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文件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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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文件制度汇编(注:如果本电子文档与学校印发的文件不符,以学校印发文件为准。)目 录1、高等专科学校教务科研处工作职责(4)2、高等专科学校系、部工作职责(5)3、高等专科学校系、部教研室工作职责(6)4、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科带头人选拔及管理的暂行规定(7)5、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暂行规定(10) 6、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13)7、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聘请客座教师的暂行规定(18)8、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培养培训期间的待遇及培训费用报销的暂行规定(19)9、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工作规范(21)10、高等专科学校课堂规则(23)11、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客座教师、外请教师管理的规定.(24)12、高等专科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27)13、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材管理的规定(30)14、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34)15、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科研成果登记的办法(37)16、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办法(39)17、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津贴标准计算办法.(45)17、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计划执行办法(55)18、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任课教师资格的暂行规定(58)19、高等专科学校听课制度(60)20、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使用录相设备进行教学的规定(62)21、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办法(63)22、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考试管理的规定(68)23、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77)24、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建立试题(卷)库及实行教考分离的实施方案(79)25、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规则(85)26、高等专科学校监考人员职责及奖惩办法(87)27、高等专科学校巡考员职责(89)28、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课程考核办法(90)29、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体育课考试管理的规定(92)30、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计算机上机考试的规定(93)31、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课堂教学检查的规定(95)32、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奖惩的办法(96)33、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学督导工作管理的规定(100)34、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合格课程评估的办法(103)35、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开展考试质量分析的规定(110)36、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11)37、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毕业实习管理的规定(120)38、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的规定(125)39、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学档案管理的规定(138)40、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142)41、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办法(144)高等专科学校教务科研处工作职责教务科研处是学校行使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教学研究、教学计划运行、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提出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二、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和教材建设规划。三、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专业设置的文件精神,组织专业设置的申报、调整工作。四、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教育教学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制订全校教学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五、负责全校教学任务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处理教学事故,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稳定有序运行。六、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定期组织检查系、部教学工作,组织学校教学研究,组织交流教学工作经验。七、组织编制校历(周历)。八、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学期开课计划,协调系、部的教师聘任工作。九、审定系、部编制的课程表,汇总后编制全校课程总表。十、组织教学检查,协助校长开好教学工作会议。十一、负责全校教材、讲义及教学资料的预订、发放工作。十二、提出考试命题要求,组织试卷审核,组织安排考试,汇总系、部负责登记的学生成绩单(盘片),公布学生补考、留级名单。十三、负责学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业务工作,组织毕业生资格审查,负责颁发毕业证书。十五、与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协调,对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见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进行宏观管理。十六、参与教师开课资格的审定,核实系、部教师课时工作量。高等专科学校系、部工作职责教学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的基层组织。系、部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本系、部教学和教务管理工作,其教学、教务工作接受教务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全系的教学组织工作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学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二、组织专业设置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论证,制订本系、部的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和教材建设规划。三、根据教务科研处关于制定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编制专业教学计划方案;根据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制订各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四、根据教务科研处的分学期教学总体安排,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做好教师聘任工作,组织好新开课及开新课教师的试讲工作,督促检查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和教师教学工作执行情况,确保教学任务完成。