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行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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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概况1、行业规模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6-2022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运行态势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全球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从2007年的78.97 亿美元增长至 2011 年的167.96亿美元,增长了1.13倍,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76%,未来几年全球网络游戏行业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态势,预计 2016年全球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313.94亿美元。2、发展速度全球网络游戏市场高速增长,未来增长潜力巨大预计2014-2020年,我国网游将仍保持22%-30%的较快增速,2020年网游市场或达 4500亿兀左右。2010-2020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及预测(单位:亿元,%20CP 2008 2009 2010 2011 2O12E 2O13E 2014E 2015E 2016E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3、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大数据库显示,截至 2016年8月31日0点,2016年半年报已经披 露完毕。网络游戏行业共有 11家上市公司,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 129.97亿元;净利 润达81.97亿元。营业收入排名:三七互娱201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4.28亿元,位居行业第一;恺英网络和昆仑万维分别以12.90亿元和12.25亿元,分列二三位。2007 2008 J009 2010 _201l 2O12EJO13E 2O14E 2015E 2016E净利润排名:2016年上半年网络游戏行业的 11家上市公司均盈利。其中,三七互娱 2016 年上半年净利润达 4.86亿元,位居行业第一;掌趣科技和顺网科技分别以 4.18亿元和2.50 亿元,分列二三位。2007200S2W920102011 2012E 2O13E 2014E 2O15E 2016E2016年上半年网络游戏行业 11家A股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一览: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E 2013E 2014E 2015E 2016E4、主要厂商腾讯网易盛大搜狐畅游等二、外部影响1、网络游戏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宏观产业政策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提出将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重点任务, 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游戏等产业优化升级,打造民族品牌。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培养信息消费需求,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 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促进动漫游戏、 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2012年5月,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正逐步成为信息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 设施,历经多年发展,我国互联网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全面 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生产建设、经济贸易、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文化传 播、生活娱乐的新型平台和变革力量,推动着我国向信息社会发展。规划还提出了互联 网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六大问题和矛盾,以及“十二五”期间的七项目标。2012年4月 工信部公布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十一五”时期,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年均增速达28.3%,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15年,业务收入将突破 4万亿元,占信息产业比重达到25%,年均增长24.5%以上,软件出口达到 600亿美元。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超过 2.5万亿元, 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收入比重超过60%2011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 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 产业,要求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 制作适合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的精品佳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共同维护文化多样性,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基本国情、 价值观念、发展道路、内外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展现我国文明、民主、开放、进步的形 象,发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非营利机构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支持海外侨胞 积极开展中外人文交流。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该通知承接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包括:财税政策方面,包括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 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以 及继续实施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投融资政策方面,规定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政策性 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 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等 ;此外,在研究开发政策、 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 市场政策支持等方面均有相关规定;并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前述政策。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 要求,要求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 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着力做好八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其中包括发展新兴文化 业态: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支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 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数字多媒体广播、手机广播电视,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 娱乐产品等增值业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积极发展纸质有声读物、电 子书、手机报和网络出版物等新兴出版发行业态。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将扶持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相关产业发展作为专项任务;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运用等方面的战略措施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018号),规定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主要包括:投融资政策支持,多方 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税收政策支持,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业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以及实施软件产品增值税 优惠政策等;产业技术政策支持,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支持国内企业、科 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和采购政策支持等。(2)关于网络游戏经营2011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工信部、共青团 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启动 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将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作为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的一 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所有在线使用的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 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 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 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 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 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010年7月,文化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规范主体审批;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监管;通过推行电子政务、依法公开信息、加强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规范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加强网络 游戏动态监管的方式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2010年6月,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规定受该办法约束范围为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根据该办法,从事网络游戏的经营单位 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核与社会公告,其产品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并须通过内容审查。2009年11月,文化部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46号),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通过树立正确的文化价值取向、改进游戏规则、 调整产品结构、专设机构人员负责产品内容自身自查、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 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要求管理单位完善网络游戏内容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 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2009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通知对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进行了定义,规定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 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 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2009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266号),规范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对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 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范与进口网络游戏相关的会展交易活动。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920号)规定,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 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 门。2009年4月,文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 公告,要求从事进口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的企业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审,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须为开发完全、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版本一致的产品。