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玻璃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范文】

上传人:泓域m****机构 文档编号:80604204 上传时间:2022-04-25 格式:DOCX 页数:61 大小:63.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节能玻璃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范文】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节能玻璃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范文】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节能玻璃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范文】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泓域/节能玻璃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节能玻璃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目录第一章 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3一、 苏联及东欧国家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探索3二、 传统理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否定9三、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14四、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16五、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19六、 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23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25一、 项目概况25二、 结论分析25第三章 项目背景分析28一、 产业环境分析28二、 必要性分析31第四章 法人治理33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33二、 董事37三、 高级管理人员42四、 监事44第五章 SWOT分析说明47一、 优势分析(S)47二、 劣势分析(W)49三、 机会分析(O)49四、 威胁分析(T)50第六章 人力资源配置56一、 人力资源配置56二、 员工技能培训56第七章 风险评估分析58一、 项目风险分析58二、 项目风险对策60第一章 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一、 苏联及东欧国家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探索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动力不足、运转不灵、效益不佳,迫使苏联及东欧国家先后进行了引进市场机制的改革。在探讨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过程中,苏联及东欧的学者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探索国有经济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一)兰格的计划模拟市场模式把市场机制引入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初理论,是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的计划模拟市场模式。它产生于30年代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能否合理配置资源的大论战中。以米塞斯、哈耶克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由于社会主义没有私有制和自由市场,不可能有合理的资源配置,所以计划经济是无效率的。针对这种观点,兰格等经济学家进行了系统的反驳。他在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泰勒模拟市场“试错法”.的基础上,于1937年发表了社会主义经济一书,形成了著名的兰格模式。兰格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均衡是通过市场竞争的“试错法”实现的,价格的波动最终使供求均衡。在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劳动力是属于个人的,应由市场决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没有生产资料市场,其价格也不能由市场决定,但可以由中央机构根据“试错法”模拟市场来确定。其过程是:(1)计划机构先给出生产资料的一个“计算价格”;(2)如果这种价格与供求关系不符,则会出现供求差额;(3)计划机构按照“错了再试”的原则,重新制定价格,最终使供求平衡。兰格指出,由于中央计划机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了解比私人企业要广泛得多,所以,通过“试错法”实现的均衡比市场调节要快得多。兰格模式的影响虽然十分深远,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1)价格的决定过程非常复杂,由于受信息条件的制约,中央计划机构试图模拟市场确定数千万种商品的均衡价格是根本不可能的;(2)兰格模式中缺乏激励机制,它要求企业完全遵守投入要素组合成本最小化和产出规模使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两条行为规则是不现实的;(3)兰格模式中缺乏竞争机制,而没有竞争是不可能实现均衡价格的,也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二)南斯拉夫的自治制度在苏联及东欧国家中,将国有经济改革与市场机制结合得最早、也是最有特色的,是南斯拉夫。南斯拉夫理论界的探索主要集中于社会所有制上,其主要理论支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他们经常引用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的一段话:“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他们认为,国家所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目标,而只是建立社会主义的一种手段。尽管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人民的,但只要全面的经济规划任务仍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劳动群众之上的官僚机器。南斯拉夫所追求的,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所有制。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卡德尔指出:“这种公有制既是全体工人的共同阶级所有制,同时又是任何从事劳动的个体所有制的形式。”1950年,南斯拉夫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把企业交给劳动者集体直接管理和支配。但是,任何人对这些生产资料都不拥有任何所有权,自治的社会所有制不是集体或集团所有制,更不是私人所有制。从1955年开始,南斯拉夫逐步建立起自由商品经济,生产资料和其他产品一样可以自由交易。这样,投资、生产、分配等活动均由市场调节,最终形成了南斯拉夫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由此可以看出,南斯拉夫改革的特点是“新的探索受制于原有的探索”,而且这种探索“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由于南斯拉夫率先改革了国家所有制,大胆引进了市场机制,使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其自治制度产权关系模糊不清,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自治”按照生产本身不可抗拒的逻辑,不知不觉地逐步演化为变相的集体所有制,再加上自由商品经济的无序发展,最终使经济运行陷入混乱之中。(三)布鲁斯的分权模式布鲁斯是波兰的另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他在60年代针对兰格模式的缺陷,提出了国家通过市场引导企业决策,实现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分权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宏观决策由国家掌握,微观经济决策则由企业在市场的调节下独立进行。分权模式的提出,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布鲁斯认为,社会所有制不同于一般的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依国家的性质不同,而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他指出:“所谓所有制,意味着所有制的对象由所有者为了他的利益(广义的)而加以处置。