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八村委会选举情况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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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 比较 分析一、导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村委会选举的情况进行比较与分析,不仅可以客观评估村委会选举的绩效,而且有利于政策制订者掌握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不断调整政策的规范方向。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江西省进行了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工作。此届选举是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1年5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之后,江西省进行的首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本文通过对在新的法律、法规对选举程序作出诸多新规定的情况下,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情况的比较与分析,对选举的绩效进行评估,为今后指导村委会选举提供参考。二、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本文的资料来源主要有四个:一是江西省各设区市政府关于第八届村委会选举的总结报告;二是各设区市上报的统计数据;三是笔者利用工作机会对20余个村委会进行的访谈、查阅村委会选举资料等直接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四是选举期间江西省民政厅收到的数十封信访信件和数十位来访村民反映的情况。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对选举统计数据的定量分析为主,同时进行适量的定性分析。三、选举基本情况2011年10月,按照江西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江西省11个设区市的99个县(市、区)江西省共辖100个县(市、区),但景德镇市珠山区为纯城市区,不辖农村村委会。开展了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工作。截止2012年2月,全省17063个村委会有17041个进行了换届选举工作,尚有22个村因条件不成熟暂缓选举或选举不成功待另行组织选举。选举工作基本完成。本届选举程序规定如下:(一)以“海选”为基本形式。即由过半数以上的选民按照本村应选职务自主填写提名票,将得票多的确定为初步候选人,经过资格审查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二)扩大村委会“自荐直选”试点范围。在上届每个县(市、区)选择1至2个村进行试点的基础上,本届选举每个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地选择3至4个村,继续开展“自荐直选”试点。(三)村民资格的认定按新的规定进行。即对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都要进行选民登记。(四)保证妇女成员当选。认真贯彻村委会组织法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和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妇女成员当选的规定,在提名候选人时保证有妇女名额;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至少有1名妇女;正式选举时,确保至少1名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五)“一肩挑”不搞“一刀切”。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兼任村委会主任,鼓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确保换届后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比例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比例都比上届有较大提高,但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当地干部群众的意愿,不搞“一刀切”。(六)规范委托投票行为。规定选举期间外出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近亲属以外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委托。(七)注重村(居)委会成员年轻化、知识化。提倡每个村(居)委会配备1名年龄在35岁以下,1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成员,积极吸纳大学生踊跃参选村委会成员,改善村委会班子结构,提高班子整体素质和能力。据统计,全省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25221506人,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23555276人,参选率为93.39%。共选出村委会成员62299 人,其中主任17012人(29个村暂未选出主任),副主任4866人,委员40421人。在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有36447人连任,占当选村委会成员总数的58.5%;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27439人,占44.04%,其中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4115人,占24.19%;大学生“村官”当选村委会成员404人,其中主任18人,副主任88人,委员298人;妇女成员16368人,占26.3%。四、选举情况分析(一)选举程序分析。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直接领导、主持本村选举的工作机构,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因此,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委会选举程序中的第一个重要环节。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和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国家法律和省级法规都作出了“推选产生”的规定,表明由推选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可以公平、公正地主持选举工作;反过来,受某种势力操控、不经过推选产生的选举领导机构,则会对选举的公正性形成挑战。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对于选举本身的公正性和保证选民的民主权利都是密切相关的。