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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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 9 次会议介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 9 次会议于 2005 年 4 月 4 至 8 日在伦敦 IMO 总部召开。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与驻英 使馆海事处共同组成代表团参加了会议。52个成员国和联系会员中国香港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以及17个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分委会主席 Z.Alam 先生(新加坡)主持了会议。秘书长致开幕词,其中重点提到:自从2003年BLG8次会议以后,MSC和 MEPC寸MARPO附则I和II进行了修订并期望于 2007年1月1日生效(与MARPO附则II 一同修订的IBC规则也 如此),对此,此次 BLG9要作很多准备工作;BLG9另外一个重点是审议并尽快批准压载水公约 (BWM 的导则。由于2004年未召开 BLG会议,此次会议首先进行了主席选举,会议一致选举新加坡代表Z.AIam先生为主席,挪威的S.Oftedal先生为副主席,在BLG9结束前,Z.AIam先生和S.Oftedal 先生又分别被推举为 06 年主席和副主席。本次会议共有17项议题。会议成立了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和 2004 年压载水公约统一实施导则制定 3 个工作组,还成立了运输含有有 毒物质货物的所有类型液货船舶的人员保护要求、对MARPOL73/78付则I关于燃油修正的定义之澄清及经修正的 MARPOL73/78附则I要求对FPSOs和FSUs的适用最终导则 2个起草组。会议结 束后成立了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的新船结构、 “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 准建议案”修正、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导则 3 个通信组。现将会议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 IMO其他机构的决定(议题 2)关于新的工作程序方法:根据 MSC77会议决定(BLG9/2),应避免对导则制定统一解释,在今 后,对于导则中的内容若存在含糊并需要修定,只应修正导则;根据MSC78会议决定(BLG9/2/1 ),在决定将新议题列入分委会工作计划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同意建议中的技术问题,详细的技术问题的审议和制定适当的要求和建议案等工作由相关的分委会考虑。二、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议题3)本次会议就该议题成立了工作组,由荷兰的Tiemens女士任主席,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1. 评估清洁剂:工作组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报告格式用于提交清洁剂的评估数据,并进一步修改MARPA附则H。由于没有时间完成,分委会决定将该工作交下届ESPH工作组会议。2. 对MEPC.2/Circ 散装运输液体物质的临时分类的审议: 分委会同意,为透明起见,所有植物油和动物脂肪的公认的同义词都应反映在IMO官方文件中,并以一个独立的附录反映在MEPC.2/Cric中。 对于三方协议中的货品在 3年宽限期满后,ESPHT作组不再接受任何的延期。 对于在现行的系统下签订的三方协议,其货品清单可以继续使用至2007年1月1日,而到2006年12月17日所有这些货品都将到期,其中有三种物质的期限为2007年1月1日,对于这些物质,要求报告国与生产商联系根据经修订的MARPA附则H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分委会同意经委员会批准后,将经修订的IBC规则17、18和19章及MEPC.2/Circ清单1作为经修改的IBC规则的补录出版。 对于实施经修改的MARP0附则H和IBC特别是在货物操作以及证书方面,分委会同意对于在经修订的MARPOL付则H生效前装载上船并且在生效后才卸载的货物,在装载时的货物分类要求保持合法直到货物被卸载,而随后应满足新的要求。对于证书问题,分委会同意下述方法:证书类型现行证书经修订的MARPO附则n签发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1月1日以后的证书根据经修订的 MARP O附则n签发证书,起始日为2007年1月1日,期满日为现行证书的期满日期。