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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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3篇 技术引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家不同、语言不同、法律不同,为防止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分歧,有必要对那些简单混淆的词语,如专有技术、技术资料、质量标准、净销售额、技术改进等用定义的方式加以明确和详细说明。 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一 本协议由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组建,总部设在美国_地的_公司(以下称公司)为甲方与_公司(以下称为买方)为乙方于_年_月_日在_地缔结,一式两份。 鉴于公司和买方就本协议达成一样看法,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本协议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验收手册 验收手册是指由公司供应,供公司与买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系统部件 系统部件是指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并按规定资料标准生产的部件,其包括,但不必肯定是公司供货商所生产的部件。但经双方同意,用以替代上述部件的仿制或改进设备也应视为系统部件。 规定资料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附属项目 附属项目是指c表中规定的附属及服务项目,c表附属本协议且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缺陷或瑕疵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生效日期 本协议生效日期是指正式授权公司起先用买方资金进行工作或者公司收到首笔付款之日。上述授权书可为买方正式托付的官员所发之电报或信函,或是双方正式签署的本协议副本。上述生效日期即为本协议规定的起先工作之日。 可容许的拖延 本协议中运用的可容许的拖延一术语是指由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延迟)中明文规定的拖延缘由。 专有软件 与有软件是指程序,储存在磁带、磁盘中的信息文件或可从计算机上得到或以其它形式存在的材料中的为公司所专有的一切程序或资料。 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是指买方根据验收手册对买方设施上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终验收。 技术规格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公司情愿向买方出售,买方情愿向公司购买设备及其附属项目。 设备及其附属项目须符合本协议和技术规格要求。 设备性能必需符合_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公司应于_(日期)之前打算且提交给买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3份。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的日程载于附表b。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表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设备及附属项目购买费加上预付的运往买方的一切险运输保险金,总价为:_。 第4条支付 本协议所规定或涉及的全部款额均为_(某国)法定货币,买方支付公司的全部款项都必需运用_法定货币,公司书面另行通知买方的除外。 买方同意向公司支付买价,总金额为_。 收到公司的各种发票后,买方必需即刻付给公司业已到期应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各种税收费用在内,不得有例外。 假如由于买方或买方代理商或代理人的延迟,不能按议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公司业已到期的款项,公司保留收取延付费的权利,延付费月率为到期末付款的1.5%(年率为19.56%),买方也同意即刻交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此种费用。如一次或数次延迟付款达六十(60)天或以上,公司有权停止本协议所规定的工作,并有权依据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的延迟)的规定声明此段工作中止及其产生的后果为可谅解的。买方同意对公司因停工和重新开工所引起的额外费用作合理补偿。如一次或数次延迟付款达一百零一零一二十(120)天或以上,公司可以依据本合同第23条(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终止和撤销)第2-5款规定,确认本协议已被撤销。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公司至少应在供货前二十八(28)天将初步验收的日期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公司,且至少应在七(7)天前书面通知买方验收的准确日期。买方须在上述设备验收日期之后连续_周内,每周为五(5)个工作日,共计_个工作日,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 如发觉设备有缺陷,应由公司可在每周买方不进行检测的两天中或在检测期间进行校正,但不得阻碍买方进行上述检测。校正之后,应允许买方以任何必要的手段对校正部分进行另行检测,以证明上述缺陷已清除,同时没有影响以前胜利检测的结果。 顺当完成这些检测后,买方须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买方同意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买方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后,公司须将设备拆卸、包装,以便运往买方工厂。 从公司工厂至买方工厂的装运应由_进行或支配,不得无故延误,_应负责全部设备以及可交付运用的附件的水、陆运输费用。 买方应当连续_个工作日对设备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设备仍能完成出厂验收时所作的各项试验。 公司必需在上述验收后尽快,或在验收期间,在不阻碍买方检验条件下,校正买方向公司监督员所指出的缺陷。校正之后,应同意赐予买方额外时间以重复尚未通过的检测,以及进行其他一些必要检测以证明上述缺陷业已消退且不影响从前已胜利的试验。 上述检测完成后,买方须马上在现场验收证上签字以证明验收完毕,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协议生效后_周内进行,该期限可按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的延迟)规定延长。若买方用该设备进行培训,则认定现场验收已经进行,应马上签署现场验收证,此证从买方首次运用设备进行培训日期起生效。 如在出厂验收试验或现场验收试验期间,为查明故障而需重新校正或重新编排程序,在不致引起延误或价格增加的状况下,应尽可难采纳最新的图纸、数据及与该系统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若因此导致误期或使价格增加,则只能按买方原来书面要求采纳原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本项前文所述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在按本协议第9条(更改)更改订单后,即成为认可资料。 第6条全部权和损失的风险 公司保留对设备及其附件的全部权,直到总买价全部付清为止。尽管如此,该设备及其可交付的附件的损失风险从设备及其可交付附件在公司工厂交货时已转让给买方(依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11010年版)。 第7条可谅解的延迟 如部分或全部因下列缘由而致使任何义务没有或延迟履行,公司不担当任何违约责任:天灾、公敌行为、斗争、民变、叛乱、暴动、禁运、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洪水或其他重大事务、其他重大灾难、政府或其他合法当局的法律、法规、吩咐或规定、运输延误或故障、因买方或罢工或其他劳动争议造成的延误、因物资、材料、附件或设备短缺或供货延误、或其他任何公司无法实际限制的缘由。如因此而没有或延误履行协议,公司可以确定延长其执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事故或其后果的持续期。但公司应尽一切努力减小可谅解延迟所造成的影响。 除上述规定之外,下列缘由也应视为可谅解延迟的缘由: 公司没有收到全部必要的约定资料,但这种延误必需是公司实际无法限制的缘由引起的,而不是由于公司的责任或过失引起的。 公司须刚好将预料的或实际推迟交货或现场验收的信息以及有关细微环节和估计的延误的期限通知买方。 假如买方导致或引起的可谅解的延迟达一百零一零一二十(120)天,在其后的30天以内,双方未能就变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达成协议,包括调整总买价,公司可就此书面通知买方撤销本协议,这种撤销应视为是执行本协议第23条(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终止和撤销)第2-5款规定。 