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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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 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环境保护 厅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 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新城等9个区域范围内推行“区域环 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 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 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改革负面 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 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解决 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审批 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二、基本原则(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 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行业 准入管控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加强环保 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工业功能区整 体环境质量逐步好转。(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在编制环节中,根据改革区 域环境标准,简化报告表或登记表环评编制的共性章节,提高企 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 务企业发展。在审批环节中,改革区域内项目依照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行简化审批。其中,报告书简化为 报告表审批,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备案,并实行“承诺+备案制(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 业企业环评改革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 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 重点管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三、实施范围和时间(一)实施范围新城:涉及春江街道、大源镇、灵桥镇三个行政主体,北至 *江,南至杭新景高速公路一春永线沿线,总面积45.6平方公 里。* *工业功能区:东至横大线、南至依江路、西至G320沪瑞 线、北至蒋大线,总面积约为3.019平方公里。主城区05单元(*工业园区):东至西环北路、南至23 省道、西至新320国道、北至2号渠,总面积9.68平方公里。* *乡工业园区:东至睦村,西至四堡村,南至深里村,北至 山脚。* *金融小镇:东至奥特莱斯以东规划路、南至北支江南岸规 划道路、西至高尔夫路、北至*森林公园山体线。* *药谷小镇:北至虎山,东至火烧岭水库,西南两侧以葛溪 为界,规划用地总面积为3.22平方公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包括原新登新区、永昌工业功能 区、胥口生物医药基地。原新登新区、永昌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 是东至官山溪路,西至秉贤北路、松溪,南至五朝坞,北至红灯 岗南麓;胥口生物医药基地,具体范围是东至胥口镇区,南至葛 溪,西至*桃园风景区,北至袁家村。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东临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北靠 余杭区未来科技城,西至高泰路,南到新桥新路。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东至塘东山,西与桐庐县交界, 南至杭千高速公路,北至*江。(二)实施时间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并逐步总结改革 经验,完善改革方案。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相关事项可 参照本方案执行。四改革负面清单及项目准入环境标准(一)改革负面清单本审批改革不适用以下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负面清 单):1 .环评审批权限在市生态环境局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3 .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4 .含电镀、酸洗、磷化、发黑、铝氧化、热浸锌、喷漆(年用 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等工序的项目,以及排放铅、汞、 络、镉、种等五项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5 .制革、造纸、铅蓄电池、橡胶制品(含炼胶工艺)、金属冶炼 项目,含湿法印花、染色(印染)、服装水洗工艺项目;6 .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玻璃制造业、砖瓦烧制业;7 .电力、热力供应,污水、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处理 项目;8 .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仓储项目;9 .其它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10 .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项目。以上行业(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范畴,按法定 程序进行环评审批,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行业纳入审批改革。(二)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各改革区域内入驻项目必须符合本区域的环境标准,不符合 环境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 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详见附件。 待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后,相关准入标 准以其相应规定实行。五、改革内容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以下改革措施:(一)免办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 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 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 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三)降低环评等级属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 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四)精简环评内容一是简化评价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 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等 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二是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 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 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三是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 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 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 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 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 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 改革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 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 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 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 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 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六 实施后办件流程(一)环评报告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现有建设项目报告表审批程序 执行,具体登陆政务网()办理。(二)环评备案流程适用“零土地”技改项目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属于“报告表”改革后简化为“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 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保部门备案。(三)网络登记表备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归属于“登记表” 类别的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由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陆政务网按规定实施 网络备案。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改革实施的日常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理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 任分工,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管理。各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或 产业平台负责本区域内规划环评的编制,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 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改革方案的落 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 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 时”工作。(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生 态破坏,严格按照核定的浓度及数量排污,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 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管人员接受现场检 查,全面如实公开企业信息,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依法 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稳妥处理厂群关系。(四)加强环评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 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 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 检测结论失实的,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 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 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 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 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附件:1.新城环境标准2 .*工业功能区环境标准3 .主城区05单元(*工业园区)环境标准4 .*乡工业园区环境标准5 .*金融小镇区块环境标准6 .*药谷小镇环境标准7 .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环境标准8 .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环境标准9 .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环境标准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11 .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1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1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14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15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样本)新城环境标准根据新城总体规划(2017-2040)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城 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 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 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一、空间准入标准新城规划范围涉及5个环境功能区,分别是:*江饮用水源 保护区(0183-1-5-1),东部水源涵养区保183-11-1-3)、*江河道 防护保障区(0183-H-1-4)、江南新城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IV-0-9) 和江南新城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V-0-2)o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 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自然生态红线区:禁止一切工业项目及其他违背饮用水源保 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 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应限期搬迁关闭。2.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 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 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3.严格限制矿山 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 实现达标排放。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只能在原址 基础上改建,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 排放总量,不得加重恶臭、噪声等环境影响。3.严格按照城镇规 划进行人口聚集区的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确保居住 区的舒适、安全,原有生态系统得到应有的保护。环境优化准入区:1.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的开发 区(工业区)外,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本区造纸行业除 外),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类、三 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加强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率和深 度处理水平。4.合理规划生活区与工业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园、 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5.针对区域环境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6.加强土壤和地 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7.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 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除防洪、重 要航道必需的护岸外,禁止非生态型河湖堤岸改造;建设项目不 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 .工业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级标准;2.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新扩改建二级标准;3.涉及金属涂装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非 甲烷总烧)等,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4.挥发性有机 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3301/T 02772018); 5.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重点工 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301/T02772018); 6.区域 内三家热电公司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3223-20H)的超低排放标准;7.*江环保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1#烟囱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中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8.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GB 31572-2015);9.区域范围内餐饮业单位及企业食堂油烟废气排放 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 规模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执行:1.规划区企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三级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 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应排放 限值;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692-2015)中A级标准;区域内近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A标 准,远期江南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DB33/2169-2018)表2标准;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中的二级标准。3.