五、组织研究教学和辅导工作,组织系、部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督促检查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建立与完善。六、抓教学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定期检查教师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备课笔记等教学文件;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七、制定系、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进修、培训计划。八、组织本系、部试题(卷)库的建设。按照教务科研处考试工作要求,派出监考人员,并检查督促其做好监考工作。九、审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计划和项目,组织本系学生的实习、实践工作,检查实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十、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工作及上级交给的有关教学方面的其它工作。高等专科学校系、部教研室工作职责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教研室全体人员努力学习、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学和科研水平。二、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在系、部领导下,制订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组织教师编制和实施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讲义和教学参考书。三、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组织教师编制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四、抓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讲授、辅导、实验、见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作业批改、测验和评分等教学环节。五、配合系、部开展课程建设等相关教学改革,组织集体备课、公开课,制定每学期的教研活动计划,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改进教学方法,交流教学经验,开展教学观摩、互相听课等教研活动。六、做好教研室所属课程的考试命题、成绩评定及教学质量分析工作。七、开展教学研究和科研活动,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八、制订和落实教研室人员的进修计划,提出培养新教师计划的初步意见,经系、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执行。九、对教研室所属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和业务水平等提出教师晋升职务和奖励的意见。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起带头、核心作用的专业带头人,全面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专业带头人的选拔条件(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良好师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胸怀宽广、团结协作、安心本校工作。(二) 治学态度严谨,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面广,能熟练主讲两门以上课程。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连续五年技术职称考核为合格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三)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本学科教师开展课程改革和学科建设。(四)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术思想活跃,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和信息,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取得较好成绩。(五) 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近五年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以上,其中有3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2近五年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含排名第一的合著)1部以上,或者排名第二以后的合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材主编,且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3近五年内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成员,或获省、部级科研学术(含教学和教改)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成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者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者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六) 掌握至少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查阅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七) 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在职教职工。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的选拔程序(一) 由申报专业带头人的教师本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五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实绩材料及今后三年的教学、科研计划或设想。(二) 各系、部对被推荐者或申请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广泛听取本学科教师的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政治部师资科。(三) 师资部门会同教务科研处严格审核材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由师资部门填写专业带头人审批表。(四) 师资部门将候选人的基本材料整理好,提交学术委员会开会评审,确定专业带头人的人选名单。(五) 报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并颁发专业带头人聘书。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的职责(一) 带领本学科教师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科研促进教学,努力使本学科的教学、科研走在同类学校同类学科前列。(二) 每年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三) 重点指导青年教师,使其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四)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年在校内作1次以上学术报告,或者每年在校外作2次以上学术报告,报告内容要反映本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信息。(五) 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成果课题1项以上。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的待遇(一) 学校支持专业带头人申报、主持重点课题研究和重点学科建设。(二) 优先安排出国考察、访问、外出讲学、业务进修、学术活动、社会调研、公安实践以及参加国内外重大会议。(三) 学校对专业带头人实行生活津贴制度,专业带头人每月生活津贴为200元。(四) 优先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校给专业带头人每年补贴学习资料费1200元(凭学习资料发票报销)。