第8条税收 除第3条所提及的总买价外,买方须向公司支付全部的出口经纪人佣金以及销售、消费、营业、运用、货物等税或类似的由_地任何税务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或今后制订的法律,不论其是现在或今后生效的,对公司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税收。 第9条更改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对本协议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按本条第3款所作的更改除外,但须按此条规定制作更改订单。 更改订单必需作成书面形式,具体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协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买方和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公司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峻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10条备件 公司在十(10)年期内(从现场验收日起)得向买方供应公司设计或制造的备件。在此20xx年期间,买方订购的备件得以收到订单时公司的现行销售价或公司的工厂交货价供货,那种价格合理即运用那种。上述期限到期及在处置用以制造公司设计备件的特地机床之前,公司必需书面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机会发出定单。 第11条侵扰专利 除协议第14条(责任范围)所排列的间接损害或意外损害责任外。在下列状况下,公司将爱护买方免予担当因按本协议购买设备而侵扰或被指控侵扰美国专利(非其他专利或权利)的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假如购买的设备中,其附件、设备或零件没有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有关专利爱护由本条第2款另行详细规定。 对于没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但安装在本设备上的附件、设备或零件,公司只能按此种附件、设备及零件的制造商爱护公司免责的方式、范围和限度爱护买方免责,在这种状况下,公司从制造商处所得的爱护应转让给买方。公司必需尽可能地为买方从公司的卖方和供方处争取最实惠的爱护补偿。 公司对买方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侵权概不负责,除非: (i)买方被诉侵权或收到指控侵权的索赔书,且在收到此种索赔书后十(10)天之内将状况书面通知公司。 (ii)买方必需帮助公司且与公司通力合作,以便削减(或不运用被指控是侵权的物品)专利权运用费、索赔费、损害赔偿金及有关费用,并刚好向公司供应买方驾驭的可用在此种索赔或诉讼中作为辩驳材料的全部资料、文件、记录及其他文据副本,对于可能要求公司担当的任何义务或支付的任何费用、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或专利权运用费,买方概不担当或支付。 (iii)公司有权进行任何有关索赔之诉或指控的谈判或辩护,且可以本公司名义或以买方名义参加谈判和进行辩护。 第12条免责爱护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无论如何,买方和公司均应使各自的雇员保持稳定。各方仅对自己的雇员实行工人恤养和职工责任保险。 买方保证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免于因公司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公司为设备供应服务而使买方、或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所受到或担当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有意渎职或严峻过失所致的除外。 公司保证免去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因买方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买方对设备进行修理时使公司、其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受到或担当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有意渎职或严峻过失所致的除外。 履行本协议时,各方须对因自己的过失,不论是主动行为、鲁莽、疏忽或缺乏技术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责。 第13条担保 按本条款规定,公司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就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运用状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两(2)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的工厂进行调换,或视状况进行修理。 就非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运用状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一(1)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工厂进行调换,或视状况进行修理,但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的担保必需限于本条款以下的规定。 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而言,公司须尽一切应尽的可能从其制造者处取得最大程度的担保,并将同样的担保转让给买方。 上述担保不适用于因买方人员修理、更动、不当运用或因买方没按公司供应的修理手册和运用说明书运用或修理设备而引起的设备故障。 买方须将有瑕疵的设备部件退回公司工厂。修理件或调换的新件由公司以工厂交货价交付买方,如所退设备部件属本协议的担保范畴,则可免费。 担保除外规定:公司应供应由该13条以上所规定的担保,第12条(爱护)规定的爱护和第11条(侵扰专利)规定的专利爱护,而:(1)不再担当因履行本协议而导致有全部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赔偿,(2)不再供应因履行本协议而出现的全部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其它担保,不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特定的有关可售性或适用性的默示担保。 第14条责任范围 任何状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种类或性的间接或意外损失担当责任,包括且不限于因设备或其他任何财产的短缺或运用而导致或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不论其为何种性质或种类,也不论是何缘由。 第15条运用专有软件的特许 供应给买方的专有软件的一切权利仍属公司全部。公司在此特准许买方按设计功能运用专有软件,但该特许不属买方独有、且不行转让。特许权费应计入总买价。 未经公司预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或泄露专有软件或其任何部分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资料。 买方必需能够随时说明复制软件是为了有效发挥专有软件的设计功能。 凡买方违反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有权撤销此种特许。假如撤销特许,买方须在撤销后十五(15)天内将全部专有软件拷贝交还公司。 第16条出版物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复制按本协议规定或为促成本协议而得到的任何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买方也不得运用或公开任何为其全部的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及其任何副本或复制本,也不得将其内容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商号或公司,除非: (i)为使买方能操作和维护本设备;或 (ii)给设备的其他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但此种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必需与买方一样按本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保存和运用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和资料;并必需签署一书面协议以取得公司赞同。 双方清晰知道和同意全部版权均属公司全部,买方不得传播、公开或运用由公司供应给买方的一切出版物、文件、手册和任何形式的资料,本协议明文规定的除外。 