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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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篇工程建设 监理相关法律法规quot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建监quotquot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委、(建设厅)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国务院各 有关部门建设司 ,(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quotquotamp年,我国的建设监理将转入全面推行阶段。请各地方、各部 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监理工作的效用,努力提 高建设监理质量和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建设监 理司。 附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 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 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 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 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quot ampamp最新工程建设监理百科全书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一)起草并同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 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 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 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 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 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大、(一)中型工程项目;(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政府 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 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 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第十三篇 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quot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 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 理单位。 第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 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 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 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第十三条监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 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 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 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 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 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 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 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 系。监理单位应按照 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 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 益。quot -ampamp最新工程建设监理百科全书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 第二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涂改 转让、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 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 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标准、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 者。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 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 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 责人及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 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 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 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 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 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 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 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 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 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限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规quotuot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共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三)转让监理业务;(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收缴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二)出卖、出借、涂改转让、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与国 家计委解释。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 法,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quotquot 年月 日起实施,建设部 quotquot 年 月amp日发布的建 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quot -最新工程建设监理百科全书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 关规定的通知 quotquot价费字quot号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委员会)建委 ,quotampamp年以来,我国开始试 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 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 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 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 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 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 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一)按所监理工作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万元 人年;(三)不宜按、(一)二)两项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他方法 计收。 以上、(四、(一) 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 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 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 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 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八、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九、本通知自quotquot年 月 日起施行。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第十三篇 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0 附表工程概(预)算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 序号(万元) 监理 取费(quot ) 保修阶段监理取费 (quot ) quot ampamp amp ampamp ampampamp amp amp amp ampampamp ampampampimp amp amp amp ampampampmpampampamp amp amp- amp ampampampamp ampampampamp ampmp amp amp- amp - . ampampampamampampampampanapnp ampamp amp . amp - / ampampampampanapnp ampamp .00年以后的收费标准根据每年的物价上涨指数上浮。注: amp -quotquotamp 最新工程建设监理百科全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quot号令)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 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 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 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第十三篇 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责人应当取得监理 工程师注册证书;quot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 少于 人; quot 注册资本不少于 ampamp 万元; quot 近 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 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二)乙级quot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amp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quot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人;quot注册资本不 少于amp万元;quot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 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三)丙级quot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年以上从事工 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 册证书;quot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人;quot注册资本不少于amp万元;quot承担过 个以上房 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三等工程;二、 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 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 三等工程。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 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其所属的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 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quot ampamp最新工程建设监理百科全书(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 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 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 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初审意见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第十二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 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 材料之日起quot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 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 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 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 业信息网上公告。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 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 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 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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