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泉水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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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饮用天然山泉水1 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饮用天然山泉水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4 技术要求4.1水源地4.1.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4.1.2 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围,无关人员不得入。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4.1.2.2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取水点半径50m围,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4.2 水源水质水源水质应符合规性附录A的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 1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要 求电导率(251)/(S/cm)10-300锑/(mg/L) 0.005砷/(mg/L) 0.01铜/(mg/L) 1.0钡/(mg/L) 0.7镉/(mg/L) 0.003铬/(mg/L) 0.05铅/(mg/L) 0.01锰/(mg/L) 0.1镍/(mg/L) 0.02银/(mg/L) 0.05硼酸盐(以B计)/(mg/L) 5硝酸盐(以N计)/(mg/L) 20氟化物(以F计)/(mg/L) 1.5耗氧量(以O2计)/(mg/L) 2.0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0.002氰化物(以CN-计)/(mg/L) 0.0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溴酸盐/(mg/L) 0.01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0.1余氯/(mg/L) 0.05亚氯酸盐/(mg/L) 0.01甲醛/(mg/L) 0.9汞/(mg/L) 0.001矿物油/(mg/L) 0.05三氯甲烷/(mg/L) 0.02四氯化碳/(mg/L) 0.001总放射性/(Bq/L) 0.1总放射性/(Bq/L) 1226镭放射性/(Bq/L) 1.14.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要 求菌落总数/(cfu/mL) 5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10酵母/(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加工工艺要求4.6.1应在符合GB 19304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加工与灌装。4.6.2允许通过过滤、杀菌等处理方法;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4.6.3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4.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电导率按GB 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锑、砷、铜、钡、镉、铬、铅、锰、镍、银、硼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溴酸盐、亚硝酸盐、汞、矿物油、226镭放射性、钾、钠、钙、镁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硝酸盐、亚氯酸盐、余氯、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总放射性、总放射性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水源检验每年根据附录A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生产,必须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3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6.2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取样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6.4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净含量、感官要求、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测。每月需对溴酸盐至少进行一次检测。6.5 型式检验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停产1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水质出现较大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6.6 判定规则6.6.1 出厂检验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指标、电导率、净含量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2 型式检验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和理化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外,还应标示天然山泉水水源地山体名称;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7.1.2 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不符合本标准中3.1定义的水源生产的产品不得标注“饮用天然山泉水”。7.1.3 标签应标示饮用天然山泉水产品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围。7.2 包装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7.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帖紧密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7.4 贮存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7.4.3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市永泉山泉水生产 2016年01月08- 6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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