双方还清晰知道和同意,供应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并不是准许或特许制造或让他人制造本设备的任何零件、部件、系统或元件,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条合同的保密 双方当事人、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应视本协议及其任何补充协议和全部条款和条件为机密,无论何时,不经另一方同意,均不得将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任何人或团体公开,法律作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买方人员 公司允许肯定数量的买方代表在设备制造、试验和验收期间到公司的工厂见习,以熟识设备的构造与性能,确认设备是否符合检验手册规定的运行标准而不另外收费。但买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得由买方负担。 第19条检查会 在设备制造期间,必要时,将与买方代表在公司的工厂实行进度检查会。会上由公司报告进度与按安排完成的状况。 此种会议的记录由公司整理,并在每次会议后尽快分发给每位与会者及其他双方一样认同的人士。 从协议生效后一个月起到提交设备作出厂验收为止,公司必需每月向买方递送进度报告,以供应设备近况信息。 第20条转让 本协议呆协议双方当事人、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且对双方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未经一方当事人预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其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公司的权益必需转让给继承其全部财产的其他公司时应当例外,且公司还可转让其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固定或偶然的收款权,也可以转让收取买方按本协议规定为支付任何此种款项而交付的任何押金的利益。 第21条履行权不得放弃 不论何方在何时未执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说明为放弃这些规定,也不得影响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效力,以及上述一方此后执行任何和全部此种规定的权利。 第22条因无力偿付而终止协议和协议的撤销 在之后的任何时候,如对方当事人呈交了自愿破产申请书,或被提起破产之诉,且在此后依据此种起诉被判破产,或法院依据任何改组法规的规定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资产实行保留管辖至少六十(60天),或对方当事人被判无力偿还,或因对方无力偿还,指定了人员接收对方的资产,且在其后的六十(60天)内未作清偿,或对方资产被剥夺至少六十(60天),或对方为清偿债务而将全部财产转让。 除本条第1款之规定之外,在协议期限内,买方还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公司取消设备购买。收到此种通知后,公司应实行措施确保尽快中止设备的生产,至少在收到通知三十(30)天后,完全停止该设备的生产工作,并通知各转包人停止工作,爱护一切为公司占有而买方应取得或之后可能取得利益的财产,并实行其他合理行为,以削减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向公司支付的协议撤销费用。 如按本条第2款规定撤销协议,公司有权获得按公认的会计惯例合理计算的因本协议的履行和撤销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成本费用的补偿,外加为实际成本10%的利润。买方以前依据本协议所付款项必需从补偿费中扣减。 收到本条第3款规定的付款数额连同任何包装费后,公司必需在公司的工厂以工厂交货价(依据国际贸易说明通则11010年版)将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其他成本已纳入本条第3款规定成本的材料交付给买方,同时将其产权转移给买方。 只要买方同意,公司可全部或部分保留上述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此种状况,买方付费应当削减,削减金额等同公司保留财产的价值。如应买方要求,公司必需替买方卖掉公司不想保留的任何上述规定的财产,此种出售或其他处置的实得额应由公司付给买方或另记入买方贷方。 应买方书面要求,且在提出此种要求时买方已经确定行使其本协议所规定的撤销协议的权利,公司必需通知买方其应担当的撤销费用的责任。 第23条仲裁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必需提交由一名公司代表与一名买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探讨解决。探讨期间,公司必需接着努力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如在提交委员会后十五(15)天内未获解决,则按国际商会的仲裁调解规则,由该规则指定的一名仲裁员最终裁决。此种仲裁将在_地实行,仲裁必需运用英语。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员有权裁定由协议双方或一方担当全部仲裁费用并确定其金额。 如违反或指控违反本协议的时间超过一(1)年,则不得将争议按协议规定提交仲裁,双方也不得对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第24条通知 买方对公司送发的有磁本协议的通知或函电,假如不按下列地址送发,则一律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地址略) 假如公司未按下列地址给买方送发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信函,也被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地址略)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恳求、要求、审核、批准、同意或其他信函必需作成书面形式,如派专人递送,得视为其在递送当天就被收件人收悉,如用航空邮寄,得视为寄出后的第10天应被收件人收悉,如用电传,一经答复则视为收件人收到此件。 第25条其它 本协议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 本协议及上述附录中的标题仅为了查阅便利,并非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不得影响对本协议的说明。 为执行本协议必要职责而须要来回于_地与_地的公司职员,应由买方供应二等舱机票公司不负担此项费用。 当事人双方相互保证: (i)自己是按本协议所注明的管辖区的法规正式组建并合法存在的公司。 (ii)本协议的签署及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均属其法人权限范围之内,且全都经过股东决策的正式授权,不触犯任何法律,除已经取得或生效的外,不再需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和批准,或需在这些部门,机构登记或备案。 (iii)代表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人保证其完全有权代表当事人缔结本协议。 第26条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执行与说明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法典为准。 协议双方对协议之首所述之日正式签署以下各项规定,特此为证。 _ _ (甲方代表签字) _ _ (乙方代表签字) 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二 书目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第一章定义 其次章合同范围 第三章价格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第十二章不行抗力 第十三章税费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的内容(略) 二、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厂的规范及技术条件(略) 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 五、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六、买受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七、出卖人银行不行撤销的保证函(略) 八、买受人银行不行撤销的保证函(略)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中国,(以下简称买受人)与 (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 买受人是指 ,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卖人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修理、产品检验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运用出卖人供应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供应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依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供应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 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终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依据详细项目的须要增减上述定义) 其次章合同范围 2.1 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 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平安稳定地操作所须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修理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详细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卖人派遣有阅历、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签订后 年内,依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实惠价格供应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 出卖人按本合同其次章规定供应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 (大写:)。