第五条 专业带头人的管理及考核(一) 专业带头人的管理由校长主持,政治部、教务科研处为主管职能部门,政治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系部管理由主任负责。(二) 建立专业带头人专门业务档案、记录、任期业绩,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三) 专业带头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评聘。在任期内未完成规定的任务,不能参加下一次评选。(四)每年对专业带头人考核评审一次,个人须在每年年终对本人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总结,以书面形式报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政治部,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的,兑现有关补贴,不合格的,不兑现有关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暂行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的材料,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锻炼培养,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有利于教学,有利于增强公安实践经验,是促进教师教学与公安实践相结合的有力措施,是提高教师的公安业务知识能力和教学质量的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的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50岁以下的男教师、45岁以下的女教师每三年须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实践六个月以上。第二条 新分配来的大学生,第一年原则上在公安基层锻炼。第三条 选择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的地点,须在南宁市区以外的市(县)、公安局及派出所,原则上不能回原籍基层公安机关锻炼。第四条 各系、部根据实际工作须在每年10月底做好下一年度教师锻炼实践计划并报政治部师资科,师资科办理有关手续,在区公安厅支持下,共同联系安排锻炼地点,凡列入计划的教师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公安实践锻炼。第五条 教师带课题或任务到公安机关锻炼,本人要提出申请并写明相关内容,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科研处、政治部审核,报校领导校长审批。第六条 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的教师,每年要填写锻炼工作日志,每月须经所在锻炼单位的领导核实签字,缺少上述手续,学校不予认可,不予核发下基层锻炼补助费,并责成该教师人员,个人向学校写出书面说明,学校视情况处理。 第七条 教师锻炼期间要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服从指挥,团结同志,树立公安学校教师良好形象,锻炼期间不能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学校(或所在系、部)需要或因私、因病离开锻炼岗位须经所在锻炼单位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三天须请示学校政治部同意,并在锻炼工作日志上如实记录。 第八条 下基层锻炼时间一般最长期限为一年,确需延长锻炼时间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告政治部及校领导批准,但延长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下基层锻炼人员按在基层的实际天数(即扣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因公因私回校天数和请假天数)每日补助16元,可报销往返车票一次。锻炼期间学校(或所在部门)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由政治部和学校领导签字可报销当次往返车票。第十条 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到锻炼地点了解、检查锻炼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正。第十一条 锻炼人员锻炼结束回校后,应在二日内到政治部师资科报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锻炼工作日志(由部门审核后交政治部);(二) 锻炼单位的组织鉴定材料;(三) 个人总结材料(或心得体会)。另外,有关单据报销、计发锻炼补助,须在本人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完毕后,经师资科核实、政治部及校领导签字后,财务科审核报销。第十二条 确因上课不能离开岗位,可利用空余时间就近在南宁市市区锻炼的,由所在系、部安排和管理,报政治部备案,不计发下基层锻炼补助(含相应奖金)。(一) 在南宁市市区锻炼的,应参加学校和所在系、部的集体活动和周二周五学习,其他时间要到锻炼单位上班,所在系、部要做好督促检查和考勤工作。(二) 在南宁市锻炼的时间可计算作为个人下基层锻炼的时间,在评定职称时有效。第十三条 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列为教师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基层公安实践锻炼的教师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 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的工作由政治部师资科具体负责办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规范教师培养培训程序,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教育部关于全国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教师培养培训的指导思想教师培养培训,是为了使广大教师能更好的履行教学岗位职责进行的继续教育,以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中心,以培养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的培养培训,不断更新和补充教师的科学知识,促进整个师资队伍素质和水平的提高。第二条 教师培养培训的原则 教师培养培训原则上要坚持在职为主,学历提高为主,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坚持骨干教师优先,重点学科优先。坚持统筹兼顾,有计划安排本部门的教师参加各种不同形式的培养培训,针对教师所从事的专业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进行学习,使他们真正具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知识能力。 第三条 培养培训的对象(一) 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二) 原为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现在行政部门,但仍承但部份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第四条 培养培训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 政治思想好,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 安心本校工作,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进一步提高的潜力;(三) 上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四) 申请报考硕士学位人员,原则上只能报考定向培养;(五) 申请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培训,必须是副教授以上职务或担任讲师职务三年以上、作为专业带头人、重点骨干教师培养的优秀教师,并具有硕士学位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六) 申请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的,必须要先完成研究生主要课程的进修学习,并担任讲师职务两年以上的骨干教师;(七) 报考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必须是在学校从事高校政治理论课专门教学工作的教师,热爱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具有学士学位,有一定教学水平及科研能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第五条 培养培训的主要形式(一)硕士学位培训对具有本科学历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鼓励其报考定向培养或在职硕士研究生考试,以获得硕士学位。