因此,要使所有制是社会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标准:即对所有制的对象的处置必须是为了社会利益,并且所有制对象必须是由社会来加以处置。”。在这两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又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第一个条件的保证。社会实际支配生产资料,是指工人阶级实际上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因此,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基本标准就是民主主义的标准。布鲁斯强调,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必须克服管理机构的官僚主义化,不断地现实地去扩大社会对于一些级别上的政治、经济决策的影响力,并且发展一些生活领域,特别是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自治。为此,就应建立分权模式,以减少权力集中,增加企业和地方单位的独立性。布鲁斯不主张彻底否定国家所有制,认为国有化是实现社会化的通道,其具体途径就是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民主化。他不同意南斯拉夫的自治制度,认为这会导致集团所有制。应当指出,在布鲁斯的模式中,实际上强调的还是计划经济的作用。他认为投资应由中央政府分配,而不受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他主张由国家决定价格、工资和利率,而不是由企业决定。总之,布鲁斯模式毕竟是60年代的产物,难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四)锡克的集体所有制理论和计划市场模式奥塔锡克是捷克斯洛伐克著名的经济学家,60年代曾任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主席和副总理,对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影响很大。锡克对传统的国家所有制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国有制不能克服生产领域中扩大资本与增加工资之间的矛盾,因为它使企业与职工之间出现了从未有过的疏远,造成了企业领导的官僚化。职工无权参与企业的管理,不能直接参与企业成果的分配,他们自然不会关心资本的扩大。只有通过南斯拉夫式的集体所有制,才能解决这一矛盾。但是,锡克所说的集体所有制,与我国的集体经济并不完全一样。这种所有制要使每个职工都成为企业的共同占有者,都得到代表一定的资本份额的证券;并能获得相应的利润分红或新增证券的权利。职工退休,他就不再享有得到新证券的权利,但仍可取得原有证券所分得的利润。职工死亡,证券自动收回。可见,锡克所设想的是一种特殊的集体所有制,它类似于股份所有制,但证券又不可以转让。在这种所有制下,国家的作用并没有取消,它除了决定资本份额以外,还要给予股份所有制一定的限制。这些国家除了拥有税收手段(累进制财产税、所得税等)以外,还可以用法律形式规定支付分成的最高利润份额。要对政府对企业的父爱主义,意味着绝对的保护和安全,也意味着家长式的干预和管束。因此,他预见到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是十分艰巨的,甚至认为计划与市场的结合若搞不好,会集中了二者的缺点。后来,东欧政局剧变之后,他在走向自由经济之路一书中,把这种改革的艰巨性极端化了,重申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一书宣扬的观点,即只有私有制下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合理的。所不同的是,他论述了怎样走经济自由之路,认为父爱主义、软约束及短缺问题,通过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改革是没有出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市场经济的市场社会主义也是没有出路的。显然,科尔奈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采取了完全否定的态度。这样,东欧的学者们从模拟市场开始,经过长期的探索,最终得出了社会主义必须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结论。然而,与东欧学者丰富多彩的理论模式相比,除南斯拉夫外,其他国家的改革实践显得迟缓而缺乏生气。改革的决策者们在两个至关重要的难题面前退却了: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适当发展非国有经济以促进国有经济的改革。他们始终不敢打开这两道关键的闸门,担心市场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自我扩张力,会冲垮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切堤坝,造成无人能够驾驭的混乱局面。同时,他们也没有找到国有企业与市场兼容的有效形式。而这些关键性的难题正在被中国的改革慢慢地解开。二、 传统理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否定(一)西方经济理论对公有制的排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如何兼容,是决定国有经济改革方向的前提。然而,传统的经济理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明确予以否定。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西方经济学家从公共产权不能实现配置效率的角度,否定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认为私人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二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的角度,排除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性。我们先来看看西方学者的观点。从亚当斯密开始,就坚守这样一个信条,认为私人是财产的最好监护人,私人产权比其他产权安排更有效。此后,不仅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基础的观点为所有西方学者普遍接受,而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教义被录入所有西方国家的宪法。现代产权经济学在论述“社团产权”(与我们所说的公有产权有同样的内容)时指出:“由于社团产权在社团内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这种产权常常给资源的利用带来外部影响。空气是公有的,结果个人并不对排放有害的气体负责,造成污染。另外,也会造成过多的人使用资源的拥挤现象。”0为了说明私人产权比公共产权更有效,他们常常列举“公地的悲剧”的命题。假定有块公共所有的草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在公地上放牧。由于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在该地上放牧的成本为零,根据需求曲线所表示的价格与需求量成反比的关系,对牧场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扩大,草场上拥挤的牲畜将导致过度放牧和土地资源的破坏。“这个结论像一个希腊悲剧一样,按照一个无情的逻辑得到一个悲惨的结局。”“公地的悲剧”在现实中的实例是很多的,如原始森林的过度采伐,海洋里鲸鱼被滥捕等。而相反,如果在公地上可以设置私人产权,则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对美国沿大西洋和墨西哥海岸的牡蛎养殖场的研究,被西方学者认为是证明私人产权比公有产权效率高的一个有趣例证。美国的一些州规定,在水下的牡蛎属于公产,任何人不得排斥他人捕捞;另一些州则规定,私人可以向州租用水下区域,获得排他性的养殖权和部分转让权。这样,就可以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比较公有产权与私人产权的效率。结果发现,确定了私人产权的州,牡蛎养殖者的平均收入比原先要高出50%。也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对公有产权的谴责也不能以偏概全,因为导致“公地的悲剧”的原因是自由使用,所以,只要国家和政府对公地的市场约束加以限制,就能防止悲剧的发生。例如,国家公园是公共所有的,但需要付费才能进入,并对游客做了种种制约,“公地的悲剧”也就没有在国家公园内发生。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国有经济只应进入那些私人企业无法进入或不愿进入的行业,如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国防工业、航天工业等,以弥补“市场缺陷”。总之,多数西方经济学家是从效率的角度否定公有产权,否定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但是,这些观点与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因为在一些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毕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国有经济。