2007年4月,教育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及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 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要求该系统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诱因,利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予以限制,各网络游戏运营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在所有网络游戏中开发设置网络游 戏防沉迷系统,并严格按照配套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加以实施。2007年2月,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4家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2007年1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 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2005年7月,文化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 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分析了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现状,并强调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2004年5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了文化部对在中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的审查职权,并规 定了报审申请的材料和审查程序。关于互联网信息及互联网安全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 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 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2013年6月,工信部审议通过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 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同时,该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01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 定,主要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禁止的事项。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的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了实施“宽带中国”工程,构建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信息 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经济发展信息化水平,加快社会领域信息化,推进先进网络 文化建设,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实现信息强农惠农,健全安全防护和管理,保障重点 领域信息安全,加快能力建设,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和完善政策措施。2011年12月,工信部通过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准则,服务规则和行为边界,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犯其他互联网信 息服务提供者权益的行为,规范了互联网“评测”活动,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犯用户合 法权益的行为,规范了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或者捆绑软件的行为,规范了广告窗口 弹出行为,强化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2011年2月,文化部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定义、经营性互联网 文化单位的审批要求并明确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废止了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该办法继续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 监督管理,同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明确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材料的内容,并进一步对申报流程及时间进行了说 明。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规定每个机构或每位个别人士,除相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第三者的着作、作品、录音或录像产品,须向该等产品的合法版权拥有人取得许可,并 向其支付赔偿,相关法例或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合法版权拥有人可采取技术性措施, 以保护其透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除相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任何机构或 个别人士不能有意逃避、破坏或以其他方法协助他人逃避该保护措施,唯法例许可者除 外。2002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公布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明确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 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并规定了互联 网出版机构的权利与义务。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对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 会管理秩序,以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进行了行为规范, 定义了对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与处罚措施。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对中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向网上用 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并分类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该办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规定其不得发 布传播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对中国境内电信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将电信界定为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广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受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将电信业 务分类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照该条例,全国电信业务运营商须取得信息 产业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理。(4)关于软件产品2012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了规定,包括: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 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勺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在 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 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将软件产品界定为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产品的 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该办法,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 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接受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的审查与 监督管理。2002年2月,国家版权局发布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 1号),规定了软件登记的范围包括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规定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应为该软件的着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 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明确保护中国公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利益。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着作权,并享有软件着 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权利。200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发布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在2010年底以前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2000年10月,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制定,规定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并规定了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条件和职责,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申请认定软件企业的所需 提交的材料和程序。(5)关于游戏场所经营2008年7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网吧管理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各地执法总队提出对网吧管理工作的要求,包括:狠抓严格执法,推进网吧连锁,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内容管理,完善法制体系,深化网吧管理长效机制 建设。2007年2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等十 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网吧监管,加大对网络游戏的管理力度,实施预防、干预、控制网络成 瘾的系统工程。2004年2月,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法制办、 中央文明办以及团中央联合发布关于展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 意见,要求保护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专项治理方案打击上网服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9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在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经营过程中的行为。2000年6月,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经营场所的依法规范经营,明确规定经营场所 所应具备的条件,并说明依法追究违法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责任。2、国外成功的行业管路模式分析国外普遍运用法律规范干预网络游戏,事实上,世界各国均在干预网络游戏,别国 政府出于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控制种族仇视,限制上也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考虑,将 对网络游戏控制与管理是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最普遍的做法是: 纷纷修改原有的互联网法规以囊括互联网游戏的管理,或者干脆出台新的游戏法规。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也是网络游戏最发达的地方,对网络游戏的管理主要通过执行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来实现。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国外网络游戏管理的重中之重。各国普遍高度重视网络游戏中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对青少年的侵害。为此,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在线法律或采用保护青少年的普遍性法律进行管制。建立严格的网络游戏评级制度。网络游戏作为普遍的娱乐之一,其内容已经对用户的价值观以及生活行为产生影响,这一点对于青少年尤为突出。 在游戏娱乐业较发达的北美、日本以及欧洲等地区已经制订了相关的游戏分级标准。目前国际上的分级制度中,以北美的ESRB欧洲的PEGI以及日本的CERO尤为流行。国外网络游戏的管理模式主要可分经济型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各种经济关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他们较早的走 因此他们更多的呼吁通过市场调节与行国外网络游戏管理模式的差异性。就功能而言, 为两种类型:一是经济型管理;二是社会型管理。 系的协调。社会型管理侧重于对社会效益的控制。 上了市场化发展道路,市场运作机制趋于成熟,业自律来对网络游戏的内容进行管制。国外网络游戏管理方式的多元化。网络游戏发展从起步到成熟,在管理方式上也经历着艰难的探索。在国外,目前主要的有代表性的网络游戏管理方式有4种: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用户等自律;市场规律的自行调节。【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精选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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