在2006年8月1日或以后的换证检验将现行证书的有效期延至2007年1月1日。根据经修订的 MARPOL附则n签发一张新证书,自检验日期后 5年 的有效期2006年8月1日或以后的换旗更换现行证书的面页coversheet。将有效期延至2007年1月1日。同上新造船交船(2006 年 8 月 1 日)根据现行的MARP O附则n签发一张短期证 书,有效期至2007年1月1日。签发一张全期证书,自初次检验后5年的有效期3.对MARPAL200年综合文本的附则H中涉及的导则的审议 散装运输液体物质的临时评估导则。由于时间限制,将在 ESPH11会议继续工作。 A.673 (16)决议近海供应船(ofshore support vessels )散装运输和处理有限数量的有毒液体物质的导则注意到A.673(16)、A.863(20)等IMO文件都涉及到了近海供应船( ofshore support/supply vessels ),认为将这些不同要求放在一个单一的IMO文件中比较好;并对该导则附录1作了一些修改,与 IBC 规则相应内容协调一致。4. 经修改的MARP0附则H 5.3条关于气体运输船的规定IACS提出要求对经修订的 MARPOL付则H 5.3条关于气体运输船的扫舱问题进行澄清,分委 会注意到 5.3 条包含了对气体运输船的等效布置要求, 因此并没有要求气体运输船进行扫舱试验 或有扫舱程序。而且12.6条也不适用于签发有 NLS证书的气体运输船。5. ESPH11 工作组会议在 2006年召开。三、任何类型船舶运输含有有毒物质货物的人员保护要求(议题4)1. 审议丹麦提交的“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物质的新建船舶的结构建议案”该建议案主要对此类新船的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的通风要求、防止有毒蒸汽进入起居处所、 用于船员清洗和更衣的设施、 甲板作业特别是溢流盘的新型设计、 货物测量和取样要求以及除气、 货舱清洗和扫舱等。经过激烈讨论,分委会同意第一步先制定一个非强制性的导则。分委会认为DE 分委会应参与该项工作。分委会决定成立一个会间通信组,由丹麦牵头,审议制定一个关于新船结构建议案 的MSC!函,同时向BLG10提交一份报告。2. MARPOL付则I货物或船用燃料油的安全数据单( MSDS分委会同意制定对载运 MARPO附则I货物和船用燃油的船舶使用安全数据单的强制规定。3. 分委会同意将 “船上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的基本要素指南” 提交委员会批准, 并请 MSC/MEPC人为因素工作组审议有必要涉及结构和操作标准的意见以及与ISM规则相衔接的观点。四、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议题5)成立了“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工作组,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在考虑日本的提案(BLG9和韩国的提案(BLG9/5/1 )基础上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 要求进行了修订;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第19章和GC规则第XIX章;修正IBC规则程序。具体如下:1 关于“货船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委会同意该规定同样仅适用于 2000总吨及以上的 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化学品船 和气体运输船舶;2 关于“货泵舱的保护”分委会同意该规定适用于 500 总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同意在上述规定中的“烃类气体”( hydrocarbon gases )替换为“可燃蒸气” ( flammable vapours ); 考虑到 SOLAS II-2 章 和 条关于“可燃气体浓度连续监测系统” 的规定,在 SOLAS II-2 章 中对现有船要求阶段性的满足,分委会同意对现有化学 品船也要求阶段性的满足上述规定,对非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免除;3 和 关于“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 EEBD)根据SOLAS 11-2章规定,分委会同意 EEBD勺配备适用于所有现有 500总吨及以 上的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4. IGC IBC中引用SOLAS 11-2 的条款IGC BCH和GC规则中引用 SOLASII-2 章的条款(BLG8/11)的问题,考虑到IBC规则已经被MSC.176(79)决议修正,分委会同意对 IGC也应作此修正;由于 BCH和GC规则仅适 用于现有船,分委会同意对它们基本维持不变,尽管如此,对于被MSC.99(73)决议修正的 SOLAS II-2 章对“现有船”条款的规定,分委会同意适用于现有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 船舶(进行追溯) ,对“现有船”的规定也写入到相应规则中;5. 