(二)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对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鼓励其参加硕士学位外语考试及论文答辩,争取以同等学历申请在职硕士学位。(三) 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式以在职兼读为主,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集中授课,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2.53.5年,其中,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500学时,目的是提高从事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四) 国内访问 学者针对各学科的特点和要求,有计划选派教师到师资水平高的院校进修或作访问学者,在教学水平高、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进一步增强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造诣,为教学及科研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内访问学者必须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通过进修使其接触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五)骨干教师参加高级研讨班、短期业务培训班学习因教学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往有关高校和专业机构接受高级研讨班、或短期业务培训班学习,通过培训学习使其进一步提高本专业教学所需的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前沿动态和信息,提高教学水平。培训形式以授课为主,期限一般一个月或三个月内。(六)进修研究生主要课程对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到学校工作五年内必须要进修46门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深化基础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之胜任学校的教学工作。(七)新开专业课程培训因教学需要开设新课程,可申请到外校参加单科或相关课程培训。(八)岗前培训由广西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主办,主要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是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培训对象为新到高校工作的教师。(九)外语、计算机和普通话等培训由学校组织旨在为各类人员提高水平及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打基础。(十)出国培训出国培训是高校教师培训的重要形式之一,形式有业务培训、学术会议、交流讲学等,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公派出国进修的各种考试。 第六条 教师培养培训期间的管理及有关政策(一) 教师培养培训列为职称晋升条件之一,新加入教师队伍的非师范院校毕业、未经岗前培训的教师,不能定为助教。未进修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或未参加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的青年教师,不能晋升讲师职称。经学校同意参加各类院校学习(含脱产和不脱产)。(二)学校在安排教学、科研任务时,要考虑教师进修学习提高学历的重要性,并作出合理的安排。(三)派出教师不得无故中断学业,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在外学习,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教学部门和政治部请示,并报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向接受培养培训的单位办理中止学业手续。因违纪而中止学业的,培养培训费由个人负担,回学校后,还要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四)派出教师必须参加学校每年度的考核,考核时以接受培训学校出具的考核鉴定材料为依据,由所在系部根据学校统一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定,不按要求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五)派出教师必须履行回学校工作的义务。参加一年以上非学历培训的,必须回学校服务五年以上,参加硕士学位培训的,必须回学校服务十年以上。学习期间不能自费出国留学、调离学校、辞职等。派出教师必须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如有违反规定要向学校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六) 师资部门要做好教师培养培训的登记,建立一人一档的教师培养培训的业务档案,并负责验证和审核。参加培养培训的教师无特殊情况下,要求培训结束一个月内要主动提交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学习的证书、证明材料等。第七条 教师培养培训申报审批程序(一)计划的制定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目标,学校师资队伍“十一五”建设发展规划,以规划为蓝本,各系、部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培养培训计划。(二)申报审批程序1各系、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底制订出本部门下一年的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报送政治部,由政治部会同教务科研处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规划及当年的培养培训经费进行统筹安排,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申报以上各类培训培养,均须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政治部、教务科研处审定,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3岗前培训、外语、计算机和普通话培训由政治部统一安排。4教师短期业务培训由政治部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第八条 教师培养培训的经费学校设立师资培养培训专项经费,每年从学校事业经费中专门划拨 。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聘请客座教师的暂行规定聘请校外业务骨干、专家和有关领导为我校客座教师,是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我校教学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使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使之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 聘请客座教师的条件(一) 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身体健康,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二) 具有本科(或相当本科)以上学历。(三) 聘请客座教师有技术职称的,按其技术职称聘为相应的教师职称,例如工程师聘为讲师。(四) 聘请客座教师只有行政职务没有技术职务的,科级干部聘为讲师;处级干部聘为副教授;厅局级干部聘为教授。(五) 有突出贡献或在某一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深厚或知名度甚高的,可不受上述第二至第四条限制。第二条 聘请客座教师的程序(一) 由各系、部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将拟聘的客座教师的名单及详细情况报政治部,政治部对拟聘客座教师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校领导同意后由政治部师资科统一建档并颁发聘书。 (二) 教务科研处会同各系、部负责安排客座教师的授课内容、时间、地点,所聘部门的教师要协助客座教师组织管理好学生课堂纪律,并参加听课。 第三条 聘请客座教师的期限一般聘期为三年,教学工作需要的可续聘。客座教师由于工作等原因,难于履行其聘任职责的,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可以解聘。第四条 客座教师的课酬费,由教务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培养培训期间的待遇及培训费用报销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教师培养培训期间的待遇(一)教师培养培训期间,属在职或半脱产的,教学工作量视情况部份减免,工资、医疗、福利等待遇不变。(二)教师培养培训期间,属全脱产的,教学工作量减免,工资、医疗及生活补贴不变(除课酬、福利外)。