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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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造林工程管理,提高造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营造林工程包括山地造林、火烧迹地复绿、疏残林改造、补植套种、林分林相改造、林业用地复绿、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碳汇造林、湿地红树林种植、沿海沿江防护林建设、万村绿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第三条 造林地由属地政府和属地林业部门共同落实。如造林地段涉及国有土地、公路用地、军用地等,可由属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林业部门协调解决。第四条 坚持统一规划、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种植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五条 验收标准(一)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2136号);(三)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四)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1年);(五)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1年);(六)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LY/T 1763-2008);(七)红树林造林技术规程(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84-2005);(八)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指引。第三章 规划设计第六条 造林项目应由具备造林工程规划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组织设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编制的组织指导,保证设计的质量。要实行造林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五条 造林作业设计以批准的造林规划、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造林计划为依据,以区为单位分项目编制,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元,做出林种、树种、混交、整地、造林方法、密度、抚育管理、苗木供应、施工顺序、时间、劳力安排、经费预算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具体设计。造林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表和作业设计图:(一)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与依据、 范围与布局、造林技术设计、种苗设计、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施工设计、工作量与投资预算、效益评价、管理措施、造林过程中预防和治理森林病虫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具体措施和预算等;(二)作业设计表。包括基本情况表、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及汇总表、分树种种苗需求量表、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年度作业设计表、投资预算表等; (三)作业设计图。包括以地形图为底图的造林小班设计图 (1/5000 或 1/10000)和位置图(1/25000 或 1/50000)、造林模式示意图、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施工设计图等。 第七条 在树种设计上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和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坚持选用具有建群性、地带性和观赏性树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长寿树种为主,长寿与速生树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本地造林成功的优良树种为主,适当引进、试验其他树种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在树种配置上以小群落混交方式为主,根据小班的立地条件、林分类型和林种功能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慢生树种(以地带建群种为主)与速生、伴生树种相结合,耐荫树种与喜光树种相匹配,上层树种与下层树种相配套,生态型树种与景观型树种合理配置。 第九条 严格实行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与审查批复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外业调查、内业设计予以详尽的检查与验收,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第十条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章 施工管理第十一条 造林施工单位应具有营造林工程单位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证书,提供实施造林项目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队伍组织、人员安排、苗木落实、造林各环节时间安排等)。林地清理、整地打穴、栽植覆土、补植抚育等每项作业都要在监理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返工,做到造林作业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十二条 采用穴状、鱼鳞坑、带状等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坡度 25 度以上禁止全垦整地。第十三条 林地清理整地标准。适用于杂草灌木丛生、堆积有采伐剩余物,不进行林地清理无法整地或整地很困难的林地。林地清理时应保留林地上的苗木、幼树。林地清理分为带状清理、团块状清理和全面清理三种方式。(一) 带状清理窄带:割带1m,保留1m。适用于灌丛矮、密度小的阳坡,营造耐荫性树种的造林地。中带:割带3m,保留1m。适用于缓、斜坡,灌木中等密度的造林地。宽带:割带4m以上,保留带不宽于3m。适用于灌丛较高、密度大或营造喜光树种。(二)团块状清理以栽植点为中心,对半径0.5m范围内的杂、灌进行清理。(三)全面清理仅适用于有比较严重病虫害的造林地、经营集约度相当高的商品林造林地。第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起苗、分级、运输、假植、栽植等各生产工序的管理,保证苗木的形态、生理、活力指标,努力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栽植不规范等严重影响成活的现象发生。 自有苗圃基地的造林队,需提供苗木生产、苗木经营许可证;造林苗木出圃前,需提供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需购买造林苗木的造林队,需提供供苗单位的苗木生产、苗木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造林苗木的“三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必须经造林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员验收合格后才能上山造林。第十五条 要认真做好造林后的补植工作。造林后1个月内应及时检查造林成活情况,若成活率低于98%时应及时补植苗木,补苗可结合当年第一次抚育进行,并应进行局部整地,选用同种大苗或同龄苗木,精心栽植。造林三年后的保存率达到95%以上。