(二)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反市场传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还存在商品经济呢?马克思和恩格斯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按照他们的分析,商品经济是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产物,商品交换的实质是私人生产者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因此,当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私有制被公有制代替以后,商品市场就自然消亡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马克思和恩格斯除了论证社会主义消灭商品经济的必然性之外,还对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意义做了高度的评价。他们把计划对市场的替代,同消除人的异化、实现彻底的自由和解放,以及人类从动物界向真正人类历史的飞跃联系起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商品经济消亡的理论,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他们比其他任何学派的学者都更深刻、更敏锐,也更早地认识到了市场经济的缺陷,认识到了在全社会进行计划调节的必然性。他们对于资本主义市场文明的批判至今发人深省。但遗憾的是,他们由于受历史的局限,没有能够得出一个更加科学、更加现实的构想来。他们对刚刚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面对市场经济出现的许多严重弊病,如严重的经济危机、工人阶级的贫困化、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等,过早地得出了商品经济就要消亡的结论,同时也过高地估计了人的自觉性和计划调节的能力。此后,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就成为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定律被沿袭下来,消灭商品经济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社会主义的生产便被描述为一家集中管理的、自给自足的社会大工厂。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对工厂式的社会生产做了非常有名的说明:“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全部问题在于要他们在正确遵守劳动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劳动,同等地领取报酬。对这些事情的计算和监督已被资本主义简化到了极点,而成为非常简单、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能胜任的手续进行监察和登记,算算加减乘除和发发有关的字据。”实际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由斯大林完成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也是这一时期确立的。其基本特征是:(1)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2)金字塔式的阶层组织机构和射线式的垂直管理体制;(3)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的指令性计划;(4)以实物管理为主的计划编制和经济核算;(5)在国有经济内部,货币的作用处于被动状态。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商品货币关系在斯大林模式中的作用,很小,但它毕竟被保留下来了。三、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以单行的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有关法律;广义的公司法还包括上述法律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公司作为一种社会集资设立的企业,它的活动对社会公众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较大,因而公司法的强行规范较多。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它们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包括:(1)国家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关系,简称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程序、确定公司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格式、公司的清算与终止程序等。(2)公司内部关系。这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同其他股东之间、公司管理人员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建制等一些重要原则问题。(3)公司对外经济关系。这是指公司与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对外经济关系的范围很广,其中,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对外关系,国家已有相关的法规作出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里所指的是公司特殊的对外经济关系,如公司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同认股人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公司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起着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作用。首先,公司法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通过命令、禁止、允许和提倡等方式,使人们在公司的设立、组织与经营活动中行为规范化。其次,公司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与公司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障公司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二)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特许阶段。19世纪以前,西方各国基本上没有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都经由皇室或议会特许,发给一些组织特许证,然后便可组建公司。皇室的特许证上盖有国玺,规定了公司的性质和权利,以及股东的责任范围。国会也可以通过特许法案允许设立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与公用事业有关。(2)一般性公司法阶段。自19世纪开始,西方各国陆续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原来在国会颁布的各种特别公司法令中,本已包含了许多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的一般性规则,这为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创造了有利条件。英国于1844年制定联合股份公司法,允许不按特许方式组织,而通过注册方式成立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股东要对债务负无限责任。1856年,确定了这类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公司法又频繁修改。法国于1867年颁布了单行的公司法。德国于1892年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实际上是关于两合公司的法规)。(3)公司法内容的更新与国际化。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公司制度迅速普及并向国际化发展。各国公司法适应这种变化,在立法内容上不断更新,并加强了国际化的趋势。例如,公司法的内容更加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各国公司法的条款越来越朝着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四、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一)旧中国的公司立法中国最早的公司法是清末光绪年(1903年)颁布的公司律。它共有131条,对合资公司(相当于无限公司)、合资有限公司(相当于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股份两合公司)分别做了规定。