本届选举,多数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了推选方式产生,但从工作指导层面、村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看,仍有一定数量的村没有实行推选,而是由包村的乡镇干部或村党支部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这样做的村,如果在随后进行的选举中有村民对选举结果不满意,就容易成为被控告的内容之一。从省民政厅收到的来信和接待的来访中统计,有50%以上反映了此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本届选举同往届一样,村党组织书记均通过一定的形式,被确定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在确定的过程中,有的村经过了合法的推选,有的村被大家理所当然地认可。对于这一点,没有争议的声音出现,说明经过几届选举,大家对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已经习以为常了。江西省选举办法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初步候选人后,均不得再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绝大多数村能够按此规定操作,但少数地方也存在候选人未依法退出的情况。来访村民中,就有数起反映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未依法退出选举委员会的问题。2.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村民选举资格的确认。其意义一方面在于保证有选举权利的村民都能参与选举,同时阻止没有本村选举权利的人不应该地行使了选举权利;另一方面在于准确统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量,为准确计算选举是否有效、候选人是否得到足够票数当选提供依据,确保选举质量。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除规定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应当登记外,还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予以登记。这些规定,包含了认定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的各种复杂情况。因为这些年来,推进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动等,导致“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人户分离情况普遍存在。江西省选举办法在遵循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后一种情况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应当进行登记。这里的“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的规定,是江西省法规的新特色,一方面为那些在本村任职一年以上,但因某种原因不再是农村户籍的村干部留了口子,另一方面也为大学生“村官”竞选村委会成员开通了渠道。由于有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本届选举对选民资格的认定比较容易把握,全省选民登记争议大幅度减少,因此类问题而引起的上访也大幅度地减少。但是,本届选民登记也出现了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即随着国家提倡取消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尤其是要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各种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有关文件作出了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在驻地参加选举的规定,如201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指出,要“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2011年5月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18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人户分离居民和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对居住1年以上的非本社区户藉人员,经本人申请,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同意后,可登记为本社区选民,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以保障他们的选举权。”江西省正在选举之时的2011年12月,民政部下发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民发2011210号),提出“进一步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探索农民工参与社区选举的新途径,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楼栋长和居民代表。”上述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文件明白无误地提倡、引导农民工参与城市社区的选举。这样做,给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提出了新要求,由于现阶段选民信息并未做到共享,容易导致部分在农村参加了村委会选举的人,也有可能在城市参加社区居委会的选举,造成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一个选民有机会行使两次甚至是两次以上选举权(因为有的村民可能会在多个城市社区居住、参选)。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该不被允许,但如何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甚至漫延,必须从法律、政策和措施上尽快规范。3.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江西省自1999年第四届村委会选举(第一次“海选”)就明确规定要对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条件审查。本届选举前江西省出台的选举办法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可以由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指导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情况讨论确定并张榜公布。”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可以制定资格条件,也明确了制定条件的主体和通过的程序,对条件的制定进行了有效的规范,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证了同一县、乡管辖范围内资格条件相对统一。