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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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为切实做好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大委发2014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生的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广为社会关注。多年来,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经过学校的不懈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学校安全工作的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安全工作机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安全意识不强、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学校安全事故在部分地区、少数学校仍存在易发、多发的现象,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以对学生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市、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所属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要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工作的首位,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开展相关活动。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相关活动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环节应同步考虑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始终贯穿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全过程。学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工程必须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一岗双责、全员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学校要建立由校长、党总支(支部)书记负责的安全领导机构,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安全专干、班主任、学生安全员组成的核心队伍,开展以建立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等为主要内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安全措施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方方面面;以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总务主任、后勤人员为核心队伍,坚持每日有巡查、每周有检查、每月要彻查的学校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教学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德育主任、教务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为核心队伍,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的课堂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常规安全管理工作。(四)完善机制、综合治理。学校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完善人防、物防、技防防控措施,健全“制度、教育、预警、防范、排查五位一体”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形成“监管到位、责任清晰、落实有效”的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校内、校外结合、源头防范的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体系,积极协调公安、司法、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建设、工商、文化、质监、新闻出版、地震、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主动沟通信息,敦促其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三、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要根据职能和业务范畴,把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目标考核、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研究业务工作时要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安全工作。(二)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岗位安全职责;要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落实安全教育课程计划,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各种安全演练活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学校安全隐患。(三)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教职工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学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并通过有效的教育,防范相关事件进一步蔓延和发展;发现学生携带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收缴,并上缴学校。(四)在校学生应严格按照学生行为规范要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管理,接受并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五)学校要督促学生家长(含其他监护人)履行对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四、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一)校舍安全管理。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要以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俱乐部、锅炉房、厕所、学校围墙、学生或教工洗浴设备、自备水源及各种体育设施为重点,对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实训基地及相关设施(包括学校用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开展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教学安全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教学和学校集体活动;有效预防教学活动中各种器械、物品和药品对学生可能造成的伤害。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作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在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同时,努力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校组织开展学生集体活动时,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后组织实施;如有必要,学校要对活动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报请当地安监部门批准。(三)学校卫生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的监督,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杜绝学校食堂、小卖店无证、照经营行为。学校食堂因管理不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的责任。学校要随时掌握当地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质量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传染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四)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寄宿制学校要严格实行学校领导值班制,选派宿管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并对学生宿舍周边安全及宿舍内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巡视;要做好学生夜间点名工作,发现有无故夜不归宿者要及时报告。学生临时有事离校回家必须向学校请假并电话告知家长,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离校。学校要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要抓紧时间改善宿舍条件。女生宿舍原则上应聘用女性管理人员。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用火和冬季取暖管理,有效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五)校车安全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要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序推进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地区的校车配备工作;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车运营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2122号),确定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建立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建设校车运营管理平台,实施校车运营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校车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交由有运营资质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进行运营管理。要建立学生乘车管理机制,由相关各方层层签订责任状,实现学生乘车监管的无缝连接。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区市县、学校两级学生乘车管理台账,并实行学生乘车实名登记核验制度。(六)教学用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物品的采购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入库保管。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用有毒、有害物品要有专用仓库或橱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等安全器材,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教学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领用,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员签字备查。学校不准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经营活动,尤其不准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及经营。(七)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加强心理异常、特异体质等学生群体的管理。学校应当建立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工作过程;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学校在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应当休学的学生,学校应当主动和监护人沟通,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九)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五、加强领导,确保措施到位(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每学期开学、放假等重要时段,集中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编发检查通报;根据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对于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二)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倒查相关人员责任,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在考核、评优等项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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