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公司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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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专卖局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指市、县局根据辖区持证卷烟零售户违法、违规、违章的性质及程度,对卷烟零售户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行为。第四条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情形和具体行为第五条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针对本办法第五条的情形采取的具体行为见附表一。对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情形,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直接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第三章 程序第七条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一)立案。发现零售户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时,专卖监督管理科应在7日内办理立案程序。(二)调查取证。立案后30日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三)审查。经法规部门或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主管专卖的领导进行综合审查。(四)告知、听证。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进行告知,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五)决定。应在调查终结后1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内。1.对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要明确具体整顿的内容。在整顿期间该零售户应暂停卷烟零售业务,营销部门根据决定书对其停止卷烟供应。整顿期届满前,当事人应向所在地专卖管理所书面报告整顿情况,经专管所审核签字后报专卖监督管理科,经整顿符合条件的作出整顿终结通知书(见附表二),并通知营销部门恢复卷烟供应。经整顿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2.作出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的,要收回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经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自作出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后,营销部门根据决定书对其停止卷烟供应。该零售户停止卷烟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罚结果函告工商管理部门。第八条 以上程序中未明确的法律文书按照省局统一制发的文书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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