辛亥革命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公司条例,也是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四种公司。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这是中国现代一部比较完整的公司法,是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的基础。1940年又制定了第一个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立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前面所提到的五种公司形式。1954年又颁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但在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传统的私营公司和公私合营公司较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内地消失了。从1961年开始,按行业组建了一些专业性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1964年,在工业、交通系统试办托拉斯联合公司,但这些公司基本上是公有的“行政性公司”。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这种公司更是大量涌现。到80年代中期,中央不得不三令五申地进行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与此同时,我国开始了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自1992年5月15日起,国家体改委、财政部等单位陆续须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15个文件,股份制改革随即在我国掀起热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在总结我国公司制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05年10月,新的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三)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体系我国新的公司法分13章219条,全面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有关问题。我国公司法采取了“总一分一总”的结构方式。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宗旨、公司定义、公司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活动原则等基本问题,以及关于公司的设立、名称、投资等各种公司通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做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十章共五章,分别对两种公司形式通用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财务和会计、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问题做出规定;第十一章规定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讲的是公司运作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是附则。这种结构既突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出规定,又避免了条文上的重复。五、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略,大致经历了“放权让利”、推行承包制、试行股份制和以“三改一加强”为中心的总体改革这样四个发展阶段。1.第一阶段(19791984年),是以“放权让利”为基本内容的改革,由试行利润留成到推行经济责任制。国有企业改革是从1978年10月开始的,首先在四川重庆钢铁公司等6家企业开始,制定了14条扩权措施。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文件。到1980年,扩权试点单位已有6000多家,占全国国有企业总数的16%,产值的40%,利润的70%。1984年5月,国务院又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改革,对传统体制并没有多少触动,它带来的经济效果,只是旧体制内潜能的释放。2.第二阶段(19851991年),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逐步推行了以承包制为主的各种新的管理体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决定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也可以试行股份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保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它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它的具体形式有五种:(1)两保一挂,即保上缴国家税利,完不成包干指标,要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完成;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2)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上缴利润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3)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4)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5)行业投人产出包干,即把大企业与国家财政的分配关系用承包办法确定下来,促使行业多收多得,用于行业发展,国家不再投资。承包制自1987年5月在全国推广以后,曾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承包制还以契约的形式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冲击了政企不分的旧体制,扩大了企业自主权。但是,承包制还只能是一种过渡的改革形式,它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局限性:(1)承包制不能根本解决政企职能不分的问题。在承包制中,政府与企业之间首先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其次才是契约关系。(2)承包制缺乏规范性、客观性。承包指标要由主管部门与企业“一对一”的谈判来确定,实行“一户一率”,无客观标准可言。(3)承包制把旧的管理体制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与市场化改革、以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4)承包制强化了企业的短期行为。(5)承包制实际上只能包盈,不能包亏,当企业亏损时,企业实际上没有能力“自补”。此外,承包制重新实行了“税利不分”,这是对“利改税”改革的倒退。3.第三阶段(19921995年),以“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加快股份制试点改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在1984年12月由北京天桥百货公司率先试点,然后在广州、上海、沈阳等地进行试点,到1992年初,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已有3220家,其中89家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股票。1992年6月,国务院五个部门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就股份制企业试点原则、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股权设置、试点范围等做出了规定。此后,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试点办法,以及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等一些暂行规定。特别是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股份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4.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实施以“三改一加强”为中心的国有经济总体改革方案,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在1995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三改一加强”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使之进一步完善。