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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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目录一、 案情介绍二、 争议焦点三、 分析与结论四、 附录王老汉诉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案情介绍:2010 年 9 月 2 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 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 元。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 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 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 元,合计 934000 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 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诉讼过程中,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围。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女士主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 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 王老汉再主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3、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法院审理查明: 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 2010 年 9 月 2 日,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9 月 6 日,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某向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 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 9 月 2 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 元。另查明, 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女士、王晓楠、 王老汉达成协议, 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 19700 元外,与 2010 年 9 月 28 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费等合计 600000 元,此款由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 70000 元。 2010 年 10 月 20 日,王老汉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女士与 2010 年 10 月 20 日将赔偿款中的 50 万元存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止。案件焦点:1 、关于继承人围的确定。2 、关于本案遗产围的确定。3 、关于继承人的权益。分析与结论: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楚,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首先,本案中王小军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 26000 元,扣除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 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 万元。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遗产13000 元,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4333.33 元;继承人权益除法院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334000元和王晓楠名下的 500000 万元外,余款 100000 万元,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对此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人认为:1 、关于继承人围的确定。遗产继承案件, 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晓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小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小军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2 、关于本案遗产围的确定。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围。依据中华人民国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应当以2010 年 9 月 2 日王小军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王老汉与女士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小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责任人给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遗产继承;存在王晓楠名下的500000 万元赔偿款是否应当作为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企业工亡赔偿款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显然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小军生前的银行存款26000 元除属于共有人女士的部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女士应享有二分之一) ,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王老汉诉请分割王小军生前遗留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因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采纳。3 、关于继承人的权益。交通事故发生后,女士和王晓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某赔偿损失, 后经法院判某支付了赔偿款。 赔偿女士、 王晓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围, 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 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 334000 万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女士、王晓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老汉,所以王老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的丧葬费19700 元也不属于遗产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老汉与女士于2010 年 10 月 20 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晓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晓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晓楠年满16 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老汉和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王老汉主将王晓楠名下的50 万元存款以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 万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女士已经支付给王老汉70000 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继承人王小军的遗产共计26000 元,除去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 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2 、继承人权益100000 元,由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付王老汉的70000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附录:本案适用法律如下:1、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2、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4、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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