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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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为明确对我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审查核准要求,规范对我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 号),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1.范围本规范包含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环检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检机构的审查核准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的监督管理。本规范所指的环检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 (定期)检验的机构。2.引用标准2.1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2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3 GB14621-201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4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2.5 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6 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2.7 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2.8 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2.9 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2.10 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3.1 在用机动车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4.基本要求4.1 环检机构应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环检机构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工作。4.2 环检机构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4.3 环检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4.4 环检机构分为A、B 两类。A 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全面的机动车环保检验能力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并保证数据安全的机构;B 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基本的机动车环保检验能力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并保证数据安全的机构。4.4.1 A类环检机构可以设立多个检验场所,但不能超过三个,其中至少有一个检验场所的检验能力应覆盖规定检验的全部车辆类型,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A类环检机构至少具备2名高级工程师,4名工程师。4.4.2 B类环检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验场所,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B类环检机构至少具备1名高级工程师,2名工程师。4.5 A、B类环检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5.检验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5.1检验场所应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四川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验场所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验。检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5.2 检验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占地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匹配。5.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车间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 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车间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 米。进入检测车间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 米。5.4 检验场所应有检验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检验场所的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检验场所应设有检测公告牌,公告牌中应对各类机动车分别列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依据标准,可参照表1。表1 各类车辆的检测要求机动车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方法标准限值标准轻型汽油车CO,HC,NOX简易瞬态工况GB18285-2005HJ/T240-2005重型汽油车CO,HC,双怠速GB18285-2005GB18285-2005柴油车不透光烟度加载减速工况GB3847-2005HJ/T241-2005不能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柴油车滤纸式烟度自由加速GB3847-2005GB3847-2005摩托车、轻便摩托车CO,HC,双怠速(怠速)GB14621-2011GB14621-2011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烟度急加速工况GB19758-2005GB19758-2005注:对于单一燃料的汽车,仅按燃用的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5.5 检验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5.6 检测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5.7 检测设备和车辆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对于采用简易工况法的检测线,底盘测功机及检测车辆周边应有安全防护装置。5.8 检测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5.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检测,并且关闭检测电源。5.10 检验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5.11 A 类检验机构的检验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6.检测设备要求6.1 通用要求6.1.1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1) 轻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GB18285-2005 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及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要求。(2)重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GB18285-2005附录A“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仪器技术条件”及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要求。(3)轻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若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仪器设备应符合GB3847-2005 附录J“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及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要求。(4)重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若采用自由加速法,仪器应符合GB3847-2005 附录G“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附录K“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及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要求。(5)摩托车气体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621-2011 中的有关要求。(6)摩托车排气烟度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758-2005 附录A 中的有关要求。使用的检测设备应有与我省实施的检测方法名称一致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6.1.2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自动传输数据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6.1.3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6.1.4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 小时的性能。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铭牌应是永久性的固定标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型号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6.2 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验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可以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验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 年。在数据通讯过程和数据保存过程中应采用加密、压缩和校验技术以保证数据的私密性和安全性,对于各种数据的管理和操作,应针对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设定对应的链接账号。6.3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6.4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的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6.5 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 年。6.6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传输网络技术标准,各环检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通讯系统。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数据的正常传输。7.与检验相关的人员要求环检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环检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7.1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7.2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7.3 环检机构负责人7.3.1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其环检机构的管理工作。7.4 技术负责人7.4.1 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环检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组织实施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7.4.2 熟悉环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环检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7.4.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 年以上。7.4.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4.