但是,在这一环节中,也存在较大的变数:一是有的以县、乡名义提出的资格条件,缺乏法律依据,额外附加了政治面貌、年龄、文化程度等限制;二是有的村随意更改县、乡提出的条件,又不经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是部分村诱导村民通过有利于在任村干部的条件。有的村的条件因人而设,对在任村干部放宽条件限制,对非在任村干部则设置苛刻的限制性、歧视性条件。比如有的村规定新进村委会成员的年龄必须在40岁以下,原村委会成员年龄可以在60岁以下;有的村规定候选人要有一定的村委会工作经验,变相为在任村委会干部继续当选创造条件。从这一方面来说,引导各村正确制定积极的、公正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既是选出好人的需要,更是公平、公正选举的需要。4.选举方式。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方式,同前几届一样,仍然采用“海选”的方式进行,即由选民直接自主填写提名票提名候选人,将得票多的确定为初步候选人,经过资格审查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得赞成票多且过半数的人当选。这种选举模式既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也是江西省选举办法规定的,是目前各省运用最为广泛、广大村民最为熟悉的一种选举模式。江西省自1999年第四届选举开始,直到本届选举,运用的都是“海选”模式。但是,江西省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组织者也认为,“海选”方式虽然最民主,但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同时,由于候选人是提名产生的,往往大村、大姓的容易被提名,小村、小姓中的能人也难以崭露头角。因此,江西省本届选举本着继续进行探索的精神,进一步扩大“自荐直选”试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选举文件明确要求:“扩大村委会自荐直选试点范围。”“在上届每个县(市、区)选择1至2个村进行试点的基础上,本届选举,每个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地选择3至4个村,继续开展自荐直选试点”。江西省规定的“自荐直选”的程序大体为:凡有意参与村委会成员竞选的选民,在选举日的10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村委会成员中某一职务的竞选,同时递交自荐职位演说词。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时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5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符合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名单。自荐人不是法定候选人。正式选举时,选民既可以选自荐人,也可以选其他非自荐人。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在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过半数选民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当选。如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应再次组织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这种做法主要是省略了“海选”的提名环节,如果运用得好,可以达到体现民意、减少程序、节省成本的目的。江西省各地对“自荐直选”兴趣浓厚,本届选举,全省共有866个村进行了试点,平均每个县(市、区)达8.7个村,有852个村一次选举成功,远远突破了省里文件关于每个县(市、区)可选择3至4个村进行试点的规定。笔者对“自荐直选”持积极的肯定态度,因为它为每个想参与竞争的人提供了平等的舞台。但缺憾和无奈的是,一是有的职位上的人(主要是在任村主任)威望极高,其他人不敢报名竞争,容易形成等额选举的情况;二是给乡村两级人为操作留下了空间。一些地方出现了支持中意的人报名,百般阻挠不中意的人报名的情况,使“自荐直选”变了味。笔者认为,“自荐直选”值得提倡,关键在于规范操作。运用得好,一定能够体现选民的意愿,会更民主,还会节省成本。5.竞选。村委会选举中有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差额选举的原则。有差额就必定有竞争,有竞争就使竞选成为必然。因此,笔者认为,竞选是村委会选举题中应有之义。但对待村委会选举中的竞选,法律、法规似乎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都只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江西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并规定“候选人在宣传自己和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提倡对候选人进行介绍、宣传,并不是真正的竞选。那种由候选人亮身世、亮家事、亮财产、亮才华,表明自己比对方更胜任的面对面的、“真刀真枪”的竞选,几乎看不到。纵观江西省历届村委会选举,部分参选人是乐于运用竞选的手段来展示自己的,以求让选民了解,投自己的一票。2002年江西省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就出现了一个闻名全国的自主竞选的典型案例。在该省上饶市龙潭村,已被提名确定为副主任候选人的普通村民廖怀鑫为在正式选举中当选,出动了一部面包车做宣传车,宣传车的前面挂着一块宽2米多,高1米多的展板,上面书写“村民廖怀鑫竞选副主任宣传车”,一巨幅自身彩色照片占了展板三分之一的位置,宣传车的两侧各挂着一块标语:“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公开、公平竞争”;“充分体现每个人的意愿,投好神圣一票”。宣传车的高音喇叭里反复播放着专门请播音员录制的竞选词:“我一定不负大家的重托,为龙潭村的乡亲们早日致富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吁请乡亲们“在决选中继续投我一票”。廖怀鑫的做法,不仅在江西省为首例,在全国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广泛的关注。新闻媒体作了大量肯定性的报道,称“廖怀鑫勇吃螃蟹”;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廖怀鑫的做法不违法、有新意;部分法学专家更是大唱赞歌,认为这一举动“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农民对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信心增强、参与热情高涨、参与方式多样的具体表现。”也是“中国农民参政意识普遍提高的一个缩影。”“廖氏竞选是直选题中应有之义。”但是,综观全省,象廖怀鑫这样公开竞选的个案实在不多。从第五届以后,江西省又经历了三届村委会选举,体现选举真谛的竞选,仍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笔者认为这是有碍于村委会选举向深度发展的。6.投票方式。