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人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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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法学题 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 密切的人之界定?办学学院 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省奥鹏学习中心 专 业 法学 年 级 0903指导教师成凯学生戈弋 学 号 2021035114582011年 3 月 8 日中文题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的人之界定学生:戈弋 指导教师:成凯摘 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新增的一种犯罪,刑法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中的诸多问题存在争议。其构成要件之一的“关系密切的人是由“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开展而来。“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之间虽是一种开展演化关系,但彼此之间在涵上存在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准确界定这种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对司法实践正确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至关重要。虽然修正案七对“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的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行为做出了司法解释,但“关系密切的人在外延上仍存在缺失,如何界定“关系密切的人成为了这一“新罪名能否成立的关键。关键词:受贿罪 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英文题目Using influence bribery close definitionStudent:GeYi Supervisor:ChengKaiAbstractsUsing influence bribery is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7)? of article 13 new a crime, criminal law educational world of its constituents of many problems of debate. Its constituents of close is from near relatives and specific related party. Close relatives, specific related party, close between though is a kind of evolution relationship, but each other in the connotations tolerance and be inclusive relationship e*ists. Accurately defined the tolerance and be inclusive relations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gnizance use of influence of bribes is very important. Although amendment (7) to close implemented using influence of bribes behavior made judicial e*planation, but the close in the e*tension still has deficiencies, how to define the close became a new charges can be established the key.Keywords:bribes,Close relations,Using influence of bribes目录前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开展变化,受贿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权钱交易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身边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但对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却难以定性处分。因此对该类行为入罪有利于进一步严密我国贪污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处分力度。1.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背景及意义1.2“关系密切人的法律特征1.3如何区分“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的界限1.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操作建议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背景及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8条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我国已经参加?公约?,因此也有必要与?公约?的规定相接轨。?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表达了与?公约?接轨的特点。把影响力看成是可能造成腐败的能力和能量,实际上是在对权力进展更全面的约束,相当于一个提醒和规。对于防止权力的影响力被滥用,特别是防止权力的影响力被别人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实定,将有效阻击腐败期权化的现象,让那些期待权力假设干年后变现的官员改变自己的想法;还能够净化社会上流行的凡事找关系找人的风气,让规则的运行更加清晰而公正。二、“关系密切人的法律特征 主观上的独立性 这是指“关系密切人虽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并无主观上的通谋,故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而“关系密切人独立成罪。这与我国?刑法?斡旋受贿中的“关系人承受请托人财物,利用本人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形是不同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行为人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关系人不知情(无通谋)的情况下,关系人独立构成犯罪的一项罪名 客观上的联系性这是指“关系密切人的存在是依附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只有其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了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进展受贿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关系密切人在国家工作人员和行贿者直接起到了一种桥梁作用,或者说是中介作用。关系密切人个人本身并没有职权,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完成的。三、如何区分“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的界限要想界定“关系密切的人,首先得区分“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的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之间虽是一种开展演化关系,但彼此之间在涵上存在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三者可以统称为“关系人。“近亲属属于具有身份关系类特定关系人,但也只占该类型特定关系人中的一小局部,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亲属关系包括近亲属以外的亲属和借用的亲属关系。前者如叔侄、甥舅、堂兄姐弟妹、表兄姐弟妹等关系,后者是指相对人之间本无婚姻或家庭关系,而是通过拟制产生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关系,如社会上出现的情夫、情妇、义父、义母、干儿子、干女儿、盟兄弟姊妹等。“近亲属在不同部门法中,涵有差异。考虑到我国特有的社会家庭亲缘构造,笔者赞成此处采用民法中对“近亲属涵的界定,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此外,“近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即通过收养和再婚等原因而形成的近亲属关系。“特定关系人,即原来司法解释中所指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在这一层面上,?纪要?中所称的“近亲属,实际上属于“特定关系人中的一类。“关系密切的人,这是刑法修正案七所创设的概念。由于刑法修正案七之中使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表述,因此,“近亲属和“其他类型的“关系密切的人,都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畴。亦即“关系密切的人包括“近亲属和“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因此,在这一层面上,?纪要?中所称的“近亲属仍然属于“关系密切的人中的一类。