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小额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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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莆田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8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小额工程施工招投标示范文本(2013年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随机抽取法试行范本)(2013年版)招 标 编 号: FZCS招(莆)-2015005 项 目 名 称: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车口等2个村2013年市级土地整理项目 招 标 人: 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招标代理单位: 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15年4月29日目 录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写(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评标及定标(六)授予合同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 工程说明1.1 项目名称: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车口等2个村2013年市级土地整理项目1.2 建设地点: 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车口村、瑞云村1.3 建设规模:1002亩1.4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1.5 质量标准: 合格。1.6 招标范围: 详见施工图纸,图纸上没体现的,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1.7 施工总工期: 60 日历天。1.8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投资。2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招标人自2015年4月29日起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可登录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利用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登陆到以下网址 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需要施工图纸的,可直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购买。3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求3.1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内,且在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内,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 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 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是申请人本企业职员(以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含临时)上的工作单位为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且目前无在建工程项目。3.2 投标人应按附表1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班子。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3.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3.2 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3.3.3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3.3.4 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3.5 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3.6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3.3.7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3.3.8 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3.3.9 被责令停业的;3.3.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3.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3.3.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3.3.13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或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莆田建设信息网或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告,处在公告明确限制投标期限内的; 3.3.14非莆田市注册的企业,在莆田市区域内已中标和在建工程项目累计达到3个(含3个)的(项目是否完成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为准。若因特殊原因未能验收,投标人可在开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附表1: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项目内容配 备 标 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持有不低于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通过年审有效,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职工(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且目前必须无在建工程。其他人员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职 位最低数量要求(人)职称、岗位资格要求备注项目技术负责人1中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工程职称施工员1取得上岗证经年检合格质检员1取得上岗证安全员1取得上岗证材料员1取得上岗证造价员1取得造价员证或造价工程师证注:1、以上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证件等资料均须在有效期内或年检合格。2、所有管理人员须为投标人的在职人员,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以注册建造师(含临时)资质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其它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投标人不符时,须提供相应人员的社保(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证明。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不能兼任。4、投标人应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5、相关证件、原件以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为准,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从信息库中挑选相应的材料,投标文件相关证件、证书、证明应体现与信息库的链接,未链接的否决其投标。4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6 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除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外确需分包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6.1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6.2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6.3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7 招投标活动的有关问题处理,除有明确约定外,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莆田市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二)招标文件8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施工图纸、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9 现场踏勘9.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9.2 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9.3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10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有疑问的可于2015年5月6日17: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于2015年5月8日17:30前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12 工程预算价2308219元(人民币)。13 工程发包价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为2054315元(人民币)。本工程下浮率为 11%。14 合同承包价14.1 中标人须按招标人公布的发包价承包施工工程 。14.2 若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应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15 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和退还15.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 40000 元及以上。投标人可一次性缴交或按照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项目预交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莆招标办20146号)、关于莆田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莆招标办20147号)文件有关规定预缴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是否按期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以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最新发布的投标企业预缴保证金的金额为准,已足额预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视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已缴交。截标时,系统上有递交投标文件视为己参与投标,开标时投标人必须解密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5.2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15.3 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接受(或退回)其投标文件。15.4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5.5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因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6 投标工期及质量16.1本招标工程项目总工期不超过 60 日历天。逾期未能完成,中标人将按每日 10000 元赔偿招标人损失。16.2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标准或上级抽查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16.3 本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后生效,在要求工期内施工完成并移交所有土地交付农民使用,如无法按时完成本工程而耽误农民耕种,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单位负责。17 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17.1工程预算价编制依据17.1.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17.1.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闽财建201290号);17.1.3、2011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17.1.4、2011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17.1.5、2011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17.1.6、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现行定额和规定;17.1.7、上述定额缺省的参照执行其他专业最新版本的预算定额。17.1.8、 2015年第3期福建工程造价信息中的莆田市2015年2月份(综合)工程材料信息价,人工单价按照七类工资区计算。17.1.9、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按营业额的0.3已列入预算中。工程竣工结算时中标人须提供已交纳价格调节基金凭证,否则竣工结算时不予计取。17.2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17.2.1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17.2.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筋、水泥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17.2.3施工期间除钢筋、水泥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17.2.4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17.2.5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17.3不可竞争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计入工程预算价时应列明。17.4 本工程税率按 3.284 计取。17.5、价格调节基金按0.3%计,结算时需提供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发票,否则不予计取。18 工程合同价控制1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调整合同价18.1.1 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超过3%的; 18.1.2 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筋、水泥价格涨跌超过10%的;18.1.3 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18.2 合同价调整规定18.2.1 工程量清单偏差调整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出调整,市财政局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调整的参考。18.2.2 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下浮率)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下浮率)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下浮率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下浮率)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下浮率)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18.2.3 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下浮率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下浮率)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下浮率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下浮率)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下浮率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下浮率)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下浮率计算。