第十六条 要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工作,严格执行造林作业设计文件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及时实施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施肥、除治病虫害等抚育作业。第十七条 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环保措施。(一)安全管理:上岗之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宣传,限制在林中用火,禁止在林中随地吸烟,遇到火警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二)环保措施:在工地附近选择便于生活和施工的地点搭建工棚和临时设施,以利施工人员的生活管理和工具、材料的集中堆放。注意工地周边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护好原有天然阔叶树和保留带上的植被,降低水土流失的程度。在施肥和追肥时一定要把肥料埋入土中,以防止降雨时肥料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第五章 工程监理第十八条 为加强营造林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具有造林工程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证书。监理人员应持有造林监理上岗证、具备林业(园林或相近专业)初级职称以上或者从事造林施工管理五年以上经验的人员。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以对建设单位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内容包括质量监控和进度监控。监理人员如发现造林质量、进度问题或与设计方案存在偏差等需进行纠偏纠正、整改,相关文书(如重大问题整改通知书、整改验收合格证明等)需同时报送建设单位和造林施工单位。(一)质量监控: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和设计要求,对施工的全过程质量进行监控,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造林工程质量。 (二)进度监控:造林工程的季节性要求很强,否则会影响造林成活及成林。因此,各工序的施工要按设计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造林项目全程质量负责,接受监理任务后,必须确立地段,责任到人,全面负责造林地规划落实、割带、打穴、施肥、回土、种植、抚育等各工序及工程措施的质量检查工作。同时,对造林苗木质量、复合肥施放用量、造林季节和时间、造林技术要求等环节实施检查监督,并做好原始记录。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监理员进行现场的施工质量检查管理。监理工程师根据各施工环节(过程),填报工程质量监理报表或处理意见书,递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要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监理报告书。第二十二条 监理质量目标。(一)准备阶段: 熟悉造林设计文件的科学合理性、可行性、目的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参与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 (二)造林阶段: 林地清理:现场监督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质量。 造林整地:监控植穴密度、挖穴规格、穴土放置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基肥的施放和数量是否合格,并进行抽检,完工后进行抽查,评定该工序的施工质量。 肥料:按设计要求(肥料品种及施放量)投放。 苗木:按设计要求苗木标准,各品种及数量要认真检查记录。 栽植:按设计要求检查栽植质量和树种配置及混交情况。 (三)抚育阶段:按设计要求监控抚育质量和成活率,监控抚育质量、幼树保存率和平均生长量。 第二十三条 监理进度目标。 (一)准备阶段: 熟悉设计和林地清理(二)造林阶段: 造林整地:让明穴冬晒风化,利于造林生长。回表土及施基肥于春季雨水前完成。肥料:造林当年春节后要备足基肥,各阶段抚育追肥要提前一个月做准备。苗木:中标后立即着手联系苗木,并签订合约,且于造林前一个月要对苗木进行移床松根。 栽植:春季雨透后开始造林,在夏季前完成造林。 (三)抚育阶段: 第一年,第一次于 10 月份前完成;第二年,第二次抚育于 6 月份前完成;第三次抚育于 10 月份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监理提供的成果。造林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旬报、季报、年报和工程质量、投资方面的统计报表、情况报告等。造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造林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第六章 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 实地抽查方式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标准地的选择: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分上、中、下坡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标准地; (二)抽查方法:标段内作业小班建设面积在 500 亩以下的设置3个标准地;作业小班面积在500亩-1000亩的设置 5 个标准地;作业小班面积在 1000 亩以上的设置6个标准地进行检查。 抽检作业小班是带状林地的就以100米长度为一个标准地;抽 检作业小班是片状林地的就以 100 株为一个标准地,均以检查 4 行,每行 25 株为准。 (三)标准地的检查内容:检查工程量:包括面积、密度和数量;检查树种、苗木质量及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苗木保存率,调查标准地内的总株数和缺株情况,计算出苗木的保存率; 检查苗木生长状况,测量树高、胸径及检查病虫害危害情况, 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计算各树种平均高、平均地径(胸径)。第二十六条 分为区级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由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代表等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内容:造林面积核实率、造林株树核实率(造林行距和造林密度核实);造林成活率;造林地幼林抚育面积核实率;造林苗木保存率;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造林地苗木市政整体综合评价。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要逐步建立市、区造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第二十八条 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各环节的文件及图面资料,建立健全造林技术档案。纳入档案的资料应包括:(一)建设单位提供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设计验收报告等。 (二)设计单位提供应标文件、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说明等。(二)监理单位提供应标文件、各阶段的监理报告及总监理报告。 (三)施工单位提供上山苗木、肥料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质量检疫证,完整的应标文件、施工资料(含每分项工序报验及验收记录、各施工标段施工前及施工后的相片、苗木种植完成后的报验和初验报告及照片)、每次苗木抚育及防火设施维修的验收报告、施工竣工图、工程总验收报告、工程施工总结。附 则第二十九条 非市、区级财政资金造林项目(私人承包林地造林、建设项目迹地造林、临时用地等)需具备有专业资质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不影响自然景观、不携带有害生物、水土无流失,项目设计方案、造林施工方案需报属地林业部门审批并报实际林业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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