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和GC规则根据BLG9/3/2和BLG8/18 (附件10),分委会同意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第19章和GC规则第XIX章,分委会同意对此起草的MSC!函,并提交 MSC81批准;6. 对IBC、IGC、BCH和GC规则的修正草案分委会同意工作组拟定的对IBC、IGC、BCH和GC规则的修正草案,其中 IGC和GC规则的修正将提交MSC81批准、BCHW则的修正将提交 MSC81和MEPC54比准;7. 对修正的IBC规则的修正的批准程序由于修正的IBC规则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而对修正的IBC规则的修正的批准有需 要一段时间和必要的程序,在二者之间需要进行协调。五、MEPC.2(VI) 决议的修订(议题 7)对于 MEPC.2(VI) 决议“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准建议案” ,同意在考虑WH(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成立通信组(由澳大利亚牵头),准备MEPC.2(VI)决议的修正草案,提交给 BLG10。六、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的制定(议题8)澳大利亚(BLG9/8)认为没有必要制定排放率或排放量,而通过制定一个统一解释予以澄清。该提案得到一些成员国支持;英国(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支持)则指出,应该给予如最低航速、排放率的限制。就以上两种意见,分委会要求在议题 7 成立的通信组一并考虑。七、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的规定制定(议题9)在MSC78会议上(MSC78/24/8),作为高优先项目,决定由DE(负责牵头)、BLG和FP “制定气体燃料船国际规则” ,完成日期为 2007 年。分委会同意成立通信组 (由挪威牵头) ,在分委会权限范围内, 准备“气体燃料船导则” 草案, 提交给BLG10同时请秘书处将 BLG的决定通知DE及相关分委会。八、OSV(近海供应船)导则的审议(议题10)对OSV(近海供应船)导则中,分委会同意在现有的导则第7部分后增加第8部分:在OSV运输危险和有毒散装液体物质。分委会请秘书处将BLG的决定通知SLF分委会;根据此次ESPH工作组的报告,分委会同意对对LHNS导则进行的修改,分委会请秘书处就此通知 DSC10。九、统一实施 2004 年压载水公约的导则制定(议题 11)本议题是本次会议上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会议成立了工作组。压载水公约自 2004年 2月13日通过以来,目前已有四个国家(阿根廷、巴西、西班牙、叙 利亚共和国)签署了该公约,还有一些国家表示他们将在不久将来批准该文件。由于G8和G9导则在MEPC52会议基本批准,并交 DE48作了审议后,直接提交 MEPC53供通过, 所以本次会议主要对其余 11个导则进行审议和制定,并将G4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指南以及G6压载水置换导则作为本次会议的优先项目,定稿并制定MEPC决议草案以期在MEPC53会议通过。由于 G7、G10 G13 (挪威牵头制定)没有最新文本提交,分委会决定将3个导则交MEPC53议,同时涉及这3个导则的本次会议提案 (新加坡BLG9/11/12、巴西BLG9/11/9) 也交MEPC53议。1. G4 审议:(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工作组逐段审议了 G4文本,对文本作了修改并最终定稿,其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主要有以下 几个方面: 向港口国提交报告的要求,一些代表团认为公约中并没有要求向港口国提交报告,应与公约 要求一致。分委会同意删除报告要求,而只规定“如果港口国要求压载水作业的信息,应提交相 关文件给港口国” 。 关于沉积物管理要求中,在海上清除沉积物是否要求在 “距最近陆地 200nmile 和水深 200m”或“由 和 规定的距离和水深要求”的适当区域才能进行,工作组没有达成一致,放 在方括号中由 MEPC53T议。工作组已完成 G4定稿并准备了 MEPC决议草案供 MEPC5通过。