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表2标准;4.合成树脂企业 水污染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中表1、表3标准。噪声排放执行: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2.区内营业性 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3.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 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标准。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贝 (GB34330-2017);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修改单;3.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 制标准(GB18484-2001)。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 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三 环境质量管控标准根据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评价区内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 能区和缓冲带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中的一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特征因子苯、甲 苯、二甲苯、氨、硫化氢按照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 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执行;乙酸丁酯执行前苏联CH245-71标准; 非甲烷总煌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取值规定作为 质量标准参考值(2.0 mg/m3) o规划区范围内*江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同, 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H和III类 水质标准;大源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的III类水质标准,小源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的III类水质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中IV类标准。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 类标准,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主干道等交通干线及内河航道两 侧区域执行4a类标准。规划建设区域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 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标准;河道底质和农用 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5618-2018)o四、行业准入标准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 入指导意见。*工业功能区环境标准根据区*街道现代都市工业区规划(*工业功能区区块) 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业功能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 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 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一、空间准入标准涵盖1个环境功能区划,为*街道环境优化准入区 (0183-V-0-5)o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 如下:环境优化准入区:1.凡属国家和地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一律不得准入。2.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除经批准专门 用于三类工业集聚开发的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外)。3.优化现有优 势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优化布局,在居住 区和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5.禁止畜禽 养殖。6.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7.建设项目不得影响 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无行业标准的工业废气执行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2.涉及涂装工序的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6-2018); 3.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4.工业功能区范围内餐饮业单 位及企业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 B18483-2001)中的相应规模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执行:1.规划区企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三级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 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应排放 限值;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692-2015)中A级标准;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2.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DB33/973-2015)中的二级标准。噪声排放执行: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2.区内营业性 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3.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 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标准。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34330-2017);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修改单;3.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 制标准(GB18484-2001)。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 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中二级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氨、氯化氢、硫化氢按照HJ2.2-2018 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执行;乙酸乙酯执行 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中居住区大气中 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作为参考值(0.1 mg/m3);非甲烷总烧 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Cm取值规定作为质量标准 参考值(2.0 mg/m3) o规划区范围内*江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同, 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H和m类 水质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中IV类标准。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 类标准,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主干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 4a类标准。规划建设区域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 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标准;河道底质和农用 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5618-2018)四、行业准入标准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 入指导意见。主城区。5单元(*工业园区)环境标准根据主城区05单元(*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 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 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一、空间准入标准金桥工业园区规划范围涵盖3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农产 品安全保障区(0183-111-0-1)、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准入区 (0183-V-0-1)和*街道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IV-0-1)。各生 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环境优化准入区:1.凡属国家和地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一律不得准入。2.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除经批准专门 用于三类工业集聚开发的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外)。3.优化现有优势 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优化布局,在居住区 和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5.禁止畜禽养 殖。6.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7.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 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 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的建设,合 理规划布局区块内商业、居住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 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3.控制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废气和噪声污染。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 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 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禁止在工业功能 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2.现有二类 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 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 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 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 严格执行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 殖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 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5.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 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农田环境的行为,确保耕地的保 有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 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 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综合利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7.保护和加强农田林网建设;8. 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 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 安全。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工业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2.熔炼烟气排放执行省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DB33/ 2146-2018)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3.涉及金属涂装的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烧)等,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 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中表1标准;4.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重点工业企 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301/T02772018); 5.涉及轧钢 工序废气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6.涉及轧钢加热炉废气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 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 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 标限值中关于轧钢热处理炉污染物排放限值;7.涉及塑料管道生 产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8.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01/T 0250-2018);9.园区范围内餐饮业单位及企业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 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o水污染物排放执行:1.规划区企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排放 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中的间接排放限值;2.特定行业中的钢铁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执行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噪声排放执行: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 区标准限值;2.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3. 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限值。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34330-2017);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 修改单;3.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填埋 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GB18484-2001 )o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 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根据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评价区内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 能区和缓冲带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中的一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特征因子苯、甲苯、 二甲苯、氯化氢、氯、丙烯庸、苯乙烯按照HJ2.2-2018附录D中 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执行;乙苯按照满足前苏联 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标准执行;非甲烷总煌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Cm取值规定作 为质量标准参考li(2.0mg/m3) o规划区范围内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同,地表 水环境质量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 II类和HI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 IV类标准。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设计、行政办公执行1类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 行2类标准,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主干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执行4a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规划建设区域土壤执行土 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筛选值标准;河道底质和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 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o四、行业准入标准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 入指导意见。区*乡工业园区环境标准根据区*乡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业园区入 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 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 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一、空间准入标准区*乡工业园区涵盖2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农产品安全 保障区(0183-III-0-1)和东部水源涵养区(0183-11-1-3)。