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备案后的价格(1-下浮率)19 因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和设计变更确需追加工程造价的总额达到发包价的3%以下的,由招标人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按项目管理权限送市、县(区)级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达到发包价的3%-10%的,招标人应事先报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超过发包价的10%的,招标人应事先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变更论证,按规定批准后实施。除因原材料价格异常上涨调整施工工程结算价格造成竣工决算超支的情况外,项目竣工决算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预算批复和灾毁工程修复补助的资金总额。20 主要材料、设备要求201 招标人必须至少为主要材料设备选择三个以上质量与价位相当的备选品牌,且不得在一个厂家、经销商、代理商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材料设备品牌。20.2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莆政明电20131号)文件规定,优先选用公布的甲供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产品,名录内品牌直接进入招标人招标文件所列的品牌名单。20.3本工程使用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品牌如下,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行选用如下品牌中的一种用于工程施工。本工程使用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品牌:1、水泥:厦门“岩城”牌 、“建福”、 “海螺” 牌。2、钢筋:福建三明“闽光”牌、“首钢”、“ 鞍钢”牌。(三)投标文件的编写21 投标文件的组成21.1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其中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也可以增加附页。21.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程发包价、招标工期、质量要求、投标有效期、项目管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21.3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如光盘、U盘等,按投标须知第22条要求密封、标记)备用。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投标文件为准。资格审查小组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由莆田市招投标办决定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在核对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时须提交书面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须按招标文件第三章格式编制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及身份证原件、福建CA数字证书。(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2 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如光盘、U盘等)应用信封密封,信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应对所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在开标会上不查验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封的完整性。评标结束后未开启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予以退还。23 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提交截止时间23.1网上投标文件及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15年5月11日8时30分。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为: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大楼三层开标室(5)。投标人没有提交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不作废标处理,但由此可能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2 逾期提交的网上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23.3投标人须随带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23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2)投标人代表未随带有效身份证的;(3)投标人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23.5 开标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并当场通报,对近三个月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其专业人员(通报中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按通报执行),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招标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3.6 投标文件提交后不予修改和撤回,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评标、定标24 开标24.1开标会定于2015年5月11日8时30分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大楼三层开标室(5)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24.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经过激活的福建CA数字证书;如是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经过激活的福建CA数字证书。24.3招标人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24.4开标程序:(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2) 主持人宣布开标。(3) 公布工程预算价及工程发包价。(4) 公布投标文件递交情况。(5) 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若投标人少于15家(含15家)的,则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审查;若参加抽取的投标人多于15家,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10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抽取程序。随机抽取采用三轮抽取法,第一轮由投标人以网上递交文件先后顺序依次抽取顺序号(开标时,投标人不按时参与抽取顺序号的视为放弃,不参加下一轮抽取),当投标人超过50家时,直接采用网上生成的顺序号进入下一轮抽取,不抽取投标人顺序号;第二轮由招标人随机抽取10个对应号;第三轮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第一轮产生的顺序号依次抽取,所抽的号码与10个对应号相同的投标人为入围单位。(6) 主持人宣布入围单位及其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和信用记录查询情况。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因信用记录被限制投标的,招标人不予开启投票文件并予以退还。(7) 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程序:1)投标人代表未按投标须知第24.2款要求提交经激活的福建CA数字证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格式编制或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8) 主持人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9) 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记录。宣读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25 评标25.1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网上投标文件(特殊情况下由莆田市招投标办决定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确定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相关证件、信息以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为准,若发现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中存在虚假信息,投标人可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2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25.2.1投标人不是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内的;25.2.2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5.2.3具备招标须知第3.3条情形之一的;25.2.4投标承诺函未按要求格式编制、填写内容的;25.2.5对工程价款、施工工期、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班子等实质性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25.2.6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中,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的或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相关证件、证书、证明没有与信息库链接的。26 确定中标人26.1 本工程采用按招标人工程发包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随机抽取。26.2 随机抽取规则(1)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2)采用三轮抽取法,第一轮由投标人以网上递交文件先后顺序依次抽取顺序号(开标时,投标人不按时参与抽取顺序号的视为放弃,不参加下一轮抽取);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公布顺序号,各投标人应当众签字确认; (3)第二轮将球重新放进抽取箱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随机抽取一个对应号;(4)第三轮将球重新放进抽取箱内,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第一轮产生的顺序号依次抽取,所抽的号码与对应号相同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工程发包价即为投标人的中标价。26.3 招标代理单位编制随机抽取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6.4 经过评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均被作为不合格标处理的或至截标时没有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26.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入档。 27中标通知27.1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按公示格式将中标结果相关事项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招标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小组)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27.2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人。27.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或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1)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需持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27.4 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27.5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处理决定。(六)授予合同28签订合同28.1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后15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29 履约担保29.1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必须用现金汇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29.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30 其他说明30.1 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规定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中标人与农民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由中标人自己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因此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的,则每推迟一天对中标人罚款 10000 元。第二部分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第一 协议书 政府拟进行的 土地整理工程,接受了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规模:工程内容:施工总工期:项目审批文号:资金来源:2、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主涵义与下述第二部分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3、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5)施工招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审核的工程预算书(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议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4、承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建设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6、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7、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8、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建设单位执贰份,承包单位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建设单位分送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承包单位(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 合同条款 第1条 名词解释(1)建设单位:(2)承包单位:(3)设计单位:(4)监理单位:(5)甲方代表: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作师,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7)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工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9)主体工程A、土地平整工程;B、农田水利工程;C、田间道路工程;D、桥梁工程;E、其他工程。