其主要内容是:(1)力争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2)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的调整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3)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组。(4)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活力。(5)加快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6)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7)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8)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做出了如下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国有经济新的整体改革方案的提出,包括新型宏观管理和监督体制的建设、中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以及微观层次的“三改一加强”,表明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已从重点突破转入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六、 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我国传统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形成于“一五”时期。由于当时工业建设的重要性,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和经验的不足,对重点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中央各部门负责工业项目建设,而地方政府除了积极支援国家在当地的重点项目外,主要是管理农业,抓农业合作化、稳定物价和人民生活。由于建设项目是以中央各部门“条条”管理为主,投产后也由中央管辖,这就为此后的“政企不分”的格局奠定了基础。这种体制虽经几次“放”与“收”的变动,但其基本框架一直没有改动,并在实践中逐步固定下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最根本的弊端是政企职能不分,政府既是公共权力主体,又是市场经营主体,使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都被扭曲。传统管理体制的特征如下:(1)中央政府根据社会生产的行业划分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主管部委,这些部委集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于一身,分别管理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分布在本行业的国有企业;(2)各级地方政府仿效中央政府设置组织机构,并对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同样享有控制权,从而使国有资产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3)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生产计划(还包括产品价格和工资水平),并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层层分解到各个国有企业;(4)国有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成为单纯地执行计划的生产单位,缺乏必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5)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性管理,企业按规模大小,比照政府部门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并享有相应政府官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期间,曾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逐步走上正轨,经济建设的任务和环境日趋复杂,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管理企业的目标多元化,导致企业的利润目标不突出;(2)企业自主权不能落实,法人地位得不到保证;(3).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及按企业规模定行政级别,诱使企业努力追求规模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4)政府作为垄断的政治权力直接进入市场,必然形成各种人为的、政策性的垄断,使市场机制受到压抑,影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资源配置效率;(5)“条块分割”所造成的地方和部门的割据现象,阻碍了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一、 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xx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二、 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占地面积约43.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6277.9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3172.6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92%;建设期利息161.6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9%;流动资金2943.6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08%。(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6277.98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9678.25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6599.73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271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22311.86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3491.87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5.00%。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37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2300.64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8667.00约43.00亩1.1总建筑面积50804.07容积率1.771.2基底面积16913.53建筑系数59.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289.692总投资万元16277.982.1建设投资万元13172.682.1.1工程费用万元11263.51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661.732.1.3预备费万元247.442.2建设期利息万元161.692.3流动资金万元2943.613资金筹措万元16277.983.1自筹资金万元9678.253.2银行贷款万元6599.734营业收入万元271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22311.866利润总额万元4655.837净利润万元3491.878所得税万元1163.969增值税万元1102.5410税金及附加万元132.3111纳税总额万元2398.8112工业增加值万元8250.2613盈亏平衡点万元12300.64产值14回收期年6.37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5.00%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06所得税后第三章 项目背景分析一、 产业环境分析“十三五”总体目标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通,全面小康社会水平更高、质量更优。科教进步、经济强盛。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快于全省1个百分点以上,总量超过9000亿元,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6%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到50%左右,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成长三角北翼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地和全国一流的现代建筑强市。