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5 环检机构质量负责人7.5.1 负责组织运行环检机构质量体系,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处理检测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客户对检测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反馈意见和信息。7.5.2 熟悉环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环检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决检测中出现的质量与技术问题。7.5.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熟悉国家、省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 年以上。7.5.4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5.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6 检测人员7.6.1 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 名专职检测人员,其中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员和驾驶操作员。7.6.2 了解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控制检测条件,做好记录,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7.6.3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技术培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证上岗。7.6.4 引车员应按其所持有效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7.6.5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7.7 质量监督员7.7.1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质量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终止检测,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客户投诉和意见调查分析工作;参加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和内部质量审核工作。7.7.2 熟悉环检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国家、省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发现检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7.7.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2 年以上。7.7.4 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7.7.5 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8 仪器设备管理员7.8.1 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相关的管理工作。7.8.2 了解仪器设备,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合格证。7.8.3 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8.质量管理8.1 环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8.2 组织和管理8.2.1 环检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8.2.2 环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8.2.3 环检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8.3 质量体系要求8.3.1 质量体系环检机构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体系以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来描述。环检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环检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应至少包含如下9 个要素: (1)组织和管理; (2)质量体系要求; (3)人员; (4)设施和环境; (5)设备和标准物质; (6)检测要求; (7)记录和报告; (8)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9)投诉及信息反馈。 8.3.2 质量管理文件环检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8.3.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内部质量审核包括定期审核和临时审核两种。环检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对环检机构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是否持续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一年内审两次,且一年内至少要审核一遍质量手册的全部要素。对于不合格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应进行跟踪验证。临时审核是在处理投诉等信息反馈中发现较大问题时,对质量体系和程序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环检机构应判定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必要时对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提高管理水平。8.3.4 审核报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加以记录,在审核报告中反映出来。审核报告中应明确规定对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纠正活动,并进行跟踪验证,在报告中加以记录。8.3.5 比对和验证8.3.5.1 环检机构应制定设备的比对验证计划,并加以审核。比对内容应包括检测设备的精度、重复性、一致性等技术指标。8.3.5.2 环检机构内部比对和验证的主要方式包括:(1)环检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2)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或用不同的检测设备,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3)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环检机构内部进行检查。以上工作由环检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8.4 人员管理8.4.1 人员培训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经验,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8.4.2 人员考核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8.4.3 人员技术档案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8.5 设施和环境8.5.1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8.5.2应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8.6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8.6.1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环检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的管理规程。购入的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环检机构应制订详细的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故障处理、维护保养要求等。须按有关标准和环检机构相关规定对检测设备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正确处理并及时报告,维修后要填写维修记录。8.6.2 检测设备的标识根据检测设备状态分别贴上合格(绿)或停用(红)两种标识。8.6.3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对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建立使用和管理档案,检测设备的维修记录、检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应归档。8.7 检测要求8.7.1 必须采用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8.7.2 应制定检测工作管理程序。8.7.3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8.7.4 计算机的使用应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计算机数据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贮存和检索检测数据等。计算机实行专职操作,应设立分级使用密码,禁止非本岗位人员使用,禁止修改计算机记录。计算机应配备必要的防病毒保护措施。应有计算机运行使用状况的记录。8.7.5 车辆的管理应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内容包括:(1)车辆登记、车辆状态描述等信息的记录。(2)在整个测试过程中车主应遵守管理规程,受检车辆按管理规程管理。8.8 记录和报告8.8.1 记录环检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保密和安全要求,制定检测记录管理制度。检测工作的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应统一管理,妥善保管。8.8.2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规范化。内容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每份检测报告有唯一的报告编号。检测报告应为打印稿。对于经多次检测后合格的车辆,应保留其每次检测的报告。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和上报检测结果。8.9 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8.9.1 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采购的检测设备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检查。检验和检查记录应归档保存。8.9.2 外部供应的记录为检测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或外部供应方的记录均应收集并归档保存。记录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单位(供应商)和质量信誉证明(许可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8.10 投诉及信息反馈环检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他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9.审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检机构核准前,应对环检机构进行审查,并填写评审报告。四川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评审报告格式见附后。 附:四川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评审报告格式附: 四川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评审报告主管部门申请单位评审类别评审时间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检测机构名称检测机构类别A类B类检测机构编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检测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检测机构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检测场所地址邮政编码检测场所联系人电 话检测机构申请委托的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量二、评审报告评审内容评 审 记 录备注环检机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整改要求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其 他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检测机构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 类检测机构,进行 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 评审组长(签名): 评 审 员(签名):评审时间:三、评审表序号评审项目评审结果备注符合不符合1基本要求1.1 环检机构应是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1.2环检机构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1.3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4A类环检机构应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全面检测服务能力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1.4.1A类环检机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4.2A类环检机构可设立多个检测场所,检测场所数量不能超过三个。