按照江西省选举办法的规定,正式选举的投票方式,首先应当召开选举大会,即设立选举大会会场,其次为便于居住偏远的村民投票,可以设立投票站,再次,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从法规的规定看,三种投票方式虽然可以并存,但主次是有分别的,特别对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是持审慎态度的,不仅投票的适用对象为“老、弱、病、残”,而且“应当张榜公布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从平时笔者到基层指导选举工作、抽样调查和村民来信来访中了解分析,有近九成的村设立了选举大会会场,近六成的村设立了投票站,七成半的村设立了流动票箱。由于有的村同时采用两种或三种投票方式,所以此处村委会总数多于全省已进行选举的村数。上述数据表明,全省有一成的村未设选举大会会场,致使有的上访群众将其作为选举不合法的控告内容之一;同时设流动票箱的村达七成半,使流动票箱的使用范围远远突破了法规规定的适用对象。这一点不仅为法学工作者、实务工作者所诟病、所无奈,更成为导致选举不严肃、易作弊的代名词,还成为落选者攻击选举违法的“利箭”,有关部门对此感到十分棘手。与往届相比,流动票箱的使用范围仍然偏大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多数村村民居住分散,选民难以召集,在不能保证选民都来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投票的情况下,流动票箱被认为是完成投票工作的有效方式。如果流动票箱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选民能够不受任何影响地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则问题要简单得多。但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有些地方在流动票箱投票这一环节中很不规范,作弊现象确实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应首先采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其次规范投票站的投票,限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笔者在选举中和选举后作了部分村的田野调查,发现有的村只将选举大会会场作为公开唱票、计票的场所,仅是为了完成选举程序而设,只有少数人在此投票,没有真正起到村民监督的作用;投票站的设置也很不规范,布置很简陋,没有秘密写票间,接受选民投票的时间过短,等等;采用流动票箱就更不规范,遗漏上门的有之,发错选票的有之,诱导选民填票的有之,代选民填写选票的有之,等等,使选举作弊有了可乘之机,导致群众上访。7.委托投票。由于近年来外出务工村民较多,一个村在投票选举时,往往有许多有选举权的村民不在本村。为了保障外出村民行使投票权利,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这款规定有三个方面的约定,一是要书面委托;二是只有近亲属才能代为投票;三是要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尤其是规定近亲属才能接受委托,排除了非近亲属接受委托的传统做法,对选举是一个较高的要求。江西省选举办法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特别补充规定:“没有近亲属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不得将他人的委托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接受近亲属以外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委托。”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江西省的法规,对委托投票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立法本意是规范委托投票,尽量使委托人的愿望能够得到真实表达,不因委托的无序导致选举的失真。但是,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来看,要完全做到这些要求,难度还较大。从笔者调研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看,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在委托投票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是绝大多数外出村民的选票被委托代投了,但绝大多数并未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二是被委托的对象并不局限在近亲属,非近亲属也有很多成为了被委托人,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三是绝大多数村并不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单。四是在选举现场临时性委托较为普遍。这是因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当日谁不来投票无法事先掌握,发票时才会出现被委托者要求领票,也往往会得到默许。笔者对委托投票中的无序状态,深感无奈。8.参选率。参选率或投票率是判断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参数,也是村民权利意识和选举效能感的一种外化,同时还被当作衡量村委会选举质量高低的一个硬性指标。江西省本届选举时村民总人口数为32263391人,共登记选民25221506人,占总人口数的78.17%;参加投票选举的有23555276人,参选率为93.39%,参选率最高的设区市达96.3%,最低的为90.3%;参选率最高的县(市、区)为99.79%,最低的80.61%。一般而言,由于村委会选举属于动员式选举,选民参选率都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虽然最低的设区市为90.3%,最低的县(市、区)为80.61%,但相对成功的选举而言,也不能算低;而就全省平均达93.39%,最高的设区市达96.3%,最高的县(市、区)达99.79%来说,可见选民参与趋于广泛。对于出现较高投票率的现象,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党委、人大、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在选举期间进行了广泛的、有效的宣传,唤醒了选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调动了村民参与民主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对于绝大多数选民来说,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选好自己的带头人成为了他们自己的自发行为;二是村干部的吸引力在逐年增强,竞争越来越激烈,选民投票自然相应踊跃;三是由于村委会组织法作出了选举有效必须达到“两个过半数”的规定 ,为了保证选举成功,一些地方采取了诸如发放现金、实物、记误工补贴等方式刺激村民参加投票,尽可能动员和组织更多的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例如,有的村对来选举大会会场的选民每人发放5元、10元、20元不等的现金,使一些本不打算参加投票的选民改变了主意;四是选举中的委托投票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据统计,江西省长年外出打工的农村人口在800至1000万。一些外出务工人员的选票,在未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的情况下,由其在家的亲属代投,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全体选民的直接选举变成了事实上的户代表选举;五是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填写选票。