建成教育现代化示范区,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人才强市行列,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提高到2.8%,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3%。百姓富裕、人民幸福。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劳动报酬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提前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分别达到55000元、26500元。居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完成新一轮脱贫任务。民生投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社保、教育、文化、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发展走在全省前列,5年新增城镇就业40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2年,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超过99.8%,居民健康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成更加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空间集约、环境优美。空间开发格局持续优化,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攀升,国家生态市建设成果进一步巩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加快发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全面完成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达到70%,地表水省级以上考核断面优于III类水质比例达到73%,全市开发强度控制在22.1%以内。全面完成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任务,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质量明显提升,中心城市首位度进一步提高,城镇体系更加完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左右。社会文明、风气良好。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包容会通、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南通精神”进一步弘扬,崇文重教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光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成果进一步巩固,以江海文化为特色的文化建设走在全省前列,成为江苏有影响力的思想文化和道德风尚建设高地,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文化强市基本建成。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法治南通、平安南通建设持续走在全省前列,成为江苏社会安全感最高的地区之一。制度优化、活力增强。陆海统筹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体制机制,国家和省赋予的改革试点探索出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体制活力和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长江经济带北翼桥头堡地位进一步提升,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港产城融合发展取得重大成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更加巩固,港口吞吐量突破3亿吨。开放型经济在全省的位次稳中有升,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节能玻璃,通常指的是隔热和遮阳性能好的玻璃,应用于门窗领域可以有效提升门窗的隔热保温效果,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利用率,从而大大减少住宅、办公大楼的耗电量,节省空调、暖气的使用费用。近年来,随着建筑物门窗尺寸的逐渐加大,居民对门窗的保温隔热要求也随之提高,而节能玻璃正好可以满足这类要求,因此市场对节能玻璃的应用需求不断扩大,在推进中国建筑节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节能玻璃主要有吸热玻璃、热反射玻璃、低辐射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等产品类型。其中吸热玻璃是一种能够吸收太阳能的平板玻璃,它主要利用玻璃中的金属离子来对太阳能进行选择性吸收,减少进入室内20%-30%的太阳热能。热反射玻璃是对太阳能有反射作用的镀膜玻璃,反射率达到20%-40%。低辐射玻璃又称Low-E玻璃,是一种对波长在4.5-25um范围的远红外线有较高反射比的镀膜玻璃,有着较低的辐射率。而中空玻璃和真空玻璃的结构类似,但真空玻璃空腔内的气体更为稀薄,传热系数很低,具有较好的隔热能力。我国作为世界上生产规模最大的平板玻璃生产国,近年来的平板玻璃产量始终保持增长状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从2015年的78651.6万重量箱发展到2019年已经增长至92670.2万重量箱,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2%。我国平板玻璃产品供应充足,但低附加值的平板玻璃产能过剩趋势愈发明显,而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供应则相对短缺,对外依存度相对较高,产业整合升级亟待加强。而节能玻璃作为平板玻璃的细分产品,产业的整合升级无疑会推动节能玻璃的持续发展。二、 必要性分析(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第四章 法人治理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为单位的,股东单位内部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决策有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以股东单位决策程序取代公司的决策程序,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确定决策程序。股东单位可自行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由其代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参与公司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与决策。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但相关信息及资料涉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情况除外。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4、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5、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6、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系统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还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9、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10、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11、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二、 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比例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7、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4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8、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三、 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在公司控股股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