(三)教师培养培训期间,已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任职条件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技术职务评聘。(四)教师培养培训期间,享受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待遇。第二条 培养培训费用(一)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期满获得硕士学位者,凭学位证书,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区内院校授予的学位一次性奖励15000元,区外院校授予的学位一次性奖励20000元,学习期满未获硕士学位,但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凭研究生毕业证书,学校一次性奖励6500元。(二)经学校领导同意参加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新课程培训,学校承担全部的进修费用(学费、住宿费),凭进修结业证书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硬卧),并按财务有关文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三)岗前培训、教师短期业务培训、外语、计算机和普通话等培训,培训费由学校承担,差旅费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四)出国培训,出国前外语培训通过后,其培训费(住宿费、差旅费)由学校全部承担,未通过者,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五)派出教师在培养培训期间需进行考察、实习等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所需差旅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未经批准,所有费用自理。(六)以上参加各种培养培训(除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外),根据培训地点、时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七)费用支付方式,教师培养培训的培养费,先由教师本人垫支,学习结束后,凭学历学位证书、结业证对应以上的规定予以报销。第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工作规范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第二条 认真学习和熟悉教师法、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模范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将德育放在首位,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第三条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及其他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1)根据教学大纲和确定的教学时数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并填写课程教学计划表。课程教学计划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另两份分别由系(部)和本人保存。(2)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根据每堂课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好重点、难点,写好教案。要刻苦钻研业务,根据社会发展、学科发展和公安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教案。(3)同一门课程由两个以上教师任课的,应在个人充分备课的基础上,加强集体备课与研究,按教学大纲统一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4)实验课、实训课或运用电化教学等教学手段的课,课前应做好教具或有关器材的准备工作。(5)上课须按课程教学计划表进行,授课内容应体现教学大纲要求,概念准确,观点无误,论证严谨,语言规范,板书工整。(6)讲究教学方法,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等互动教学方法,精讲多练,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适当开展课堂讨论,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7)课程均要布置作业,对学生作业必须认真批改并进行作业讲评,学生的作业情况作为平时成绩予以登记。(8)授课教师应广泛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答疑难问题。(9)专任教师每学期应完成期末考试的监考任务。第五条 上课必须按规定着警服,仪表端正,言行举止文明。必须遵守课堂规则,严格课堂管理,防止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第六条 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表,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调课、停课,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学生成绩的考核和评定,考试必须按考试管理规定进行。第八条 积极参加学校、教务处、系、部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教研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和下基层锻炼。第九条 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争取每年有论文发表或参与编写教材、教参。在教材定型基础上加强“题库”建设。第十条 认真钻研业务,注意知识更新,了解、熟悉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教学改革动态,在教学中突出专业特色,在实践教学环节上下功夫。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外语教师应掌握第二外语),四十五岁以下的教师还必须掌握计算机的使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第十二条 不得在校外从事与本专业无关的第二职业。在外兼课必须征得系、部同意,不得影响校内教学工作。第十三条 高校新分配来的教师,应按规定到公安机关锻炼一年。新任课或开新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试讲合格方能开课。第十四条 实验室、电教室、计算机中心的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电教室的有关规定,爱护国家财产,不假公济私,不个人占用,保障设备安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实验、电教任务。第十五条 政治部、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对教师进行年终综合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向校 领导汇报并存档。高等专科学校课堂规则 为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上课前,学生必须提前进入教室并作好上课准备。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二条 教师进入教室后,由专人发出“起立”口令,全体学生必须起立致敬,区队长(或考勤员)向教师报告学生出勤情况,包括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勤情况等,教师才答礼叫学生坐下。下课后学习委员将教学日志和出勤登记表交教师签字。 第三条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时要专心听讲,认真记笔记,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做小动作。 第四条 上课时,学生、教师一律不会客,不准打电话,不能随便出入教室。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教室必须得到教师批准。第五条 上课迟到的学生应喊“报告”,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第六条 教师提问,学生要起立回答,声音要宏亮。学生发问,要先举手,教师同意后,再起立问话。第七条 上课时,要保持肃静、严禁抽烟、吃东西。BP机、移动电话一律要关机。第八条 保持教室清洁卫生。课前值日生要擦净黑板、讲台,不能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果皮、纸屑。第九条 教师、学生要严格按照着装规定进入教室上课、听课。不得穿便装、短裤、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体育课按要求着训练服或运动服,不能赤膊上课。第十条 本规则适用学校所有师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违反上述规则,教师应予制止。