一些地方将举家外出或选举日不在家或在家未来投票选民的选票,由选举工作人员擅自填写,虽然人为地提高了参选率,但却侵犯了选民的权益,使选举未能真实反映每一选民的意愿,有假选举之嫌,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二)选举结果分析。对选举结果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对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同时,也对与选举有关联的其他情况进行分析。1.当选村委会成员基本情况。(1)年龄结构。年龄是反映村委会干部身体状况、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我国传统村级治理过程中,包括改革开放初期,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都偏大。江西省第八届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30岁以下的为3394人,占总数的5.45%;3140岁的人数为16603人,占26.65%;4150岁的人数为29807人,占47.84%; 5160岁的有11934人,占19.16%;60岁以上的人数为561人,占0.9%。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71岁,平均年龄为42.9岁,比上届的39.97岁上升了2.93岁。这其中,3050岁的村委会成员共有49804人,占总人数的79.94%,比上届的79.41%略有增加,仍为绝大多数。据此可以认定村委会成员多数年富力强,从体能方面来说完全能够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2)文化结构。文化程度是反映村委会成员文化素质的另一个重要指标。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容易掌握现代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管理知识,办事能力越强,反之则相反。江西省第八届当选村委会成员文化程度为,高小以下1874人,占3.01%,比上届的6.72%降低了3.71个点;初中文化31289人,占50.22%,比上届的52.16%降低了1.94个百分点;高中文化25226人,占40.49%,比上届的40.43%提高0.06个百分点;大专文化3243人,占5.20%,比上届的0.69%提高4.51个百分点;大学本科360人,占0.578%,上届此数字为零。从以上数字看,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成员,已普遍受到了中学教育,初中和高中文化竞占到了九成多;受过大专教育的有大幅提高,大学本科人员已经进入到了村委会领导班子;高小以下文化呈下降趋势,但还保留了近3个百分点。从不同文化结构的走势看,呈现了高小文化下降迅速,初中文化略有下降,高中文化略有增加,大专以上有效提升的趋势,这是好现象,表明村委会成员的文化素质在稳定初、高中的前提下,有向大专、大学发展的前景。不过,上述数字也揭示了另外一个问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当选为3603人,虽然增长较快,但比例仍然过低,没有达到省里关于每个村配备1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成员的要求。出现这一现象,暂时还表明虽然农村学校教育为村民提供了基本的教育条件,但是有机会接受大专以上教育并重新回到农村的群体人数不多。同时,针对村民开展的成人大专以上教育普及程度又非常低,使农村村民受此教育的机会不多。(3)政治面貌。本届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中共党员在选民心目中的认同感仍较强,在62299名成员中党员为44395人,占比为71.26%,比第六届选举时的45045人,占74.4%,第七届选举时的44051人,占73.5%分别下降了3.14和2.24个百分点。从这三届的对比看,党员占比呈略为下降趋势。对于这一数字变化,目前笔者尚不敢轻易作出明确结论,但直观感觉是,农村年轻人中党员进入村班子的比例可能呈下降趋势。虽然从总体上看,几届选举前后村委会成员的政治面貌变化并不算太大,中共党员在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仍占有绝大多数,但对比例的逐届下降,也应引起重视。(4)连任情况。本届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有36447人连任,占选举后村委会成员数的58.5%,与第七届连任比例62.07%相比下降了3.57个百分点。其中主任连选连任9926人,占当选主任的58.35%,与第七届的59.64%相比下降了1.29个百分点;副主任连选连任2498人,占当选副主任的51.33%,与第七届的46.24%相比上升了5.09个百分点;委员连选连任24023人,占当选委员的59.43%,与第七届的65.23%相比下降了5.8个百分点。客观地说,本届连任的三组数字均为恰当的比例,主任、委员连任近6成,副主任连任5成余,表明原村委会成员中不乏能力强、受村民拥护的人得以继续留任,保证了村委会班子相对稳定。从这三组数字看,主任和委员连任比例均高于副主任的连任比例,对这一现象似乎值得深入研究。从与第七届连任比例对比看,主任连任比例仅略为下降1.29个百分点,副主任和委员上升和下降比例都在5个百分点之上,表明竞争主要集中在后两个职务上。除此之外,还有四成多的新人崭露头角,新当选为村委会成员,又为村委会输入了新鲜血液。笔者认为,连选连任与新当选的比例在6:4或5:5之间,均属正常。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选举并不一定会使那些工作认真负责,因工作而得罪人的村委会干部落选,只要平时在工作中既坚持原则,又公平、公正,选举时会继续得到村民的支持。(5)妇女当选比例。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村妇女是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主力军,也是村级事务管理中的生力军。妇女工作的发展水平、妇女地位的提高,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在村委会成员中,保证妇女有适当的名额,提高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妇女政治地位,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在第八届村委会选举中,江西省高度重视女性当选的问题。从选举结果看,本届选举女性当选所占比例较以往任何一届都有较大的提高,在当选的62299名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成员为16368人,占26.27%。江西省从首次统一部署选举工作的第三届开始,到2009年完成的第七届,妇女当选情况分别是,第三届当选18697人,占19.3%,第四届当选18277人,占21.69%,第五届当选12965人,占17.7%,第六届当选11306人,占18.67%,第七届选举在全国创造性地实行了女性候选人“定位产生”制度,妇女当选12648人,占21.1%,与第四届接近,又达到了20%以上的水平。第八届女性当选比例与第三至第七届相比,分别提高了6.97,4.58,8.57,7.60,5.17个百分点,为历届最高。此届女性当选比例如此之高的原因,是因为江西省对保证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重视,从法规、政策、操作规程等方面作出了许多硬性规定。