(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11)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技施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单位的。(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第2条 承包方式(1)以第34、35条规定的方式结算支付。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执行。(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3条 甲方代表(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承包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第4条 转包与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单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则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的证明,事先征得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同意。第5条 合同的范围本合同包括: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第6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5)施工招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的解释时,按合同条款的第40条关于纠纷解决的约定处理。第7条 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每片区动工前7天完成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赔青,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前7天向承包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7天提供施工图纸3份;按合同规定及时签证报帐;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开工前5天内按合同规定提交施工措施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等由承包单位承担保费的保险;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型号和数量;文明施工;开工前3天进驻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绘制已完成部分的施工详图,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环境保护;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完工清场及撤离;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完成其他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8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力: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授权:工程的分包、工期的延长、工程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某一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变化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下称总监):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单位,总监易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单位。 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单位。他们在授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监理单位的指示: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承包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有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单位。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单位仍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24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单位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第9条 书面通知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后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第10条 图纸供应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第11条 设计修改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7天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按程序报经相应部门批准。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单位不得拒绝。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1)工程量的增减;(2)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3)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4)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或尺寸;(5)其他的变更。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经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商定,报建设单位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则该追加项目的单价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方根据预算定额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商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承包单位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确定追加工程项目单价时,材料价格应采用运达至工地的市场价,如双方对某一种材料的市场价格有争议时,建设单位有权联系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单位提供此种材料,承包单位不得拒绝,且承包单位须自己直接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建设单位不参与材料采购。追加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格。 第12条 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承包单位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当地部门提供的参观资料,应做出自已的判断。对其得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建设单位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第13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自行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单位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第14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必须有材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如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试验所需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第15条 测量放线 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承包单位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施工控制网,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完好移交验收单位。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单位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建设单位将不对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份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时,承包单位均应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修正,直到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第16条 临时设施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均应由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械设备运到现场使用。承包单位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兴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器材,应当为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第17条 交通运输 承包单位的运输车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载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缴纳各种费用。第18条 征地工地规定范围内的征地(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临时施工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承包单位必须及时报送月进度计划表,以便建设单位及时协调施工场面供地。承包单位如需增加临时施工用地,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如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占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 第19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备、人员准时进场开始施工。承包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承包单位,工期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第20条 工程进度 承包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性进度,建设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单位递交的计划。 第21条 统计报表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月、季向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递交合同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月报表应于每月25号前报出,季报表应随同当季最后一个月月报表一起报送。 第22条竣工期限 本工程从承包单位签收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在 个日历天内完成。 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过失或建设单位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廷误,则承包单位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认可,工期可顺延,由此而引起承包单位的额外支付,经监理单位核实及甲方代表确认,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索赔。由于承包单位的过失而造成工程的延误,经监理单位核实,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付违约罚金。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要求承包单位提前竣工时,其所增加的费用和奖励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第23条 工程暂停 由于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会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单位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不得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这种停工引起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影响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在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授意监理单位发布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也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但是,由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增加,承包单位有权提出要求补偿的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补偿证书,作为合同文件和补充文件。 第24条 质量检查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承包单位应建立质量检验小组,确定专职质检员,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送自检报告,送请监理单位复检。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一切检查,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监理单位有权拒发签证,直到下达“返工令”。除另有规定外,某个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全部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第25条 材料试验 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鉴定、测试本工程所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其指标应满足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专业中工程的质量要求,并应配备工程质量检测所必需的仪器、材料试验器等。第26条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承包单位在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单位如发现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单位应立即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交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使用的施工设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单位应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由于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没有严格照图施工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消除工程的不合格部分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若承包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第27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单位的自检确认具有覆盖条件后24小时内,承包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单位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的部位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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