不听劝告者,教师有权停止听课,令其退出教室。第十条 学生区队长或培训班长有责任协助任课教师执行本规则。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客座教师、外请教师管理的规定聘请校外业务骨干、专家和有关领导为我校客座教师,是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开展这项工作,使之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客座教师的管理第一条 为加强和公安实践部门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解决教学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根据教学需要,学校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客座教师。第二条 客座教师的任职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公安教育事业;2.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状况;3.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业务专长,对学校教学能给予指导;4.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第三条 客座教师的职责1.客座教师可根据其工作情况,选择参加我校教学、科研工作;2.参加我校关于学校发展、专业设置、学科发展、科研方向、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研讨、咨询工作;3.承担授课任务,开设各类学术专题讲座课;4.为学校争取科研项目,参与项目的研究工作。第四条 客座教师聘任程序1.推荐。聘请客座教师由任课教师或有关部门联系、征求聘任对象意见后,向相关系、部推荐聘任对象。2.审核。系、部对聘任对象的材料(包括聘任对象的简历、授课科目、授课方式等)进行审核,填写聘请客座教师申报表并提出意见报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研究、复核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3.聘任。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政治部师资科向聘任对象颁发聘任书。4.客座教师的聘任情况由政治部师资科备案。第五条 客座教师的职称认定1.客座教师分为:客座讲师、客座副教授、客座教授。2.客座教师有技术职称的,按其技术职称聘为相应的教师职称。3.客座教师没有技术职称的,根据其业务能力、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学术造诣聘任相应教师职称。第六条 客座教师的授课计划、内容,由相应系、部或任课教师根据本学科的情况,在正式聘任前把授课内容、计划、方式报教务科,教务科将客座教师的授课计划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第七条 客座教师的接待工作1.接待客座教师的工作由相关系部负责,相关系、部或任课教师协助。任课教师应协助客座教师组织管理好课堂纪律,并参加旁听。2.接待客座教师的费用,由接待部门提出报告,呈校领导审批后从学校经费中支出。第八条 客座老师聘期,一般为35年,教学工作需要的可续聘。客座教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以履行其职责的,经校领导同意后可以解聘。第九条 客座教师授课或讲座酬金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发放。第二章 外聘教师的管理第十条 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系、部与教研室内部挖潜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外单位聘请教师。第十一条 外请教师资格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有拟任课必须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教学经验;3.教学认真负责;4.身体健康,能胜任我校教学工作。第十二条 外请教师人选由相关系、部提出,填写外请教师申报表,经教务科研处审查后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第十三条 外请教师的联系接待工作由相关系、部具体负责。第十四条 教务科研处及相关系、部要加强对外请教师的管理,了解外请教师的教学情况和教学需要。第十五条 外请教师的劳务报酬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高等专科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材建设,调动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编写教材的积极性,活跃我校学术气氛,提高科研水平,使教材编写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特成立高等专科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第二条 高等专科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编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编审委员会办公室与教务科研处教材室合署办公。第三条 编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四条 编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编审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和有关单位推荐,学校考察,校长聘任;正、副主任委员由党委任命。编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因故可以辞职、解聘,缺额可以增补,任期届满,重新聘任。第五条 职责与权利(一)编审委员会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有关教材建设的政策和指示。加强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研究,结合我校教材工作实际,确定教材编审工作的原则和方法;2.制定我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编写计划;3.组织编写和审定本校各学科的自编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含实习、实验指导书、习题集、案例汇编、有关参考资料等)。制定年度教材编写计划,确定主编、副主编、出版时间和学校承购的册数;4.组织教材质量评估、评定校级优秀教材,推荐优秀教材参加省、部级评选;5.负责推荐代表学校参加上级或公安部统编教材编写人员。(二)编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1.享有议事表决权;2.有权参加编审委员会活动;3.对编审委员会工作有询问、质疑和建议权。(三)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1.主持召开编审委员会全体会议;2.宣布会议决定;3.审批编审工作经费;4.监督计划和决议的执行。(四)编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会议准备工作;2.会议期间负责记录等会务工作;3.会议后,负责计划的实施;4.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的指导下,受理教材编写申请及检查编写情况,联系出版、印刷,办理印刷费、稿酬、审稿、编辑等费用的结算和发放事宜等日常工作。第六条 编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编审委员会章程,执行编审委员会决议,积极完成编审委员会交予的各项任务;(二)积极进行教材建设和管理的调查研究,对编审委员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按时参加编审委员会会议;(四)根据有关规定保守秘密。第七条 编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根据上级指示或学校实际情况,编审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工作会议。编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编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编审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至少应提前一周通知到每位委员。第八条 编审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计划内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必须获得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评定校级优秀教材,必须获得与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推荐参评省、部级的优秀教材必须在校级优秀教材中产生,并获得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第九条 教材编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编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每年向编审委员会报告一次经费开支情况。