首先,江西省在选举工作部署之前通过的选举办法把保证女性当选作为其核心条款之一,对女性当选作出了以下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有妇女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第三十一条更是分四类情况对正式选举中保证一个村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当选作出详细规定。其次,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选举工作开展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选举文件规定,“在提名候选人时保证有妇女名额;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至少有1名妇女;正式选举时,确保至少1名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要努力提高女性当选村民小组长的比例,保证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占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提高妇女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的比重。”再次,领导讲话有强调。在2011年9月28日召开全省选举会议时,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都对保证妇女当选进行了强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当选比例才得以创纪录地提高。在此不得不说明的是,在许多的村,由于要保证女性当选,甚至将得票多的男性的当选权利进行了限制。从全省来看,据分析约有4000名左右的男性被限制了当选权利,而将此权利让给了女性。往届村委会选举后,江西省一般约有5000个左右的村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而本届有1名以上女性当选的村委会数量达16153人,占94.79%,只有888个村没有选出女成员。全省11个设区市中,有3个实现村村有当选女性成员。个别的市,如鹰潭市为提高女性当选比例,对女性候选人继续采取了第七届选举时的“定位”的做法,通过分票选举或在选票上单独设立“女委员”一栏的方法,将女性候选人用专门的选票进行差额选举,保证了每个村都有女性成员当选。另外,在此要提及的是,本届选举妇女干部当选比例虽然有大幅度提高,但女性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却未有相应比例的提高,在当选的17012名村委会主任中,女性为512名,占3.01%。比上届女性村委会主任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2.98%略增0.03个百分点。本届副主任女性比例为10.19%,比上届的7.74%提高2.45个百分点,女性委员比例为38%,比上届的30.87%提高了7.13个百分点。这说明本届女性提高的5.17个百分点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副主任和委员这两个职务,作为农村女强人的女村主任难以有更大比例的提高,还未成为比例提高的主要因素。同时,根据有关媒体披露的数字,近年来在全国60多万个村委会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女性仅占1%左右,村委会成员的女性比例2006年约占1718%,2009年约占21.53%。见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2011年4月28日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和全国妇联在杭州市联合召开的部分省区村“两委”换届工作座谈会上所作的认真学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努力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讲话。由此可见,与兄弟省市妇女干部当选比例相比,江西省第八届女性当选比例应属于较高水平了。笔者认为,妇女干部的当选,有较大的积极意义,应该鼓励妇女干部当选为村委会成员。但对那种采用双重标准,将妇女候选人单独计票,取简单多数确定为正式候选人;选举时不论票数高低,对得票低的女性优先照顾当选的做法却持审慎态度,因为它同村委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双过半”的选举原则相背离。笔者同时认为,鼓励妇女参政,确保妇女在村委会中有成员只是其中一种办法,更重要的是还要通过保证村民代表中的女代表的比例,扩大妇女参与民主决策和对村级事务管理的程度来实现。否则,村委会中多一个女性成员,与这个地方的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水平的提高并不是完全可以划等号的事情。(6)“一肩挑”情况。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的文件规定,提倡村党组织成员与村委会成员交叉兼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但要尊重村民群众的选择,不搞“一刀切”。为此,各地在选举宣传和指导工作中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本届村党组织成员与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为27439人,占44.04%,村党支部书记被选为村主任的为4115人,占村主任数的24.19%,比上届的3247人增加了868人,比上届的19.24%增加了4.95个百分点。从百分比有所增加来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基层贯彻执行省级要求的特征,从百分比增加不多来看,似乎可以说明24.19%的比例已是基层在“一肩挑”方面达到的平衡数字。选举前后笔者到农村进行过数次调研,发现村干部对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并不太热衷,不少村党组织书记也不太赞成此事。如某县下达了“一肩挑”比例达到40%的指标,但只完成10%。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四:一是从工作上来说,村党组织书记认为两个人做的事交给一个人做,太累。二是从待遇上来看,现在江西省村级干部中的正职,一般都由集体全部或部分出资进行了养老保险,“一肩挑”的村只能保险一人,导致村党组织书记同村委会干部的关系不好处理。三是村庄权力平衡的原因,同一个村中,党组织书记产生在甲自然村,村主任则应在甲自然村以外的自然村产生,这样才能维持不同姓氏之间的平衡。四是江西省此次村级组织选举,规定先选村党组织,后选村委会,提倡“一肩挑”,势必鼓励担任了村党组织书记的人,再去参加村委会主任的选举。但不少已成功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人在随后进行的村委会选举中,并不热心参选村主任。笔者认为,本届选举在大力提倡的前提下,江西省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比例定位在24.19%,不仅数字是真实的,也是恰当的,真实地反映了农村基层对待此事的态度。(7)大学生“村官”情况。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有关文件规定,要拓宽选人渠道,引导村民注重从大学生“村官”中选举村委会成员。