2. G6 审议:(压载水置换) 工作组主要讨论了涉及压载水交换的安全问题,并对涉及操作方面的规定作了文字修改。工作组完成G6定稿并准备了 MEPC决议草案供MEPC5通过。3. G3 审议:(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工作组根据英国对 G3导则的意见(BLG9/11/14 )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形成了一个新的文 本在工作组讨论。主要在原文本基础上增加压载水排放、沉积物控制的要求,以及“同一位置”(same location )的解释。工作组完成 G3定稿并准备了 MEPC决议草案供MEPC53!过。4. G1 审议:(沉积物接收设施)工作组对导则的目的以及缔约国提供一定类型的沉积物接收设施的义务上进行了讨论,同意缔约国有自己的灵活性决定接收设施的性质。将请FSI分委会审议并向下次 MEPC会议提交最终文本。5. G5 审议:(压载水接收设施) 工作组对导则的目的、接收到岸上接收设施的压载水再重新排放到水域环境中的要求进行了讨论,同意压载水接收设施接收水重新排放回水域环境时,排放水应到达D-2 的标准。将请 FSI分委会审议并向下次 MEPC会议提交最终文本。6. G12 审议:(船上沉积物控制导则)工作组对G12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导则的目的、内容、涉及安全方面的船舶设 计要求等方面,对 G12文本进行了大面积修改,最后工作组同意将该导则的目的仅限于船舶的设 计和构造要求,删除操作方面的要求,操作方面的要求放在G4中。将请DE分委会审议并向下次 MEPC会议提交最终文本。7. G2 审议:(取样导则) 工作组对导则的原则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导则是否要包括样品分析?导则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取样?因为 D-1 是压载水置换标准而不是生物排放标准, 如何取样分析?应与 D-2 的取样分析 分别对待。 取样是否应制定强制要求?因为公约中要求取样应按照IMO制定的导则进行,但可能会包括一些非强制性的内容。 D-2 标准是一个平均值还是一个瞬时标准? 对于说明取样要有一个“明显的理由”问题( clear ground )。 通过讨论,工作组同意: 该导则仅涉及用于检测符合公约要求的取样目的,但取样应用于评估D-1 和 D-2 的符合情况; 制定取样的强制性要求,可能包含一些非强制性内容; D-2 标准应是一个瞬时标准而不是整个排放的平均值, 工作组同意根据这个解释进一步 制定导则; 工作组决定该问题应由 A.787 决议港口国控制予以考虑。德国将根据上述原则问题准备一个新的文本,提交MEPC5会议。8. G11 审议 (船舶设计)工作组还审议了 G11,但认识到仍需要大量的工作,将在以后的会议中继续讨论。十、经修订的 MARP0附贝U I中“燃油”定义的澄清(议题 12)分委会同意欧盟所有成员国的提案 (BLG9/12):修订经修订的 MARP0附则1/2122 条(现 行MARPOLI/13H(2)(b)条),将“燃油”改成“除原油以外的油类”,以避免在现行13H实施后(2005 年4月 5日)在单壳油船装载错误类型的重油。分委会同意对此成立了起草组,对:现有的MARP0附则I中13H (2)作统一解释;经修订的附则 I 进行修正(适用于 21.2 条)。十一、经修订的 MARPO附则I要求适用于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设施(FPSOS和浮式储存设施(FSUs)的导则(议题 13)分委会同意澳大利亚关于经修订的MARPOL73/78付则I/21/22和23条要求均不适用于FPSOs/FSUs。分委会同意了经修订的 MARPOL73/78付则I要求适用于FPSOs/FSUs的导则草案,将提交 MEPC5通过。十二、BLG10次会议的工作计划和议题(议题 14)分委会审议并准备 BLG10会议的工作计划和临时议程并请MEPC和MSC批准。在BLG10会议将成立以下 3个工作组:1 ). 化学品安全和污染危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准备;2). 统一实施 2004 年压载水公约的导则制定;3). 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规定的制定。 并成立一个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排放率标准的起草组。 下次会议临时定在 2006 年 4 月 3 日至 7 日。十三、其他事宜(议题 16)分委会审议了由DSC9会议修订并更新的“港区内安全运输危险货物及相关活动的建议案” 认为不必作任何修正,请秘书处通报给DSC分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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