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兼谈制度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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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兼谈制度反腐理论掬厨一一一论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兼谈制度反腐l文?戴继翔一,公职人员隐私与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隐瞒权,利用权,维护权,支配权等四个方面的权能.隐私权的具体内容,通常认为应包括:(1)公民的住址,住宅 ,身体肌肤形态等私人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档案材料,通信,E1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私人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非法监视,窥视,摄影,录像或骚扰.(3)公民的婚恋,性生活,行踪等私人活动,未经许可,不受非法刺探,调查,公开或干扰,干预,窥视.(4)公民的住宅或身体隐秘部位等私人空间不得非法侵入或窥视,摄影,录像,以及将与之相关的影像资料公开.(5)其他任何属于私人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或处理利用.如何界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呢?笔者认为,应该综合公职人员的公职角色与人员身份两个方面来考虑,即综合其社会人与自然人两个层面的需求予以界定.公职人员一方面作为自然人,其隐私权当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公职人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或公众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可能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应为公众所知悉.显然,公职人员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范围都应因社会政治经济和公共利益而压缩.比如说,公职人员的住址,住宅 ,身体肌肤形态等私人信息固然应该成为其隐私权的内容,但其身体健康状况显然就不在其隐私权之列;因为公职人员的身体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胜任其职责,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又比如说公职人员的储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私人信息,直接就关系到该公职人员是否会涉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或竞业禁止等与清正,廉洁密切相关履职结果,显然也不在其隐私权32l之列.即使从安全保证的角度看,公职人员的婚恋,行踪等私人活动与空间应受到严格控制与保护,但是在一定的层次或范围内仍不应属在其隐私权之列.当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到底涵盖哪些具体内容,肯定是不可能一一枚举的.但是,要划出一条界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的红线还是不难的.即,凡是事关公职人员能否胜任其职责,事关公职人员是否确实履行其职责,事关是否可资客观考证公职人员清正,廉洁等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肯定不属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涵盖的内容,至少说在一定层次和范围内不属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涵盖的内容.二,知情权与公众知情权对知情权的界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其应该知道或可以知道的一切事实真相或有关信息,通过大众传媒,公共管道或其他任何合法途径进行收集,整理和运用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则是指社会公众对政府,司法机关和公职人员等公共事务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的依法收集,整理和运用的权利.一般来说,知情权通常是指广义的知情权.从知情权的一般范围来看,它肯定远远超出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可以这么说,公众知情权仅仅是知情权的一部分,即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信息了解权等,时,其不仅仅有权知悉有关国家活动与事务,也有权知悉与其职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公职人员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内容.因为,国家机关及相关公职人员有依法向公民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指出的那样: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在此情况下,与其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利亦不存在.三,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与协调权利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其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各自的价值目标相去甚远:确立和保障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价值目标在于满足公职人员超脱于公共事务,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之所需,而确立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价值目标在于满足社会公众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公共信息知悉,认同和监督之所求.这种矛盾实际上反映出国家利益(公众公共利益)和民众个体利益在一定时期或领域的不完全一致性特点.总的来说,国家利益(公众公共利益)和民众个体利益是一致的;但就一定条件下的局部而言,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发生冲突.要协调,缓解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仍然应该紧扣国家利益(公众公共利益)和民众个体利益这一对立统一体.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特别是公职人员的隐私可能关系到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责的履行,关系到公共安全与国家利益,更应该加以严格保护.但是,原本属于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的信息,活动与空间,如果其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生联系而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组成部分之一,它就不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公众知情权的行权对象.有鉴于此,在协调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遵循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至上,尊崇人格尊严,审慎协调等原则.即凡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活动与空间既涉及个人利益又涉及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且两者产生冲突时,应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准则来确定该个人信息,活动与空间归于公职人员隐私权还是归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当权利冲突,且依据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必须牺牲公职人员隐私权来保障公众知情权时,应当尽可能将隐私权的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但是,如果该隐私涉及到公职人员人格尊严时,则应以利益最大化来保护公职人员隐私权.协调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具体措施也首先应该在于立法.在立法时,将公职人员的是说,将公职人员隐私中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确认为阳光隐私,不予法律保护;其余部分则界定为绝对隐私,予以严格的法律保护.作为阳光隐私,一方面是公职人员为了能够得到社会尊重,实现其抱负,履行其职责或获得物质待遇等回报而放弃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也是考察公职人员履职能力与职能实绩,是否廉洁清正的客囵论探讨的姓名,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学历,履历,婚姻家庭,密切社会关系,财产与收入状况,个人操作,履职业绩等私人信息,公职人员的圈层,社交活动,社交场所等私人活动与空间,都应界定为阳光隐私:这一部分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与私人空间被融入公众知情权的范畴,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在这些交汇点上,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将不再会出现冲突诸如公职人员的夫妻间性生活,住宅,个人通讯秘密与自由等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纯私人生活信息,活动和空间,不仅要划归绝对隐私权,而且还要从公众知情权中明此形成交汇点,也就切实有效地避免了权利冲突四,协调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反腐意义我国当前的反腐败形势也比较严峻,如何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以确保政府公正,廉洁,高效?笔者认为,制度反腐才是关键.所谓制度反腐,即建立一整套系统的预防与惩治腐败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功效,关键还是在于公众知情权是否得到保障和落实.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作为自然人的公职人员,同时也都是社会人,当其享受着社会生活公众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和有效落实,公职人员的阳光隐私得到动态跟踪与曝光,不管如何隐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与财物,以及其他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都一定会露出狐狸尾巴.道理很简单,一切腐败现象都是个人私欲的恶性膨胀结果,最终都会落脚于钱财或其他物质利益,而腐败现所得的钱财或其他物质利益也一定会形成腐败分子的某种生活信息:总的来说,妥善协调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务,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之所需,从而保持其身心健康,增强其履职能力;又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公共信息知悉,认同和运用之所求,使公职人员履职能力与履职实绩得到有效地监督,确保各项反腐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强化政府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推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作者: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讲师责任编辑:周洪波2检0察04誊践6l33?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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