本届选举,大学生当选村委会成员为404人,其中主任18人,副主任88人,委员298人。虽然总人数不多,所占比例不高,但毕竟有了突破,开通了此种选人用人渠道。但关键是,如何不仅让他们选得上,而且还要留得住、还要干得好才是更为重要的。(三)来信来访情况。村民自治工作推进二十多年来,尤其是村委会组织法在1998年11月正式颁布后,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大为增强,他们不仅对选举自己的带头人极为关注、热情参与,而且也熟悉了选举程序,明确了选举的目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选民企盼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一旦他们发现选举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就会毫不犹豫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使上访、信访明显多于以前。据不完全统计,本次选举中,江西省各级选举工作机构共受理群众来访1700余批次,信件上访2800余件,电话上访3000余个,网络信访1400余件。许多村民带着法律法规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选举的规定非常熟悉,在信访信件中能针对性地列举出选举中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文。本届选举在村民反映情况方面,通过网络媒体方式反映成为了一个新的渠道,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特点。村民反映的情况几乎涉及到选举的每一个环节。据统计,反映的问题排在前五位的是:1.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不合法,操纵选举,特别是身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违法操作;2.乡镇党委、政府有组织意图;3.指控竞争对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有请客、送礼等“贿选”行为;4.流动票箱上门让选民填票时存在诱导选民填写的情况;5.委托投票不规范,外出选民基本没有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被委托人代写选票超过3张。上访、信访、网络媒体披露的增多,反映了选民的成熟,也促使选举朝着更加规范的轨道运行。(四)选举成本情况。江西省村委会选举经费的支出主要由县、乡、村各自承担,据统计,本届选举县级平均由财政列支10万元,全省约为1000万元;乡(镇)平均开支1.5万元,全省约2000万元;村级平均开支1万元,全省约1.7亿元。县、乡、村共计开支经费约2亿元。同时,还有一些围绕选举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尚未统计进来。此外,省、市两级也要开支相关费用,此数字还需增加。也就是说,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共支出的费用在2亿元以上。相比2002年第五届的约5000万元,2005年第六届的约8000万元,2008年第七届的约1.5亿元,均大为增加,也成逐渐上升趋势。如果以2亿元的数字平分到1.7万个村委会,每个村委会为11721元;如果平分到每个选民,则为每人7.93元,如果平分到选出的62299名村委会成员,则平均每选一人需花费3210.32元。笔者认为,这笔开支不可谓不大。因此,如何降低选举成本,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五、讨论和小结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是村委会组织法重新修订、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正式颁布后的首次选举,也是第五次在全省范围内以“海选”为基本程序进行的选举。本届选举,又恰逢江西省刚刚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换届,各级把完成好村级选举当作省、市、县、乡换届工作的延续,决心用村级选举的圆满成功来为各级换届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因此,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本届村级选举高度重视,选举工作部署前,省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抓紧时间通过了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江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省政府分管省长亲自带队赴基层进行专题调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专门文件对选举工作提出要求,民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能,制定选举方案,编写选举工作手册,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一切工作就绪后,省委、省政府隆重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加上有前四届“海选”的成功经验,总的来说,选举基本上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成功的经验很多。但是,鉴于本文的主题,一般意义上的经验在此省略,仅从更高的标准、更广的视野来审视本届选举工作中值得重视的问题,以利今后更好地把握。以下就择其要者进行讨论和小结。(一)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从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工作看,虽然村委会组织法、江西省选举办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随着农村情况的变化、民主的日益推进,现行法律、法规似有一些不完善、不具体的地方,给选举工作增加了难度。1选民资格城乡衔接的问题。本届选举,在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和江西省选举办法对选民资格作出新的规定后,对待选民资格的争议明显减少。过去对土地被征用及“农转非”后的村民,长期外出或外来经商、打工和居住的人员,离退休或下岗回村居住人员,下派挂职锻炼人员,“空挂户”,大学生“村官”等等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而引起的争议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城乡选民资格的问题。在一个省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委会选举与居委会选举一般是同时部署、同时开展,由于国家提倡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合法政治权利,有条件地允许农民工在城市登记参选,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的村民在一届选举中,在农村和城市行使两次选举权的情况,甚至出现一个人同时当选村委会和居委会成员的情况。