各生态 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 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 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 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 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 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 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 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 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农田 环境的行为,确保耕地的保有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 等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 用量。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6. 保护和加强农田林网建设。7.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体系,加 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 行评估,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 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 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 开发项目。3.强化生态保护,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 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4. 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 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5.禁止在主要 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33/2146-2018);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合 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饮食业油烟排 放标准(GB18483-2001)等相关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级标准,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 844-2011)等相 关标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标准限值;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标准限值;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限值等相关标准。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等相关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 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中二级标准;甲苯、二甲苯、硫化氢、氯化氢参照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附录D表D.1其他污染物空 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乙酸乙酯执行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CH245-71)居住区空气环境中极限允许浓度值;非甲烷 总煌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浓度限值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HI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ll类标准。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 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彭樟线)两侧区域执行4a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GB15618-1995),标准更新后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 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四、行业准入标准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 入指导意见。*金融小镇区块环境标准根据*金融小镇区块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金融小镇入 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 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 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一、空间准入标准*金融小镇区块涵盖3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中心城区环 境优化准入区(0183-V-0-1 )、东洲街道人居环境保障区 (0183-IV-0-3)和中部水源涵养区(0183-11-1-2)。各生态功能区 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环境优化准入区:1.凡属国家和地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一律不得准入。2.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除经批准专门 用于三类工业集聚开发的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外)。3.优化现有优势 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优化布局,在居住区 和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5.加强土壤和 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6.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 湖水生态(环境)功能。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 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 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的建设,合 - 28 -理规划布局区块内商业、居住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 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3.控制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废气和噪声污染。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 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 三类工业项目。2.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带和景观建设,建议两侧建 设30m宽生态绿廊,除城市基础设施如市政管网、泵站和公园等 之外,应禁止其它建筑占用。3.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 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 和水土保持功能。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等相关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 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 级A标准等相关标准。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等相关标准。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等相关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 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中一、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H类、III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 H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 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基本项 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四 行业准入标准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 入指导意见。*药谷小镇环境标准根据*药谷小镇行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改革区域入 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 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 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一、空间准入标准*药谷小镇涵盖3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西部水源涵养区 (0183-II-1-1),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III-0-1),新登镇环境 重点准入区(0183-VI-0-1 )o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 间准入要求如下:环境重点准入区:1.严格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区域 排污总量和三类工业项目数量。高度重视土地集约使用,节能减 排降耗,在开发过程中确保环境功能区质量不下降,确保人群健 康安全的生活环境。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 规划及(或)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 3.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 进水平。4.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 局范围,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 绿地等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 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 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严格 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 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4.强化生态保护, 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 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5.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 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 养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 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 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 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 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 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 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 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 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 严格执行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 殖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 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5.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农田环境的行为,确保耕地的保 有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o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 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 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纺织染整工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 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 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限值。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 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详解等相应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H类、III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中H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 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 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 制值。四、行业准入标准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 入指导意见。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环境标准根据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 年)环境影响报告,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 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 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一、空间准入标准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涵盖5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新 登镇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IV-0-5 )、西部水源涵养区 (0183-11-1-1)、新登镇环境重点准入区(0183-VI-0-1).永昌镇 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V-0-4)、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HI-0-1)。 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环境重点准入区: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 规划及(或)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 进水平。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 局范围,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 绿地等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环境优化准入区:1.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的开发 区(工业区)外,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 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 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2.禁止改 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 三类工业项目。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 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 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严格 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 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4.强化生态保护, 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 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5.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 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 养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 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 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 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 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 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 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 工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 址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 严格执行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 殖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 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o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 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 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 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 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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