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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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1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8第四节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第二章 计量25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5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7第三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1第四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4第三章 标准化与条码代码36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6第二节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第三节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0第四节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1第四章 认证认可42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2第二节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3第三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4第五章 纤维检验 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5第二节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3第三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8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60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0第二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0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82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85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87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89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04页 共107页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3、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 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3、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 4、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 5、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初次生产该产品,且产品尚未售出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产品已部分售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尚未售出,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3、冒用关联企业的厂名、厂址且被冒用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伪造、冒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2、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3、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长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不予处罚。(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的: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已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伪造检验结果,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2、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标准:依照本处罚标准第(二)项给予处罚,并取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七、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交出运输、保管、仓储的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标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名优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2、不配合检查、阻碍执法或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3、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标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处罚标准: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处罚标准: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九、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次监制、监销的;、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处罚标准: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影响的;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并具有产品宣传的相应特性或功效、功用的。处罚标准: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监制、监销的;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3、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处罚标准: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末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申请未被受理擅自生产加工,但产品尚未销售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末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超出许可(型号、规格)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及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末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证生产产品大部分已经销售的;2、生产加工、销售的无证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3、已经被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加工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仅一项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二项以上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三项以上发生变化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且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产品尚未销售并有悔改表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产品已全部或大部销售,将销售的产品追回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产品已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处罚标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或者违法所得较大的。 处罚标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两种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在两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产品质量有严重缺陷的,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进一步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2)产品尚未销售的;(3)违法所得较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次以上出租、出借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3)违法所得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不改正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3)违法所得巨大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二)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案件查处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合格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经查处后再犯的; (3)案件查处之前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尚未销售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有销售,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属于两次以上伪造、变造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九、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2、产品经抽检质量合格的;3、违法所得较少的。处罚标准:并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2、产品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3、违法所得较大的;4、产品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处罚标准:并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十、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时间不长,提交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处罚标准: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经催告后仍不提交报告,或者提交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处罚标准: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一、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处罚标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2、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3、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标准:依照本处罚标准第(二)项给予处罚,并取消检验资格。 十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推荐、监制、监销产品的;2、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生产的;2、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并具有产品宣传的相应特性或功效、功用的。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推荐、监制、监销的;2、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3、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处罚标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经检验生产的农药是合格的,或者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或者生产的农药经检验是不合格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经检验生产的农药是合格的,或者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或者生产的农药经检验是不合格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法行为只涉及1个品种的,或者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处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法行为涉及2-3个品种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法行为涉及4个及以上个品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较小,并且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罚标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较大,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罚标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四节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违反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处罚标准: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产品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并且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处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三、违反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四、违反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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