6 昌麒主编:“经济法学“,41页,中国政法大学,2002。7 由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对经济法的本质也根本达成共识,本文就不再予以展开,而以“需要国家干预说对经济法的本质论断作为立论根底。8 任生:“从个人法到社会法法律哲学的新动向,载何勤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根底理论篇“第一卷,法律,2003。9 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译:“法学导论“:77-86页,中国大百科全书,1997。10 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根本问题,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11期。11 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31-32页,人民,1988。12 念之著.“法学总论“,38,41页,知识,1981。13 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01年3月20日,第1-2版。另外也应当指出虽然这是我国的官方观点,但它也反映了我国法学界的认识,因为官方划分的理论根据来源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的意见,这一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政、海年、吴志攀、应松年、晋藩、景宇、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14 董保华、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15 程信和:“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兼论经济法、社会法的定位,载程信和等主编:“当代经济法研究“,人民法院,2003。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291-292页,人民,1972。17 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译:“法学导论“:77页,中国大百科全书,1997。18 吴传颐:“社会法与社会法学,载何勤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根底理论篇“第一卷,法律,2003。19 日北川善太郎著、薇译:“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1997。20 程信和:“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兼论经济法、社会法的定位,载程信和等主编:“当代经济法研究“,人民法院,2003。21 此是我国学界的普遍性认识,参见王全兴著:“社会法根底理论专题研究“,715页,中国检察,2002;守文:“社会法论略,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覃有士、樊启荣主编:“社会保障法“,76页,法律,1997。22 德尼兹 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著、蔡鸿滨、桂裕芳译:“欧洲史“,465页,2000。23 英 阿伦布洛克著、董译:“西方人文主义传统“,131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4 钱乘旦著:“第一个工业化社会“,61页,人民,1988。25 美 尼尔斯梅尔琴著、方明、折晓叶译:“经济社会学“,170页,华夏,1989。26 钱乘旦著:“第一个工业化社会“,97-98页,人民,1988。27 鲁道夫吕贝尔特著:“工业化史“,289页,译文,1988。28 德尼兹 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著、蔡鸿滨、桂裕芳译:“欧洲史“,19页,2000。29 美 尼尔斯梅尔琴著、方明、折晓叶译:“经济社会学“,101页,华夏,1989。30 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358页,大学,1990。31 钱乘旦著:“第一个工业化社会“,61页,人民,1988。32 JM凯利、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八、十九世纪,法律思想网。33 “列宁全集“第1卷,83页,人民,1984。34美 尼尔斯梅尔琴著、方明、折晓叶译:“经济社会学“,171页,华夏,1989。35 对社会保障法产生有重要影响的经济学流派新历史学派就认为工业革命时期德国面临的最危险的社会问题是劳工问题,参见覃有士、樊启荣主编:“社会保障法“,48-49页,法律,1997。36 朱力著:“社会学原理“,306页,社会科学文献,2003。 37 方舟子:“科学方法和现代医学技术是战胜传染病的强大武器,中国科学院网.cas.。38 笔者认为法域是高于部门法的上位概念,现代社会的法律构造应当是公法第三法域私法的三元构造,第三法域是指兼具公私法融合属性的法律,经济法和社会法就是属于这一法域下的两个部门法,因为两者都是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把经济法和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是不妥当的。39 守文:“社会法论略,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40 昌麒著:“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189页,法律,2003。作者甘强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文章出处: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二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