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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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004年2月11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并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对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做了新规定:1临时工享受工伤保险2. 职业病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3. 工伤补助按月平均工资计算4. 工伤退休享受养老保险5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 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意见:一、全省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三、省和设区的市设立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四、 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大连市除外)。五、工伤保险基金 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参加法人所在地的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省内跨地区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法人所在地的市级统筹,用人单位法人也可以指定所属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市级统筹。六、统筹地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基金结余额的30%至 50%比例留存,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统筹地区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50%寸,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使用储备金由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七、职工因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八、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 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 24个月。九、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 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级为 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十、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十一、条例实施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 足差额。十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条例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条例规定发给,并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十三、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各 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统筹地区按原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 0 0 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 事故造成的。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 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 工会组织以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 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 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OO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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