1.4.3A类环检机构至少具备2名高级工程师,4名工程师。1.5B 类环检机构应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基本机动车环保检验能力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1.5.1B类环检机构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5.2B类环检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1.5.3B类环检机构至少具备1名高级工程师,2名工程师。1.6A、B类环检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2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2.1检验场所应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2.2检测场所一般由与其检测能力相匹配的检测厂区、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2.3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2.4检验场所应有检验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应对各类机动车分别列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值标准、收费标准。检验场所的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2.5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2.6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2.7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2.8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2.9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间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2.10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2.11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3检测设备要求3.1通用要求3.1.1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3.1.1.1 轻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GB18285-2005 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 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1.1.2重型汽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GB18285-2005 附录A“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仪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及HJ/T 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1.1.3轻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如果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仪器设备应符合GB3847-2005 附录J“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中的有关要求及HJ/T 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1.1.4重型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仪器应符合GB3847-2005 附录G“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附录K“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 中的有关要求及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1.1.5摩托车气体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621-2011 中的有关要求。3.1.1.6摩托车排气烟度检测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758-2005附录A 中的有关要求。3.1.2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3.1.3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3.1.4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 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铭牌应是永久性的固定标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型号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3.2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验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可以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验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 年。在数据通讯过程和数据保存过程中应采用加密、压缩和校验技术以保证数据的私密性和安全性,对于各种数据的管理和操作,应针对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设定对应的链接账号。3.3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3.4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3.5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3.6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传输网络技术标准,各环检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通讯系统。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数据的正常传输。4检测相关人员要求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4.2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4.3环检机构负责人4.4技术负责人4.5环检机构质量负责人4.6检测人员4.7质量监督员4.8仪器设备管理员5质量管理5.1组织和管理要求5.1.1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5.1.2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5.1.3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5.2质量体系要求5.2.1检测机构质量体系5.2.2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5.2.3质量体系内部审核5.2.4审核报告制度5.2.5比对和验证5.3人员管理5.3.1人员培训5.3.2人员考核5.3.3人员技术档案5.4设施和环境5.4.1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5.4.2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5.5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5.5.1具有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制度。5.5.2检测设备有标识。5.5.3建立了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5.6检测要求5.6.1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5.6.2检测机构制定了检测工作管理程序。5.6.3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5.6.4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5.6.5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5.7有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5.8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5.8.1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保证。5.8.2外部供应的记录要求。5.9投诉及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表格填写说明:1、封面的“评审类别”填写“初次评审”或“复查评审”;2、“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类别”,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填写申报的机构类别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对于复查的检测机构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3、“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编号”,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不必填写,复查的检测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后的检测机构编号;4、 “审查报告”中的“环检单位主要情况概述”应填写的内容为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情况)、该机构是否以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情况和环评实施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检测场所和检测线概述、经营其他业务(调修、维修)情况等信息;5、“评审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应填写检测场所名称数目和检测线的数目、检测车辆类型、数据处理部门、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标识、检测设备的标定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6、“评审报告”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应填写确认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管理文件是否完善、管理体系各方面内容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定期内审、报告是否审核、是否进行了比对和验证、检测人员数量、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7、“评审报告”中的“整改要求” 应逐条详细填写评审组认为不够完善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内容的具体情况;8、“评审报告”中的“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应填写组织机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合的内容的说明,或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如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说明;9、“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3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号;如结论为检测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10、“评审表”中各条款的评审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可在“备注”栏填写补充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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