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方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不行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行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 ),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条规定的由买受人出具的经出卖人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假如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状况) 第四章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方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合同总价的%,计 (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 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行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 ),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具体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 (大写:)。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应自 日起,于 年内,每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方法支付给出卖人。 4.2.5.1出卖人应开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时提交买受人: (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另加第 章 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 (大写:); (2)以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 个月;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 %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详细金额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计 第一期 其次期 合计 4.2.5.2买受人收到汇票后,马上对上述分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出卖人。 4.2.5.3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受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入。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规定,假如出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 买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出卖人提交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状况)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5.1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目的港口为中国 。 5.2 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应向买受人提交初步交货安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急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急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别要求和留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向买受人供应草图一式六份,经买受人同意后,才能支配制造。买受人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出卖人即起先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最终交货安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急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急品运输措施及留意事项的说明。 5.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 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5.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出卖人应以电报通知买受人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30吨,尺寸超过12x2.7x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8)危急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出卖人还应航寄给买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具体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x宽x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30吨或体积超过12x2.7x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急品的品名、性质、特别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振动等有特别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别留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受人支配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 全部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假如有须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出卖人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实行特别爱护措施。 5.7 买受人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料抵达日期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须要变更船只或变更船期,买受人或买受人船舶代理人应刚好通知出卖人。 5.8 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受人因此而遭遇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 如出卖人在受载船只预料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受人船只不能在预料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出卖人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出卖人供应的原始凭证,由买受人核实支付。但出卖人仍有责任依据买受人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负责交货。