高等专科学校教材管理的规定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我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教材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教材的订购1各系、部教师选用教材,应根据本专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获奖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教育部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2选用的教材应当能够反映先进专业技术发展水平、特色鲜明,能够满足培养目标要求。3各门课程所选用的教材,应由教研室集体讨论,报系、部领导审核。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审核后决定使用的教材。4各系、部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任务,在新学期教学计划下达时及时填写教材预订登记表。并按登记表的要求写明教材名称、出版社、书号、单价、数量及使用班级、教师用书及实验人员用书等,由系(部)主任审定签字后,按时报教务科研处审核,最后由分管校长批准,教材室预订。5凡学生使用的教材由教务科研处教材室统一订购。6学校的教材每年分春、秋两学期进行预订,预订量为一学期的需要量,即该学期学生用书量加教师用书、实验人员用书量。确有特殊情况需预订超一学期量的须由系、部主任签字,教务科研处领导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同意后执行。7教材以外的教学参考书、学习参考资料或习题集等,教材室一般不予购置,确因教学需要订购应以学生自愿为原则,不能指令购买。8函授部各成人班教材预订单应在上学期末报教材室预订,未预交教材款项的,不予预订。9学校警官培训中心或系、部举办的培训班所需教材,不属教材科管理范围,但可以协助订购。第二条 教材的编印工作1学校鼓励教师紧密结合教学改革,根据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编写一定数量的有较高水平、有专业特色的新教材和讲义。2教学系、部制定的教材建设规划和教研室自编教材、讲义计划,一般每三年制定一次。经系、部、教务科研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长和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教务科研处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编印计划,统一组织印刷。没有列入教材编印计划的,教材科不负责印刷、选用。3学校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写、印刷、使用按学校自编教材(讲义)编审、印刷、使用的暂行规定办理。第三条 学生教材的供应与发放1全日制学生教材的供应与发放实行预收款办法。新生入学预交一学年的教材费,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前总结算,多还少补。学生凭交款收据领取教材,凡未预交书款的学生,不供应教材;函授部各成人班也实行预收教材费的办法,新生入学预交一学年的教材费,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预交下一年度的教材费,毕业前总结算,多还少补。2开学前,学生根据教务科研处的通知,以大队为单位,由区队干部或中队长具体负责,统一领取教材并做好登记手续。所领教材应当场清点清楚。3留级、复学学生及个别特殊情况,经所在中队中队长出据证明,可领取部分有变化的教材。视实际情况由学生现金支付或从预交款中扣减。4供本校师生使用的一、二类公安专业保密教材,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发放教材时要逐本编号,办理登记手续,严防丢失。丢失此类教材的,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若需补购,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核查签字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批,方可购买。各级公安业务部门需要购买公安专业保密教材的必须凭县、市以上公安机关的介绍信,并做好编号、登记后方可购买。5经校教材委员会批准编写的教材需供学生使用的,一律入库由教材科供应。任何个人或系、部不能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包括题库、音像制品等。第四条 教学教师授课用书及校内公用教材的配发1教师授课用书及实验人员用书经系、部讨论研究决定,所用教材与该区队学生教材相同,所用数量同时填写在教材预订登记表上。2任课教师在使用该授课教材的上一学期末或开学前凭由系主任签字,教务科研处审核的“领取教材审批表”领取授课用书。一般只供应与该区队学生相同的本课程教材一本,教师连续讲授同一课程,如教材无变化,每三年更新一次。3教师授课用书及实验人员用书费用由教务科研处报学校财务,在学校教学经费中支出。4教师备课所用的各种参考书和资料不属于配发范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购买,需由教师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签字,教务科研处主任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购买的参考书和资料应作为所在系、部的公阅教材,所需经费由教务科研处在学校教学经费中支出。5配给学校领导全校各专业课教材一套,由校办统一领取和保管,供学校领导听课用,所需经费由教务处在校教学经费中支出。6配给各系、部相关专业课教材一套,由系、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领取和保管,作该系、部的公阅教材。每学期在学生领取教材后由系、部指定负责人到教材科领取。所领取的教材为该学期新使用的教材,各系、部已有的教材不再领取。各系、部公阅教材要保管好,如有丢失,教材科不予补发。第五条 教材的库藏1教材管理人员对教材的入库和供应,要及时登记入账,做到熟悉库藏、账目清楚,并保持库内清洁,做好防火、防盗、防日晒、风化、防虫、防鼠患工作,使教材完好无损。2教材书库应由专人负责,凭订购单入库,凭出库单和领取教材审批表出库。3教材管理人员在每学年末向学生公布教材费清单,并定期清理库藏,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结算,并分类造表一式三份,上报教务科研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每学年末对过时或不适用的教材提出处理方案,由教务科研处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成立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68名。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报校党委同意后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党委决定。委员在应聘期内可以辞职也可以解聘。任期届满,重新聘任。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3.有较丰富的教学或科研经验;4.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五条 学术委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与教务科研处合署办公。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办事员若干名。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区教育厅和公安部、区公安厅关于公安教学、公安科学研究的指示。确定学校教研、教改、科研的指导思想以及学校学术活动的原则和要求。(二)研究制定学校教研、教改、科研规划和规则。(三)研究审定学校教研、教改、科研项目的立项。确定向上级推荐申报教研、科研立项的项目。(四)评(审)定学校教研科研成果等级,确定参加上级评奖的科研立项的项目。(五)审核确定专业带头人名单。(六)学校规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负责主持例行会议,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二)宣布会议决定;(三)主持常务工作;(四)指导办公室工作;(五)监督计划和决议执行情况;(六)审批教研、科研经费开支;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完成主任委员委派的工作。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一)审查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教研、教改、科研立项;(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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