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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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安全权法学1001 陈莅蓓摘要: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本文论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建议。希望更多的消费者能够深入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当自己的安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建议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去年消费者因使用商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呈增多趋势,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在披露这一现象的同时,呼吁应高度尊重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时的第一项权利安全权。据不完全统计,去年第三季度消费者因使用商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高达235起,其中3人致死, 24人致残,208人受伤,与前两个季度发生的77起伤害事故相比,数量明显增多。造成人身伤害事件最多的商品,首当其冲是瓶装啤酒;其次,电视机爆炸,药品及伪劣医疗器械、机动车质量不合格,电器漏电着火,化妆品严重不符合标准等也给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因此了解消费者安全权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一、 消费者安全权概述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具体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侵犯安全权的行为有:经营者出售过期的商品;出售变质的食品或食品中含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出售伪劣产品等。这些行为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 1)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 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第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第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 、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第三,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二、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现在有很多消费者知道自己有消费者安全权,但是这些消费者在自己的安全权受到了侵害时,却还是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第一,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二,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第三,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三、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四、完善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建议(一)弥补立法缺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它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共同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综观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内容,各相关法律法规均作了具体的规定,故重叠的内容较多,而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不能较好地协调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而且它亦无法增加和补充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应赋予消费者安全权更深刻的内涵。今年 6 月 1 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对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弥补原有消费者安全权保障法律体系的缺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制定或完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权法律保障体系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要提高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力度就要尽快制定位阶更高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使其成为消费者保护的小宪法,以小宪法的形式确立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实质地位、基本原则及理论内涵,进而制定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标准、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各项专门法律或法规,从而构建成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统领的,其他针对特定类别商品或服务的保障安全权的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消费者安全权保障体系。(二)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纠纷必须予以合理的解决,否则纠纷将会外部化,并过多地进入社会并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对此,笔者有以下想法:一是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快捷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设立了小额法院,诉讼费用极为低廉,且在提起诉讼后很快就会受到法院的传唤,纠纷即在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大中城市商业集中区设立小额法庭,实行一审终审,以此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二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推进集团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虽表现为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但往往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理念的突破,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代表消费者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我国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和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先进做法,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推进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全面保护消费者安全权。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消费者安全权不容忽视,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6.第一期.P22.李凯:浅析消费者安全权.常亮:论消费者安全权,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7actively carry out the law on civil air defense education, drawn out of the air defense in Pingliang city Building under easy fare, daily special inspection and regulation, overfulfilled the province upper and lower knots of up to 500,000 yuan fee collection tasks. 5, further standardize internal management, improve staff quality. Adhere to th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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