从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的人两者之间界限变得有些模糊,怎样区分成为一个值得进一步思索的现实问题。“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的人界限的症结所在即如何区分“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与“其他类型的“关系密切的人间的关系问题。所谓情妇夫是指男女二人,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仍长期保持性爱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男方为女方的情夫、女方为男方的情妇。此情形多发生在金钱包养以及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中。“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基于血缘产生的关系,即除“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关系,如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关系,如同乡;基于感情产生的关系,如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关系产生的关系,如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相识并产生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上述观点对“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的概括颇为全面,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间存在上述关系是否就一定具有“共同利益,这仍是不清晰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利益进展限制,应以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共同利益为限,将那些仅仅有感情上往来而无明显共同利益的其他人排除在外。修正案七规定了的“其他类型的“关系密切的人虽无明确的概念界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原先“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中所不能包含的“仅仅有感情上往来而无明显共同利益的其他人是其题中之义。在之前“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和中纪委的有关文件里都用“特定关系人的提法。但特定关系人往往限定在近亲属、情人、有共同财产、共同利益这样的关系,现实中很多并没有也很难证明他们之间有这样的关系,而只能证明他们有密切的关系或者交往。“关系密切的人的表述把这类腐败行为包含得更广一些,更接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因此,“密切关系人是一个包括围更广的概念,它涵盖了全部“特定关系人在但不限于此,“特定关系人只是“关系密切的人中的一局部。密切关系人一般系通过学习、工作、生活等关系所形成,因此关系密切人的围很广,包括通常所讲的情妇、情夫,或者同学、师生、战友、同乡、司机、老部下、老上级或者老朋友等。所以,除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之外,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像情人、领导秘书等,都可能属于“关系密切的人围的人员,不同的具体案件中的情况可能不尽一样,关键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定具体案件中的行为人是否属于“关系密切人。“关系是否“密切,主要是看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从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予以规定,并且规定了独立的构成要件与独立的法定刑,我们可以知悉该条修正案规定了一个独立的罪名。新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之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进一步确证了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构成一个新罪。由于?纪要?与?意见?都仅只是将“近亲属与“特定关系人规定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关系密切的人在一定情形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此可知该罪的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因此,对于“关系密切的人概念的界定亦应遵循是否利用了“影响力的思路。具体而言,能够通过“影响力受贿的人员围可以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国家工作人员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此处“近亲属仍采用上述的民法上的规定,同时还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岳父岳母、女婿、儿媳。2.与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由于该类人员围较广,从能否利用“影响力角度而言,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三代以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人,如舅姨、伯叔姑、侄儿侄女、外侄儿侄女、外甥子女等,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即具有合伙、合同、利益共享等经济关系的人员。至于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同事关系等虽因人而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会对公职人员产生不同的影响力。那这局部人能否构成“密切关系的人.事实上,当这种关系的影响力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完全存在利用影响力与他人交易并进而收受贿赂的情形。因此,对于这些最初是基于感情而产生的关系必须区分是否到达利用影响力的程度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地位。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因离退休、辞职、辞退或其他原因离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再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基层组织中因离休、退休、辞职、辞退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操作建议有人担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会成为贪官的“免罪符。如一个案件有请托人、有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最后也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拿了钱,但他可能不成认拿钱及存在共谋,证据比拟软,但密切关系人拿钱是确定的。这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抛开不查,只查中间人,最后以影响力交易罪定罪,有可能使受贿罪的共犯减少,使受贿罪的成立围减少,而影响力交易罪的围扩大,从而放纵一些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 对检察机关来讲,这样的担忧应该引起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在对受贿类犯罪进展惩办时,应以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获取证据的能力,正确地认识证据、运用证据。在对受贿类犯罪进展查处时,应该首先尽量查清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等情况。这里的“通谋,系指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共犯应具备的主观要件,由于受贿行为具有为他人谋利益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复合性,强调“通谋,意义在于突出为他人谋利益方面的意思联络。只有在不能确定有“通谋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有关人员单独以本罪论处。而不能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问不查,或在查处过程中一遇到困难就退而求其次,简单地将罪责归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了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个新罪,其规定并不是十全十美的,相应的立法上的空白和司法解释上的欠缺使得司法实践陷入迷茫,希望相关部门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枉不纵,准确惩治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1袁剑波.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中国检察官? 2021年22期2 高铭暄,秉志,黄晓亮,袁彬.刑法修正案(七).罪名之研析(下).法制日报,2009-03-25(1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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