对此,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目前此问题并不突出,但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2委托投票问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江西省选举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层意思:“没有近亲属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上述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都把接受委托投票的人首先限定在近亲属上。笔者认为这会使被委托人的面过于狭窄。虽然江西省规定没有近亲属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但有近亲属的同样会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1)委托人虽有近亲属,但不愿意委托近亲属怎么办?(2)近亲属不愿意接受委托怎么办?难道身为某村民的近亲属,就必须无条件地成为他的被委托人?事实上本届选举就出现了这两种情况。二是必须书面委托的问题。对委托作出书面的刚性规定,看似很好。但农村的实际情况并不太容易做到。口头委托、电话指定、短信通知在农村均是被认可的,但并不是法律允许的,反而成了部分选民指责选举的口实。3贿选的界定和处理问题。法律、法规都用明白无误的语言严厉禁止贿选。但是,何为贿选?在何种程度上给钱、给物、请客吃饭是贿选行为?选举前给村民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或选举完成后给选民发放钱、物是否属于贿选行为?贿选行为由谁认定和查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授权。导致贿选行为调查难、取证难、认定难、处理难。4违法纠正问题。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仍然把村级民主权利的纠错机制界定在群众举报、县乡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批评教育、自觉改正上。我国刑法也未把村级民主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也主要侧重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村级民主权利不在调节之列,选举纠纷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导致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司法裁决。同时,省、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该法工作中的职责未作明确规定,造成省、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指导工作无据可依。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仅仅规定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对省、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未作任何规定。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情节严重,基层有关部门又久拖不处理的问题,省、市两级政府,特别是主管部门想加大处理力度时,却缺乏法律授权的依据。如果在指导的过程中,省、市部门有明确具体的意见的话,很容易因其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当上被告。2003年,江西省民政厅下发文件指导南昌市民政局处理选举上访案件时,就被村民告上了法庭。告上法庭的理由并不针对下发文件的内容,而是控告省民政厅下发文件对具体的事情提出了意见,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是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因此,这类问题不解决,省、市两级则难以履行纠正违法行为的职能。5上访仲裁机制和时限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又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给基层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一方面,上访者对选举不满意,可以无层级限制地随意上访,而没有设定明确的仲裁机制。上访者可以从到乡(镇)上访开始,不满意答覆后再依次上访到县、市、省、中央,即使在同一级,对某一部门的答覆不满意,可以再去另一部门,对政府的答覆不满意可以再到人大、再到纪委、再到党委,相当地混乱,根据现行的法律,哪一级、哪一部门都无最后仲裁的权限,矛盾也不容易化解。另一方面,上访的时间也无限制。选举结束后,再来上访反映选民登记不对、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不合法;候选人当选1年甚至2年后,再来反映当选不合法,等等。江西省第八届选举工作正式部署前的三个月,还有村民来反映第七届村主任当选不合法的问题,强烈要求笔者所在的单位纠正。虽然我们明白他们的真实意图是通过此举使被告人名誉扫地,影响其在第八届选举中的连任,但面对他们不依不挠的样子,却没有更好的法律依据说服他们。(二)正确把握候选人资格条件。对候选人制定任职资格条件后,可能会出现在正式选举中,被资格条件限制而没有成为正式候选人的人,在选票中的另选栏中胜出,得到足够当选的票数。对这种人究竟认可不认可其当选资格,是颇具争议的问题。有的认为既然被限制了资格,即使得票超过当选的票数,也不能当选;有的认为,候选人资格条件只是起引导作用,目的是引导村民选好人。但究竟谁是好人,应当由村民说了算,村民的选票选了谁,谁就是村民心中的好人,因此没有必要,也不能对其进行限制。事实上,江西省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各地对待此事的处理并不统一,有的许可,有的不许可。即使是对待同样的事实,比如违反计划生育,在A县不予限制,在B县予以限制;违反计划生育的时间,A县可能设定为5年内,B县可能设定为3年内。笔者认为,经资格审查后被取消正式候选人资格的人,在正式投票选举中当选,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应当认定当选有效:一是选举是合法的;二是当选者是具有本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是当选者在选举中没有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笔者阐述的理由如下: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是村委会选举中的一个程序,其目的是保证当选的人员是符合一定要求的。但经资格审查后被取消正式候选人资格的人,在正式投票选举中通过“另选他人”栏的得票而当选,说明广大村民对选举工作机构制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不予认可,也说明当选人在村民中的威望使村民根本不愿意受任职资格条件的束缚。出现这种情况,从法理上来说,由于任职资格条件往往是选举机构制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很少由村民会议讨论,有的甚至没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小民主”,但全体参加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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