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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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01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铁路建设保密工作,加强保密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综合部是保密工作的牵头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其它部门和指挥部各负其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秘密范围包括:(一)国家下发的机要文件和内部资料; (二)行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计划; (三)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有关统计数字;(四)项目建设、科技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技术、重要论证材料和关键技术标准,施工、设计及生产图纸,重要的研制和生产手段,试验和测试的关键数据及其有关的具体实施计划等;(五)其他泄露后容易损害国家、行业或企业利益的文件、资料等。第二章 机要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综合部归口负责机要文件(包括电报)的管理工作,要确保机要文件中所涉及的绝密或机密内容的安全性。 第五条 机要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机要交通工作条例和关于收发文件机关与机要交通部门交接党和国家核心秘密文件手续的规定。第六条 机要人员要对机要文件亲自接收、封发、接送、经转、开拆、投递、保管,不得交给非机要工作人员代理。第七条 有关领导和部门在阅办过程中,对机要文件要妥善保管,不许擅自复印,不许摘录到非保密管理的工作笔记本中。第八条 密码电报的取送、管理、回收和借阅要严格遵守中办密码电报管理规定和部办公厅铁路密码电报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密码电报取回后应立即登记编号,再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阅办,并按相同密级机要文件进行管理。不许擅自复印,不许摘录到非密管理的工作笔记本中,不许将密码电报原文或报内涉密内容以明文传发。第十条 机要文件与密码电报每季度清查一次,每半年回收一次,两者回收同步进行。各单位管理人员持机要文件、密码电报及其登记本,到公司综合部核对无误后,双方签收。公司综合部收回后,交铁道部集中销毁。第三章 行政保密工作第十一条 涉密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作好行业相关秘密文件和信息、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信息等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取送、管理、回收、归档和借阅工作,不准多头管理,不许擅自复印。第十二条 在保密期限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企业行政秘密透漏给非涉密人员,不得提供给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 第四章 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保密工作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外,必须保守核心秘密;对内,应提倡科技交流,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第十四条 属于企业科技秘密的范围包括:(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其他企业没有或有但系保密的技术关键、传统工艺技术及价值重大的科技成果; (四)与对方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事项; (五)国家、铁道部规定需要保密的有关项目技术资料和试验数据;(六)企业承担的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等科研任务中有关保密的部分及相应的科技成果;(七)其他事关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资料、数据等。第十五条 科技保密项目(资料)秘密等级的划分,按有关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公司要确定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资料的内部保密范围,严格遵守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科技保密项目具有时间性,凡已经不保密或不先进的要及时解除或降低密级。科研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升密。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年初将公布加密、升密、降密、解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科技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由综合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提出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出国考察、实习、进修、讲学,不得携带涉密的资料。送往国外的论文、论文摘要、讲稿资料、样品等,要先送综合部提出审核意见,再提交公司办理出境手续。如涉及尚未公开对外的内容,应由作者所在单位注明涉及秘密的部分和审查意见,报公司审批(重要内容还须报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将论文或资料送往国外。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将正在进行或即将完成的科研项目作为个人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携出国外研究或合作研究的,须经公司审批;对于部保密项目须报部审批;如属国家保密项目,须报国家科技部批准。第二十一条 在同外国人和港、澳、台、侨胞进行交往与通讯中,不得泄露企业科技秘密。第五章 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准”规定:(一)不准在不保密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和资料;(二)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和资料;(三)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和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四)不准在非保密的笔记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五)不准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储存和传输涉密事项;(六)不准将存有高速铁路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 (七)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话、传真以及用普通邮件传递涉密文件和资料;(八)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高速铁路秘密;(九)不准擅自接待外宾、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公开发表有关高速铁路的文章、著作和演讲。接待外宾安排外事接待室,严禁进入办公室;(十)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高速铁路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第二十三条 科技保密项目的归档工作,应按公司相应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其绝密及机密级项目的技术档案,仅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项目的技术档案可供需要的单位及个人使用。保密资料和档案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不得复制,确系需要者,应用毕交回,统一销毁。第二十四条 涉密员工应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保密协议应明确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如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而造成泄密的,将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一定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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