在此状况下,出卖人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 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受人。如遇有第5.5条规定的大件货物及危急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刚好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出卖人负担。 5.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出卖人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受人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安排见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卖人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料抵达北京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受人。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卖人需将发出日期、船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5.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出卖人在北京/或机场交付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假如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 机场补充供应丢失或损坏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受人: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具体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 出卖人交付的全部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实木箱包装。并应依据货物的特点和须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爱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平安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 出卖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 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依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须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具体装配图一式二份。 6.6 出卖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具体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号称和页数。 6.7 凡由于出卖人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7.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当进行,买卖双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详见附件 7.2 出卖人担当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7.3 买受人担当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买受人向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出卖人应将有关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对出卖人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看法,经双方探讨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出卖人进行设计的依据。 7.5 出卖人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作说明设计,买受人应帮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说明设计期间,买受人有权提出改进看法,出卖人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供应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 天内,应予确认。 7.7 买受人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出卖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应帮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供应全部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7.8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受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的技术问题时,出卖人应予刚好答复,并免费供应有关资料。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8.1 出卖人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出卖人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出卖人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受人。买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看法,经双方探讨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出卖人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受人提交由制造厂或出卖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8.3 买受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出卖人国家会同出卖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卖人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帮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受人人员在场,买受人还应有权参与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与出卖人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 买受人检验人员若发觉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看法,出卖人应充分考虑并自费实行必要措施解除缺陷,当缺陷解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多由出卖人负担。 8.5 买受人检验人员在出卖人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受人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受人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 出卖人应免费为买受人人员供应便利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 如买受人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与上述检验工作时,出卖人将自行检验。 8.8 出卖人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出卖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与此项检验,买受人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出卖人,并为出卖人检验人员供应工作的便利。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觉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第8.1条和第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具体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出卖人责任,此记录即为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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